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然而在这个繁荣的地方,
依然有一部分人生活困难,需要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基本生活。
江苏省政府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江苏省政府发布的文件,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
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困难家庭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而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是指农村困难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的60%。
根据最新的数据,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城市每人每
月800元,农村每人每月600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物价水平而设定的,以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的生活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政府还会定期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评估,确保他们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同时也避免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补助的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社会上依然有一部分人生活困难,需要得到帮助。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这些困难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总之,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同时也提醒我们,社会上依然有一部分人生活困难,需要得到帮助。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这些困难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江苏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然而在这个繁荣的地区,依
然存在一部分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因此,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不得高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其次,江苏省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补助标准。
比
如对于城市困难家庭,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生活补助金;对于农村困难家庭,除了生活补助金外,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多方面的帮助。
这些补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江苏省还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对于申请最低
生活保障的家庭,需要提供详细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享受补助。
同时,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相关部门也会定期进行复核和评估,确保补助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为困难家庭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和
保障,有效地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这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苏政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保[2006]12号、苏财社[2006]100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2005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救[2004]18号,苏财社[2004]7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6年6月,全省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93.9万人,人均月补差37元,其中省补地区69.9万人,人均月补差29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
农村低保已成为一项惠及我省农村千家万户贫困群众的“民心工程”。
由于农村低保是一项开展时间较短的全新工作,全省各地工作进展和管理水平还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巩固成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合理确定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意见》和各地制定的保障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障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要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特困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足额。
任何地方不得以地方财力困难、人员力量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
二是要关心突发性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济。
对于当年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照现行救灾救济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济。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2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2022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以供参考使用。
二、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 江苏省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650元人民币。
2. 江苏省非全日制工作者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人民币。
3. 江苏省全日制学徒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人民币。
4.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70元人民币。
5.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低补贴标准为630元人民币。
三、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1. 城镇职工:指在城镇登记就业、从事非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等行业和部门的职工。
2. 非全日制工作者:指在国家规定工作时间以外(主要指每周固定工作时间不足五个工作日)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
3. 学徒:指未满18周岁,为获取某项职业技能,经用人单位和学徒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用人单位雇佣和指导下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先教育后就业的人员。
4. 企业退休人员:指企业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5. 残疾人就业补贴:指国家、地方或单位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保障措施之一,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经济资助。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最低工资标准: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职工劳动报酬保障标准的下限。
2. 生活保障:指国家或地方为城乡低收入、无劳动能力等群体提供的基本生活食品、住房、药品、医疗等方面的最低保障措施。
3. 补贴标准:指政府或企业为鼓励某项活动或支持特定群体而提供的每人每月或每人一次性补贴金额。
五、结语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江苏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一些相关的法律名词释义和注释,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职工的最低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视情况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以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南京市是中国的四个直辖市之一,也是江苏省的省会城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南京也面临着一些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可以通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来获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助,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减轻生活负担,确保基本的温饱。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生活,专心致志地去工作或学习,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最后,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减少了一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不满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城市的物价水平不断上涨,10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跟不上实际的生活需求,导致一些低收入人群仍然面临生活困难。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发放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公平的现象,一些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获得生活补助,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最后,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实施也需要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这对政府的财政压力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南京市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需求。
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活补助能够及时、公平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
最后,政府可以通过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更加可持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城市的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18施行日期2003.01.01文号苏府[2002]136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2月17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四)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并负责“应保尽保”具体落实工作。
无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无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锡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
随着城市的发展,无锡市政府一直在努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其中包括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和帮助。
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城市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无锡市民政局发布的信息,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最新的数据,无锡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其次,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障。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支出,而医疗保障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无锡市政府会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障,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再次,无锡市政府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还提供了一些额外的帮助和扶持措施。
比如,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无锡市政府将提供临时救助和临时救济,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无锡市还鼓励和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方式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最后,无锡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无锡市也将积极引导和支持低收入家庭脱贫致富,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总之,无锡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保障。
无锡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积极支持他们脱贫致富。
希望通过政府的努力和社会的关爱,无锡市的低收入家庭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江苏省低保条件是什么
江苏省低保条件是什么
我们知道虽然说现在的⼈们⽣活⽔平是提⾼了,但是还是有⼀部分⼈的⽣活⽔平是没有⼀定的保障的,那么,江苏省低保条件是什么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江苏省低保条件是什么
⼀、申请低保,必须满⾜以下⼏个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活来源,⽆劳动能⼒⼜⽆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以及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但其⽆赡养、扶养或抚养能⼒的居民;
3、家庭⽉⼈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员,未及时办理户⼝⼿续且家庭⽉⼈均收⼊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员。
⼆、申请城市低保条件
认定城市低保对象三个基本条件是申请⼈户籍状况、家庭收⼊和家庭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申请城市低保的必要条件就是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
1、⽆⽣活来源、⽆劳动能⼒、⽆法定赡养⼈或抚养⼈;
2、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均收⼊低于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员和下岗⼈员在领取⼯资、基本⽣活费后以及退休⼈员领取退休⾦后,其家庭⼈均收⼊仍低于最低⽣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申请低保的话是要满⾜⼀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下来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他们会为你作更加专业的解答。
徐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徐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徐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地级市,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徐州市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低收入人群,他们的生活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徐州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首先,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两部分。
基本生活补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用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特别困难补助则是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由政府提供额外的帮助,以满足其特殊的生活需求。
其次,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的。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福利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这一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再次,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的。
民政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
同时,民政部门还会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群的帮扶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障。
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徐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这一部分人群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苏价综[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建委)、广播电视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明确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减免收费的意见,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苏民救[2005]29号、苏财社[2005]9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准和行政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结合全省各地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各地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五)货币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六)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二)属地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立。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相应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八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苏民助[2011]4号、苏财社[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苏民助〔2011〕4号、苏财社〔2011〕2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201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以上”的工作要求,现就提高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切实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从2011年7月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今年城乡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
在此基础上,苏北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必须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做细、做实城乡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
要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口,准确核定保障对象,切实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非保得保”、“应保未保”现象。
苏北地区农村保障人数应与脱贫攻坚工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相衔接,实现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的有机结合,确保2011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工程。
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第七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淮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淮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淮安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也是长江下游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淮安市一直致力于改善民生,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淮安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首先,淮安市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市政府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生活保障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些家庭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根据不同的人口类型和地域差异,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淮安市还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保障。
在淮安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医疗保障政策。
这包括基本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在面对疾病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此外,淮安市还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教育保障。
市政府通过补助政策,为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教育补助金、助学金等。
这些资助政策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总的来说,淮安市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助于增强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城市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未来,淮安市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受益。
同时,市政府也将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了解并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实惠。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淮安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会更加完善,为全市低收入家庭带来更多的福祉。
常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常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常州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也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常州市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与此同时,城市中的一部分人群仍然面临着生活困难,他们需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来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常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州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具体标准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民政部门将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补贴。
截至目前,常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的。
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常州市政府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渡过生活的难关。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服务。
比如,针对家庭中的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市政府将提供相关的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服务。
此外,市政府还会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通过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措施,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常州市政府关心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
通过这一制度,常州市政府传递出了关爱弱势群体、凝聚社会共识的积极信号,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体市民共同富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常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他们渡过生活的难关。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是政府关心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体市民共同富裕做出了积极贡献。
江苏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江苏低收入标准是多少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低收入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江苏低收入标准究竟是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低收入标准。
低收入标准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情况。
在中国,低收入标准是由国家和各个省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对于江苏省来说,低收入标准也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设定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江苏省低收入标准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具体来说,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城市和农村来划分的。
在城市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具体来说,根据江苏省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此外,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和援助。
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补贴等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低收入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还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和援助。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江苏低收入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设定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还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和援助。
希望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能够帮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实现全面小康目标。
无锡低保标准
无锡低保标准无锡市是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东部地区的一个重要工业基地。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无锡作为一个典型的城市,也面临着城市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低保问题。
低保是指政府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而无锡市作为一个发达城市,其低保标准自然也备受关注。
首先,无锡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低保对象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城市困难群众,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
在认定低保对象时,无锡市主要考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帮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其次,无锡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
根据《无锡市城市低保条例》,无锡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以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的。
在无锡市,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指数来确定的,以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权益。
再次,无锡市对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及时的。
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无锡市也不断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
这种及时的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能够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无锡市对低保标准的认定严格、制定合理、调整及时,能够更好地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无锡市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低保制度,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帮助,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无锡市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低保标准2015
江苏省低保标准2015江苏省低保标准是指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5年,江苏省对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发布的文件,2015年江苏省低保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分为基本生活保障和特别困难家庭两个档次。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特别困难家庭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累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二、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5年,江苏省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累加,最高不超过家庭人口数乘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三、享受低保的条件: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 家庭财产和存款低于当地规定的限额;3.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生活无法自理;4.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
四、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2. 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纳入低保范围,并领取相应的生活保障金。
五、管理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将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对于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家庭,将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将通过宣传栏、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低保标准和申请流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并享受到低保政策的帮助。
总之,江苏省低保标准2015年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希望通过政府的帮助,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温暖和关爱,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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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
论
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七条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
(三)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九条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