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pt
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炼铁、炼钢、轧钢以及与之配套的烧结、球团、焦化、耐火、碳素、煤气、氧气、铁合金、机修等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采矿、选矿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部门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基本责任]冶金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每年安排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各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建立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措施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职业危害管理、危险源管理、消防管理、安全考核奖惩、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三同时”与评价]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和验收。
炼铁、炼钢和煤气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评价。
第七条[危险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对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监控措施,并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焦化、制氧、制氢以及煤气发生炉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规定。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1人以上
(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6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安全费用的规定。
8
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
范围、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责任主体)
第二章 安全保障(共26条,是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
的技术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共5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冶
金企业的监管要求)
第四章 罚则(共3条,是对监管人员及冶金企业违反
(11)2009年8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PT48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 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 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 ➢ 分级负责
(9)2008年12月24日,河北遵化港陆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顶部 泄爆板爆裂造成煤气泄漏共造成17人死亡。
(10)2009年8月21日,邢台龙海集团南宫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除尘器平 台上进行开箱体阀门引煤气、关放散阀门等操作。由于煤气大量下泄,而4 人又未按规定戴防毒面具,造成当场中毒熏倒,后又有3人盲目施救,相继 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6)2006年3月30日,河北唐山市国丰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5号高炉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
(7)2007年4月18日,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钢水包脱落,钢 水外溢,造成32人死亡,6人受伤。
(8)2008年10月18日,鄂钢公司能源动力厂热力车间锅炉房顶部平台上发 生高炉煤气中毒事故。导致14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
(11)2009年8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志强钢铁公司在引用3#高炉煤气对
7
(二)近年来冶金企业较大事故案例
1#高炉进行烘炉时,3名工人在置换煤气操作中发生煤气泄漏,致使3人 当场中毒,在施救过程中,又有3人中毒。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12)2010年1月4日, 辽宁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炼钢厂电渣车间组 织人员修电磁炉电机时,2名工人晕倒,另6名工人施救时也晕倒现场。 经医院抢救无效,8名工人全部死亡。 (13) 2010年1月4日,河北武安普阳钢铁公司因南京三叶公用安装公司承 建的煤气管道工程发生煤气泄漏事故,至8日凌晨,企业瞒报事故被查 实,已经核实死亡人数为21人、伤9人。
总局令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8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新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交流材料PPT课件
▪ 整理--区分物品的用途,清除不要用的东西 ; ▪ 整顿--必需品分区放置,明确标识,方便取用;
清扫--清除垃圾和脏污,并防止污染的发生 ; 清洁--维持前3S的成果,制度化,规范化 ; ▪ 素养--养成良好习惯,提高整体素质; ▪ 安全--确保安全,关爱生命,以人为本。
▪ 防范这些环节中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燃烧、 爆炸和中毒事故是企业安全应急工作一个 重要方面,也是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对象。
23
三、冶金生产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具体分布为: ▪ 一、火灾、爆炸 ▪ 1.钢液、渣喷溅爆炸。 ▪ 2.钢铁液及高温物料遇水或潮湿物爆炸。 ▪ 3.煤气爆炸:煤气发生炉、加热炉等。 ▪ 4.液氨钢瓶及液氨制氢系统,氨气、氢气等。 ▪ 5.氧气、乙炔、氮气、氩气气瓶使用不当会发生爆炸。 ▪ 6.电气爆炸,如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电缆绝缘损坏、安
………
16
序号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主要依据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 1、《劳动防护用品监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督管理规定》 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防用 2、《个体防护装备选 品,教育职工按规定佩戴和 用规范》 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10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1、《炼钢安全规程》 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2、《轧钢安全规程》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
26
三、冶金生产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4、炼钢生产的主要危险因素
(1)高温熔融物爆炸
——中频炉、钢水罐、渣罐漏钢、漏渣及倾翻时发生爆炸; ——往潮湿的钢水罐、中间罐、渣罐中盛装钢水、液渣时发生 爆炸; ——向有潮湿废物及积水的罐坑、渣坑中放热罐、放渣、翻渣 时引起的爆炸; ——向炼钢炉内加入潮湿料时引起的爆炸; ——浇铸系统漏钢与潮湿地面接触发生爆炸; ——钢水、钢渣以及烧结炉底的熔渣,都是高温熔融物,与水 接触就会发生喷溅与爆炸; ——钢液、渣喷溅爆炸。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2%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条文释义】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 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 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 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 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
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
定)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 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其中,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单位属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16
第二章 安全保障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条文释义
炼钢厂安全科 2012.4.2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本《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
18
第二章 安全保障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安全监管四司卓卫娜2009年10月22日为了强化对冶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冶金工业的安全发展,促进冶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今年9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第一个有关冶金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规章。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这部重要规章,根据司领导的安排,今天我利用这个机会对本规章的起草背景、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特点和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分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是冶金工业概况,二是冶金安全生产状况(一)冶金工业概况冶金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已构建起包括矿山、钢铁冶炼、轧制、焦化以及配套专业和辅助生产系统组成的完整的冶金工业体系。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冶金工业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钢铁工业企业7100余家,从业人员超过300万人,加上铁合金等配套企业和钢材回收与加工企业,冶金企业总量超过1万家,从业人数超过500万人。
其中年产量超过500万吨钢的企业有20多家,其主要生产工艺和装备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2008年世界20大钢铁公司中,我国占了6个,他们分别是宝钢、河北钢铁、武钢、鞍本钢铁、山东钢铁和马鞍山钢铁。
我国钢铁产量自1996年起至今已连续十三年居世界第一,近年来发展尤其迅猛。
1996年钢产量突破1亿吨,2003年突破2亿吨,2006年达到4.19亿吨,2008年粗钢产量突破5亿吨,达到50116万吨。
近三年中国钢铁产量和消费量分别占世界的33%左右,是世界第二至第七产钢国钢产量的总和(2000-2008年我国粗钢产量见图)。
2000年中国的钢产量仅占世界的17.7%,到2008年达到37.75%。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十一、对应急管理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 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 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从业人数少于100人的, 应当建立兼职救护队。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后,应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十三、对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的要求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起重 设备进行改造增加荷重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 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大型 起重机械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现场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定置管理,保持安全通道 畅通; (二)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三)应当标识管道介质名称、流向和阀门的开闭状态; (四)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有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 理和监督;
(二)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 审查,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 件的单位。
(三)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 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规定还要求冶金有色企 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对培训效 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运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化,及时发现并消 除安全隐患。
强化对危险源的监 测监控,预防事故 发生。
建立应急预案,提 高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应作为企 业内部的培训 课程,确保员 工熟悉并掌握
相关内容。
企业应通过内部 宣传资料、公告 栏等方式持续宣 传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确保员工 随时了解最新要
求。
针对新员工, 应在入职时进 行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的培训, 并定期进行复
训。
规定的执行与监督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 效力。
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 制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 准和奖惩措施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安全职责
确保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
规定要求冶金有色企业 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 意识和技能水平。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 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多种 方式,如集中培训、现 场培训、在线培训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 择适合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成效评估
评估指标:事故率、隐患整改率、安全培训覆盖率等 评估方法:数据分析、现场检查、员工满意度调查等 评估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重大事件后及时评估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并实施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 目的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3.1 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 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管理内容和要求4.1 总要求4.1.1 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
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4.2.2经理(或相当于经理)的职责4.2.2.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
4.2.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3116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3116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定》差不多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治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证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有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许多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 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畴:(一)完善、改造和爱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判、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截了当有关的物品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