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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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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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带头人队伍和专业团队,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项计划”“五大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支队伍”培养计划,是学校结合发展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高教师学历和职称层次、提高教师服务社会能力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重点,实施的专业带头人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计划。

第二条学校的“三支队伍”人才分为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三个层次。其中:

领军人才,指具有接近或达到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能够带领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群核心专业学科进入国内先进水平行列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群可设置1名领军人才。

专业带头人,指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准确把握专业技术发展方向、能带领专业教学团队开展专业建设和生产技术服务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可设置1名专业带头人。

骨干教师,指能协助专业带头人进行工学结合专业建设,主持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精品课程建设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的专门人才。每个专业可设置2-3名骨干教师。

第三条“三支队伍”人才培养对象每两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确定资格者由学校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限为2年。到期按照遴选条件重新培养或认定。

第二章遴选条件

第四条领军人才遴选认定条件:

1. 基础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学校师生的普遍认可;

(3)具有博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或横向课题2项且累计到账资金50万元以上;

(3)取得自治区科技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2项与所在专业学科发展方向相符的发明专利或发明成果并具有推广使用的社会证明;

(4)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2篇;

(5)出版学术专著2部。

第五条校内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能正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对专业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具有本专业领域内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能力;

(3)具有硕士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高校讲师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讲过本专业2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校级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或国家、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建设;

(3)主持1项国家、自治区级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10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其中SCI、EI、SSCI、ISSHP学术论文1篇;

(5)出版本专业教材或专著1部。

第六条校外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本专业地州级科技进步奖,或者具有本专业技术研发的成果或技术专利;

2. 校企合作课题的企业负责人,课题到帐资金10万元;

3. 能够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年在校工作时期不少于30天。

第七条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1. 基本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本专业领域内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独立从事专业教学的能力;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近三年内取得以下业绩:

(1)主讲过本专业1门及以上骨干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2)主持国家、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

(3)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或1项横向课题且累计到账资金2万元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领军人才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外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3-5万元/人;

3.享受学校领军人才奖励津贴3000元/月;

4.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高级别学术会议1次;

5. 所在院系为其配备工作室1间。

第九条校外兼职教师或引进人才被遴选为学校领军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学校给予不低于120平米的周转房一套;

2. 学校给予专项科研费50万元,用于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

3. 学校给予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建设资金50—100万元/年;

4. 享受乌鲁木齐市人才引进有关政策。

第十条校内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科研费3万元/人;

2.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半年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2-3万元;

3.享受学校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元/月;

4.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5.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优先支持其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研发;

第十一条校外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 学校提供赴国内参加本专业学术研讨会议1次,支持资金1万元;

2. 享受专业带头人奖励津贴1000元/月。

第十二条骨干教师在聘期内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赴国内访学三个月或提升学历经费支持1万元;

2.享受学校骨干教师奖励津贴500元/月;

3. 所在院系每年资助其参加学术会议1次;

4.学校优先安排其到企业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条遴选:凡申报学校“三支队伍”人才的教师,须由本人先写出申请(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教学情况、科研成果和未来工作计划等内容),填写《乌鲁木齐职业大学“三支队伍”人才申报表》,报所在学院评审。

第十四条学院(系、部)评审推荐。学院(系、部)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遴选推荐的人员名单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学校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遴选推荐人员进行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校长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确定为学校“三支队伍”人才培养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共同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报学校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督促培养计划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及时制定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或在年度检查评估中发现逾期半年仍未按培养计划实施的,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科研处协商后可提出停止或暂缓培养建议,报校长批准后取消或暂停其资格和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三支队伍”人才聘任资格和相应待遇: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

2. 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3.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者;

4.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5. 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认定,有不宜再做领军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其它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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