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案情简介】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2019.08.13快讯-江苏公布欺诈骗保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公布欺诈骗保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中国网2019-07-20自去年下半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以来,江苏先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工作,始终把查处骗保案件作为首要的工作,严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一年来,采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筛查、现场核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检查了38457家次两定机构,发现问题,及时核查,严肃处理,期间共暂停医保服务987家,解除医保服务的49家,实施行政处罚的258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28家,追回医保基金9800多万元,形成了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
今天,省医保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定点医疗机构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2018年9月-10月期间,沭阳县建陵医院通过虚记医疗费用,重复收取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违反药品目录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无指征使用药品等方式违法违规获取医疗保险基金18.49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沭阳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
做出如下处理:(1)涉及重复收费,不合理用药、超范围用药的医保费用17.06万元不予支付;(2)暂停外科医保服务3个月;(3)追回医保基金1.43万元,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案例二:定点医疗机构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医保基金案经查,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靖江华山医院盗取参保人信息伪造住院实施欺诈骗保行为,骗取医保基金5.45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靖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第六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1)解除住院医保服务协议;(2)追回医保基金5.45万元,并处违约金27.29万元。
2019年4月,再次接到举报线索,泰州市医保局组织力量对靖江华山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靖江华山医院还存在多收取护理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不合理入院等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达18.63万元,医保部门依据《靖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管理规定,(1)追回医保基金18.63万元;(2)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3)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林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3.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6.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卢某某等人校园欺凌案8.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9.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0.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案例1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抢险灭火过程中不幸坠楼,壮烈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被告曾某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公然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群内多人阅见曾某发表侮辱英烈言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构成对谢勇烈士名誉的侵害。
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参与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分别是退休人民教师、电视台编辑、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员,来源组成较为广泛。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
一是深入现场调查。
人民陪审员数次走访涉事社区,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将个人意见建议和征集到的群众看法进行整理,与法官深入交流,相关意见被合议庭列为庭审重点调查内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近三年来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网络侵权案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在近三年呈上升趋势。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案例一: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商标图片。
该品牌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网络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图片,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这起案件反映了网络侵权案件的普遍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如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在此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污染案件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案件也逐年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案例二:某化工厂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居民们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厂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该化工厂立即停止排放废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这起案件表明,环境污染案件已成为我国司法关注的重点。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三、劳动争议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例三: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擅自解除了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被裁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06•【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值此《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省妇联、省法院联合开展了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宣传和贯彻法治精神,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激励各级妇联组织与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密切合作,发挥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法院和妇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各地初评和系统推荐,从近三年审结的相关案件中推选出93个案例参加评选。
来自省人大、省法院、省内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经过查阅材料、核实内容、评议投票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案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基础上,最终评选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1、“三员”助力断家务群策群力化纠纷——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姜某某(男)与徐某某(女)1998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
自2010年起姜某某便以性格不和等原因数次起诉离婚,徐某某因患病身体状况差,且情绪偏激,期间多次自杀未遂。
法院考虑一旦判决离婚,必然使矛盾更加激化,因此一直没有判离。
姜某某便因此多次上访,双方矛盾不可调和。
后姜某某再次起诉离婚,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适时启用了“三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调解机制,首先委托“家事调查员”(乡镇妇联主席)走访调查案件的真实原因,评估社会影响,并出具符合农村客观实际的调查报告,确保法官准确判断案情。
其次将“三员”请进来介入调解,精心制作调解方案,分析症结所在,然后对子女抚养和住房等问题采取了多种调解方法,交叉并用。
2018最高法民终644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644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8)苏03民终644号江苏省徐州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观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理由为:一、上诉人2003年9月25日与徐州朝阳贵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朝阳贵邦2H08号房屋,并于2008年1月7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朝阳贵邦开业期间上诉人一直坚持自营,并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二、2015年11月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商铺强行拆除后进行装修、占用、使用并获取收益至今。
被上诉人非法占用上诉人的商铺自是心知肚明的。
在涉案合同的第18.1(f)款中已经写的很清楚,并在此款中慎重的加盖双方的五个印章。
被上诉人若是合法占用,那么涉案合同的这一条款就没有这般慎重存在的必要性。
三、一审法院判案的依据其中之一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首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第六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款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法律条款中的“改建、重建”建筑物仍然存在,而本案涉案房屋是直接拆除。
“改建、重建”与“直接拆除”在性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四、一审法院判案的另一依据是《徐州市朝阳贵邦购物中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中并没有经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就可以拆除商铺这一条款。
2、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的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是,在《业主委员会备案书》中注明,朝阳贵邦物业区域总户数是1280户,总面积42000平方米。
昆山龙哥案件法律翻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江苏籍男子于某,凶手为昆山籍男子刘海龙。
事发当晚,刘海龙因寻衅滋事被于某制止,随后双方发生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刘海龙持刀将于某刺伤,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昆山龙哥案件”。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昆山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刘海龙抓获。
随后,昆山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龙提起公诉。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海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刘海龙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判决后,于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1月2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刘海龙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件争议昆山龙哥案件二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此争议不断。
部分网友认为,二审法院对刘海龙的判决过轻,不符合法律精神;而部分网友则认为,刘海龙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
四、法律翻案的可能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上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翻案可能性(1)自首情节:如果刘海龙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这一点,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
(2)案件事实: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可能会依法改判。
(3)法律适用: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会依法改判。
五、法律翻案后的影响1. 社会影响:如果昆山龙哥案件法律翻案,将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一定影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近两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赵宇案案例背景:2018年2月,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发生一起命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醉酒后持刀行凶,导致被害人黄某死亡。
案发当晚,赵宇路过事发地点,听到呼救声后,上前制止刘某的行为。
在制止过程中,赵宇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持刀将赵宇刺伤。
案发后,赵宇报警,警方将刘某抓获。
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宇有期徒刑2年。
判决结果:2019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认为赵宇在制止犯罪过程中,造成刘某轻伤,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考虑到赵宇的防卫动机、防卫手段以及防卫结果,法院依法改判赵宇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例分析:1. 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赵宇在制止犯罪过程中,虽然造成刘某轻伤,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赵宇的防卫动机、防卫手段以及防卫结果,依法作出改判。
2. 防卫权的保护:本案中,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却被判刑。
这引发了社会对防卫权的关注。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公民的防卫权。
二、滴滴司机杀人案案例背景:2018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驾驶滴滴快车过程中,与乘客李某发生口角。
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判决结果:2019年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分析:1. 职业道德缺失:本案中,刘某作为一名滴滴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乘客发生口角后,竟持刀将乘客杀害。
这暴露出部分网约车司机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
2. 安全监管漏洞:本案反映出我国网约车行业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背景审查,提高司机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乘客安全。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2016-2018十大争议典型案例分析(江苏高院)
【法官点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而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负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和生存权。
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第二天,公司再次安排周某协助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仍拒绝。同日,公司再 次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 • 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当日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就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找其谈话,希望周某不要继 续消极怠工。后公司经上报工会,于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向周某作出解除决定。 •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周某遂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安装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 下,电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应视为劳动者做出了选择。
• 本案旨在提醒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可以及时向用人单位提 出。即便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没有提出,也不用担心,在本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有选择续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实际权益并没有丧失。
围,医嘱平时接触、饮食一般不传染。 • 2017年11月29日,电子公司通知王某继续脱岗治疗,治疗期间支付病假工资,待指标恢复正常后再返岗。 •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电子公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强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认为电子公司强制王某休病假的依据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
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十大破产案例2018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破产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给人们带来了深思。
下面列举了这十大案例,分别是:1. 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之一,由于市场需求下滑和过度扩张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2. 江苏亚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江苏亚星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和市场需求下降等原因,该公司面临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问题,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3. 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家电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产品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4. 山东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山东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市场调控政策的变化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压力和债务问题,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5. 浙江中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浙江中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和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债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6. 广东飞利浦照明有限公司破产案广东飞利浦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照明产品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产品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经营困境,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7.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场运营商之一,由于航空业竞争激烈和运营成本上升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8. 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破产案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旅游景点运营企业,由于市场需求下降和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最终无法继续经营。
9. 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深圳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等原因,该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最终被法院判决破产。
法治改变生活的真实案例
法治改变生活的真实案例一、刑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2018年,江苏省某县发生一起盗窃案。
一名小偷趁着夜色潜入一户人家,偷走了屋主珍贵的首饰和现金。
屋主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随后,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决赔偿屋主被盗财物的损失。
这一案件充分展示了刑法的威慑力,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二、民事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2017年,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消费维权案件。
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咨询法律意见。
消费者协会帮助消费者维权,最终通过调解和法律手段,成功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民事法律的适用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行政法规范政府行为2019年,湖北省某村庄发生一起土地征收纠纷。
村庄周边的农民被政府征用土地用于建设公路,但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农民通过法律途径,将政府起诉至行政法院。
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政府被判违法征收并被要求补偿农民的损失。
这一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可以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刑法打击犯罪团伙2016年,福建省某市发生一起黑社会团伙案件。
该团伙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生,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
警方通过侦查和取证,成功将该团伙成员逐一抓获,并将其移送法院审判。
在法院的判决中,黑社会团伙成员被判刑,并被责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刑法的实施可以打击犯罪团伙,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五、民事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2015年,浙江省某工厂发生一起劳动纠纷。
工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包括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雇等。
员工通过法律途径,将工厂起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依法处理该案,要求工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员工的损失。
这一案例说明了民事法律的适用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实务指南
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实务指南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实务指南近年来,随着教育培训⾏业的快速发展,教育培训合同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绝⼤部分都与退款相关,本⽂试图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归纳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中的⼀些常见实务问题,供交流参考。
消费者要求退款,⼀般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进⽽要求退款或者要求退⼀赔三;⼆是以培训机构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因消费者⾃⾝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赔三。
市场上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在吸纳⽣源过程中会采⽤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当营销⼿段,这也导致很多案件中消费者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进⽽要求退款,或者要求退⼀赔三。
在(2020)京0105民初6446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的招⽣⽼师所称的国家严控考试机位、上海只剩4个机位、从明年开始须从五级开始逐级考试、只有通过被告能报考、原告作为⾮医药卫⽣专业且⽆相关⾏业⼯作经验具有报考资格,均为虚假宣传,对原告构成欺诈。
最终判决撤销合同、退⼀赔三。
当然,在此类案件中,很多情况法院都认为消费者证据不⾜,或者认为培训机构虽有不当⾏为,但不⾜以构成欺诈,没有⽀持消费者请求。
在(2021)粤06民终226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培训机构⼯作⼈员以所谓的“内部名单”告知冯某已经被录取,⽽不是以正式的⽹站公告为准,其⾏为显属不当,但并不构成欺诈,没有⽀持消费者的请求。
⼆、培训机构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该类案件中,有些⽐较明显的根本违约⽐较容易获得⽀持,⽐如培训机构停业,擅⾃将上课地点变更到⼗⼏公⾥之外,培训机构在合同中作出特定承诺没有实现等等。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海苔卷具有增强记忆力等多种功效-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海苔卷具有增强记忆力等多种功效?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海苔卷具有增强记忆力等多种功效?一公司在网页上宣传其销售的海苔卷产品具有增强记忆力,热量低不易发胖,提高免疫力等多种功效,被消费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海瑞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谢某货款7959.6元,并三倍赔偿谢某共计2.3万余元。
2016年8月,如皋市民谢某看到海瑞公司在“1号店”网页上,宣传其销售的海苔卷产品具有“能有效增强记忆力,热量低不易发胖,提高免疫力,消除癌细胞,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血管疾病,补充钙质,预防骨质疏松,排毒抗衰老”等多种功效,遂于同年8月19日、8月25日以19.8元/盒的价格,购买了由海瑞公司生产的“东尚DONGSHANG东尚海苔日式芥末味海苔卷”102盒、300盒。
谢某两次共出资7959.6元,海瑞公司向谢某出具了正式发票。
购买上述商品后,谢某以海瑞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瑞公司退还货款,并依法给予三倍赔偿。
法庭上,海瑞公司辩称,谢某购买数量大,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且该宣传内容是根据国内食药专家公开所著书籍中对海苔效用的记载来描述的,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检测,海瑞公司所售出的上述“芥末味海苔卷”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仅从购买数量上判断购买人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有失偏颇。
谢某从正常渠道向海瑞公司购买案涉商品,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应属于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海瑞公司主张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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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做出努力。
典型案例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制定的相应票务规则内容不公平、不合理的,属无效条款案情: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至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上述区间地铁票价为2元。
吴某持有余额为7.1元的苏州市民卡B卡刷卡进站,但进站闸机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导致吴某无法进站。
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通/市民卡、江苏交通一卡通本地卡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
吴某经咨询苏州地铁工作人员得知,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8元*0.95),在吴某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
吴某认为,市轨交公司具有强烈公益性、社会性,《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排除或限制乘客权利的规则不公平、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侵犯乘客公平交易权,该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故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吴某需乘坐的地铁区间仅需2元票价,在其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其乘坐区间票价的情况下,不存在市轨交公司所述需要透支使用的情形,吴某的运输要求通常、合理,其应当享有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市轨交公司通过涉诉票务规则排除或限制吴某在承担合理运输费用义务基础上享受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于消费者而言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此,吴某请求确认涉诉票务规则无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经法院组织调解,市轨交公司最终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施行。
法官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吴某需乘坐的地铁区间仅需2元票价,在其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其乘坐区间票价的情况下,市轨交公司通过制定涉诉票务规则拒绝吴某的合理运输要求,明显违背了前述法律规定,损害了吴某享受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
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助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慎重制定票务规则、提升公共运输服务质量,维护了吴某乃至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
专家点评(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本案的处理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无疑是积极与正面的。
本案的意义与价值更在于,公共服务部门与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与要求,特别是依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梳理与反思既有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尊重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指导,改变管理者本位的观念与做法,真正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对于提起此类诉讼以维护广大公众利益的消费者,全社会应当给予广泛的支持与鼓励。
而人民法院的依法、公正裁判,无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二:销售者对汽车配件存在欺诈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汽车决策时,应当按照车辆全款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案情:2017年7月12日,原告唐海宏(乙方)与被告宝华公司(甲方)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售车型为2016款福睿斯1.5自动时尚型轿车一辆。
2017年8月27日,涉案车辆在泰兴市珊瑚镇发生事故受损,在修理过程中,唐海宏发现该车之前曾经修理过,遂委托靖江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后保险杠进行拆解,发现涉案车辆的前后保险杠均存在维修过的痕迹,遂与宝华公司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唐海宏因生活所需向被告宝华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其购买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宝华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在向唐海宏交付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将符合约定的新车交付给唐海宏,宝华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明确具体的将涉案车辆已经经过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宝华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原告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明显侵犯了唐海宏的知情权。
本案中,宝华公司应当明知其隐瞒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会让唐海宏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应当认定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故判决宝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海宏三倍购车款共计270000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原告因生活所需向被告宝华公司购买涉案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其购买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关注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因此,一方的欺诈行为尽管仅涉及商品的某些部分,但如果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观念,这种部分的欺诈足以影响其对商品整体的购买决策时,则应当对商品的整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是指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宝华公司应当明知其隐瞒涉案车辆的保险杠曾经被修理过的真实情况会让原告陷入(按照新车购买涉案车辆)的错误认识,但其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应当认定被告宝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宝华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即2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专家点评(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本案的处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发布的第17号指导案例即“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涉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欺诈与隐瞒信息范围的关系所存在的分歧。
以汽车销售领域为例,经营者隐瞒了汽车的交易信息、微小维修信息等是否构成欺诈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与裁判。
此类问题的判断标准应当尊重社会生活的真实状态,考察法律规定的条文与精神。
一方面,消法第55条第1款所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欺诈行为。
此类被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经营者有义务告知的内容,则取决于其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或者交易条件是否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判断某类信息是否应当告知消费者,既不能以经营者的单方设定(或者行业协会的单方规则)为标准,也不能以个别消费者的任意解释为准,而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即所谓的标准人)的正常理解、认识与要求为准,即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相关信息的合理期待。
判断的关键在于当消费者事后得知该隐瞒的信息,是否会产生被欺骗的感受。
消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欺诈应当包括所有能够影响交易决策或交易条件的信息。
此类重要信息,应当属于经营者有义务告知的内容,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被认定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三: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保价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保价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案情: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
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
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
法院认为,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虽然运单背面契约条款载明了未保价的货物赔偿限额为500元,但本案中尤某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建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尤某提示过保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