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有什么规定?
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有什么规定?司机喝完酒继续驾驶的行为势必会被法律所惩罚,但是这并不代表作为执法人员的交警就能任意地对酒驾的司机作出不恰当的处罚行为,想让当事人信服处罚决定就必须通过规范提高交警的执法素质。
那么,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有什么规定呢?司机喝完酒继续驾驶的行为势必会被法律所惩罚,但是这并不代表作为执法人员的交警就能任意地对酒驾的司机作出不恰当的处罚行为,想让当事人信服处罚决定就必须通过规范提高交警的执法素质。
那么,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有什么规定呢?▲一、关于依法严格规范查处醉驾的规定(一)酒驾查处前的准备工作1、工作准备:查处酒驾以集中整治为主要工作方法,要建立常态化的酒驾查处工作机制。
酒驾查处前应制订相关工作预案,查处地点的选取应确保科学、安全,执勤民警不应少于5人,并有大队领导带队指挥,保持通讯畅通。
酒驾整治地点应设臵明显的酒驾整治标识。
2、装备准备:酒驾查处要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第九章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中第61条),配齐配全各类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配备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对讲机、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拦车破胎器,在查处酒后驾驶工作中对不服从检查的车辆冲卡的,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
3、法律准备:(主要是两个方面)参与查处酒驾的民警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相关办理酒驾案件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各类执法取证设备及全市各卡口的监控设备的检测和调试,定期进行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确保检测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二)现场查处酒驾的方法步骤:1、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及时将嫌疑车辆拦停检查,同时开启现场执法记录仪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及交通警察执法过程;2、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到道路安全地带停车,熄灭发动机,按照《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使用规范用语,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3、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酒后驾驶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放行;4、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执勤民警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或抽血检测;5、检测结果为饮酒驾驶机动车,但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或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7、血液检验结果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公通字[2005]8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游和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基本要求第四章道路执勤基本规范第一节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第二节疏导交通堵塞第三节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第四节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节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第六节受理群众求助第五章道路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三节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第四节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第五节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第六节查处驾驶违法机动车第七节查处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第八节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大全5篇]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大全5篇]第一篇: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
(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 和“三个严禁”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11】50号)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部查处酒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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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
(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和“三个严禁”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xx】50号)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警执勤执法是维护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证交警的执勤执法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必须制定相关的工作规范。
下面就是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一、交警执勤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履行执勤执法职责,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交警执勤执法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服从指挥和安排,坚守岗位,不推诿、不拖延,确保执勤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三、交警执勤执法人员应注重团队合作,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效。
四、交警执勤执法人员对待群众要友善有礼,有耐心,不得侮辱、诬陷,不得涉及人身攻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严守交通纪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行为。
六、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学习和提高,不断更新执法知识,提高执法能力。
七、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统一行动,严格履行职责,果断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组织处置,做到及时、公正、公开。
八、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做到依法办案,严格证据规范,确保案件的查处结果合法有效。
九、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及时清理现场,准确记录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的查处和处理。
十、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严守岗位纪律,不得私自离开执勤岗位,不得借故外出,确保岗位的稳定和安全。
十一、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时刻保持良好的队容队形,严格要求自身仪容仪表,注重礼仪教育,树立良好的警容警纪。
十二、交警执勤执法人员在驾驶警车时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安全,做出示范。
十三、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心理素质建设,处理各类复杂情况时要冷静、理智,正确处理好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
十四、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个人隐私要严守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十五、交警执勤执法人员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执勤巡逻工作,加强对交通违法的查处和打击,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者: ————————————————————————————————日期:《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ﻫ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ﻫ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ﻫ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ﻫ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ﻫ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ﻫ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ﻫ第十二章附则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ﻫ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ﻫ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ﻫ(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ﻫ (五)接受群众求助。
ﻫ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交警勤务规范执勤流程《酒驾治理》
交警勤务规范执勤流程《酒驾治理》1、民警在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执勤车辆应当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民警必须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检查过程依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执行。
2、执勤人员需在安全点位上,出示标准的靠边停车手势,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待被检车辆停稳熄火后,步行至驾驶室左后侧,面向驾驶人敬礼,使用规范化执法文明用语告知驾驶人:“你好!我们是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现正在进行酒驾检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接受酒精含量检测。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经检查:①发现疑似酒后驾驶的,再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复测,如酒精含量数值大于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按照饮酒驾驶17120处罚。
告知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到你的呼气酒精含量达到了X,数值大于20mg/100ml低于80mg/100ml,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或《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扣留你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于15日之内到指定办案场所处理,请核实后在酒精含量检测凭证上确认签字。
同时请你联系驾驶人将你的车辆开走,你在证件扣留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②发现疑似醉酒驾驶的,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复测,如酒精含量数值大于80mg/100ml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经血液检测确认为醉酒驾驶的,告知驾驶人:“经血液检测,你的酒精含量达到了X,数值大于80mg/100ml,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或《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扣留你的行驶证和驾驶证,于15日之内到指定办案场所处理,请核实后在酒精含量检测凭证上确认签字。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公交管[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酒驾案件办理注意事项
酒驾案件查处与办理一、酒驾查处现场1、酒驾查缉前准备(1)、工作准备:查处酒驾前应制订预案,包括地点选取、锥桶摆放、警示提示、人员分工、应急处置等,执勤民警大于但不限于3组6人。
(2)、装备准备:警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仪、反光锥桶、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以及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绳等警械。
阻车破拆器可携带但不建议使用。
(3)、法律准备:参与民警须2人以上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相关办理酒驾案件的法律知识;酒精检测仪需定期进行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确保检测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2、查处酒驾方法步骤(1)、接群众举报或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压缩车道用反光锥桶将嫌疑车辆拦停或利用前车自然堵截,民警切勿正面拦截或伸手抓拉车辆。
(2)、查处时开启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后方可接近并查看证件、检测酒精含量。
(3)、经查验,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现场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或抽血检测;(4)、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由三名以上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5)、确认酒精检测仪是否在标定有效期内,且应将相关合格证、标定书附卷保存。
3、查缉酒驾的注意事项:(1)、站位要科学,处置要得当。
任何情况下,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检查,对强行冲岗的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对于酒后驾驶企图逃逸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
(2)、心态要平和,语言要文明。
部分违法当事人善于借题发挥,妄图逃避处罚,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一定要坚持只谈“喝酒开车”这个主题,就事论事,不受话题引导,而授人以柄。
(3)、方法要科学,动作要适度。
初步确认为醉酒驾驶后,要保持优势警力确保将嫌疑人与随车人分隔开,督促嫌疑人暂时关闭通讯工具,并尽快将嫌疑人带离现场。
专项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
专项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为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预防和减少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年度工作目标,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酒后驾驶的相关文件精神,经领导研究决定从XXX月份开始,坚持开展为期3个月查处打击“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杜绝“酒驾”、“醉驾”案件发生。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氛围,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工作重点(一)重点违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各派出所、交警大队可结合实际自行增加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二)重点区域: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涉酒事故易发多发点段。
(三)重点时段:每晚20时至次日6时,特别是每周周末、节假日、重大安保活动、民俗活动期间。
主要措施(一)强化分析研判。
通过分析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结合大田本地机动车保有量,县局确定酒驾醉驾多发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为:城关路XXXXXX和7时30分至9时30分、20时至第二天凌晨6时,各派出所、交警大队要制定工作日历和勤务安排。
要确保全年路检抽查酒驾的机动车量次与本地机动车保有量相当(二)强化勤务保障。
各派出所、交警大队要根据酒驾醉驾治理工作日历,采取机动巡查和统一行动相结合方式,开展酒驾醉驾治理工作。
每日设立不少一处执勤站点,不少于4小时的整治,做到天天有检查。
(三)强化延伸治理。
针对农村酒驾醉驾多发情况,突出婚丧嫁娶、民俗活动、赶集圩日等时段,组织执法小分队、机动队,灵活机动巡查治理。
交警大队要加强对农村派出所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定期通报农村派出所查处情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延伸管控触角,坚决防止农村地区发生酒驾醉驾恶性交通事故。
(四)强化威慑惩戒。
交警大队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查处醉驾刑事案件工作专班,统一立案、统一侦查、统一采取强制措施,提高办案效能质量。
交警查酒驾规章制度
交警查酒驾规章制度一、酒驾的危害酒驾是指在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辆的行为。
酒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容易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注意力,导致驾驶事故的风险大大增加。
据统计,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交警查酒驾的规章制度1. 交通部门设置专门的酒驾查验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抽查,并随机查验驾驶员的酒精含量。
如发现驾驶员饮酒超标,将对其进行处罚,并暂扣驾驶证。
2. 交通部门配备专业的酒精检测设备,对疑似酒驾的驾驶员进行详细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3. 交通部门开展酒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文明驾驶的观念。
4. 交通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对涉嫌酒驾的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追踪和处罚,确保交通安全。
5. 对于严重违法的酒驾行为,交通部门将对其进行吊销驾驶证、拘留等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三、酒驾制度的完善与落实1. 加大执法力度,不间断的加强对酒驾的查处频次,提高对酒驾的打击效果。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酒驾的处罚标准,保证酒驾者受到及时、严格的惩罚。
3. 增加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驾驶员的法规意识和道德素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驾驶理念,自觉抵制酒驾行为。
4. 完善酒驾的监控系统,加强对酒驾行为的记录和追踪,及时发现并处理酒驾事件。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共同打击酒驾现象,维护交通安全。
四、总结交警部门对酒驾行为的查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才能有效遏制酒驾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驾查处具体实施方案
酒驾查处具体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1. 完善酒驾查处工作机制:
- 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有效配合。
- 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酒驾查处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2. 提高酒驾查处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 配备先进的呼气测试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 引入摄像头、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记录酒驾现场证据。
3. 加强酒驾查处人员培训:
- 对酒驾查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
- 加强对人员的考核和评价,确保人员素质的稳步提升。
4. 加大酒驾查处的力度:
- 增加酒驾查处人员的数量,提高检查频次和覆盖面。
- 加大对重点时段和区域的监控力度,加大对嫌疑车辆的抽查力度。
- 配合警察部门加强路面巡逻和交通管控。
5. 设立严格的酒驾查处流程:
- 对于可疑驾驶员,先进行身份核实,再进行酒精测试。
- 酒精测试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采取措施暂扣驾驶证,并移交警方处理。
- 对于酒驾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6. 宣传教育加强:
- 加大对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形成共识,共同反
对酒驾行为。
-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
通过以上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我们将有效打击酒驾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严查酒驾工作方案
严查酒驾工作方案近年来,酒驾事故频发,给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酒驾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对酒驾的严查工作。
本文将就严查酒驾工作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
要想有效遏制酒驾行为,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开展酒驾危害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普及酒驾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认识和警惕性,从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执法力度。
严查酒驾工作方案中,加强执法力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零容忍。
可以通过加强巡逻执勤、设立固定执法点、加强路面检查等方式,提高对酒驾的查处率。
同时,要加强对酒驾嫌疑人的追踪和抓捕工作,确保酒驾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处理。
三、加强技术手段应用。
在严查酒驾工作方案中,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公安部门可以通过使用呼吸测试仪、酒精测试仪等设备,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及时发现酒驾行为。
此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车载监控设备等,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控和识别,提高查处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协作合作。
严查酒驾工作方案中,加强协作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安部门可以与交通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酒驾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案件协办、联合行动等方式,提高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效率,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加强法律宣传。
严查酒驾工作方案中,加强法律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驾驶员普及有关酒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处罚。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对酒驾案例的公开曝光,提高对酒驾行为的警示效果,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
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
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在现代社会中,酒驾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驾驶者自身的安全构成威胁,还带来无辜人们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纪律,各国纷纷制定并严格执行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的内容和措施。
一、立法基础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的实施,首先需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各国为了打击酒驾现象,通常会制定和修订相关的交通法律。
这些法律对于酒驾者的处罚力度较大,以此来达到对酒驾行为的震慑作用。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酒驾零容忍机构,加强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酒驾零容忍执法的要求1. 高普及率的宣传教育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的执行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酒驾观念,这就需要执法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酒驾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引导驾驶者形成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
此外,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地方设置醒目的宣传标语和告示牌,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
2. 高效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为了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要求执法机构配备先进的技术装备。
例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者进行快速准确的酒精浓度检测,以及使用摄像监控设备对酒驾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这些设备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有力的证据。
3. 严厉的处罚力度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对于酒驾者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罚款和刑事处罚等。
严厉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震慑酒驾行为,使其成为切实可行而又高风险的违法行为。
4. 深入的合作机制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要求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建立起密切的合作机制。
这些部门和组织包括交通管理部门、警察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社会组织等。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从而提升整体执法效果。
三、酒驾零容忍执法的优势及展望1. 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酒驾零容忍执法规程的实施,可以显著降低酒驾事故的发生率,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民警酒驾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为深入推进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民警酒驾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成立民警酒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协调、督导和检查。
三、整治时间2024年X月至2024年X月,为期一个月。
四、整治范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
五、整治内容1. 全面排查:对所有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进行酒驾排查,包括但不限于历史记录、近期出行情况等。
2. 严格执法:对酒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执法力度不减、标准不降。
3. 宣传教育: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整治措施1.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 全面排查: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酒驾排查台账。
3. 严格执法:对酒驾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 对酒驾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宣传教育:- 开展酒驾危害专题讲座,邀请专家讲解酒驾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 利用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酒驾的危害,提高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意识。
- 组织观看酒驾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强化警示教育。
七、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加强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 严格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预期效果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民警酒驾违法行为,提高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查缉酒驾⾏为及办理涉酒案件执勤执法⼯作规范导读:(五)案件移交,交警系统内部遇需要案件移交的情况,【刑事拘留】对已⽴案侦查的导读: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只有在嫌疑⼈发⽣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特定规定的⾏为的,(九)撤销案件,应当撤销案件,对符合撤销案件条件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销案件决定书》和《撤销案件通知书》,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犯罪嫌疑⼈,法律⼿续完备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交警⼤队在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过程中,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内,应当制作⾎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
犯罪嫌疑⼈应在《鉴定结论通知书》附卷联写明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
【重新检验鉴定】犯罪嫌疑⼈发现下列情形之⼀,可以在办案部门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之⽇起三⽇内书⾯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1)鉴定机构、鉴定⼈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2)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3)鉴定的⾎样检材被严重污染或者是虚假的;(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的;(5)鉴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6)鉴定意见不准确的;(7)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盾的;(8)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9)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办案部门认为检验鉴定结论不正确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五)案件移交。
交警系统内部遇需要案件移交的情况,由前期办案单位连同有关物证、书证、违法嫌疑⼈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证⼈证⾔、检验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电⼦证据等证据材料,经双⽅办案单位负责⼈批准后移交。
(六)强制措施。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
【拘传】对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可以拘传。
办案部门应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制作《拘传证》执⾏。
阜阳市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工作规程
阜阳市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根据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案件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第三条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执勤执法装备配备第四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约束带或警绳、移动警务装备、必要的法律文书、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设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携带酒精检测仪检定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的功能提出质疑,应出示检定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前,开启执法记录仪。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夜晚光线不充足时,应当开启红外模式,保证摄取录效果。
第三章现场查处第五条交通警察现场查辑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查缉场所应尽可能选择在路况、照明、视线良好且有交通或治安监控设备的地方,以利于固定当事人换位、逃逸等行为的证据。
(二)发现交通违法嫌疑时,民警应当指挥车辆驾驶人靠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下车接受酒精检测,安排专人全程陪同。
该过程要求执法记录仪视角正对来车方向,拍摄违法地点、违法车辆外貌及其车牌号。
(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测时,当事人违反检测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检测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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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缉酒驾行为及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改变了以前对酒驾案件的处罚,醉驾就此入刑,同时也对我们办理酒驾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法规,规范办理酒驾案件,确保办理酒驾案件执勤执法各个环节的安全、高效、规范,下面我结合我们孝感交警实际和日常执法工作,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借鉴。
一、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一)酒驾案件的定义:根据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强制性标准,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含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毫克以上(含80毫克)的属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2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酒驾与非酒驾的标准,立行政案件;80毫克/百毫升是区别饮酒与醉酒的标准,立刑事案件。
(加案例)。
(二)省交管局对酒驾案件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标准上必须坚持“三个一律”和“三个严禁”1、“三个一律”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非营运车辆的,罚款部分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罚款上限处罚。
2、“三个严禁”即: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
3、办理酒驾案件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血液酒精含量必须严格符合标准,必须是违法当事人本人驾车,违法地点必须在道路上。
(三)酒驾案件违法行为的规范案由《关于规范违反公安交通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及其法律适用的通知》(孝公交明发【2011】50号)1、酒驾行政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临时代码1712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3款,临时代码1702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临时代码17111);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3款,临时代码17031)。
2、醉驾刑事案件规范的案由如下: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二、酒驾行为的查缉(一)酒驾查缉前的准备工作1、工作准备:查处酒驾以集中整治为主要工作方法,要建立常态化的酒驾查处工作机制。
酒驾查处前应制订相关工作预案,查处地点的选取应确保科学、安全,执勤民警不应少于5人,并有大队领导带队指挥,保持通讯畅通。
酒驾整治地点应设置明显的酒驾整治标识。
2、装备准备:酒驾查处要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第九章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中第61条),配齐配全各类执法装备和防护装备。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配备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对讲机、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拦车破胎器,在查处酒后驾驶工作中对不服从检查的车辆冲卡的,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
3、法律准备:(主要是两个方面)参与查处酒驾的民警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相关办理酒驾案件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各类执法取证设备及全市各卡口的监控设备的检测和调试,定期进行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确保检测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二)现场查缉酒驾的方法步骤:1、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及时将嫌疑车辆拦停检查,同时开启现场执法记录仪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违法行为及交通警察执法过程;2、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指挥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到道路安全地带停车,熄灭发动机,按照《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使用规范用语,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和保险标志等相关证件手续;3、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酒后驾驶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放行;4、经查验,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执勤民警应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酒精检测仪进行现场酒精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或抽血检测;5、检测结果为饮酒驾驶机动车,但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或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酒精检测结果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7、血液检验结果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
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查缉酒驾的注意事项:醉驾入刑后,民警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强行冲卡、公然袭警等情况较之以前可能会更甚。
因此,执勤民警在查缉酒驾时更应注意文明、规范,确保安全。
1、站位要科学,处置要得当。
查缉酒驾要确保执勤民警的自身安全,站位科学,任何情况下,严禁民警站在车辆正前方拦车进行检查,对强行冲岗的一般违法车辆,不宜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酒后驾驶企图逃逸的,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对特殊情况(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依照规定使用破胎器等警用设备。
2、心态要平和,语言要文明。
当前,我们的执法环境不是很好,有相当的一部分违法当事人借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借题发挥,妄图逃避处罚。
遇到情绪激动的嫌疑人和随车人,执勤民警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态,坚持说理执法,坚持只谈“醉酒驾车”这个主题,就事论事。
不要受对方故意引导,争论与主题无关的事,而授人以柄。
3、方法要科学,动作要适度。
初步确认为醉酒驾驶后,要保持优势警力确保将嫌疑人与随车人分隔开,督促嫌疑人暂时关闭通讯工具,并尽快将嫌疑人带离现场。
控制和带离嫌疑人时,动作幅度不宜过大,特别要避免拉扯动作,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起哄围攻,甚至抢夺嫌疑人等意外情况,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给嫌疑人及其他人员滋事创造条件。
4、措施要规范,处置要果断。
遇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滋事,发生暴力抗拒执法等意外情况,必须迅速控制现场局面,果断将嫌疑人带离并立即上报,必要时应通知其他警种予以支援,应当尽量避免现场群众围观。
同时,要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法定装备,对查缉过程全程取证,在将嫌疑人带离前,应进行简单搜身,特别要注意腰间、衣兜等隐蔽部位,然后安排其坐在警车后排,并由2名警察坐在两侧、按查缉战术控制住两肩和上身,必要时,应果断使用约束带进行控制。
三、酒驾案件的证据对于酒驾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并要保证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对醉酒驾驶的,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应当收集证据予以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这些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证据的提取主体必须要2名以上正式民警,对取证过程要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并有见证人在场。
(一)酒驾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具体包括:1、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和两名以上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并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驾驶证(不能暂扣机动车)。
2、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结论。
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4)发生交通事故的。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一份备案,一份送检,且不应采用醇类(碘类或氟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抽取的血样要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制作查获经过。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抽血、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获经过》应由查获人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同车人员的证人证言。
7、与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就餐饮酒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8、酒店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
9、驾驶员有关信息。
10、车辆有关信息。
11、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年龄、身份证明。
涉嫌饮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3、4、6、9、10、11项,涉嫌醉酒驾驶的证据主要包括第1、2、3、5、6、7、8、9、10、11项。
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取证应在其酒醒之后进行,讯问不应少于2次,还应提取相关的旁证材料,要通过嫌疑人供诉的前后稳定性来确保取证的严谨。
对取证过程中,要保证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权,注重其供述和辩解的核查工作。
查处酒驾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罚时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民警自始至终必须保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对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
四、饮酒驾驶行政案件的办理对于酒驾行政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办理,此类行政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