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摘要:
1.离婚案例背景
2.离婚原因及过程
3.离婚后的生活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正文:
1.离婚案例背景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的离婚事件。
事件的主人公刁静,与其丈夫陈棚乡因为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最终选择离婚。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当代农村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还让人们更加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2.离婚原因及过程
刁静与陈棚乡的婚姻原本就存在诸多问题。
两人性格迥异,沟通困难,经常发生矛盾。
陈棚乡脾气暴躁,有时会对刁静实施家庭暴力。
在长期忍受痛苦之后,刁静终于下定决心提出离婚。
然而,在当地农村,离婚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很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指责和不理解。
为了争取自己的幸福,刁静勇敢地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3.离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刁静摆脱了陈棚乡的家庭暴力,开始过上了新的生活。
她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加收入来源。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下,刁静的生活逐渐走上了正轨。
与此同时,她也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帮助更多像她一样的女性走出困境。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对刁静的勇敢表示敬意。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农村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的高度重视。
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是一种婚姻关系的终结,是夫妻双方在感情、经济、家庭等方面出现严重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案例层出不穷,每一个离婚案例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和经过。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了解一下背后的故事。
案例一,婚姻中的虐待。
小玲和小明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结婚不久就陷入了婚姻危机。
小玲在婚后不久发现,小明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虐待。
小玲忍受了很长时间,但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
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小明的虐待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玲的离婚请求。
案例二,婚姻中的第三者。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的婚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生了变化。
小李在外面认识了一个新的朋友,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
小张发现后非常愤怒,提出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张的离婚请求。
案例三,婚姻中的经济矛盾。
小刘和小陈是一对已婚夫妻,两人在婚后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刘工作不顺利,家庭负担较重,而小陈则希望过更好的生活。
双方在经济上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刘的离婚请求。
案例四,婚姻中的沟通障碍。
小王和小杨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后发现彼此在沟通上存在很大的障碍。
小王喜欢安静,不善于表达,而小杨则喜欢交流,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注。
双方在沟通上的障碍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王的离婚请求。
这些经典的离婚案例告诉我们,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最终的离婚。
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用心经营,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和问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共同创造幸福的婚姻。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在法律的世界里,离婚案例是司空见惯的。
每一起离婚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段曲折的人生故事,有的离婚案例让人唏嘘不已,有的离婚案例则让人深思不已。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些启示和教训。
案例一,财产纠纷。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随着小王事业的成功,家庭中的财产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小王开始变得小心眼,对小张的花销进行了严格的管控,甚至开始怀疑小张对他的忠诚。
最终,两人为了财产问题大吵一架,最终导致离婚。
案例二,家暴问题。
小李和小刘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婚姻一直都很不幸福。
小刘性格暴躁,经常对小李进行家暴,导致小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尽管小李多次试图和小刘沟通解决问题,但小刘并不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
最终,小李选择了离婚,结束了这段不健康的婚姻。
案例三,第三者介入。
小赵和小孙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的婚姻一直都很幸福。
然而,突如其来的第三者介入打破了这份幸福。
小孙对小赵的不信任和埋怨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婚。
以上这些案例,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都反映了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财产纠纷、家暴问题、第三者介入,这些都是导致离婚的常见原因。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夫妻双方都需要理性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离婚也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在离婚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成功的案例。
有的夫妻在经历了一段困难后,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妥协,最终重新走到了一起。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婚姻中的问题并非不可逾越,只要双方都愿意为之努力,总是有解决的办法。
总之,离婚案例是婚姻中的一个缩影,每一起案例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人生故事。
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也可以在别人的故事中找到一些启示和教训。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理性沟通,共同面对婚姻中的问题,让自己的婚姻走得更加坚实和幸福。
家暴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逐渐表现出家庭暴力倾向。
张某多次遭受李某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2021年,张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事实1. 家庭暴力证据: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 医疗诊断证明:证实张某多次因家庭暴力受伤,并留下了相应的伤疤。
- 民警出警记录:记录了民警多次出警处理李某家庭暴力事件。
- 证人证言:张某的邻居、朋友及李某的父母均证实李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 照片及视频:记录了张某受伤时的情景。
2. 李某的辩解: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张某的矛盾源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并非故意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还表示,愿意接受心理辅导,改善自己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1. 准许张某与李某离婚。
2. 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3. 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认定: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依法认定了李某的家庭暴力事实。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建立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帮助。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离婚案例解读和建议
案例:离婚案例解读和建议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事实经过李某与王某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十年了。
然而,最近几年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
王某认为李某对她不再关心,同时李某也对王某的消费习惯感到不满。
他们经常为一些琐碎的事情争执不休,甚至动手打架。
最终,他们无法再忍受彼此,决定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李某和王某的情况分析,他们因为长期紧张的夫妻关系和频繁的争吵导致婚姻破裂。
离婚的原因可以是双方性格不合,互相不理解,也可能是因为生活习惯的差异等。
离婚危害夫妻双方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应该尽量避免。
建议我建议李某和王某在决定离婚之前,先考虑其他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比如夫妻关系调解、心理咨询等,以便修复他们之间的矛盾。
如果无法和解,他们应该尽量保持理智,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离婚,以减少纠纷和争执的发生。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需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通过律师进行法律程序。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陈某结婚已经五年了,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最近几年他们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甚至发展到对方暴力伤害的程度。
张某对陈某的家暴行为感到无法忍受,他们最终商议决定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张某和陈某的情况分析,他们的离婚原因主要是陈某的家暴行为。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益,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合理选择。
建议我建议张某尽快寻求法律帮助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提出对陈某的家暴行为进行起诉。
在离婚过程中,他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同时,建议张某积极寻求心理咨询,以帮助他恢复身心健康。
案例三:王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与刘某已经结婚十五年了,他们育有两个子女。
然而,最近几年他们的婚姻关系逐渐疏远,两人之间的沟通几乎没有。
他们经常争吵,甚至不愿见面。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我对王某和刘某的情况分析,他们的离婚原因主要是长期的争吵和沟通不畅。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离婚案例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
对整个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个家庭暴力离婚案例,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女方小李在结婚后不久就遭受了丈夫的家庭暴力。
丈夫
小张酗酒、暴力倾向严重,经常对小李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伤害。
小李在忍受了长时间的折磨后,终于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小李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邻居的证词、医院的诊断报告等。
这些证据充分地证明了小张对小李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为离婚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公正、严谨的审理,充分尊重了小李的诉求,也对小张的辩护进行了充分的听取。
最终,法庭做出了对小张不利的判决,支持了小李的离婚诉求,并给予了小李足够的赡养费和财产分割,以弥补她受到的伤害和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家庭暴力对离婚案件的影响,也提醒我们社会对家庭暴力
问题的重视和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场家庭内部的矛盾,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和预防。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处理,也看到了受害者
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家庭暴力对整个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破坏,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预防和制止。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也希望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
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和谐、健康的家庭和社会而努力奋斗!。
[法律]离婚典型案例
离婚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后儿子邹小某出生。
2010年6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殴打张某导致嘴部流血。
时间不久两人发生争执,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报警,进行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张某以邹某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
邹某认为张某具有过错,与张某的争吵是普通争吵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典型案件启示(一)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
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邹小某进行谈话,邹小某对家事调查员表示其曾看到过一次父母在家吵架,父亲打了母亲,综合邹某承认其与张某确实发生争吵伴有肢体接触,其对张某有压制行为,并看到张某嘴部流血,。
(二)受暴方是否有过错,殴打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均不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邹某以张某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
(三)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应依法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坚决要求离婚,即使邹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遏制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经典民事离婚诉讼法案例
经典民事离婚诉讼法案例
1. 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
赵女士与李先生结婚10年,婚姻生活开始出现矛盾。
赵女士提出离婚,李先生不同意并表示赵女士遗弃共同生活的事实,认为赵女士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房屋物业费等。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赵女士提出离婚属于合法权利,李先生否认赵女士遗弃共同生活的事实证据不足,因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 王先生与许女士的离婚案
王先生与许女士结婚3年,婚后因为家庭暴力问题产生矛盾。
许女士提出离婚并请求赡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王先生则否认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许女士提出离婚请求的事实成立,王先生对家庭暴力事实否认,但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王先生支付许女士赡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3. 陈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案
陈女士与张先生结婚5年,婚后因家庭矛盾产生矛盾。
陈女士提出离婚并请求赔偿房屋物业费等,张先生则否认矛盾存在,并要求共同抚养子女。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存在婚姻矛盾并无调解余地,陈女士提出离婚请求的事实成立。
因张先生要求共同抚养子女,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同时陈女士赔偿房屋物业费。
法律讲堂离婚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种终止方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离婚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因家庭暴力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
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同时,考虑到原告的儿子尚年幼,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告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影响,依法判决离婚。
三、案例二:因感情不和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中,夫妻感情不和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判决。
四、案例三:因出轨离婚案【案情简介】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在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
案例:王某离婚的经历及解读案例一:王某与丈夫离婚的经过事实经过:王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婚姻关系逐渐恶化,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最终,他们无法解决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王某提出要求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包括他们共同购置的房产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和婚前夫妻合法劳动所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的约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会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建议:对于王某来说,她可以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银行存折等。
通过与丈夫协商,可以尽量达成一个公平的划分财产的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功,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案例二: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历事实经过:张某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但婚姻生活并不幸福。
王某经常对张某进行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打骂、殴打等。
张某无法忍受这种痛苦,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不侮辱、互不殴打。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如果伤害非常严重,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她可以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指控,如伤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同时,她还可以申请保护令,要求法院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禁止和制止。
在此过程中,她可以寻求妇女维权组织的帮助,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案例三:陈某与邻居的纠纷事实经过:陈某与邻居张某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的家庭经常在晚上开party,音乐声经常超过正常的噪音限制,并且持续到深夜。
陈某向张某提出了多次投诉,但张某置之不理。
陈某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夜间超过正常噪音限制会被视为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的行为。
法律文书公开案例(3篇)
第1篇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某民初字第1234号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的积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认为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遂于2021年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1. 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2. 由李某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3. 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某独立生活为止;4. 判决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表示认可,但认为张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金过高,且其愿意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对双方进行了询问。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2. 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琐事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3.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其身心健康。
4. 双方均认可离婚,但对离婚损害赔偿金和抚养费的数额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持。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均有责任。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已育有子女,法院认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损害了原告张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
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基本义务,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应承担。
考虑到张小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500元,直至张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家庭法律小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律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和谐。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李某以被告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提出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存在;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需法院认定。
1. 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要件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本案中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李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李某的人身权益。
(二)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 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标准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标准包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调和;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义务;一方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2. 本案中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拒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法律案例(婚姻)分析(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民初XX号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张某认为李某性格暴躁,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李某则认为张某过于强势,不尊重家庭意见。
双方在家庭事务处理上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2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提出的家庭暴力事实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同时,法院依法调查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家庭暴力、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关于家庭暴力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案例分析:本案中,鉴定结论明确显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因此,张某主张家庭暴力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离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2. 案例分析:张某提出离婚诉讼,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同时,鉴于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案例分析: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清了双方共同财产的数额,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两部分,其中张某获得房产、车辆等财产,李某获得存款等财产。
四、关于子女抚养权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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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
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召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照娟抚养,原告杨召亮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照娟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召亮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
五、原告杨召亮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家庭暴力新形式触目惊心:重男轻女也算暴力
今天(25日)是第9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家暴日”。
中国社科院有关专家提出了一项“家庭暴力”新形式更令人触目惊心: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
浙江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心理咨询部部长万红则把它认定为家暴最极端的做法。
前段时间,万红家里装修,包工头央求她为自己的女儿在杭州找户人家收养。
原来包工头已经有3个女儿了,为了生个儿子又添了丁,可惜还是女孩子。
包工头再三表示,女儿是白送给别人的,一分钱都不要。
“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单纯地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进行伤害,很多正在施加家庭暴力的人,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
”
万红老师表示,中国人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存在;现代技术中的B超,可以检查出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不少夫妻就会选择生男孩;部分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养儿防老的思想比较重。
多方面原因造成亲身父母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家庭暴力”——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导致的恶劣结果就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这一新形“家庭暴力”还将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承受这一恶果的却是下一代的男性。
如果出生性别比升高得不到纠正,男女性别比例继续失调,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会越来越严重,男人打光棍的危险与日俱增,也会更多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社会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便会不断增大。
●新闻链接:“反家暴日”的由来
1999年11月3日,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议、60多个国家支持,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它将从11月25日持续到12月10日,又名为“16天运动”。
这是为了纪念在1960年的这天被独裁者暗杀的3位多米尼加女性,她们被称为“米拉贝尔姐妹”。
米拉贝尔姐妹是追求民主公正、反对独裁的知名人士,曾屡遭监禁。
她们被谋杀的消息使全国震惊,并推动了反独裁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