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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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员工

甲方(用人单位):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31J

联系电话: 400-700- 6628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中,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关于其派遣员工身份及关于派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用工单位的情况,以及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以及甲方和用工单位所有规章制度,承诺自觉遵守。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03 月 01 日起至 2017 年 02月 28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2015 年 03 月01 日起至 2015年04月30 日止(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若乙方实际到岗日期与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日期起计算。本合同期内,若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管理人员55周岁/工人50周岁)的,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若甲方继续使用乙方,自乙方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按劳务关系执行。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不续订的,应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对方的视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就续签达成一致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一)乙方入职甲方担任派遣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工作,乙方愿意接受,并按甲方所提供的职责描述执行。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若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胜任标准,将被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乙方同意,乙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1、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如被投诉、出现失职、失误等);

2、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

3、未达到绩效考核设定的合格标准或岗位胜任标准的;

4、在岗位上屡犯过错达2次或以上的;

5、不能按时出勤或遵守请假制度的;

6、其它法定或与同工单位约定的其它情形。

(三)乙方确认,乙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

1、在本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2、因身体健康、疾病等因素影响工作开展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3、未向公司提供完整、真实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婚姻与生育状况、体检证明、参保资料等);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根据附件约定所示,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经营条件的变化或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为了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如果乙方在甲方业务所及的范围内出差,乙方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

(五)乙方在外派服务期间,甲方委托用工单位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按培训期或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经培训后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就职所需的一切证件和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个人履历、身份证/学历证/婚育证等证件复印件、与上家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错误或怠于提供资料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为乙方办理用工手续或社保参保手续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或待岗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甲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甲方所在地社会保险。但乙方外派服务期间的工作制、时间、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标准等按附件约定执行。

(二)甲方(或甲方委托用工单位)于每月 15 日发放乙方上个月的工资,甲方可以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乙方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及乙方同意的其它代扣项目。乙方理解并同意,如果乙方有欠款或借款,甲方可以在乙方实际领到报酬前,从报酬中一次性或逐月扣减欠款。乙方工资成功发放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认可当月工资发放的标准和计算无误。

(三)乙方在外派服务期间,若乙方工资委托用工单位发放的,另行在合同附件中约定。

(四)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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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能力等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薪酬;

2、根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或当地法律法规调整乙方劳动报酬;

3、乙方被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的;

4、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它客观情况的。

(五)乙方加班加点须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方能加班,否则视为无效。双方同意,乙方加班优先调休处理,未能安排调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根据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应在入职一周内向甲方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个人参保资料,因乙方怠于或错误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申报相关待遇,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发生工伤由甲方负责工伤申报手续,乙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起8小时内通报给甲方并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因乙方怠于或错误提交相关资料导致工伤申报贻误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合同期间,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于有职业危害的岗位,由用工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安排安全培训及体检,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且承担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的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对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节约和爱护甲方和用工单位财务,自觉维护甲方及用工单位利益和声誉。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在派遣服务期间,应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乙方任何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视同于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据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理或追究责任。甲方及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1、《锐旗外派员工手册》、《锐旗外派员工入职须知》

2、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评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等。

上述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确认已经仔细阅读并愿意遵守。

(三)乙方保证: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原劳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并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否则,导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乙方的用工单位等,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5天内作出答复,超过一个月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论向甲方或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或有自动离职行为,均视为乙方自愿同时与甲方及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及劳务关系。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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