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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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经营范围

一:注册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公司的行业。

二: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开。

三: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和公司的申请依法登记。

四:香港公司注册如果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香港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的。

七:因为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该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批准了以后,公司可以凭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其实没有必要专门注册从事医疗保健的香港公司,因为香港公司在注册时是不需要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的,这一点使得香港公司的经营非常自由。公司企业可经营从事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与投资、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许多中小企业都是不明确写出经营范围的,这样,就不会把所经营的业务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操作更灵活方便。但要注意的是,极少部份行业是需要另外申请经营牌照的,例如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及保安公司等。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

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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