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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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发展规划

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发展规划

东师校发字[2018]30号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2018年4月16日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双一流”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 64号),加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规范和加强“双一流”建设经费支出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 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一流”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吉林省政府共建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及学科多渠道自筹资金进行配套建设。

第三条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和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内涵发展,全面提升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国际化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和整体办学实力。

第四条经费管理实行权责统一的项目负责人制,坚持学校统筹规划和学科自主支配、重点支持和整体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绩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五条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经费的整体规划和项目审批、资助方案、绩效评价等重大事项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发展规划处负责整体预算编制、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和固定资产建档;审计处、监察处等负责对经费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七条学科建设项目分为一流学科领域建设项目、学院一级学科建设项目、学科方向建设项目三个层面,采取项目整体规划、分层负责的经费管理方式。

学科领域负责人(院长)是整体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总体责任人,各级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是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和经费决算等活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负责。

截至2007年12月我校作为承担单位共获批纵向项目117项

截至2007年12月我校作为承担单位共获批纵向项目117项

截至2007年12月,我校作为承担单位共获批纵向项目117项(含合作),批准总经费3195万元(其中:国拨经费2999万元)*,累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23.9%,其中,国家及省部92项,经费3100万元,其它22项,154万元,比以往各年度都有显著提高。

高层次项目数量显著增加2007年,我校获科技部项目7项,总经费544.2万元。

表1.1 2007年度我校获科技部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统计获教育部项目13项,合同经费586万元(国拨经费336万元)*。

表1.2 2007年度我校获教育部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统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突破千万我校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批项目38项,总批准经费1193.8万元,项目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85.7%。

其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资助金额200万元;获批面上项目等(含国际合作)34项,资助金额778.8万元;获批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1项,资助金额120万元;重点项目(合作)1项,资助金额70万元。

表1.3 2007年度我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资助按承担单位情况统计经费单位:万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获得突破2007年,我校共获得立项31项,总经费701万元,比2006年的342万元翻了一番,其中,生命科学学院黄百渠教授申报的“抗肿瘤中药有效成份的筛选及新药创制”获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补助费专项项目资助,资助金额100万元;化学学院王荣顺教授申报的“一汽纯电动客车动力电池组的研制”获省科技厅重大科技专项及科技平台建设项目资助,资助金额100万元。

我校经费总数的连续、大幅度攀升得益于学校有组织的推荐工作和创新平台的建设,充分表明我校省科技厅项目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科研实力不断增强。

表1.42007年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统计校内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工作已见成效通过适度增加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强度,规范管理等措施,2007年校内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结题项目共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23篇,其中检索论文92篇。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文件沈师大校发[2007]203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现将《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根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类别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重大原创性项目等四类进行管理。

1.纵向项目:由国家各部、委、办、总局和省市各部、委、办、厅、局审批,且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2.横向项目: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3.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中外合作的项目。

4.沈阳师范大学重大原创性科学研究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1.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要立即组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

立项部门要求开题的项目,主持人要组织开题报告会。

2.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研究内容和时间安排,并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研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

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应由主持人首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任务,达到了预期指标,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4.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国家级项目和省、市重大(或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项目鉴定。

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

需要进行现场演示的应事先做好准备。

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科技成果查新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为我校批准的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学位点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基地和跨学科跨单位研究组织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制定,强调学科建设项目与其它项目,特别是与“211工程”建设的有机结合。

申请、评审、建设、评估等过程公开、公正,引导学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和发布学科建设项目的有关指南和信息;2、制定有关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3、聘请学科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的专家;4、组织项目的评审,批准立项;5、确定被批准项目的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6、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7、批准项目结题,组织对项目验收评估;8、其它有关重大事宜的处理;9、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做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科建设咨询专家主要职责1、对学科建设立项提出咨询意见;2、学科建设项目验收评估提出意见。

第六条院(系)教授委员会及领导班子主要职责1、组织本院系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2、审定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队伍;3、审定《立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预期结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并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经费使用方法;4、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5、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审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实施的阶段报告、验收报告;7、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达到预期目标;2、项目负责人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支配使用项目经费;3、接受院(系)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作述职报告;4、及时向院(系)通报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进行处理;5、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6、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工作时,要及时向院(系)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建议。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用工是指经学校审核批准,校内各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依法使用,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四条编制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难易程度和行业特点,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分为一类岗位与二类岗位.(一)一类岗位:主要指教学、科研、教学与科研辅助、财会、医务、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二)二类岗位:主要指安全保卫、门房值守、水电维修、环境清洁等服务保障性岗位,此类岗位应以服务外包为主.第五条编制外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学校聘用与兼职返聘三种方式。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经由学校统一招标后确定;经学校批准的部分特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一类岗位范围),可由学校直接与受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兼职返聘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六条编制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七条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使用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八条学校成立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编制外用工的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信访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工会,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外用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编制外用工岗位,制定编制外用工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送人事处,并由学校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详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东北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 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 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主要用于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 选题科学研究工作和立项竞争前培育。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 40 周岁以下,适度支持 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 45 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遵循“面向未来、明确目标、整合资源、提升质量” 的原则,长期支持我校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列入 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 作。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

1/9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 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学校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处、社会 科学处和财务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 整体规划,审定年度实施方案及经费安排。

由科学技术处牵头,以上相关单位建 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 学校成立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 挂靠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处长任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 资助计划安排等各项工作,与财务部门共同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东北师范大学4+2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4+2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三、培养方案
1.培养年限
“4+2”硕士生培养年限为 2 年半,其中前半年为研究生预备期, 与本科第八学期交叉学习。
2.课程计划
4+2 硕士生,在继续完成本科第八学期本专业学士学位要求的学 分和学士学位论文的同时,修读本专业研究生部分学位课程。进入研 究生阶段后,再用两年时间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具体课程 计划见表 1。
√ √ √ √
学科教学案例分析
1

专业外语
2

注研究生预备期为本科第八学期。
教学研究的调查报告、个案研究、教学案例分析等。学位论文的开题
报告、答辩等其他具体要求参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的有关文件执 行。
学位论文由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由教育 学导师、学科教学论导师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学教师或管理者组成指 导教师组。通过师生互选的方式,每个学生确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其 学位论文的具体指导工作。
东北师范大学 4+2 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
(经 2004 年 4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校发字 2004 第 21 号
为进一步满足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对调整人才结构和提高学历 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培养基础教育高质量的新型人才和提高基础教育 水平,我校决定在部分专业实行 4+2 培养模式,即在 4 年本科师范专 业学习基础上,通过推荐、择优选拔部分本科生再进行 2 年的研究生 教育学专业学习。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开设学期注
分 预备期 一 二 三 四

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专题 2
克 必修课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题 2 √
思 (8) 高级教育研究方法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自然科学)(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自然科学)(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自然科学)(修订)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流的学术氛围,使我校科研工作尽可能与国内评价标准乃至国际标准接轨,结合我校实际,对科研项目、成果的分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制定本办法。

科研项目认定科研项目的分级综合考察项目的来源、经费额度、我校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分为A B、C D E五类。

备注:1.本办法中“可支配经费”是指已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并扣除应外拨部分的经费,匹配经费不计。

无可支配经费的项目,其级别不予认定。

2•“国家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指:国家科技部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部委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各部委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指:各省或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横向课题中由国外机构、企业提供资助的国际合作类项目其认定级别上浮一级。

4.由我校承担的到校经费在300万以上的A类项目,可设立两项子课题(均属A类),到校经费在500万元以上的A类项目,可设立三项子课题(均属A类);其它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原则上不予登记和认定级别;校内项目级别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但不作为教师科研方面的任职条件。

二、科研成果认定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图书类成果、获奖成果、专利成果和鉴定成果等。

一)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分为检索论文、重点刊物论文、期刊源论文、其它论文四个级别。

1.检索论文:指被SCI、SSC I、El、1STP收录的论文,SCI论文具体指在SCI 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重点刊物论文:指在我校认定的重点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重点刊物包括列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近三年评出的《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的刊物,同时按国务院学位办颁发的学科目录,每个一级学科可选定一种影响力较高并能体现本学科学术水平的刊物作为重点刊物,《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中无学科相关刊物的一级学科,可按每个二级学科选定一种刊物作为重点刊物,此刊物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审、推荐,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并发布;两篇《东北师范大学学报》收录的论文计为一篇重点刊物论文。

大学生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

大学生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

大学生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细则为了加强学生科研实践活动经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研实践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学生承担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锻炼,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

根据学校财务处和大学生科研实践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定经费报销细则。

一、报销范围科研实践活动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开支经费。

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打印复印费、资料费、材料费、分析测试费、机时费、邮费、国内调研交通费、会议费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等。

(一)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该项费用应由科研部门主管处长签批。

2、打印、复印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

3、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必要的图书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4、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费用。

5、分析测试费: 指测试、计算、分析费等。

6、机时费:指用于课题研究必需的上网费。

7、邮寄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邮寄资料、材料等必需物品的邮寄费。

8、国内调研交通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交通费,长春市内只报销公交车费,国内长途只报销客车费和火车费,火车费只报销硬座部分。

9、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报销时,需附相关证明(会议邀请函或通知书,以及证明)。

10、劳务费、咨询费等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11、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二)科研立项1、打印、复印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办法为促进学院发展,提高教师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更好地履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社会服务等职能。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由学院通过年度预算向政府申请的用于校内教师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所需的财政资金。

资助(配套)原则,采取择优资助,宁缺勿滥原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一)院级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经学院科研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学院年度科研项目(包括各专业方向科技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二)纵向教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为学院在职教职工且学院为第一项目承担单位,各级部门下达到我院的有经费资助和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学校按项目规定配套专项研究经费,用于支持项目的研究工作。

(三)横向研究项目:原则上项目经费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以合作单位支付给学院的金额为准)的,学院将依据1:I的比例进行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将根据情况给予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助。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配套)标准(五)重大、重要研究项目对有重大突破、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的经费资助(配套)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根据额度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审批及发放办法(六)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决定。

(七)科研中心每年6月份汇总学院本年度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按照当年财政预算科研经费总额,制定出每个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报学院会议研究。

(八)经费预算核准后,科研中心组织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制定项目资助(配套)经费预算,科研中心与计财处审核后,发放经费使用本。

(九)科研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

项目立项的本年度划拨一半,作为项目研究的启动经费,学院于每年3.9月份进行项目进度检查,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院将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划拨另一半经费,延长经费使用时间为6个月(以结项时间计算),6个月之后,学院对仍有结余的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支出;对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中止后期经费的资助。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吉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别,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省科技厅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预算编制模板,便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考。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预算评审。

项目管理部门要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开展预算评审时,要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并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预算调剂权。

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科研经费滥用的主要形式、成因及防范

科研经费滥用的主要形式、成因及防范

作者: 耿柏洋;郭金明
作者机构: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出版物刊名: 中国高校科技
页码: 33-34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 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管理;问题与对策
摘要:科研经费是高校科研活动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当前,我国高校科研活动中存在着违规支取支配科研经费等经费滥用问题,且表现形式日益繁杂、多样。

造成科研经费滥用的主要成因在于:科研人员自身廉洁意识不强,课题制下内部监管有"盲区",外部监督不到位等。

只有"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在开展防腐教育,提高科研人员廉洁意识的同时,不断完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报销核实以及对科研设备与课题的审核力度,才能为提高高校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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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5日东师校发字[2014]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国家财经法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可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与评估。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资产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和核销。

招标与采购办负责大宗科研物资的招标与采购。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五条各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

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明确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学院(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部)及科研部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国家或项目管理部门对预算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编制;没有统一规定的横向科研经费,填制《东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见附件 1)。

经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依据,立项时由财务处设置支出限额,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经委托方签字确认、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处设置相应支出限额。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委托方签字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部)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财务处予以调整。

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经费支出第十条国家有明确规定可列支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外协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及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其他费用等。

有关直接费用的支出细则,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按附件2列支。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管理费、绩效支出和补助支出三部分组成。

其中管理费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及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补助支出是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差额部分,学校设立科研预研基金,用于补偿计提间接费用的项目组成员科研活动补助支出,可用于支付差旅费、材料费、会议费、咨询费、实验测试费、交通费、信息费、劳务费等。

(一)各项目在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时,应按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上限为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下限为我校管理费提取标准。

(二)学校在经费到账后,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确定的间接费用额度,按到款比例计提间接费用。

(三)绩效支出额度按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执行,绩效支出由科研部门在对课题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基础上分两次发放(经费到账及结题后)。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计提的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务,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核定比例如下:(一)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国家科技部立项支持的项目,如“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或子课题经费的管理费,到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和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到校经费的5%比例核定。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到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此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其他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管理费,到校经费在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核定;40万元至80万元(含8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8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此外,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

单次报销或向同一单位付款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超2万元(含2万元)、自然科学项目超5万元(含5万元)的,需学院(部)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签批;单次报销或向同一单位付款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超5万元(含5万元)、自然科学项目超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学院(部)院(部)长及财务主管副处长签批;单次报销或向同一单位付款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超10万元(含10万元)、自然科学项目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需学院(部)院(部)长及财务处长签批;单次报销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0万元(含50万元)的,除上述审批外,需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及总会计师签批。

所在学院(部)有额外规定的,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签批。

第十五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用不实票据套取差旅费补助;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随意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十六条财务处利用“科研经费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科研部门互联,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立项、预算执行到决算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财务处利用“财务短信平台”在科研经费发生变动时以短信方式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实时发送经费变动信息;利用校园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科研人员掌握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财务处定期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通报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对在科研部门认定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项目,分别提供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六章决算和验收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时间按时结题,如实填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项目超期六个月以上且未对超期原因进行说明的,科研部门将通知财务处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规定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的结余经费,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上缴的,应及时足额上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经费可留学校统筹安排的,经科研部门、财务处审核,结余转入相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三条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科研经费,学校每年提取1%的管理费(60周岁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除外)。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由其继续完成或报主管部门变更负责人继续完成。

承担项目的教师出国,不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出国前向科研部门提交“项目经费代管说明”,委托项目组其他教师代管,待批准后财务处备案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部)报告,学院(部)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科研部门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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