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三包法
农机期限决定你三包时间
农业机械产品的三项担保的执行对期限有一些规定,这对于确定三项担保的责任非常重要。
农业机械的消费者应记住,机耕船厂家总结如下:2日和5日,它限定的是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插秧机、播种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的修理期限:整机三包的有效期:是在服务网络范围内易于维修的故障,维修人员应在2天内纠正。
如果故障不易修复,应在5天内纠正。
7日这是卖方就农民的三项担保提出意见的时限。
在三项担保的有效期内,卖方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7天内提交其意见。
超过7日未做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农民可根据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三到十五天,这是农民选择更换或维修,退货或更换的期限。
卖方应符合农民的要求。
①如果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5天内出现安全性能故障或使用性能故障,则农民可以选择更换或维修产品,卖方应满足农民的要求。
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出现《规定》附件三中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
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③列入《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除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农民免费推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0天这是维修人员修复产品故障的期限。
如果产品在上述三个保证的有效期内不合格,维修人员应在维修之日起40天内排除故障,并确保正常使用;如果在40天之内不予修理,卖方应根据修理者出具的记录免费更换具有相同型号和相同型号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个月这是二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
6个月这是四冲程汽油机整机、二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三包的有效期。
9个月这是单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这是多缸柴油机整机、四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整机、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割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
农机三包规定(新)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围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第一篇:农机三包法“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机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认定与解决途径
"# 修 理 者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零 部 件 的 进 货 检 查 验 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 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 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 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 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 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 要求#警示标志或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 ++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产 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 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 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 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农业机械 三包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 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 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 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 生 产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区 域 范 围 内 建 立 农 机 产 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 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 年内继 续提供零部件" ()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 机用户的投 诉#查 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 三包问题"
"# 修 理 者 应 当 保 持 常 用 维 修 零 部 件 的 合 理 储 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 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 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农机三包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 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内,三包责任不因农机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农机用户,即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的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
农机产品的供货商和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第七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
农机三包服务制度一、农机购买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在购买农机后,应立即向经销商索要“三包凭证”和相关发票。
这些凭证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维权依据。
二、在“三包凭证”上,应注明农机的基本信息,如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
“三包凭证”是经销商对农机质量承诺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农机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农机的情况,也有助于后续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维权。
三、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
在农机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尽快联系经销商寻求解决方案。
通过及时联系经销商,可以避免问题扩大化,也可以尽早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经销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经销商应在接到消费者质量问题的通知后,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
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经销商未能及时进行检测和维修,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五、如果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
如果质量问题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经销商应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
提供备用机或解决方案是经销商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六、如果农机在三包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在农机三包期内,如果农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换或退货。
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
七、三包期过后,农机用户可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
在农机三包期过后,用户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更换部件,但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维修站点进行维修和更换。
这样可以保障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可以避免因维修不当导致的二次问题。
八、对于涉及安全的农机质量问题,用户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联系经销商和相关部门。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
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收藏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产者的义务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
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合同法《农机车发动机三包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法旨在明确农机车发动机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与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机车发动机产品质量,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三条用户在购买农机车发动机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法,了解产品性能、使用方法及三包规定。
用户购买农机车发动机即视为同意本合同法。
第四条本合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的农机车发动机。
第二章三包范围及期限第五条农机车发动机的三包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三包范围包括:1. 发动机主体部分;2. 附件及标准配置;3.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在三包期限内,农机车发动机出现以下问题,生产者应承担三包责任:1. 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缺陷;2. 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生产者确认属产品质量问题。
第三章三包服务第八条生产者应设立三包服务热线,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九条用户发现农机车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可凭有效购买凭证向生产者提出三包服务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应在接到用户三包服务要求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服务:1. 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部件;2. 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3. 退还用户购买产品的款项。
第十一条生产者在提供三包服务过程中,应确保用户正常使用农机车发动机不受影响。
第四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用户在三包期限内,享有以下权益:1. 免费享受生产者提供的三包服务;2. 依法要求生产者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3. 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对生产者的三包服务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用户与生产者之间因农机车发动机三包问题发生争议,可依法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机三包规定中的修理、更换、退货条件
( 2 ) 三包 有 效 期 内, 产 品因出 现 同一 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农 机 用 户 可 以选 择 退 货 , 由销 售 者 负 责 免费 退 货 。 ( 2 ) 符合 换 货条 件 的 , 因销 售 者 无 同规 格 型 号 的 产 品 予 以换 货 的, 农机 用 户可要 求退货 。 f 3 ) 因生产 者 、 销 售者 未 明确 告 知 农 机 产 品 的 适 用 范 围 而 导 致农 机 产 品不 能 正常作 业 的 , 农 机 用 户在 购 机 的 第 一 个 作 业 季 开始 3 0 日内可凭 三包 凭 证 和购 机 发 票选择 退货 。
3 .退 货
( 1 ) 农 机 用 户 无 法 证 明农 机
产 品在 三包 有 效期 内的 ; f 2 ) 产 品超 出三包 有 效期 的 ; f 3 ) 因未 按 照使 用 说 明 书 要
求 正确使 用 、 维护, 造 成损坏 的 ; f 4 1 使 用 说 明书 中 明 示 不 得 改装 、 拆卸, 而 自行 改装 、 拆 卸 改
28 ・
机 产 品 自送 修 之 日起 超 过 3 O个
负责免费更换。 ( 3 ) 三包 有效 期 内, 产品因出 现 同一严 重质 量 问题 , 修 理 2次 后仍 出现 同一 问题 ; 或在 购 机 的 第一个作 业季开始 3 0 日内 , 产 品 出现 同一一般 质量 问题 ( 除易 损件 ) , 修 理 2次后 仍 出现 同一 问 题 ,更 换 相 关 主 要部 件 或 系统 后, 又 出 现 同一 质 量 问题 , 农 机 用户可以选择换货 , 由销售者负 责 免费换 货。
农机 三包规 定 中的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在一定的保修期内,购买的拖拉机在发生质量问题时,享有三个包修,即拆修、换修和退货。
具体来说,拖拉机三包政策的明细如下:
1. 拆修:如果在保修期内,拖拉机发生非人为损坏或制造缺陷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拆修。
拆修范围包括维修和更换有问题的零部件。
2. 换修:如果拖拉机经过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正常运行,或者维修时间过长,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进行换修。
换修主要是指将有质量问题的拖拉机整车更换为新的拖拉机。
3. 退货:如果拖拉机出现质量问题,经过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解决,或者消费者对拖拉机不满意,可以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销售商应退还购买拖拉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与退货相关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保修期限和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品牌或销售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时应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的三包政策,并保留好购买凭证和维修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法享受拖拉机的三包服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三包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用机械的三包期限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分别为:
内燃机(是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情形):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2年,小型拖拉机1.5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联合收割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插秧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2)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3)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
拖拉机三包政策明细拖拉机三包政策是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针对拖拉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而制定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
首先,三包范围是指在拖拉机销售后一定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拖拉机可以享受免费维修、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拖拉机三包范围包括产品的主要零配件、主要部件以及产品整机。
主要零配件是指与拖拉机正常运行密切相关的零部件,如发动机、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等。
主要部件是指影响拖拉机正常运行的关键部件,如行驶系统、动力系统等。
产品整机是指产品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以及各部件的协调配合。
其次,三包期限是指消费者享受三包权益的时间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拉机而言,三包期限为购买之日起15日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购买之日起1个月内发现问题的,可以选择免费更换;购买之日起半年内发现问题的,可以享受免费维修。
三包期限的设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维权时间和方式,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三包责任是指厂商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拉机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对于销售的拖拉机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当消费者在三包期限内发现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退货。
在三包责任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同时,厂商在三包责任履行中也应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明确的三包范围、三包期限及三包责任,消费者在购买拖拉机产品时可以更加放心,同时也督促了生产商和销售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拖拉机三包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促进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购买意愿,对于推动拖拉机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农机三包法
“农机三包法”全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东方红三包报单流程
东方红三包报单流程
关于东方红三包报单流程
东方红拖拉机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
东方红拖拉机三包相关内容:
一、三包有效期
1 、产品三包有效期:自最终客户购机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本规定期满之日止。
2 、三包有效期内“东方红”农业装备,在正确使用保养情况下,发现因设计、制造质量问题,客户服务站按规定免费给予包修、包换、包退。
3 、三包有效期内,整机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损坏的零部件超出质量保证期的,由客户购买零部件,客户服务站为客户免费修复;损坏的零部件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为客户修理和更换损坏件。
4 、整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客户使用、保养、调整不当或其它非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以及整机超过三包有效期出现的故障,由客户购买零部件,客户服务站实行有偿服务。
5 、客户购买产品后,经销单位应告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持《保修卡》、《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到就近客户服务站投保。
如何计算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等
如何计算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等作者:来源:《农家科技》2008年第05期1“三包”有效期,是指销售者根据新“三包”规定或者同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承担“三包”责任的有效期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两种。
内燃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一般为1年;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2年,其他产品(包括农业、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共12类75种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销售者自我承诺的较上述规定更长的“三包”有效期,销售者应当严格实践承诺。
2“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至有效期满之日终止(含当日)。
例如开具发货票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2006年12月15日。
如果“三包”有效期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则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赊销、赊购和分期付款的产品“三包”有效期,从实际交货之日起计算。
3“三包”有效期必须扣除因为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缺乏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为此,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
4对于转手购买并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换句话说,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因权属的转移而中止。
5对于不慎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是能够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然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这里所说的“能够证明”包括持有发货票的影印件、查到发货票的存根或从车辆管理部门查到产品购买日期等。
6对于换货的农机产品,无论是整机换货还是主要部件换货,“三包”有效期均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换货时,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印章,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张小失播种机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1排种器不排种。
主要原因是传动齿轮没有啮合,或者排种轴头排种齿轮方孔磨损,应调整、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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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法”全文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1)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1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
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2的规定。
其他产品的三
包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
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
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
因修理
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
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
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
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3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
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处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
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3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
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
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
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超过7
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
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在运输途中因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部件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