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投资咨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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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 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 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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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 告。 第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 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违法违规行为 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关部门 ,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 下列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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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 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 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 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 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10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规精讲10

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二节证券投资咨询规范【大纲要求】一、证券投资咨询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关系(一)相关概念【注意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注意2】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二)基本关系1.区别2.联系●服务流程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

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制度规范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证券研究支持。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一)基本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审慎原则【注意】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信息来源】1.机构(政府、协会、交易所等)发布相关信息;2.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主动发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调研)【事前审批】(三)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 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 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规定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往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21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适应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附件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93年4月9日证委发〔1993〕18号)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1998年8月12日证监期字〔1998〕15号)三、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8〕19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证监〔1998〕57号)五、关于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5月4日证监市场字〔1999〕21号)六、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七、关于不得限制中介机构跨地区执行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证监会计字〔1999〕60号)八、第6号规范问答——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九、关于转发《关于明确认定、查处、取缔非法集资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4月22日证监办发〔2005〕15号)十、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十一、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19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证监期货字〔2007〕376号)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4月25日证监会公告〔2008〕18号)十四、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2010年11月18日证监会公告〔2010〕31号)十五、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证监发〔2013〕61号)十六、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5年9月8日证监会公告〔2015〕23号)十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11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15〕26号)十八、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2016年12月22日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正)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如申请文件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转让双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应当保证拟转让的股份为依法取得、有权处分的资产,并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转让双方对因协议转让引发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依据《暂行规则》以及本指引等相关规定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确认意见。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一)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二)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股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三)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本所提出确认申请。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卫某某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卫某某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卫某某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未按照客观谨慎、忠实客户原则履行义务,存在未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欺诈投资者行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投资者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正文卫某某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1.案情简介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

2020年7月,原告卫某某通过“今日头条”广告推荐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

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某某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某某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长元、王军勇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某某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某某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某某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某某翻倍收益,最终卫某某亏损573397.57元。

卫某某向深圳证监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某某368000元、5800元。

2021年3月11日,深圳证监局在向卫某某的书面答复中认为,中方信富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

卫某某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卫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卫某某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某某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2020修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港股通下内地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关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股通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下列活动,适用本规定:(一)经香港机构授权,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称港股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称港股投资顾问服务)。

本规定所称港股通股票,是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规定的港股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但最近3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第四条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安排证券分析师、合规管理人员对港股研究报告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在港股研究报告上署名的香港机构人员已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二)香港机构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程序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三)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四)除对港股通股票进行行业可比分析的需要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港股研究报告不得就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证券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加大对以“荐股软件”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二、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2020年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汇编卷

2020年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汇编卷

2020年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真题汇编卷第1题选择题(每题0.5分,共40题,共2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属于无形资产的是()。

A.厂房B.存货C.机器设备D.商标权〖答案〗:D〖解析〗常识题。

考察资产的分类。

A、B、C都属于有形资产。

2.根据《证券法》,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A.财务顾问B.证券资产管理业务C.证券投资顾问业务D.证券研究〖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因此,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3.关于客户风险特征矩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综合了两方面的因素,即风险能力和损失容忍度B.其投资工具主要是货币、债券、股票C.风险矩阵根据将两方面因素的评级,共产生16种可能的投资建议D.其中风险能力因素被划分为低能力、中低能力、中高能力、高能力4个类别〖答案〗:B〖解析〗客户风险特征矩阵综合了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受态度两方面的因素,A错误;风险能力因素被划分为低能力、中低能力、中能力、中高能力、高能力5个类别,风险态度被划分为低态度、中低态度、中态度、中高态度、高态度5个类别,D错误;结合风险能力和风险态度两个方面的数据,共产生25种可能的投资建议,C错误。

4.执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连续()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A.3年B.4年C.2年D.1年〖答案〗:A〖解析〗取得证券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5.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的一种基本形式。

A.经纪业务B.财富管理业务C.资产管理业务D.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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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投资咨询协议
解析: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中国证监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方面具有专业优势。

2.乙方系个人投资者,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简单过滤器规则是以某一时点的股价作为参考基准,预先设定一个股价上涨或下跌的百分比作为买入和卖出股票的标准。

第一条服务范围
甲方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

第二条服务提供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为_________。

第三条服务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为_________。

在( )中,证券当前价格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仅仅以公开资料为基础的分析将不能提供任何帮助,未来的价格变化依赖于新的公开信息。

某公司的会计人员王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单位财务部门从事出纳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慢慢对出纳工作产生了厌烦情绪,上班无精打采,工作中差错不断,业务考核在部门里倒数第一。

单位要求会计人员提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他认为那是领导们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王某在甲公司的言行违背了( )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的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全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服务期约定
协议约定服务期为_________个月,自甲方向乙方开始首次操作建议时起计。

第六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仅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及基金等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上述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之用,甲方不保证据此操作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
2.甲方保证不接受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保证不与乙方就
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乙方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对于乙方的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证券投资的风险,在使用之前,乙方将对所有甲方提供的
证券投资意见及建议进行判断和核实,并独立承担据此投资的一切风险。

2.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交给甲方供甲方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
证不与甲方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

3.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进行私下交易。

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交给
甲方的雇员或委托给甲方雇员供甲方雇员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就乙
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私下约定。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半年内,不雇用或试图雇用甲方雇员。

第八条保密
1.甲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个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提供,但因政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和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
秘密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提供或许可
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将服务费缴付给甲方后生效(乙方以传真签字方式亦
有效)。

掌握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掌握中央政府债券的分类;熟悉我国国债的发行概况、我国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了解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以及我国地方政
府债券的发行情况;熟悉国库券、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实物国债、货币国债、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的概念;熟悉我国特别国债、长期建设国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的发行目的和发行情况。

第十条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及要求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2.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甲方将不向乙方退还任何费用。

3.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修订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所有关于本协议及因本协议执行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考试内容包括:化学科学特点和化学研究基本方法、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常见无机物及其应用、常见有机物及其应用、化学实验等五个方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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