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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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豫政办[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省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按照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根据省政府令第59号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切实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3•【文号】办资源〔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7〕3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我部组织实施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2-2014年),基本建成重要取用水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大江大河省界断面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监控管理三级信息平台,初步形成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为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切实保障各类国控监测点和各级信息平台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管理,完成运行维护各项任务1.严格按照《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水环境监测规范》《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对在线采集和传输设备、巡测设备、实验室分析设备等硬件设施,要做好日常监控和定期巡检、信道维持和备品备件、故障维修和校正率定等,保障监测计量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安全。

3.对信息接收和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硬件设施及商业软件、综合数据库、业务应用系统等软件设施,要做好故障维修、系统升级、安全管理、数据备份、数据核查等,保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业务系统正常应用,切实发挥水资源业务支撑作用。

二、抓好落实,确保运行维护资金到位1.流域管理机构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

2.各有关单位应参照行业定额标准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申报审批等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鄂府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7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0日鄂尔多斯市加强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有效破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不足,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挖各行业节水潜力,全面开展深度节水控水,推动全市各行业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以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布局,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全力保障全市“三个四”工作任务用水需求,为打好荒漠化综合防治黄河“几字弯”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水支撑。

(二)基本原则1.以水定需、量水而行。

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把节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条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5•【字号】菏政办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4〕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是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筹集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足额征收。

二、加强规划,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依法办事,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大局出发,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逐步建立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再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体系,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

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字号】淄政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06〕76号)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我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下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市属严重缺水城市,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水资源紧缺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前一阶段,市政府组织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取用排水情况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中心城区用水现状以及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中心城区在供水市场秩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用水水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违法取水、用水、排水及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目标、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要加大水资源管理工作力度,把取水、用水、排水、节水等行为依法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

市水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中心城区的取用排水行为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用水计量和计划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信政文[2011]200号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的通知
(信政文〔2011〕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降水较常年平均水平偏少近四成。

南湾水库作为信阳市唯一的城市供水水源,蓄水较往年偏少六成。

若今冬明春持续少雨,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将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威胁到信阳市城市生活用水。

鉴于目前南湾水库蓄水量小,供水用水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为工业、农业、生态环境提供可靠的水源,亟需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和调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南湾水库水资源管理。

直接从南湾水库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
资源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南湾水库取水的,依法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取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湾水库库区水质状况的监测工作。

发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或者发现水质变化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树立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135号令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标准、征收、上缴三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里公布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征收标准。

要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系统收缴水资源费,严禁系统外执收执缴。

欠缴2003、2004年度省级水资源费上缴任务的,要尽快制定出补缴方案,2005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补缴到省财政专户。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缴水资源费,并按分成比例及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对未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要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征收标准不到位、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不使用“票款分离”系统、未完成年度上缴任务以及不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水资源[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确立了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及节约用水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把《水法》规定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以实施取水许可为重点,全面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深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水权管理、水量管理、水质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前,要严格按照我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取水许可的年度审验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换发证和核定水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年度审验中要对各地(市)已批准的取水许可总水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批准水量已超过行政区域分水指标或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要坚决核减取水量,不再审批新增取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豫政〔2017〕44号)以及《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7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一、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在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布局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城镇新区规划和涉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前,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业主单位未报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者报送未通过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禁新增开采地下水。

确需开采的,需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采地下水;其他地区需要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等特殊需求外,其他一律禁止开采。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3.31•【文号】水资源[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3]1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面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部。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电话:(010)63202908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现就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下水开发利用形势(一)地下水是我国北方地区及许多城市的重要供水水源,也是维系区域生态环境的要素。

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开始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下水开采量以近每十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

到上世纪末,年开采量已超过1000亿立方米。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由于对地下水资源的有限性认识不足,在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的地下水超采问题也随之凸现。

从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区为中心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数量已从56个发展到164个;超采区面积从8.7万平方公里扩展到18万平方公里,超采量逐年增加,2000年的超采量已近百亿立方米,累计超采量逾1000亿立方米。

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水资管〔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我部决定自2020年5月—2021年12月,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0年5月9日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在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摸清全国取水口现状,掌握已知取水口和未登记取水口的数量、取水口的合规性和取水口的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为管住用水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行动原则(一)全面核查,依法整治。

全面核查登记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及监测计量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依规取水、计量取水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增强管住用水的能力。

(二)统一部署,协作推进。

水利部加强统一领导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跟踪督促检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9•【文号】国土资发[2002]414号•【施行日期】200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热水、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对地热(含地热水,下同)、矿泉水的管理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职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种手续、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商业经营企事业单位的宣传,依法做好开采地热、矿泉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52、150、240、241号令),以及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和《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的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

因此,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及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整。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浙水保[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12〕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和加强入河排污口论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节水“三同时”管理1、开展目的。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促进项目制订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

2、技术要求。

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一章中关于“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应增加“节水设施建设方案”章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采取的节水措施等情况的论述,并根据节水潜力和生产工艺状况,提出节水设施建设方案。

3、审查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加强对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可行性、有效性的审查。

4、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建成后提出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取水设施进行验收时,一并对项目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有关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验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1•【字号】苏政发[1996]74号•【施行日期】199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96〕74号1996年6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苏锡常地区长期过量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目前已形成约5500平方公里的降落漏斗。

在严重超量开采区,水位下降速率大于3米/年,部分地方已进入疏干开采阶段。

苏、锡、常三市累计沉降大于600毫米的面积分别达到80.4、60.0、43.0平方公里,累计最大沉降量大于1米。

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桥梁净空减少,城市地下管线和建设物遭到损坏,房屋严重开裂,对沪宁铁路和新建的宁沪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构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持地下水资源的自然平衡,控制地面下沉,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对苏锡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地下水必须实行计划开采省地矿厅负责地下水的勘查、评价,根据开采动态与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

省水利厅根据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会同省建委、地矿厅作出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严格执行。

市、县政府要组织水利、城建、地矿部门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制定市、县地下水开采方案,调整开采井布局和开采层位,根据各自的分工抓好落实工作,在每年取水高峰期要进行地下水开采抽查。

二、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各市、县要依据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地区、层位、时间三集中开采方法,将开采量压缩在计划可开采总量内。

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严重超采区取水。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3.23•【文号】水资源[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审查建设兵团水利局,各资质单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5号令)实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依据。

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1、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全面推进和深化水资源论证工作。

2、加大对区域和流域水资源、水生态影响较大的水利、水电、煤炭等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力度,促进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的水资源论证,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并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3、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审批制度。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及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的已建、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坚决制止因无序开发而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和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现象的发生,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办公室通知关于加强办公室用水管理的通知

办公室通知关于加强办公室用水管理的通知

办公室通知关于加强办公室用水管理的通知办公室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近期经办公室相关人员调查发现,办公室的用水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办公室对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我们引起大家对加强办公室用水管理的重要性。

一、关于用水量控制和节约1. 合理控制用水量请大家在使用水龙头时,确保不出现漏水现象。

及时排查办公室中存在的水龙头、水管等损坏或漏水情况,并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节约用水请大家节约用水,避免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浪费水资源。

使用洗手间时,请控制冲水量,合理使用厕纸和洗手液,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冲洗器和马桶等设施,使用时要确保正常工作,不得有漏水现象。

二、关于办公室用水区域的管理1. 清洗用具管理请大家使用水杯和其他用具后,自行清洗并妥善摆放桌面上的水杯等物品。

离开办公室时,应确保使用的水杯干净整齐地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得随意乱扔。

2. 饮水机使用对于办公室的饮水机,使用时请确保按压按钮时不出现滴水或漏水的现象。

若发现饮水机存在故障或有滴漏情况,请立即向相关人员进行报修,不得私自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关于与外部人员的合作1. 外来人员用水对于来访的客户或其他外部人员,我们应当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并鼓励他们在办公室用水时节约合理使用。

在会议、培训等活动结束时,请及时检查使用过的会议室或讲堂等场所,确保没有使用过的水杯等物品恢复到干净整齐的状态。

2. 水源保护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水资源,我们应该提倡社会公众应尽可能地使用自来水而非瓶装水。

在公司活动中,我们也应鼓励员工们自备水杯,随时随地饮用自来水,减少使用一次性饮水杯的数量。

四、关于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加强对办公室用水管理的普及和宣传,我们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教育和提醒:1. 制作海报和标语在办公室显眼的位置,制作宣传海报和标语,通过图片和简洁明了的文字,提醒员工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并传达用水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2. 发送通知通过办公室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发送关于用水管理的通知,详细介绍用水政策,并强调员工应该积极参与和支持用水节约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抗大旱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抗大旱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抗大旱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1•【字号】潮府办[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抗大旱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潮府办〔200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去冬以来,我市降雨偏少,江河水位下降,山塘水库蓄水锐减。

从去年10月至今年1月18日,我市降雨量仅为20.6毫米,比多年同期平均降雨量减少85.3%;韩江水位连创历史新低,1月20日,水位降至5.60米,为历史最低水位;全市山塘水库现存水量19405万立方米,比多年同期平均值减少27.8%,且部分小水库山塘出现干涸现象。

根据预报,我市近期的气候仍是相对少雨期,旱情可能持续下去,春季的生产生活用水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充分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打好今年的抗旱攻坚战。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抗旱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落实好,层层落实抗旱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全力做好今年的抗旱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水利部门要切实落实抗旱责任制。

对因领导不力、工作马虎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加强协调,合理用水,确保水源供给。

目前,部分地区的旱情已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生产,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摸清所辖区内水资源的确切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用水和需水趋势进行科学预测。

尤其是对今年5月底之前的用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保证水源供给。

供水部门要制订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正常供应。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发96号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发96号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地发96号一九九二年五月七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地矿部关于“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与水资源管理,认真管好地下水资源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含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局(厅),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本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从掌握地下水动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好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定期对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普查勘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

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规划的审定。

代表国家维护地下水资源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颁发勘查许可证;负责地下水勘查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地下水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集中开采地下水水源地的勘探报告和储量,必须报全国或省(区、市)的矿产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已登记的勘查项目的勘查成果资料要依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进行汇交。

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单位实行资格审定认证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第14号令规定办理。

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的通知为了加强对用水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过慎重研究和讨论,决定对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水资源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每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水资源的紧张局势日益突出。

我国水资源的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计划用水进行严格管理。

二、制度调整1. 调整计划用水的审批程序。

未来对计划用水将严格审核,对涉及重要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重要农田灌溉等特殊区域的计划用水项目将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核。

2. 提高计划用水的标准。

未来对计划用水的指标和标准将进行调整,提高其利用效率和节水指标,对亏欠水资源的行业和企业将会进行限制。

3. 加强对计划用水的监测和考核。

未来将建立起更为严格的计划用水监测和考核体系,对使用水资源不当的单位和个人将加大惩罚力度。

三、执行期限该调整和完善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各单位需要按照新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计划用水的管理和申请,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相关要求1. 各地水务部门需要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计划用水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用水合理、效率高。

2. 各相关单位和企业需严格遵守新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水资源,切实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行动,积极参与节水工作。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

五、总结水资源是珍贵的资源,我们要树立节约用水的理念,积极参与到节约用水的工作中来。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目标。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新的管理制度,为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以上内容供参考,实际通知内容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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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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