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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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
作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二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经营业态、租金标准的审核,经营性用房招租,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4.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
2.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及招租需求的提出;
3.负责租金标准的拟定;
4.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
5.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
第四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依法持证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文本,要做到用语规范、格式统一。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合同到期后,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要视情况(价格因素、遵章守纪情况、经营业态特殊性等)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老租户优先。新上出租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严禁私下出租、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合同执行期内若出现有关异动情况,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管理小组通报。
第七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经营
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商家安全用水用电行为(依据学校的水电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管理,维护区域内及周边的良好秩序和清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用房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工作。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按合同价格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第十条后勤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水电费的收取,日常维修维护,保证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