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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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化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办
法正式版
化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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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 职责
2.1 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 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
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 考核程序
3.1 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 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 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
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 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 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 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 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
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 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 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 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标准处罚标准
堆包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按产品标准要求。责令
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破损率不超过2‰。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 服务质量考核
3.4.1 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 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
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 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 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
质量事故处罚。
3.4.5 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 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 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
连带责任。
3.4.8 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 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 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 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