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改善公司股本结构、促进生产经营和加快公司发展,公司拟依法通过整体变更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变更方式为:由本公司现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将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截至年月日的账面净资产值取整折为新设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均进入变更后的股份公司。
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请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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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挂牌上市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该股份公司须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对新三板上市公司主体的要求,意味着拟上市的企业须采取适当手段合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1、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
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必须进行评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
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
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年修订前的《公司法》2005.第九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在上市过程中,有限公司为使业绩连续计算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必经的步骤,也是上市的阶段性成果。
现将相关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一)聘请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
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
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5、业务发展前景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整体改制与整体变更的有关问题
一、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的区别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经整体变更或整体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1)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看作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整体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公司,与原公司不存在必然的承继关系;(2)整体变更是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3)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帐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4)如果不涉及资产剥离,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继承;而整体改制过程中的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5) 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不进行资产剥离;整体改制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
由于整体改制属于新设公司,因此对于原公司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规模和占总资产的比例没有特殊限制。
二、企业整体改制有哪几种模式?企业整体改制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分别为整体变更模式、母子公司模式与分立模式。
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
已有案例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
母子公司模式为企业以自身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以该股份公司作为未来上市主体,企业自身保留未进入股份公司的相关资产与负债的模式。
已有案例包括中国人寿、中国铁建、中国石油、中国中铁、中国神华、中国中冶等。
分立模式为企业分立为两家公司,其中盈利能力强、竞争力突出的主营业务资产、负债进入未来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他资产进入分立出来的另一家公司。
已有案例为建设银行。
三、整体变更模式的利弊有哪些整体变更模式为拟改制企业全部业务、人员及所有资产、负债整体进入股份公司的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若干问题桑士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时,大多都会经历如下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相关事项。
而《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需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那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召开创立大会是否为必要的程序呢?以下,笔者从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入手,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整体变更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进行变更的意思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而不是股东的意思。
形成意思的机关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而不是其股东[1]。
就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做出该等行为,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表决权,进而形成公司的意思。
因而,在该行为中,股东除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外,无需做出其他的行为。
2.行为的内容是变更公司形式(类型)的行为。
即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改变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有关的制度等。
3.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行为,不是公司的新设行为。
这表现为公司的债权债务有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变更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仍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而,整体变更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一种方式,但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
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并不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
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公司变更类型作为公司应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规定。
上述规定也可以说明,整体变更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变更行为,而非股东的行为。
二、整体变更属于发起设立吗学界和实务中一般将整体变更作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一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一)尽职调查•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 2 、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 )关联交易情况• 3 )财务制度状况• 4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 5 )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
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 6 )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7 )业务发展前景•(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要点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为谋求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而伴生一个普遍性的事项,即——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随着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整体变更在证券法律实务届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标准的操作流程,但鉴于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与操作细则,整体变更的法律依据尚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结合笔者的项目工作经验,就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以期能对法律实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整体变更”不属于“改制”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进行文义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变更”行为而非“设立”行为。
如将整体变更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新设行为,则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设前有限公司发生了注销,应按公司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再由原股东再以清算后所得的财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并没有根据清算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是基于“变更”行为直接产生了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
二、“整体变更”不构成“新设”和“创立”《公司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
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设这种立法体例容易被误认为《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设立”是对《公司法》第九条的细化约定。
但从《公司法》立法沿革和立法体例理解,《公司法》第九条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没有必然的适用关系。
•其一,《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出现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着立法的历史因素。
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因此,1993年《公司法》明确要求整体变更参照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
并基于此原则,将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要求与股份公司设立要求合并为一章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附有限公司决议纪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二)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
如选择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的,也应当进行评估;(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可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评估值调账的,超过部分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的,也按以上规定操作);(五)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六)具体细化程序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按审计报告折股的除外)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12、董事会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
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6、公告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
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1、股东责任的改变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 限公 司变更 为股份公 司过程 中的 个 人所 得税 问题探讨
_ 梅 晓军 华东 师范大学金 融与统计学 院
成 部分 ,成 为市 场竞 争 的参与 者 ,在平 等 、公 开 、公正 的市 场竞 争 中求得 自身 的进 步。 为防 止 因会计 年 度高 度统 一使 得事 务所 业务 过 于集 中而 导致 注册 会计 师 的业务 质 量下 降 ,可考 虑 允许 一些 业务 受
务 中通 常的几种 理 解做 出评 价 ,并提 出结论 。 [ 关键 词 ]整体 变更 个人 所得 税 留存收 益 分配
实 务 中 ,大 部 分股 份 公 司 均 由原 存 续 的有 限 公 司整 体 变 更( 以 2规范 行业 监 管体 系 ,加 大社 会监 督 力度 ,加强 对事 务所 的管 下简 称 整体 变 更 ) . 而来 ,关 于 整体 变 更公 司法 第九 条 有所 涉 及 ,视
二 、主要 相关 法律 法规
现 行法 律 法规 中 ,对于 整体 变 更环 节 的个人 所得 税 问题 ,主要
有: 1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个人 所 得税 法 :主席 令 [0 7 第0 5 。第 . 20 1 8 号
计 师考 试 中加 强职业 道 德方 面 的 内容 ,也要 注重 对注 册会 计 师的 后 续教 育与培 养 ,确保 注 册会 计 师在执 业 的全 过程 中都 能得 到 必要 的
过 程 。另外 ,司 法机 关也 应该 加 大执 法力 度 ,对触 犯刑 律 的企 业和 公 司经 营 收 益 的 留 存 形式 ,可 称 为 留 存 收益 。资 本 公积 大体 分 为
3加强 对注 册会计 师个人 的职 业道 德教 育 .
( ) 强 注册 会计 师的职 业 道德 教 育 , 引导注 册会 计 师 树立 与 政 府 补 助 和 新 准 则 下 的直 接 计 入 所 有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项 等 。 从 来 1加 实 资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相 适应 的道 德观 和价 值观 ,把 职业 道 德要 求 变成 源 看 ,只 有 计 入 会计 科 目 “ 收 资 本 ” 和 “ 本 公 积— — 资 本溢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
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办法一、股份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一般情况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盈利,并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则应: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审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时,主要应考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盈利。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
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能够划分清楚,且在财务上也能够与原企业划分清楚。
(2)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前经营业绩的剥离遵循了配比原则,且股份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合理性发表审阅意见。
(3)独立出来的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所谓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购货、销货或其他业务中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或者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以上的。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律师)已经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且认为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2、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证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目前本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改制的结果将直接决定公司能否顺利上市,故现将改制业务需要关注的实务性问题介绍如下:一、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组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聘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企业确定改制上市的大政方针后,当务之急的任务就是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相关的中介机构。
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因为这个工作班子至少需要合作一年以上,因此中介机构的实力、投入本项目的精力和相关之间的配合协调对企业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至关重要。
企业上市工作小组和中介机构团队确定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以确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分工等,着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中介机构协调会类似于总经理办公会议,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阶段性总结、讨论和计划的协调会议,开会时间和内容一般由保荐机构和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和面临问题协商确定。
2、尽职调查和改制方案制定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出改制方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尽职调查要求企业应该“坦诚相见”,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中介机构需要的材料,以便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调查;对公司结构方面的调查;对公司业务的调查;对公司经营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调查;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对公司资产状况的调查;对公司重要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的调查;对公司纳税、社保、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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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
2/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
3/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 4 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①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B.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 号)的税收要求,个人无偿获得股份时应当按以下方法缴纳:(1)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时将有关资产无偿以股份方式量化到个人时,包括企业将历年积存的劳动分红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都必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2)公司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时,其实质上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C.企业改制设立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 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股权转让问题1、程序问题: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往往涉及股权结构调整。
股权转让一定要完善程序。
2、定价问题:最好在净资产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
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
(3)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适当。
要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记录可比性的影响。
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当然企业本身会考虑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三、评估法律规定:目前《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整体变更时必须评估。
但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据此,在工商登记时,需要评估报告。
整体变更时,评估原则:一是评估值不应过低于净资产值,二是不依据评估结果调帐。
1、调帐及连续计算业绩问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2、税收问题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的规定处理:(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个人对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 号)的规定处理:(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四、关联交易第六,报告期内尽可能完成对关联方的并购,根据财政部规定,可以减少关联交易的披露层次。
五、同业竞争(详见同业竞争的处理)六、其他1.所有的股权设计操作,一般都应在有限公司阶段完成。
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份不得转让规定,限制了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运作空间。
2.审计基准日和验资基准日不宜相隔太久,否则会导致工商变更登记时的麻烦。
同时,投行还应关注审计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期间的重大变化。
3.有的改制企业希望在改制审计的同时进行一次分红,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减去分红金额后净额作为折股依据。
一般情况下,投行应谨慎对待此种处理方式。
该种做法可能不太能为工商机构接受,也容易引发关于出资是否真实的不必要的质疑。
4.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若在整体变更前存在委托持股现象且又希望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一并解决该问题的,若能够提供委托持股的书面凭证,且当地工商机关又认可的,则可以在变更时让被代持的股东一并浮出表面(即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证监会发行部也认可该种处理。
5.证监会发行部官员在谈及三年业绩连续计算时表达了一种观点:并非所有不调账的整体变更均可连续计算业绩。
业绩连续的前提是,拟发行人在有限公司阶段也是一家治理规范、财产边际清晰的公司。
若该位官员的上述观点严格付诸审核实践,那么投行人员在承做项目时亦必需对有限公司阶段的规范运作投入较多关注,对家族色彩较浓的公司尤应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