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费改“应知应会”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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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商车费改“应知应会”知识要点
一、统一总则,统一定义
1.机动车定义采用A款表述,剔除特种车,增加其他运载车辆,表述更严谨。
2.第三者的定义调整为与交强险的一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将投保人、保险人纳入三者险范畴,扩大三者的范围,解决统一投保人名下多车事故的纠纷。
3.车上人员的定义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采用了C 款的表述,与B款相比,增加了在车体上人员,与A款相比差异较大,原A款只表述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解决了车上人员定义不清晰导致的部分纠纷。
4.因保额确定方式调整,取消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说法。
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
(一)车损险部分保险责任的变化:增加九项保险责任,减少了一项“海啸”责任,明确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1.自然灾害部分:AB款增加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
凌、沙尘暴。C款将雪灾改为暴雪,ABC款均删除海啸,将雹灾改为冰雹。
2.增加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3.非营业车损险条款减少了“自燃”。
4.非营业车和营业车增加“教练”责任。
5.(A款)营业车增加了“火灾、爆炸”责任。
6.明确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
一是尽可能的减少一些意义不大或不合理的约定,减少责任免除篇幅;二是强化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删除7条、增加3条、修订两条)
1.结构变化:更简单清晰,分为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导致、损失和费用三部分。
2.删除了所有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有的责任免除均清晰列明,兜底条款在法院判例中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是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解决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矛盾
问题。
4.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遗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逃离”有感情色彩,难以取证,“离开”只是客观的反映一种结果。(第八条)
5.因代位求偿实施,车损险的赔款不再硬性的先扣交强险,如果得到对方交强险的赔款就扣,如果没得到就不扣。即删除了扣除交强险的约定。
6.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7.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8.事故车修理之前应双方协商,如果不协商就修理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9.删除“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
10.删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1.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B款)。
12.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改成“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第八条第三款)
13.增加“本身质量缺陷”“核反应、核辐射”导致的车辆损失(仅限A款)。
(三)三者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两条,修订两条)
1.删除了对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赔偿,更加人性化。
2.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3.由于挂车不再保交强险,删除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造成的损失。
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三者损失。
5.删除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三者损失,该规定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
6.删除兜底条款。
7.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为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参照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
交强险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指南规定:在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医疗费用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8.增加“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9.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0.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四)车上人员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1条,修订两条)
1.删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定义已经解决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以及因事故被甩出车外人员的情形。
2.C款删除“车辆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车上人员伤亡;
3.B款删除“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4.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5.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删除兜底条款。
6.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的医疗费用”;
7.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8.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开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五)盗抢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五条,增加两条)
1.删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2.删除“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3.删除盗抢险“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
5.删除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