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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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财产保险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4、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将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5、共同分摊海损时期可以称为财产保险的原始阶段。
6、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先后出现,并存发展,是近代保险阶段。
7、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是现代保险阶段。
8、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业务性质补偿性、承保范围广泛性、经营内容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不等性。
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补偿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
的的保险。
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时、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
4、定制保险:保险双方投保时约定保险价值,并据此确定保额,事故时以保额作为计算赔
款的依据,而不再对标的重新估价。
5、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保单上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额,作
为赔款最高限额,事故时,在估算保险价值并作为赔款的依据。
简答题:
1、简述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②承包范围具有广泛性。③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④单个保险
关系具有不等性。
2、简述财产保险的作用。
(1)微观经济作用:①对家庭和个人解除后顾之忧,保障生活安定。②对企业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
(2)宏观经济作用:①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②促进社会稳定。③促进科技进步。④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定。⑤促进对
外贸易和经济交往。
4、试比较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
共同点:为遭灾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计算:定值与不定值保险赔款计算
例1 甲公司把一批货物由A地运往B地,并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额起运地货价定为5000万元。运货途中发生事故,货物全损。问:(1)出事地货价为40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多少?(2)出事地货价为60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分析:本题为定值保险中的足额保险,赔款=保额*损失程度。(出事地的货价是不影响赔款的多少)
解:因为货物全损
(1)赔款=5000*100%=5000(万元)
同理:
(2)赔款=5000*100%=5000(万元)
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1、保险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又称小保单。
2、批单(批贴)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
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
3、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二是约定以某一事件的持
续过程为保险期限。
4、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再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是使用最广泛的赔偿方式,农业保险中试用的是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
2、无效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无法律效力的财产保险合同。
3、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文字本身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对特定的字或词需按特定的文义
进行解释。
4、疑义解释原则:对保险条款作非有利于起草发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的解释。
问答题
1、什么是保险凭证?适用于哪些情形。
保险凭证是记载保险单主要内容,共保户随身携带的卡片式证明。(保险凭证与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载明事项以保单内容为准。)
是由于下列情形:①货运险采用预约保险发生,可签发保险凭证或用发货单代替。
②多辆汽车由有一张保险单承保,每辆有独立的保险凭证随车同行。
③团体财产保险中,每个人有单独的保险凭证。
2、什么是暂保单?适用于哪些情形。
暂保单是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内容要简单。)
适用于以下情形:①有关合同内容还需请示上司。②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办妥保单③保险标的暂不具备保险条件。
注:暂保单一般有期限限制。如机动车辆暂保单的有效期为20天,到期暂保单失效,并不得续传。
3、简述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条件,应如何认定?
条件:①合法利益(标的合法、投保人与标的关系合法)
②经济利益(可估价即可量化)
③可以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认可(认定标准):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的损失。
4、《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项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不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第二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在赔偿后30日内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5)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赔付方式有哪些?
①比例责任赔偿方式足额或超额时按保险价值赔偿;不足额时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赔偿。
②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在保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额部分不赔偿。
③免责限度赔偿方式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免赔额或免赔率),在免责限度内,保险
人不予赔偿。超过免责限度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方式又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两种。
④固定(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规定的额度时,有保险人赔偿其差
额部分(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案例分析分析有关财产保险合同案例。
P62 题目略
看法:若保单中未写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则保险公司败诉;若写明生效时间,则按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