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起诉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起诉书原告:赵xx
性别:男1988 年 4 月29 日生汉族,职业:xxxxxx 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身份证号码:
住址:丰台区xx 庄路xxxxxx 号麒麟金阁xxxx 手机:156xxxxxxxx
被告:刘帅
性别:男1993 年 4 月28 日生汉族,职业:无
身份证号码:
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育才路88 号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房租2146.67 元;退还房屋租赁押金700 元;退还网费153.33 元;退还
8.02.04 )卫生费212 元;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1400
元,以上共计4612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 年3 月30 日原告赵果志与被告(二房东)刘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三星庄园2号院1号楼603室),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7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收取700元/月x3月=2100元、押金700 元、网费(20 1
7.04.0550 元/月x 6 月=300 元、卫生费
2017.04.05-2018.02.04 )30 元/月x 10 月=300 元。
2017 年06 月05 日和2017 年06 月09 日,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收取()三个月租金共计700 元/ 月x3 月=2100 元
2017 年06 月30 日晚,原告出差回到北京,发现603 室门上张贴的三星庄园物业下达的搬离通知,通知上写明:“该房屋2017 年6 月30 日房租已到期,已于6月11日至6月30日多次通知,至今未搬走,已过交房期限,现将该房屋收回,请于7月1日前搬离完毕••…”月1日下午,房东王女士(电话:135)更换了603室防盗门门锁并再次催促搬离,7月2日早8梁先生一起到603室再次催促租户搬离,在此情况下,原告与其他两户租户于7 月2 日搬离该租住处并于此后通知了被告。
在搬离后,原告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退还的租金押金等欠款,被告以房东和其发生纠纷未退还被告租房押金和“并非被告要求租户搬离,是租户自行搬离”为由,对归还租金等款项一事拖延推诿,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2017年8月10日,原告告再次电话向被告催讨租金、押金等欠款,被告拒绝承认所欠款项,并恶语对待,挂断电话后拒接电话。至此,被告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拒绝退还多收取的租金、押金、网费、卫生费等款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