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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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适用

对于同时适用多种税率的进口货物,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使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适用于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于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主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使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使用的其他其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从基础上在进行减免。

从2002年起我国对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按ITA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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