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论文招投标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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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论文招投标管理论文
【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实施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管理过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引言:建设工程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还有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等等。而建筑行业在更广泛的区域、更深的层次上参与了全球化竞争,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招投标管理流程,明确招投标中心责任权利,实现招标活动的有效管控,维护参与方合法权益,用科学发展的思想武装我们自己的单位,就变得特别重要。鉴于各种原因,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殊性
1.1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内容间歇重复性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建设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性、如房地产企业(招标部门)开发不同的房产类型项目,因此房地产企业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内容也是有一定的定向性和特殊性的。其次,同一建设项目,随着不同时期项目的推进,项目招投标的工作内容会有间歇性的循环。例如,每一个工程都会遇到监理招标、总承包施工招标、电梯招标等,只是由于项目的需要的时间段不同而时间上有所差异。
1.2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涉及范围广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之所以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原因之一是因为建设项目涉及诸多领域,从设计到施工工艺,从原材料到机电设备,从装饰行业到物业管理服务,形成一条强大的产业链。因此招投标工作也需要涉及建设工程中的各个领域。
2.建设工程招投标近况分析
2.1招投标管理组织不明晰
近年来,招投标理论与方法广泛应用于项目管理中,但大部分项目中招标管理或许会单纯的被认为是成本控制部门的工作,或许会是工程技术部门的工作,或许各部门负责各部门的招标工作,对于一些技术不是很复杂的比较常规的项目,这样操作还能正常进行,而对于项目技术复杂、协调量大的非常规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组织分工,操作起来就容易出现一些疏漏,而且还会造成整个操作效率不高,难以保证招标采购效果,成立类似于采购中心的组织,其基本功能是安排招标计划并由其负责牵头协调技术、工程、材料、成本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各自相应的工作,使整个招标工作缤密有序的进行,是非常有必要的。
2.2陪标现象仍较为普遍
现在,把招投标当做“走过场”“走形式”的情况大有人在,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如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而国际上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程序上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是避免采购领域暗箱操作、防止漫天要价、防止权力寻租的有效办法。但是,本来是为了提高竞争力,降低价格虚高而设置的招投标制度,最后竟然成为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实在让人感到哭笑不得。
2.3评标专家综合素质待提高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的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价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打破垄断,建立招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业主和承包商同时是建设项目的交易主体,但由于我国施工能力大于
施工任务,在招标过程中出现许多不正常现象,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局面。所以必须打破垄断,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也应当一视同仁,不能因地域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不同等而有所歧视。
3.2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加强对参与招投标各方的约束。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提升信用良好企业的社会信誉,把信用差的企业及人员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市场。通过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约束企业行为。
3.3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评标专家的选择方法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评标专家须符合三项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
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同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评委: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此外,还须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法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建设工程实施中一项极为重要的、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的管理过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