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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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
制定绩效评价标准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制定 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标准,明确 各项指标的考核标准和权重,为 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绩效评价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并将评价结果作为 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奖励与惩处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效益显 著的地区或单位,可给予一定奖 励;对违规使用资金、效益较差 的地区或单位,应严肃处理并追 究责任。
包括按国家规定由地方统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所需的村医补助。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
包括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印制、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健 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精管理、孕 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 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妇 女“两癌”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宣传发动 、调查摸底、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审核汇总和效果评 估等费用。
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项目资金 使用计划和管理措施。
加强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 进经验共享和协同发展。
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违 规惩处力度。同时,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主体的意识和素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某项目组项目资金使用经验
加强项目实施前期的调研和论 证,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 。
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作与 沟通,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使 用合理。
注重项目后期绩效评估和审计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和透明 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其他地区的启示和建议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 (3)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5)第四章绩效考核 (8)第五章资金监督 (9)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自治区实施的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公共卫生类民生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标准应根据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水平适时做出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六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市、县(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上蔡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蔡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311号)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由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医疗机构,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拨付第五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六条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按照《上蔡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扣除预拨资金后对余额进行第二次拨付。

第八条对县直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主要奖励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实行账目使用明细登记及资金使用申请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附: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山西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由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医疗机构,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拨付第五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县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六条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但预拨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50%。

第七条按照《吉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县直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扣除预拨资金后对余额进行第二次拨付。

第八条对县直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第三次拨付。

主要奖励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本年度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以及年度工作创新有特色的单位等。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各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实行账目使用明细登记及资金使用申请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行,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的是由政府投入且对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正确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机构指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的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管、使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办法,明确申请资金的项目、条件、程序和评价标准等。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编制时,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规模,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资金的分配合理和使用的必要性。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做好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与使用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制度,包括资金的使用范围、额度、期限、流程等。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并及时上报相关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章资金评价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评价和绩效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年度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2016公卫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2016公卫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2016公卫资金管理办法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1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区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卫计局。

先由卫计局与财政局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由区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

第八条项目资金结算由原来跨年度(次年3月31日前)考核结算资金调整为本年度全额拨付、考核结果通过下一年度结算资金落实奖惩。

(即:2016年必须按要求全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1-4月对2016年项目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需扣减经费从2017年项目资金中核算扣减,被扣减的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填平补足,确保2017年项目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

)以后年度项目资金考核结算均遵循上述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2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给基本公卫服务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明确责任、依法用款、有效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清单、有计划、有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六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使用,不得私分、挪用、侵占或者任意调整。

第七条中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预算和有关政策规定拨付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预算和有关政策规定拨付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并及时通知项目负责单位。

第九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算和报账。

第十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存放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应当每年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划拨和支付应当以项目负责单位的申请为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

第十六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滞留或者挤占。

第十七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超过项目负责单位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由项目负责单位自行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区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第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卫计局;先由卫计局与财政局审核汇总,按照资金预算计划编列资金拨付计划,报卫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资金由区项目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各单位;第八条项目资金结算由原来跨年度次年3月31日前考核结算资金调整为本年度全额拨付、考核结果通过下一年度结算资金落实奖惩;即:2016年必须按要求全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1-4月对2016年项目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需扣减经费从2017年项目资金中核算扣减,被扣减的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填平补足,确保2017年项目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以后年度项目资金考核结算均遵循上述原则;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三条卫计局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卫计局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第十六条卫计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七条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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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定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等),可以通过核算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

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末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

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和各地区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

从2009年开始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三)提高服务能力。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农村卫生人员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中强化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

切实加强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定期深入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家庭,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及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四)规范管理。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

在研究制订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整合现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考虑,突出重点,中西医并重。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五)转变运行机制。

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近期要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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