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批量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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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批量付款协议
甲方:
乙方:xx银行支行(部)
经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为甲方代理预约付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账号为,并保证该账户上有足够的款项用于日常结算和每月的预约付款。
2.乙方负责经办甲方的预约付款事项。乙方须在其内部账户中设立专户,账号:,户名:,用于乙方为甲方代理付款时付款款项的临时存放,并通过该内部账户代理付款。该账户仅在代理付款期间使用。
3.甲、乙双方约定预约付款方式为转账和电汇两种。
4.每次付款,甲方将付款总金额以转账支票形式从其结算账户划至乙方设立的内部账户上,并同意由乙方按本次付款清单上所列收款人和金额,分别转账或电汇划至收款人账户。
5.甲方须于付款日前向乙方提供按乙方标准格式录入的电子文档和付款清单一份,甲方应保证“付款清单”数据和电子文档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一致性;甲方不得委托乙方经办人员代为建立电子文档,如若甲方原因或其不按本协议约定导致数据错误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提供的“付款清单”应按乙方规定的表格形式进行打印,除具备电子文档中的数据外,甲方还须在“付款清单”上填写转账支票票号和加盖预留在乙方的印鉴章,并注明“同意付款”字样。
7.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付款资料后,应对“付款清单”数据和电子文档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数据有误,则退回甲方,由甲方修改后重新提交。乙方核对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处理。经乙方付款结束后,提交一份由乙方打印并加盖印章的实际付款清单给甲方。
8.甲方授权乙方按付款清单填制凭证,以提供给收款人及收款人开户银行。
9.采用支票、电汇方式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及乙方已公示的《xx银行服务价格表》公示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由乙方统计后在甲方结算账户上直接汇总扣划。若计费存在差错,经甲乙双方核查一致后,进行费用的退补处理。
10.乙方为甲方代理付款时,只负责办理具体的付款业务,不负责处理甲方与收款单位的任何经济纠纷。因甲方原因,导致款项不能如约付出或被收款银行退回,所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两年。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办理预约付款业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甲方或乙方若需解除此协议,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