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问题讲解
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一、 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概述在交通事故中,对于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和探讨这一问题。
二、相关法规解读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对于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当特别考虑其芳龄、职业特点等因素。
具体来说,根据《关于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其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三、误工费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在确定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退休前工资水平。
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还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包括伤残程度、康复情况等。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比较客观地确定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四、对于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确定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项复杂而且需要细致斟酌的工作。
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往往在事故后康复较慢,身体状况较差,因此其误工费赔偿标准应当更加注重其实际情况。
应当充分考虑其退休前的工资水平,以及其因事故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给予合理的赔偿。
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个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确定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且需要细致斟酌的问题。
需要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退休前工资水平、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身体状况等多个因素,给予合理的赔偿。
我个人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六十岁工伤赔偿标准
六十岁工伤赔偿标准咱中国人常说,活到老学到老。
这工伤赔偿标准啊,咱也得弄清楚不是?特别是咱六十岁的人啦。
你说这六十岁,本该是享清福的时候,要是不小心遇上工伤,那可真够闹心的呀!但咱不怕,咱得知道自己有啥权益,能得到啥赔偿。
这赔偿标准啊,就好比咱去市场买菜。
不同的菜有不同的价格,这工伤赔偿也有不同的类目和标准呢。
比如说医疗费,那就是给咱治伤的钱,可不能少了咱的。
还有误工费,咱本来能挣钱呢,这下受伤干不了活,这损失不得补上呀!再就是护理费,要是伤得重了,得有人照顾吧,这费用也得算进去。
咱六十岁的人,身体可不像年轻人恢复得那么快呀!这恢复的时间长了,赔偿是不是也得相应多一些呢?这不是应该的嘛!要是伤得重,影响以后生活了,那伤残补助金可得给够了呀!咱后半辈子还得生活呢。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不小心在工作中受了伤,结果赔偿不合理,那多憋屈呀!咱不能让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
就像家里的东西坏了,咱得找合适的零件修好它,这工伤赔偿就是咱受伤后的“修复零件”呀!咱也别嫌麻烦,多了解了解,心里有底。
要是真遇上了,咱也能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该得的。
别到时候人家说啥就是啥,咱得有自己的主意。
这又不是小事,关乎咱的切身利益呢!而且啊,这社会是讲道理的地方。
咱有理有据,还怕争取不到应得的赔偿吗?这就跟咱过日子一样,该是咱的就是咱的,不能含糊。
咱都辛苦一辈子了,可不能在这上面吃亏呀!咱六十岁的人了,经历的事也多了,啥大风大浪没见过。
这工伤赔偿标准咱一定得搞清楚,为自己也为家人。
别觉得这是小事就不在乎,真到用时就知道重要了。
总之啊,咱六十岁了也不能大意,工伤赔偿标准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得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让自己受伤后也能安心养伤,不用为钱发愁。
咱可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咱得为自己争取最好的!这是咱应得的,不是吗?。
60岁以上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60岁以上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车祸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和经济损失。
对于60岁以上的受害者来说,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60岁以上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受伤程度:车祸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决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
根据受害者的医疗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以确定伤情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伤势越重,赔偿金额越高。
2.工作状况:受害者的工作状况也是决定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受害者是一名劳动者,每天的工资可能比较低,赔偿金额相应会较低。
而如果受害者是一名高收入的专业人士或者企业高管,每天的工资可能较高,赔偿金额相应会较高。
3.出勤情况:受害者的出勤情况也会影响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如果受害者是全职工作,每天都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那么由于车祸而误工的时间越长,赔偿金额也会越高。
如果受害者是兼职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较短,赔偿金额相对较低。
4.年龄:受害者的年龄也会对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年龄越大,身体恢复的时间越长,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5.社会地位:受害者的社会地位也会对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一名退休的社会名流由于车祸影响不能参加一场重要的活动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获得比普通受害者更高的赔偿金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受害者在申请车祸误工费赔偿时,需要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影响工作能力的证明、工资证明等。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的受伤程度、工作状况、出勤情况、年龄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来确定的。
60岁以上的受害者在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并在需要时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问题讲解
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问题讲解第一篇:60岁以上老人误工费问题讲解农村60岁以上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误工费?发布日期:2013-06-28作者:宋乾罡律师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要点提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2008年9月12日)【案情】原告:黄金定。
被告:张红军。
2008年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黄沟村农民黄金定(71岁)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出卖时,在距离县城不到3公里的312国道上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金定和摩托车驾驶人张红军共同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县交警队认定,张红军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金定入住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颢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需住院治疗。
2008年7月18日,黄金定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张红军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张红军赔偿其医疗费6753.15元,误工费53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5853.15元。
黄金定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张红军辩称:黄金定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
退休人员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计算
退休人员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计算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纪是65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人们的平均寿命的提高。
65岁的退休人员仍然有重返岗位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那么误工费是怎样计算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退休人员误工费的计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退休人员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而搁误工作致使受害人减少了收入,因此要求致害人支付该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
如果工资低于3500或者是虽高于3500,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可以争取按照35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是怎么样的?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返聘人员一旦发生工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的伤害,雇佣单位(聘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必要的交通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三、的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问:今年初,我村一位65岁的老人谢某在骑摩托车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住了28天的院,花去医药费10000多元,并造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货车也投了保。
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老人家已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拒绝赔付误工费。
请问,保险公司不赔误工费有法律依据吗?超过60岁的老人受伤到底能不能要求赔偿误工损失?
于都谢某辉
答: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
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
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
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
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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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有的人可能年龄比较大了可能也会外面进行工作,比方说去工地上班,工人一般是比较危险的一个行业,所以包工头要给工人购买保险,但往往也存在很多不合法的情况。
那么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下面就有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应按雇佣关系要求雇主赔偿。
年满六十八周岁的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在工地工作的,与所在单位间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如果因此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雇主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在赔偿的时候,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则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工地摔伤如何赔偿工地做事摔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具体能够申请到多少的工伤赔偿数额要看伤者的伤残程度的情况。
伤残程度分为十级,等级越高,程度越深,赔偿的数额就会越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赔偿一般都会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停工期间的工资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工地受伤找什么部门处理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所在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性正部门申请工伤的鉴定。
如果单位在正常期限内没有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发生事故后的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吗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对于交通事故中遭受了一定损失的受害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5岁老人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旦受伤,那么除了医疗费用和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由于伤病原因未能从事原有的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它是在事故受害人受到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后,在恢复或半恢复工作能力前产生的收入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包括老人,一旦发生了伤害事故,期间无法正常工作,保险公司会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工资、工作性质、工龄等因素来计算误工费。
65岁老人主张误工费存在的必要性:首先,65岁老人之所以遭受交通事故受伤,是因为他们仍在从事着工作。
尽管他们已经年过花甲、退休,但很多老人还在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工作或兼职工作,以此来增加一定的收入。
因此,在受伤后,他们需要通过主张误工费来弥补因无法从事原有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样才能摆脱贫困和困境,维护生活。
其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往往不仅是直接的医疗及抚慰金,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时间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失去劳动收入必然会影响老人正常生活的品质和质量。
因此,通过规定误工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让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并重返工作岗位。
最后,老年人遭受受伤事故后,失去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收入的减少,从而可能导致家庭生活的质量下降。
主张误工费可以为家庭经济贡献一定的资金,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65岁老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和处理。
在针对老年人主张误工费时,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工作性质、工龄等因素来计算误工费用,并且要结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的生活实际进行权衡和判断。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交通教育,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改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老年人摆脱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提供更多的保障。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实际对于退休工人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纠纷,大多数的时候法院也是主张劳务关系的,可是现在很多人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了以后,虽然在原单位正式退休了,但是自己的身体和精力等各方面都觉得还是想在到外面打点零工,这样一来就导致了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问题也成了很多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一、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
主要理由是: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
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
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
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6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60周岁以上老年人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
而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方身体受伤后,误工费是必赔的项目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而达到上述年龄,劳动者一般都要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工作。
即便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仍会有许多老年人迫于经济压力等原因仍然需要继续工作。
如果是未满60周岁的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赔偿误工费没什么争议。
如果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后,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担误工费的损失呢?案例简介2019年6月,张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将64周岁的行人冯某撞倒,造成冯某多处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冯某送到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
冯某出院后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将冯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8万元。
其中双方对是否应赔偿误工费争议较大。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不应赔偿冯某的误工费。
理由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因此,男年满60周岁已是法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即其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本案中冯某已经年满64周岁,且已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故对冯某的误工费主张不应赔偿。
冯某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冯某虽然已年满64周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来源,故对冯某的误工费主张应予以支持。
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1. 何为交强险交强险是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车主必须购买的一项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
交强险主要承担的是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同时也包括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赔偿。
2. 误工费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被保险人如果因伤势严重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的误工,依法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于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应当支付误工赔偿金。
此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申请,但一般都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以及工伤鉴定等材料。
3. 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误工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以及丧失的劳动力精神损失程度进行计算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
随着芳龄的增长和劳动力的丧失,误工费的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这一点在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往往承担着家庭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一旦因交通事故造成误工,将会对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交通事故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尤其是对于6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来说。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误工,不但给个人的身体和经济带来了双重打击,同时也会对家庭造成影响。
交强险对于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需要更加人性化和灵活,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总结回顾交强险60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一项重要的保险条款,对于保障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申请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以及工伤鉴定等材料,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以及丧失的劳动力精神损失程度进行计算误工费的数额。
我希望未来交强险能够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对60岁以上被保险人误工费赔偿标准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60岁以上的人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见。
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
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要点提示】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
【案件索引】(2011)城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
【主要案情】【审判情况】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
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该险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柳某、沙某二人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柳某承担本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沙某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1、沙某治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鉴定费,共计5.2万余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3.6万余元;下余1.6万余元,由被告柳某、丁某赔偿70%,其余30%由沙某自己承担。
2、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原告沙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
宣判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2012年5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为69岁,但系家庭主要劳力,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一审适当判处每天40元误工费是适当的,判决驳回其这一上诉理由。
【案件评析】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沙某作为69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
而原告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笔者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
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
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要点提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其中很多伤者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老人没有退休工资,大部分都从事劳动。
对六十周岁的老人如何计算误工费,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此类案件诉至法院,造成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甚大。
究其原因是法院在认定农村六旬老人的劳动能力问题上存在分岐,其实质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法定退休年龄的价值导向问题。
如何理解与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是本案价值所在。
[基本案情]原告何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
被告桂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
2012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桂某驾驶货车从从道县蚣坝镇方向往道县四马桥镇方向行驶,行至后江桥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何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何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桂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此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在交通事故前原告在家里务农。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康复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1 339.32元。
[分歧意见]如何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是此案争议的焦点,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退休年龄的界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达到上述年龄一般都办理退休手续,不再工作。
从法律上讲退休后已丧失了劳动能力。
本案中原告何某现年已经超过60周岁,应推断为无劳动能力,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超过60岁怎么算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超过60岁怎么算误工费吗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按照流程进行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而因交通事故误工是会拥有误工费这一赔偿项目的。
我今天和大家聊聊,特殊群体中的提问——交通事故超过60岁怎么算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超过60岁怎么算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中60岁以上老人是有误工费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车祸误工费如何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三、误工费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受损害时误工费如何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受损害时误工费如何认定案情2016年4月10日13时20分,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东行驶,行至某小区门口时,车辆前部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发生接触,造成李某某严重受伤。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和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合理损失:医疗费5239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419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825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5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432097.11元;由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张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并判令由张某某与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结果认可,同意对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李某某左膝关节置换术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承担李某某左膝关节置换术相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因左膝关节置换术发生的交通费;李某某发生事故时超过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同意给付误工费。
张某某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分歧本案关于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损失的问题,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退休金,因而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对其误工费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的认定与赔偿和受害人的年龄无关,原告李某某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在,因而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64岁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是否存在
64岁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是否存在64周岁发生交通事故有误工费是存在的,如果60周岁仍在工作台,确实存在误工损失的话,是可以要求支付误工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4岁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是否存在可以主张误工费。
如果64周岁仍在工作台,确实存在误工损失的话,是可以要求支付误工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六十岁以上工伤怎么赔
六十岁以上工伤怎么赔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工伤职工,工伤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六十岁以上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与其他年龄段的工伤职工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工伤职工,他们在工伤赔偿方面享有与其他年龄段工伤职工同等的权利。
无论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还是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都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一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六十岁以上工伤职工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赔偿待遇。
其次,针对六十岁以上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职工身体素质普遍较弱,康复过程可能相对较长,因此在工伤赔偿中,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照顾。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六十岁以上工伤职工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抚慰金,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度过康复期。
此外,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工伤职工,赔偿程序也需要更加人性化和贴心。
在办理工伤赔偿时,相关部门应当更加注重与职工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同时,应当加强对六十岁以上工伤职工的康复关怀,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康复服务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工伤职工,工伤赔偿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更加人性化地对待这一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每一位工伤职工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在处理六十岁以上工伤赔偿问题时,我们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人文的原则,为每一位工伤职工提供应有的赔偿和关怀,让他们在工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安排,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六十岁以上的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享受应有的尊严和权益。
退休后工伤有误工费吗
退休后工伤有误工费吗退休后工伤是否能够享受误工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退休后工伤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继续享受误工费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退休后工伤是否有资格获得误工费。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如果经鉴定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误工费。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即使是在退休后发生的工伤,仍然可以获得误工费的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误工费的待遇。
而退休后发生的工伤,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致残,同样可以享受误工费的补偿。
这也意味着,即使是退休后发生的工伤,只要符合工伤致残的条件,仍然有资格获得误工费的支持。
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误工费。
这也为退休后工伤的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他们能够在发生工伤后继续获得误工费的支持。
综上所述,退休后工伤是可以享受误工费的。
无论是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还是因工致残,或者是退休人员因工致残,都有资格获得误工费的支持。
因此,对于退休后工伤的人员来说,他们仍然可以依法获得误工费的补偿,以应对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之,退休后工伤是否有资格获得误工费,是一个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后工伤是可以享受误工费的。
这为退休后工伤的人员提供了法律支持,使他们能够在发生工伤后继续获得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这一群体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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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60岁以上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无误工费?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宋乾罡律师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要点提示】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2008年9月12日)【案情】原告:黄金定。
被告:张红军。
2008年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黄沟村农民黄金定(71岁)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出卖时,在距离县城不到3公里的312国道上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金定和摩托车驾驶人张红军共同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县交警队认定,张红军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金定入住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颢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需住院治疗。
2008年7月18日,黄金定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张红军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张红军赔偿其医疗费6753.15元,误工费53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5853.15元。
黄金定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张红军辩称:黄金定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
而黄金定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判】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
本案中,张红军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黄金定发生相撞后,造成黄金定右颢骨骨折、右颖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和自己也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该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军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定无责任。
因此,黄金定要求张红军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产生予以确定。
张红军辩称黄金定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的主张,因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黄金定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
同时,黄金定系农村承包经营的种植、卖菜专业户,属于有固定收入的人。
因此,被告张红军的上述辩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张红军赔偿黄金定的范围包括医疗费6753. 15元,误工费4300元(50元× 86天),护理费946元(3851. 60 ÷ 365天× 86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10元×86天),营养费860元(10元×86天)。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红军赔偿黄金定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3719. 15元(含张红军已付的15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确定义务张红军已全部执行完毕。
【评析】本案中,黄金定请求的误工费缘何应得到支持?第一,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关于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现阶段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生活来源丧失说三种学说,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
其与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该说对残疾者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所依据的,并不是伤害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其与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二是该说确定受害人劳动能力的赔偿,基本上不考虑受害人受害之前的体能、技能、教育状态等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并以此确定所丧失劳动能力的价值指标,这样,该说和劳动能力丧失所依据的标准也没有任何关系。
也就是说,生活来源丧失说理论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
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
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亦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
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
因此,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不但得到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称,中国目前人均寿命男71岁,女74岁。
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指出,目前,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1. 8岁,到2010年将达到72.5岁。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中把"60岁"作为赔偿年龄的上限,不仅越来越不符合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 8岁的实际,而且也不利于损害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
由此又说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也应当予以迟延。
因此,本案中,既然黄金定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
60岁以上是否误工费?作者:宋晓琼时间:2011-11-08 浏览量1766 评论 0 20【案情】:2010年6月29日,驾驶着自行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的姜某(69岁)与驾驶着小轿车自东向西行驶的冯某相撞,姜某跌倒受伤,自行车损毁。
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冯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不负责任。
姜某因该交通事故先后花去治疗费、修理自行车等近千元。
姜某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分歧】:对于姜某要求冯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等费用双方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是否存在误工费,双方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也就是说,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误工费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本案中姜某已年近七旬,已超出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姜某年近七旬,但是仍然继续承包耕种承包地,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交通事故的发生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且客观上姜某住院治疗十几天,确实造成了其误工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姜某要求给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再结合中国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
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本案中姜某虽年近七旬,但平时仍能从事体力劳动,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并未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姜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冯某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