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概述》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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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2)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

托,征税就无法实现;

(3)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4)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它也是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相对应的一个特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的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3.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税收固定性对国家和纳税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可以防止国家不顾客观经济条件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滥用征税权力;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选择合理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等,降低经营成本。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种。流转税的特征主要是:流转税是间接税;流转税是对物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流转税是比例税。

(2)所得税类。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所得税类的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所得税的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类。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它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税法。

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征收财产税可以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调节财富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能够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4)资源税税法。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行为税税法。行为税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主要是对某种行为课税。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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