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已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现将重新制定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并自2013年5月1日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招标[2007]4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 18号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
其中技术标(监理大纲)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50分,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或者中标人,综合得分第二高者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若前三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的情况,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约定是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或者是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标和商务标得分仍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按被抽到投标人的先后顺序进行1至3名排序。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开标一、开标准备工作(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二)在规定的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并点到。
二、开标程序(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二)介绍参加开标会的行政监督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九)先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十)开启商务标,在开标现场计分原件应当时、当场、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资质使用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在出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具的成果材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 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不 审查、不验收。 审查、不验收。
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1000公顷以下森林资产调查面积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调查等未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公益林10公顷以下商品林35公顷以下总面积70公顷以下非重点工程非生态敏感地段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禁止资质延续、 禁止资质延续、升级情形
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一)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涂改、倒卖、出租、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三)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因自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业务范围
丁级资质业务范围 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 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 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公顷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 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 等; 县级林业规划; ⑵县级林业规划; 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⑶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 资质有效期届满,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 60日前 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 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一)前述8项所列申请材料; 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赣住建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现就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评价体系(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企业,下同)和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并纳入我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及诚信评价体系。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资料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
二、优化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一)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实行全程网办。
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并将相关原件扫描后上传即可,不需到现场办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感谢下载载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感谢下载载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赣建建〔2015〕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收取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的通知
赣建建〔2015〕10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准入行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外省施工企业进赣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中有关外省建筑企业进入我省承揽业务“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外省进赣施工企业保证金管理规定》(赣建办文[2009]7号)中“外省施工企业进赣收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三、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建筑市场与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各地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外省进赣施工企业登记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
——结束——。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赣建设[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赣建设[2006]6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实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凡未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进入市场承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有相应注册人员签章,否则不得使用。
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各地应遵循有关规定,不得封闭、分割勘察设计市场,不得设置障碍,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阻挠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本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的监督管理鼓励水平高、技术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方式,规范其市场行为,进一步繁荣我省建筑设计创作。
(一)实行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赣年度登记制度。
2007年开始,凡拟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每年度须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年度登记的,不得进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
申请年度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赣勘察设计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主导专业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结构专业必须是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它配套专业技术骨干各不少于1人,同时应具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外省单位入赣手续
一、备案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051600052503149)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二)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工程投标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函),并填写《江西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5、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原件);6、该项目相关的法人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存复印件);7、该项目相关的进赣施工建造师证、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8、该项目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上岗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三)外省施工企业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备案告知需提供的材料1、经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备案表(核原件,存复印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1—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2—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_28194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江西省建设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初次进赣时填写,报我厅备案。
二、本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本表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不保留小数。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六、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赣保证金汇款单;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企业驻赣负责人、驻赣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项目经理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顺序装订(以上材料复印后一律使用A4型纸顺序装订,并带好全部证书原件备查)。
七、凡是没有向我厅备案的驻赣法人委托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八、《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可在《江西建设网》下载,网址:)的电子文档随以上材料同时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一、企业基本情况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企业简介三、企业在赣机构情况四、企业在赣备案使用的印签五、企业驻赣负责人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六、企业驻赣技术负责人简历七、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简历2、企业在赣的全权法人委托人最多只能有两人。
3、本页可复制加页八、企业驻赣项目经理简历注:1、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2、本页可复制加页。
九、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名单注:1.本表按岗位证书分类、分专业填写;2.本名单可复制加页。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1•【字号】洪建发[2003]25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洪建发[2003]257号2004年1月1日)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外地施工企业、招标代理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外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昌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昌必须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进赣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南昌市建委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进昌备案手续,凭南昌市建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昌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二、外地(江西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进昌可办理企业年度备案登记、凭年度备案登记卡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年度备案登记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未年检的视同未办理进昌手续论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也可办理单项工程进昌备案手续,凭市建委核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昌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三、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需二级(含二级)以上;项目经理需二级(含二级)以上。
原则上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准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四、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驻昌机构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级企业不少于2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一级企业不少于20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二级企业不少于1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五、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
江西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建设项目图审.监管一体化平台常见问题解答一、系统操作流程(一)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主要流程第一步,需要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环节完善项目信息,登记单位工程(如果之前项目信息编号不一致,也可以删除老项目信息,重新报建);已经完成全部图审业务的项目,在早期项目登记模块完成。
注意:准确选择项目所属区划,相应主管部门人员才能查看和审批该标段信息。
第二步,施工图审查。
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审图环节进行发包登记,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合同。
早期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无需上传图纸,建设单位提交图审申请时选择“早期项目报审”,审图机构确认受理后补录审图合格书信息。
勘察/设计标段的接包单位通过工程码登录“建设项目服务平台-监管一体化平台发包工程登录”,承接标段,完善标段信息。
第三步,施工和监理信息,需要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管理模块进行发包登记,主管部门(招标办)确认,如果需要公开招标,项目及标段信息会同步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工作;无需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选择承接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登录“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企业单位登录”入口完善接包信息。
第四步,施工许可办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环节,检查确认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发起施工许可办理申请。
如果看不到该责任主体单位,需要在对应发包环节中,补录发包和承包登记,详见第二、三步。
已完成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早期建设项目,可以选择“早期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在确定五方责任主体时,选择并录入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人员,完善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第五步,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环节,选择施工许可证,完善备案信息,提出竣工备案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完成备案。
(二)消防行政审查主要功能消防行政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等3个模块。
消防设计审查。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初审和终审3级审批,发放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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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七条: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条件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
(二)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与人员,包括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三)以前承接我省工程项目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违规问题。
三、备案程序
(一)初次进赣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建[2005]17号)要求,提交《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施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赣登记手续后,应在参加工程投标以前持所需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工程投标备案,经审查后,发给《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方可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三)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持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及有关证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省外施工单位进赣注册施工备案告知书》手续。
四、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五、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活动备案所需资料
(一)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证明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核原件,存复印件);
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
(二)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工程投标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通知书(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函),并填写《江西省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证明,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证明(原件);
6、该项目相关的法人委托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7、该项目相关的进赣施工建造师证、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8、该项目相关的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上岗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该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核原件,存复印件);
(三)外省施工企业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备案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1、经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备案表(核原件,存复印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核原件,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