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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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范围:
工作内容: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所包含的内容。
四、建筑规模:㎡;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回访保修。
六、质量等级:合格
七、工程造价:。
第二条双方职责
一、发包方:
1、发包方指定同志为驻工地现场代表。
2、发包方负责图纸确认、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签证办理及竣工验收组织工作。
3、在开工前,发包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入点(接入点至施工用水、电的线路由承包方负责)。
4、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
5、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协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6、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1、负责办理各项施工手续。
2、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3、遵守发包方对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发包方和现场监理的指挥。
4、本合同签定后三天内,承包方提供主要材料及配件的样品及合格证明文件交由发包方认定备样审核。
5、承包方承诺派出有优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现场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管理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承包方的现场经理必须常驻工地。承包方指定同志为本工程的现场经理。
6、承包方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
7、承包方应遵守宿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处罚,发包方概不负责。
8、承包方应遵守宿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并满足发包方对施工场地的具体要求:必须在工程完工后7天内拆除临时设施及清除建筑、生活垃圾。
9、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10、承包方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负责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好民工的暂住证、身份证及计划生育证等相关的证件。
11、承包方在开工后2日内向发包方如实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资料(包括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13、承包方不得将本工程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联营。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共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量明显增加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持续12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安全施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的、充分的、合理的严格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对在施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2、承包方负责办理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3、承包方须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4、承包方自行解决现场材料、成品的看守、防盗,发生损失与发包方无关。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承包方应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防护不当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质量验收依据以下标准及规范: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5、国家、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工程保修期以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保修期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保修期内如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
坏,承包方承担有偿修复责任。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4、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在24小时内运出施工场地,并且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该批次材料金额2倍的罚款,其造成的运输、返工等所有损失以及复验费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直接请设计部门修改设计视为无效,造成经济损失及质量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
6、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承包方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二、本合同总价为承包方完全响应发包方图纸及说明的价格,不以承包方报价时存在漏项、差错等任何原因而调整。仅在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表述的工程变更事项发生时,方可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所有变更均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结算。
三、本工程无预付款,售楼中心基础施工完毕、主要材料进场,围墙钢构进度过半后,发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5 %,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尾款 5% 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