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委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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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委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xx华鹏瓶盖有限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各分厂的消防安全管理。

3依据

4.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4.1新进单位的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4.2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基建队以及外来参观人员入厂也需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3对职工的消防教育应纳入定期教育计划中进行培训,成绩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4凡从事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电焊工、危险品专管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6本规定的实施要求和程序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7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5.防火巡查规定

5.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内容、部位和频次。

5.2巡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3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5.5巡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6巡查消防设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7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5.8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9做好巡查记录,同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5.10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6.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6.1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要处于正常状态。

6.2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3严禁在安全出口道上锁、遮挡或覆盖。

6.4严禁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6.5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7.值班规定

7.1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并按检查要求进行巡逻。

7.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中途脱岗要提前办好委托手续。

7.3密切注意厂区的治安、消防工作情况,特别注意生产用电、用火情况。

7.4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手续。

7.5本规定的实施要求和程序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6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8.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8.1消防器材分布在各部门并由部门消防责任人负责保管。

8.2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测试、维修。

8.3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要保持干燥,防止霉烂、锈蚀。

8.4不得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

8.5消防设施如需要拆除、移位、挪用时,必须由负责施工部门

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重大改动,必须经高层管理会议决定。

8.6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9.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9.1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9.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一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顿。

9.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环保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9.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由安全环保部写出火灾隐患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9.5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0.用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1根据企业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全公司内严禁吸烟。

10.2生产作业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公司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保证措施,现场专人监护,在规定地点、时间内由指定动火人动火,使用完毕需检查现场,确实无误,方可离开现场。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3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蚊香、电热器。生产、实验用明火炉须批准。

10.4经批准同意动用明火源,但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

10.5重点部位要制定相应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0.6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1.电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1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非作业人员操作。

11.2电气设备线路不能超负荷运行,辖区电工要每天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3消防设备用电的电气线路应定期检修保养。

11.4电闸盒要保持完好,不准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11.5配电房和电气设备周围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11.6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燃气开关阀门要完好。

11.7防雷静电接地设施保持性能良好,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电阻不得大于10w。

11.8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劳部发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要求。

11.9各种照明灯具的发热部位不准直接接触建筑物的可燃构件、配电板、插座、继电气、空调器等5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1.10电气线路设施每年定期进行彻底检查,线路老化、破损,要及时维修。

11.11因工程需要须拉用临时电线应报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用后即拆。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12本规定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

12.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1使用和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间和仓库,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可燃物,须保持环境整洁,过道畅通。

12.2化学品仓库应按规定存放整齐、通风,并保持室内恒温。

12.3装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能和预防应急措施。

12.4危险品仓库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担任安全专管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核准方可上岗。

12.5对渗漏散落遗留地面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12.6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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