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16〕140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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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核辐射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核辐射加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90 号) 第二十条
1
Ⅰ级 类别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 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 5、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公告第 90 号)第十四条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 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 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 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设置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 3‰的标准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有下属单 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川环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的通知(川环发[2008]93号)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今年是奥运会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我局决定对全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及以上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认真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安全防护以及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实体保卫措施,查出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奥运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的顺利圆满举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

二、检查内容(一)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放射源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川环发[2008]42号)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辖区内放射源(在用、闲置、废弃)使用、放射源使用单位情况、许可证核发以及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二)对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场所、工作场所等区域的辐射安全与实体保卫设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在奥运期间将暂停其辐射工作,并与被检查单位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辖区内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一)听取市(州)环保部门的情况汇报。

(二)按照辖区内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名单逐一开展现场检查:1、听取检查单位的汇报。

2、对放射源工作场所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02.0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川环办发〔2016〕2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国土环保局: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做好配合工作。

同时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由市(州)环保局核发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我厅将对各市(州)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全省核技术利用安全。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2月1日附件2016年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根本方针,深入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红线意识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加大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规范的辐射安全法治秩序,依法查处辐射安全及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辐射防护、深化核安全文化建设,使国家有关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辐射事故发生。

三、检查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川环函[2014]47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川环函〔2014〕47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作业活动,切实将辐射安全与防护落实到操作层面,确保核技术利用安全,按照2014年四川省“环保执法年”活动方案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我厅决定开展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省内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从事野外(室外)工业X、γ射线探伤作业活动的单位。

2.省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开展同位素示踪、放射性测井、放射性物探等作业的单位。

3.省外(境外)来川从事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作业活动的单位。

4.省内从事室外(移动)放射诊疗作业单位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省内从事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的单位。

6.其他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

二、专项检查方式、步骤及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从2014年4月15日开始,采取辐射工作单位自查、自纠和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及省环保厅督查的方式。

具体检查步骤及内容如下:(一)辐射工作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4 -6月)。

自查工作由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辐射安全年度自查评估报告”的要求自行开展,重点自查以下内容:1.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可靠性。

2.各项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实用性。

3.辐射安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川环函[2013]909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川环函[2013]909号)各相关单位:近年来,因在野外(室外)开展工业射线探伤作业(以下简称野外探伤作业)导致的辐射安全纠纷频发,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群众聚集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为确保野外探伤作业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探伤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异地野外探伤作业备案制度从即日起,全省对异地野外探伤作业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从外省到我省,或在省内跨市(州)异地开展工业X、γ射线野外探伤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探伤作业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野外探伤作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放射源编码,使用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

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还应到使用地的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交野外探伤作业辐射安全与防护总结报告及活动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各市(州)环保局应严格野外探伤作业的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

二、严格辐射安全责任和辐射防护措施开展野外探伤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野外探伤作业各项辐射安全要求,张贴作业公告,现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专人看守、巡查,防止公众误入误照。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

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与方法,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及辐射防护措施,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环境保护部《对γ辐照装置运营单位的安全要求》(八)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辐照装置卡源故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1277号)(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川环发[2007]42号)(十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三、职责分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环境保护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督察。

(三)对省环保厅直接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环保厅负责发证前的监督检查,市、县级环保局协同省环保厅实施监督检查。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仅限于非电离辐射,主要包括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设施、设备在应用中的电磁环境影响。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条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具有辐射环境管理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卫生计生、公安、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

新建加速器工业CT项目.pdf

新建加速器工业CT项目.pdf
为了考察射线装置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辐射防护的角度论证该项 目的可行性,为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提供参考建议,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委托四川 省科学城环境安全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中心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单位接受委 托后,随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资料整理分析、调研有关法规等工作, 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多方咨询交流,反复核实,在进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 情况以及辐射危害特征,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
按照要求,评价单位现以公示本方式开展网上公示。
四、项目建设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新建加速器工业 CT 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 建设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航空路 1 号厂区试验厂房试车间内、理化及热
要承担型号研制,新概念技术研发等先进技术预先研究,以及模拟试验与技术研究。
目前,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已取得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川环辐证﹝00355﹞),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
二、项目由来 为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拟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枧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 2 厂区平面布局图 附图 3 检查室周边环境关系图 附图 4 检查室平面布局图 附图 5 辐射“两区”分布图
附图目录
附件目录 附件 1 项目环评委托书 附件 2《关于新建加速器工业 CT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绵环函 ﹝2018﹞569 号) 附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 4《中国航发四川燃气涡轮研究院关于调整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委员 会的通知》(院科字〔2017〕214 号) 附件 5 单位辐射工作人员 2018 年度个人剂量结果 附件 6 项目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情况说明 附件 7 项目拟建场址辐T10.1-2016)的要求,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

川环函〔2016〕140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川环函〔2016〕140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

川环函〔2016〕140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安全,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大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本大纲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川环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

凡以前规定与本大纲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大纲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2日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和规范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2 —(五)《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九)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三、职责分工与要求(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04•【字号】川环函〔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在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的通知川环函〔2015〕26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从事野外(室外)辐射作业活动中,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发生了重大辐射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为积极预防、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着力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449号令等相关法规要求和我省2015年核与辐射工作安排,全省使用Ⅱ类放射源从事野(室)外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演练重点针对野外(室外)使用Ⅱ类放射源从事野(室)外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演练范围、科目和方式等由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确定,于2015年9日月底前完成演练工作。

二、各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充分认识应急演练对强化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增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提升核技术利用本质安全、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将应急演练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后勤保障,按照我厅编制的《野外(室外)使用Ⅱ类放射源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要求》,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主动对演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并协调当地辐射环境监测等部门为演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四、省厅将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将此作为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督检查、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内容。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最新模板)

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最新模板)

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年度)单位名称:(盖章)编制时间:年月日编制说明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依法对本单位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开展全面自查评估,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年度评估报告编写内容和所附材料应为打印、复印或扫描。

表格中应填写本单位涉及的内容,不涉及或不适合的用“/"划掉。

填写内容较多的,可根据情况调整表格大小或另加附页。

如果有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可作为本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3.年度评估报告中附件2“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测报告”和附件3“个人剂量情况监测报告”须附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4.年度评估报告封面应盖章,同时加盖骑缝章。

5.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给发证机关,抄送辖区内县级或市(州)级环保部门。

报送年度评估报告同时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交发证机构经办人加盖年审章。

6.年度评估报告的电子档还应上传到“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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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2、辐射安全许可证符合性检查及变更情况3、本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台帐及变更情况3.1 放射源使用台账及变更情况3.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台帐3。

3 射线装置使用台帐及变更情况3.4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台账3.5 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台账注:在附件5提供销售对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6 射线装置生产台账3.7 射线装置销售台账注:在附件5提供销售对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单位本年度已完成和正在完成野外作业项目清单5、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及废物处置7.2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统计表注,备注中说明,是否正常及开展情况调查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8、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及监测数据10、辐射安全隐患及整改11、结论附件1、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附件2、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测报告附件3、个人剂量情况监测报告附件4、新增、退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环评、验收及许可证变更情况附件5、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提供销售对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附件6、危险废物处理情况附件7、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附件8、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情况附件9、辐射事故(事件)情况说明附件10、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情况附件11、安全隐患问题及整改措施抄送: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川环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川环发[2007]4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保局:为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X射线探伤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的发展,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加大对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我省将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在用的X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X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X射线探伤装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X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为了加强我省X射线探伤的辐射安全管理,规范X射线探伤作业,避免恶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要求:一、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辐射安全要求(一)探伤室建筑屏蔽设计探伤室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辐射防护迷道)的防护厚度应充分考虑X 射线直射、散射效应。

探伤室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室的辐射安全措施应具有冗余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其基本要求如下:1.安全联锁1)门机联锁探伤室进出工件大门和人员通道门应与探伤机联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49号)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各辐射工作单位:为严格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监管,强化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工作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辐射事故发生,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剂量管理的领导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是环保部门实施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辐射工作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辐射工作单位辐射防护设施(设备)与辐射安全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受到超剂量照射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辐射防护措施、完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指标。

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人剂量管理在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辖区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体制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从事个人剂量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的个人剂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送检、登记和数据报送等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建设,做到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更具实效,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增添措施,严格辐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管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即将颁布施行的《省级环保部门核技术利用监管工作督察实施程序》中的相关要求,依法开展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督促并指导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种类和范围、许可条件及许可场所(涉源部门),明确各场所操作岗位人员,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名册及个人健康档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仪器设备配发暨操作培训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仪器设备配发暨操作培训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仪器设备配发暨操作培训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川环办会[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举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仪器设备配发暨操作培训会的通知(川环办会[2012]43号)各相关单位:根据2011年核与辐射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我厅为9个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配发用于工频电磁场监测以及射频监测的电磁辐射设备以及部分电离辐射监测设备。

为46个县级环保局配备了用于日常监管的高灵敏度γ辐射探测仪和加压电离室巡测仪。

为使各单位更好地掌握仪器性能及操作方法,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我厅决定6月15日在成都举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仪器设备配发暨操作培训会,会期一天。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与地点(一)时间:2012年6月14日下午15:00-18::00报到,6月15日培训。

(二)会议地点:成都市陕西街130号蓉城饭店二、参会单位及人员9个市级辐射站负责人和监测人员,46县级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行政管理人员。

(市级辐射站和县级环保局名单见附件1)请各市环保局代为通知本辖区内县级环保局人员参会。

三、会议主要内容(一)配发仪器设备(二)电磁辐射监测仪和电离辐射监测仪的原理、结构、适用范围、操作和维护,售后服务介绍。

(三)工频电磁场监测方法、监测实例及监测数据处理分析及报告编制。

会议日程见附件2。

四、收费标准本次培训不收培训、资料费。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190元/间·天(含双人早餐),餐费每餐50元)。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傅嘉媛何崇生(核安全处)钟美(蓉城饭店)联系电话:************(核安全处)152****9258(钟美)附件1、参会单位名单2、会议日程二○一二年六月八日附件1:参会单位名单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川环办会[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川环办会〔2013〕10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4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12月29日至31日,在成都召开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2013年12月29日下午六点前报到,30日至31日会议。

会议地点:太成宾馆(武侯区武侯祠大街83号)。

二、会议内容(一)2012年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总结及表扬专项行动先进个人。

(二)总结全省2013年核与辐射监管工作,研究部署2014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三)交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经验。

三、参会人员(一)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分管领导、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处)负责人、辐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各1名。

(二)各有关辐射工作单位(附件1)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1名。

(三)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处(室)、省辐射站负责人,人数自定。

四、其他事项(一)请各参会单位填写会议回执(附件2)后,于12月25日前报我厅(传真:************),并按时派员参加会议。

(二)成都市、南充市、宜宾市、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和绵阳市、乐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准备会议交流发言材料。

请于12月25日前将发言材料电子版传至QQ 邮箱:****************。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川环函[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06]161号)各市(州)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决定依法将部分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内容受托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X射线CT机、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其他医用X射线机等)的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二、办理程序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受托机关提出申请。

受托机关需严格参照委托机关制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见附件)进行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监管。

受托机关应将以上委托内容及办理程序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的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三同时”验收文件)仍由委托机关负责审批。

四、相关要求(一)接此通知后,受托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表明是否接受上述委托事项。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川环发[2013]12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3.09.23【实施日期】2013.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13]1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在全省环保局长座谈会上提出的下半年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9月-12月实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年度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今年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辐射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强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肃查处辐射安全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辐射安全问题;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增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辐射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辐射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和伴生放射性矿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重点检查以下单位和场所:(一)使用Ⅲ类及以上放射源、使用II类及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工作场所。

(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辐照加工、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放射性药品分装、放射性物探、放射性测井及同位素示踪、放射性物品运输等单位和场所。

(三)存在或可能存在闲置放射源的单位或场所。

(四)稀土矿山、尾矿库、冶炼分离等单位和场所。

特别要突出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容易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场所及危险部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川环办函[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川环办函〔2012〕30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各辐射工作单位,中核821厂、中核812厂、中核814厂,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2〕105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2〕752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核与辐射安全日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函〔2012〕262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积极行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了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为党的十八胜利召开营造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以保障。

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各地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各辐射工作单位认真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完成整改要求,以实际行动确保了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全省未发生核与辐射环境突发事件,二、严格落实日报制度。

自2012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按时报送了《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日报》。

在此期间,适逢中秋、国庆佳节,各有关单位加强了节日值班并按时报送“日报”;在传真信号出现暂时故障时,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保证了日报信息的畅通,确保了我厅每日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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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环函〔2016〕140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我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安全,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大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本大纲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川环办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

凡以前规定与本大纲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大纲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22日附件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统一和规范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确保辐射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保障公众、辐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五)《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九)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三、职责分工与要求(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环保部门所属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监督性监测工作;受环保部门委托可以承担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照本大纲要求,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及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对使用Ⅱ类以上放射源单位、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从事探伤作业单位和生产射线装置单位可增加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中的必要方式和手段。

监督性监测的频次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风险大小并结合监督检查频次确定。

有条件的,在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现场监测。

(六)环保部门应当制定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监督检查人员(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并配置相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工具等。

(二)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取得监督检查和执法资格。

(三)现场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携带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做好个人防护。

五、监督检查一般程序(一)监督检查准备1.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确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作为技术支持。

3.发出检查通知。

(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组按照分工采取调阅档案、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在现场检查的同时,检查组应填写《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需要监测x—γ辐射剂量率的辐射工作场所,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可开展监测,并填写《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场所x—γ辐射剂量率现场检查监测记录表》(见附件2)。

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形成检查意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现场宣布监督检查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限,由辖区所在地环保部门督促落实。

六、监督检查内容和基本要求(一)许可证有效性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从事的活动须与许可的种类和范围一致。

2.新(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应及时开展环评和执行“三同时”制度。

3.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以及单位法人与地址等变更后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及时变更。

(二)机构和人员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了部门和人员全面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辐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与其从事活动等级相适应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应参加复训。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台账1.应建立动态的台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做到帐物相符,并及时更新。

台账的内容应该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名称、初始活度、放射源编码,购买时间,收贮时间;射线装置型号、管电压、管电流,购买时间,报废时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或保管的部门、责任人员、目前的状况(使用、检修、闲置、暂存、收贮或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转让单位名称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有效日期等内容。

2.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销售、收贮以及跨省转移等活动,必须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野外(室外)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活动,应到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放置。

1.档案分类辐射安全档案资料可分以下十大类:“制度文件”、“环评资料”、“许可证资料”、“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监测和检查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培训档案”、“辐射应急资料”、“野外探伤一事一档”和“废物处置记录”。

2.需建立的主要规章制度1)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文件)3)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4)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5)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6)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7)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方案8)监测仪表使用与校验管理制度9)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1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1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3.需上墙的规章制度1)《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悬挂于辐射工作场所。

2)上墙制度的内容应字体醒目,简单清楚,体现现场操作性和实用性,尺寸大小应不小于400mm×600mm。

(五)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1.通过查阅年度监测报告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我监测结果,核实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屏蔽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出入口应具有工作状态显示、声音、光电等警示措施。

3.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分区,并设置相应适时有效的安全联锁、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

(六)“三废”处理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其在辐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实施相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2.辐射工作产生的含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采取衰变池或衰变桶等方式存放。

放射性废水须经有资质单位监测,确认达标后方可排放。

放射性废水衰变及排放设施应设置相应的放射性警示标识。

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具备“六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措施。

短寿命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分类贮存并有放射性标识和放射性核素名称、批号、物理形态、出厂活度及存放日期等相关信息。

4.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

对废弃不用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应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四川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短半衰期医用放射性废物存放衰变经监测合格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5.废显(定)影液(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防渗漏、防雨水和防倾倒等措施,存放容器上应有危废标识和危废类别、存放时间、责任人及处置单位等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射线装置在报废前,应采取去功能化的措施(如拆除电源或拆除加高压零部件),确保装置无法再次通电使用。

(七)监测设备和防护用品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配备与其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辐射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以及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帽和铅眼镜、移动铅屏风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配备的辐射监测仪器应每年进行比对或刻度。

(八)监测和年度评估1.日常自我监测1)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备查。

2)短寿命放射性医疗固体废物经存放十个半衰期后,应监测后方可作为一般医疗垃圾进行处置。

3)核技术利用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场所的日常辐射监测。

2.委托监测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季度将个人剂量片送交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对于每季度检测数值超过1.25mSv的,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由当事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2)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辐射监测。

该辐射监测报告应作为《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一并提交给发证机关。

3)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

3.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年度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九)辐射事故应急管理1.辐射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相应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予以修订。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结构,应急职责分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最大可信事故场景,应急报告,应急措施和步骤,应急联络电话),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演练计划。

2.辐射事故应急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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