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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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财办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财办库〔2024〕13号有关商业银行: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将于近期组建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

请有意愿参与的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以总行发文形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银行的基本情况、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情况、参与政府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交易情况、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情况等。

同时,申请银行应填写《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将其作为书面申请文件的附件,于2024年1月26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报送时间以收到纸质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现金管理处单大栋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现金管理处石艳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100800附件: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申请表财政部办公厅2024年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1]117号)-银发[2011]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1]117号)-银发[2011]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1]117号)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2011年5月13日银发[201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执行20.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执行21%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18.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9%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5.5%存款准备金率的财务公司将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1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根据有区别存款准备金率规定执行15.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

现执行14%存款准备金率的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执行15%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将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六、现执行14.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将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现执行13.5%存款准备金率的资产规模小、支农贷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A类社)和村镇银行将执行14%的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6.25•【文号】银发[2002]19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银发[2002]1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和银行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各银行准确足额划缴存款,人民银行调整确定了各有关银行应纳入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起执行。

城市商业银行的缴存款范围不变。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银行缴存款范围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存款范围一般存款401粮油企业基本存款402粮油企业应付利息存款403粮油企业收购资金存款404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405棉花企业基本存款406棉花企业应付利息存款407棉花企业收购资金存款408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432其他专储企业基本存款433其他专储企业应付利息存款434其他专储企业收购资金存款435其他专储企业财务资金存款409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410其他专项存款411棉花补贴存款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413其他活期存款414单位定期存款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320代理财政性业务资金一般存款2010单位活期存款2020单位定期存款2021单位通知存款2030活期储蓄存款2060定期储蓄存款2110银行卡存款2170其他活期存款2190特种活期存款2191特种定期存款2192特种通知存款2195机关团体活期存款2196机关团体定期存款2197机关团体通知存款2198财政预算外存款2240保险公司存款2241保险公司定期存款2321代理业务资金2912委托贷款资金(减:1960委托贷款)三、中国农业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884中央预算收入885地方预算存款887待结算财政款项848代发行国家投资债券(减:768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849代发行国库券款项(减:768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一般存款871工业企业存款872商业企业存款873农业存款874乡镇企业存款875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存款876保险公司存款801其他活期存款803单位金穗卡804单位通知存款805定期存款806个人金穗卡810活期储蓄存款83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815个人通知存款816整存整取储蓄存款817零存整取储蓄存款818整存零取储蓄存款819存本取息储蓄存款814教育储蓄存款881机关团体存款882特种存款883特种事业存款889特种企业存款886财政预算外存款888单位财政性定期存款812其他财政性存款847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减:767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四、中国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8530代收款项(代收国债款项)8535代结算财政款一般存款8090单位活期存款(减:8331临时存款)8210单位定期存款8260活期储蓄存款8271公司卡备付金8272个人卡备付金8280定期储蓄存款8530代收款项(除代结算财政款、代收国债款外的其他代收款项)五、中国建设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410待结算财政存款298010代理发行国家债券款项(减:198010代理兑付国家债券) 299010代理兑付国家债券资金(减:198010代理兑付国家债券)一般存款2210工业活期存款2211农业活期存款2212建筑业活期存款2213商业活期存款2214房地产业活期存款2215服务业活期存款2216公共企业活期存款2217个体户活期存款2218保险公司存款2240代理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存款2241代理地方财政拨付资金存款2259代理其他业务存款2260特种存款2261机关团体存款2269其他活期存款2272单位信用卡存款2273单位通知存款2280单位定期存款2310活期储蓄存款2320个人信用卡存款2321个人通知存款2322定活两便储蓄存款2330整存整取储蓄存款233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2332存本取息储蓄存款2333整存零取储蓄存款2334教育储蓄存款2420财政性活期存款2930政府部门委托贷款基金(减:1930政府部门委托贷款) 2950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基金(减:1950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 2960委托贷款基金(减:1960委托贷款)298020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款项(减:198020代理兑付企业债券) 299020代理兑付企业债券资金(减:198020代理兑付企业债券) 298099代理发行其他债券款项(减:198090代理兑付其他债券) 299099代理兑付其他债券资金(减:198090代理兑付其他债券)六、交通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22财政存款561国库券发行(轧差后贷方余额)一般存款201活期存款204特种存款205定期存款210单位信用卡存款211活期储蓄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220个人信用卡存款221机关团体存款225住房基金存款421信托存款431委托存款(减:331委托贷款)432房地产委托存款(减:322房地产委托贷款)442代理债券资金(减:342代理证券)531活存透支(贷方余额)七、中信实业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69代售国债279暂收国债款项285待结算财政款项一般存款20501开放式基金款项-机构认购款项20502开放式基金款项-个人认购款项206公司内部存款212社保基金存款221工业企业活期存款222商业企业活期存款223外贸、外事企业活期存款224三资企业活期存款225外国驻华机构活期存款226其他活期存款227银行卡存款(减:22711单位信用卡保证金存款、22712个人信用卡保证金存款)228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存款229个人结算存款231财政性存款232部队存款233保险公司存款235境内居民活期储蓄存款236境外居民活期储蓄存款237保值储蓄存款239通知存款240单位定期存款241外国驻华机构定期存款242三资企业定期存款244境内居民定期储蓄存款245境外居民定期储蓄存款246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247企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249委托存款(减:149委托贷款)251看管账户存款253资金管理存款(减:155代客资金管理资产)255代理发行债券八、中国光大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3322财政存款3460待结算财政存款3461代理财政库款一般存款3301活期存款3302定期存款3331企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3333委托存款(减:3141委托贷款)3336特种存款3345活期储蓄存款3346定期储蓄存款3347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3348定期保值储蓄存款3466阳光卡存款3465证券负债其中34652代发行证券款(减:31232代发行证券) 34653代兑付债券款(减:31233代兑付债券)九、华夏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8490代收国家债券款(减:6490兑付国库券本息款项) 3410待结算财政款项(贷方余额)一般存款8010工业存款8030物资供销企业存款8040商业存款8080集体企业存款8100私营和个体存款8120自筹基建资金存款8130专用基金存款8190其他存款8290大面额存款证8300单位定期存款8310定期储蓄存款8330活期储蓄存款8360外贸外事存款8390三资企业存款8500代理发行证券8520机关团体预算存款8530机关团体一般存款8510代购证券款(减:6640代理证券)8630代售证券款(减:6640代理证券)8550代发行证券款(减:6640代理证券)8570代兑付债券款(减:6640代理证券) 8560委托存款(减:6560委托贷款、6570委托投资)十、中国民生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80待结算财政款项一般存款220国有企业存款221民营企业存款222三资企业存款223集体企业存款224其他存款225信用卡存款226单位定期存款227基金存款228公积金存款229财政性存款230活期储蓄存款231定期储蓄存款232定活两便储蓄存款238住宅储蓄存款243委托基金(减:143委托贷款)262应付代理证券款(减:162代理发行证券、163代理兑付证券)十一、招商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212预算内财政存款269待结算财政款项一般存款201活期存款202保险公司存款204部队存款205定期存款208个人结算存款211活期储蓄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2171公司卡备付金存款2172个人卡备付金存款220委托贷款基金(减:120委托贷款)2211一般财政性存款十二、福建兴业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721530代发行国债款(减:1421456代发行国债) 2721531承销代发行国债款(减:1421455承销代发行国债)2211811预算存款2911830代结算财政款项2911831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2911832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减:1911836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2911842代收国家其他证券款项(减:1911836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一般存款2011011工业企业存款2011012物资供销企业存款2011013商业企业存款2011014其他企业存款2011015住房基金存款2011021集体及合作企业存款2011022私营企业及个体户存款201111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2011112建设单位存款2011522单位其他存款2011523单位通知存款2011524单位协定存款2011525其他活期存款2011526特种存款2011527特种事业存款2011528特种企业存款2011521单位定期存款2111221活期储蓄存款2111231定活两便储蓄存款2111232个人通知存款2151211定期储蓄存款215121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215121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2011301外事外贸企业存款2011304三资企业存款2131412委托存款1161414委托贷款基金(减:1161413委托贷款及投资)2011433代理收付业务2321727保险公司存款2711537代理兑付债券资金2711534代理发行债券资金2211812财政性存款2211813单位财政性定期存款十三、广东发展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37待结算财政款项238地方财政库存款一般存款218信用卡备用金存款221财政性存款222活期存款223短期定期存款224长期定期存款225通知存款226信托存款227委托存款(减:128委托贷款) 228活期储蓄存款229定期储蓄存款230住房专项储蓄23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236保险公司存放239财政预算外存款261代发行证券款(减:152代发行证券)262代兑付债券款(减:153代兑付债券) 263代售证券款(减:154代售证券)264代购证券款(减:155代购证券)十四、深圳发展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211财政预算内存款417待结算财政款项(贷方余额)一般存款201活期存款202发展卡存款203部队存款205定期存款211活期储蓄存款215定期储蓄存款216其他定期储蓄存款2212财政预算外存款2213机关团体存款222委托存款(减:125委托贷款、144委托投资)223信托存款291代发行证券款(减:172代发行证券)292代兑付证券款(减:173代兑付债券) 293代售证券款(减:174代售证券)294代购证券款(减:175代购证券)十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存款范围财政存款2200待结算财政款项2220财政预算内存款一般存款2010活期存款2030住房基金2050定期存款2110活期储蓄存款2150定期储蓄存款2210财政预算外存款2910委托贷款基金(减:1906委托贷款)2907代理社会保险资金2909其他委托代理业务资金(减:1909其他委托代理业务占款)。

银行柜面业务介绍

银行柜面业务介绍

开户时存入的金额应大于50元小于100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只限办理人民币开户。
01
柜员须审核客户的证明是否为有效证明,一份证明只可享受一次优惠利率。
02
教育储蓄不允许预存。
03
风险环节与控制
教育储蓄业务流程(4)
个人汇款业务
个人汇款业务包括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B股银证转帐
银证转帐业务
银行票据业务
在银行结算业务中,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和信用卡称为“三票一卡”。它们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付款人承认付款给收款人的票据,但又各具特点,因此,处理程序也不尽相同。
1
商业汇票是约期付款的商品交易中,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柜面业务介绍
营销服务中心 渠道拓展组
2022 - 2023
目录
Catalogue
个人金融业务
O1
银行卡业务
柜台业务风险及控制
企业金融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
驻点员工在银行网点的工作
O2
O3
O4
O5
O6
个人金融业务
Catalogue
活期储蓄存款业务
O1
一本通业务
教育储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零存整取业务
储蓄账户
常见问题解答
请将您的账户户名、存折账号或长城电子借记卡号、开户行名称告之汇款人,即可在银行收到汇款时直接存入您的存款账户。
怎样接收人民币汇款?
您将在银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号及户名、开户银行的英文名称告之您的境外亲友,作为收款人信息,银行国内分行收到您的汇款后将直接存入您的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5日银办函[2000]816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规定有关建议的函》(工银函[2000]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其中,“当日”是指存款的当日,“24小时内支取”是指当日存款当日支取(便于操作)。

因开办ATM的商业银行已实现了系统内的联网和统一操作程序,又限定了提取现金的最高限额(5000元),锁定了风险。

因此,银行卡持卡人当日存款后在ATM机上当日取款的,可以不受《通知》有关条款的限制。

二、《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中的“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7.30•【文号】银发[1998]348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银发〔1998〕34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公布第五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共99件。

其中,失效和废止的共74件,需要修改的25件。

所列失效和废止的金融规章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号1997年4月28日二、金融管理类01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银发〔1982〕165号1982年6月1日02关于批准中国银行开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86〕86号1986年4月12日0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88〕249号1988年8月16日04关于储蓄业务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40号1989年5月10日0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1日06关于加强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167号1989年5月31日07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银发〔1990〕120号1990年4月25日08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324号1991年1月22日09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1992〕6号1992年1月7日10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1992〕138号1992年6月11日1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实施意见银发〔1992〕273号1992年11月20日12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231号1993年8月19日13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1994年2月15日14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银发〔1996〕213号1996年6月20日三、利率储蓄类01关于几种贷款加收利息规定银发〔1981〕字41号1981年5月18日02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3关于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465号1981年12月18日0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的几项具体规定银发〔1982〕字22号1982年2月3日05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6关于对中药材贷款实行低息的规定银发〔1982〕字190号1982年6月22日07关于降低结算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1号1983年1月4日08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9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10关于取消国营工交企业定额内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3〕字355号1983年12月2日11关于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3〕字380号1983年12月26日12关于延长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低息贷款的通知银发〔1984〕字76号1984年4月4日13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存款、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85号1985年3月23日14关于发展地方经济等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09号1985年4月4日15关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5〕字137号1985年4月23日16对中国农业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39号1985年4月25日17对中国工商银行下放利率管理权的意见银发〔1985〕字140号1985年4月25日18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银发〔1985〕字280号1985年7月25日19关于黄金设备贷款贴息的通知银发〔1985〕字388号1985年10月26日20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21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银发〔1987〕14号1987年1月24日22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19号1987年2月6日23关于调整对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7〕143号1987年5月14日24关于外汇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银发〔1987〕145号1987年5月14日25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80号1989年6月20日26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2号1995年3月7日四、保险类01关于规定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81〕字375号1981年10月12日02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存款利率的补充通知银发〔1982〕字82号1982年3月19日03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储金按储蓄存款计息的通知银发〔1983〕字172号1983年6月6日04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银发〔1986〕23号1986年2月8日0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银发〔1986〕60号1986年2月8日06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1991年4月13日07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58号1992年11月2日08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129号1994年5月26日09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36号1996年2月2日五、会计类01关于改变联行计息利率及贷款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1983〕字50号1983年2月22日02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8〕391号1988年12月19日03关于执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17号1989年1月5日04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97号1989年5月5日05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79号1991年9月1日06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4〕256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金银对牌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银会发〔1982〕字第60号1982年10月25日02关于保留重点产金县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问题的通知银发〔1986〕121号1986年5月8日0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银发〔1987〕31号1987年2月17日04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银发〔1987〕244号1987年7月30日05关于金银对牌及鉴定工具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256号1987年8月15日06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9〕365号1989年12月15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加强出纳工作的指示银发〔1954〕字208号1954年8月19日02关于染色、变色严重不能鉴别真假的票券不予兑换的通知银发〔1957〕字169号1957年8月24日03关于寄发《1982年全国发行出纳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当前发行出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82〕字332号1982年10月20日04关于印发《1983年全国发行出纳处长会议纪要》的函银发〔1983〕字263号1983年8月22日05关于泸州、邢台市分行损伤券销毁事故的通报银发〔1985〕字250号1985年7月19日八、国库类01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04号1989年10月24日02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1991〕154号1991年5月14日03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122号1994年5月18日九、稽核类01关于对新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稽核的通知银发〔1990〕90号1990年02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1992〕152号1992年7月4日0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离任稽核试点方案银发〔1996〕182号1996年5月30日十、外资机构管理类0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1〕155号1991年6月4日附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01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1990〕50号1990年2月27日02主办银行管理办法银发〔1996〕221号1996年6月29日二、金融管理类0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97号1986年4月26日02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1989年11月13日03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1993年1月12日04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1994年8月9日0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1996年9月27日06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1996年4月9日三、利率储蓄类01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1990年12月11日四、保险类01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1990〕282号1990年11月1日五、会计类01关于办好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银发〔1985〕字281号1985年8月2日02关于印发邮政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86〕177号1986年6月24日03关于增设、修改、停用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1986〕326号1986年10月23日0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7〕328号1987年10月23日05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209号1989年7月24日06关于实行修订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办法》的通知银发〔1989〕275号1989年9月20日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0〕336号1990年12月24日08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1991〕190号1991年7月12日09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1993年12月11日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342号1993年12月24日11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254号1994年10月9日六、金银管理类01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4〕13号1984年1月19日七、货币发行类01关于补充制定假票处理办法的指示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02关于加强反假斗争和库款安全工作的意见总银发出字第0270/03400号1951年4月21日八、调统类01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1995年11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 29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

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根据金融机构违规情形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罚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1.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强和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合作,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要严格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审查。

货币信贷部门要会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等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情况,认真分析其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一)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审批权限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和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批商业银行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以下简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动用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

案例一 正文:通货膨胀与保值贴补

案例一   正文:通货膨胀与保值贴补

利率政策案例——通货膨胀与保值贴补关键词:保值储蓄(inflation-proof bank savings)是国家银行根据国民经济状况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入银行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储蓄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储蓄方式,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稳定和增加储蓄,防止挤兑的有效措施。

保值储蓄补贴率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其计算公式是:保值储蓄补贴率=物价上涨指数-储蓄利息率(当物价指数低于规定储蓄利率时,保值储蓄补贴率为零)一、案例正文19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988年9月10日起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

全国各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以及邮政办储蓄等部门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均予以保值。

具体保值措施是: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不变,对3年、5年、8年期的储蓄存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储户所得利益不低于物价上涨幅度的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公布全国统一的保值贴补率。

即3年期储蓄的年利率加上保值贴补率,相当于同期的物价上涨幅度。

5年和8年期储蓄存款年利率加上保值贴补率后,高于同期物价上涨幅度。

长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如果出现物价指数下降到银行规定的3年、5年、8年定期存款利率以下时,仍按原规定储蓄利率计息。

实行保值措施后,如储户提前支取,仍按实存期限利率计息,不予保值补贴。

保值储蓄存款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银传[1988]35号发布日期:1988-9-6执行日期:1988-9-6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遵照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共同商议后,确定从1988年9月10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个人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黑财规〔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营业地在黑龙江省的法人银行或省级分行: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2024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8〕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是指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库的省级财政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国库现金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章储蓄规划

第四章储蓄规划

(一)储蓄政策:鼓励、保护
1.保护。居民个人在银行及信用机构的存 款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a、承认存款的占有权,主权属于存款人所 有; b、允许存款的使用权,存款完全归存款人 自由支配和运用。 c、尊重存款的处置权,可以转让、赠送。 2.鼓励。
(二)储蓄存款的原则
1、存款自愿:参加储蓄必须出于存款人 的自觉自愿,银行不能加以干涉,居民 是否愿意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 选择哪一种储蓄,存多少钱,存多长时 间,什么时候存取,存取在哪一个储蓄 机构等,由客户自己选择。 2、取款自由:储户按储蓄存款章程的规 定可以自由支取存款。
(三)存期:
(2)存期天数的计算采用“算头不算 尾”的方法,即从存入日算至支取日 前一天,存入的当天计息,支取的当 天不计息。 (3)分段天数的计算,除最后一段算 头不算尾外,其余多段迎头尾衔接都 计算在内。
(三)存期:

(4)储蓄存款到期日,以对年、对 月为准,如1994年12月20日存入,定 期一年,于1995年12月20日支取,如 果存入日为到期日没有的日期,以应 到期月份最末一天为存款到期日,如 1996年8月30日存入,定期半年,到 期日应为1997年2月28日。

储蓄的本质
1.目的是为了保存未来消费时货币的 价值。 2.储蓄是居民货币收入的信用储存形 式,本质是一种信用行为。 3.储蓄来源于城乡居民个人闲置资金。 储蓄是个人将其所有的货币存入 银行,而银行开具存单或者存折作为 凭证,个人凭借存单和存折支取本金 和利息的一种活动。
二、储蓄的特征
个人通知存款
存款期限不限,可随时凭存单一次 或部分支取,部分支取时,未取部分 按原存入日起息,如取款金额较大需 提前通知储蓄所,但取款时,须在用 款日三天前填制“通知存款预约取款 通知书”,银行把通知书回执加盖业 务公章后交给储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3.06.29•【文号】银发[1993]185号•【施行日期】1993.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1993年6月29日,银发<1993>185号)今年五月十五日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稳定储蓄、稳定货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控制通货膨胀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利率调整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9.9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为5%,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56%上调到9.18%。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银发〔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投保手续(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投保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到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投保手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二)办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投保手续,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及时交纳保费(一)费率标准。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年费率水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一点六。

(二)上报应交纳保费数额。

每年1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计算本机构上年7月-12月和本年1月-6月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上)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

中国工商银行2022年报_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浮动利率2022

中国工商银行2022年报_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浮动利率2022

中国工商银行2022年报_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浮动利率2022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2月29日宣布,自3月1日起,普遍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此举旨在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按照货币资金借贷关系持续期间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动来划分,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在借贷期限内利率随物价或其他因素变化相应调整的利率。

借贷双方可以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就规定利率可以随物价或其他市场利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浮动利率可避免固定利率的某些弊端,但计算依据多样,手续繁杂。

中国曾一度实行过的对中长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的办法就是浮动利率制的一种形式。

利率按市场利率的变动可以随时调整。

常常采用基本利率加成计算。

通常将市场上信誉最好企业的借款利率或商业票据利率定为基本利率,并在此基础上加0.5至2个百分点作为浮动利率。

到期按面值还本,平时按规定的付息期采用浮动利率付息。

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的以基准利率为中心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利率。

高于基准利率而低于最高幅度(含最高幅度),称利率上浮,低于基准利率而高于最低幅度(含最低幅度),称利率下浮。

在西方国家,基准利率是风险最小,流动性最大的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在最高和最低浮动利率范围内,各银行利率的加码幅度高低不一。

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某一级行、处或专业银行在法定利率水平上和规定幅度内根据不同情况上下浮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便把正常的资金需要和不正常的资金占用区别开来,把利率杠杆作用与"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结合起来。

1987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20%的幅度内浮动,1988年又扩大到30%,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几乎全部项目的贷款利率都可以上浮。

1990年2月规定只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上浮20%。

同年3月21日起,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20%,而且可以下浮10%,并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即可执行。

保值补贴

保值补贴

储蓄存款中的保值储蓄。

保值储蓄是指存款到期时,本息相加后其购买力仍相当于存入时的购买力。

存款人的收益就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利息,另一部分是物价上涨幅度与利息的差数。

这个差数就是保值补贴额。

1、保值储蓄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状况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入银行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储蓄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储蓄方式。

保值储蓄补贴率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其计算公式是:保值储蓄补贴率=物价上涨指数一储蓄利息率。

当物价指数比储蓄利率低的时候,保值储蓄补贴率就是零。

2、贴息财政补贴就是保值储蓄补贴的部分由国空财政负担。

3、提前支取无保值储蓄补贴。

4、目前已停办。

保值储蓄指在银行定期存款时,如果发生了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物价上涨的问题(即通货膨胀率)当通货膨胀率大于银行利率时,定期存款会得到保值储蓄如:若本年度银行利率是4%,通货膨胀率是8%,若某个人要购买一件10000元家具,在今年购买只需10000元,而他存入银行定期一年,一年后连本带息为10400元,而这件家具一年后的价格为10800元,他还需要自己多付出400元。

所以,如果不给保值储蓄,人们将不会再以存款的形式累积财富。

对国家经济流通不利关于应恢复1988年实行的保值储蓄的建议1988年下半年,中国经济中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储蓄存款的负利率。

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9月10日起对居民个人3年期、5年期、8年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在储蓄期满时,除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还要把存款期间物价上涨幅度和利率之间的差数补贴给储户,以保证储户不因物价上涨幅度大而蒙受存款损失。

补贴金额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总指数,按月平均计算,并统一公布。

根据有关单位公布的数字,今年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已超过储蓄存款利率,形成了储蓄存款的负利率。

今年的物价上涨指数已接近4%,例如存入银行10000元,一年后由于物价上涨只剩下9600元,虽然上个月利率增加了0.25%,仍抵不上储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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