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区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吉建联发〔2021〕39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1〕3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为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房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具体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提高农房设计建造水平。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吉林省村庄建筑特色建设指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30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耕发〔2013〕32 号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切实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未利用地使用。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渉及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上地利用计划,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有未利用地。
二、国有未利用地收回。
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符合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分批次,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
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其他均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按批次申报项目用地涉及国有未利用地的,可以与其他权属、现状地类的土地一并报批。
四、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相关规费收缴。
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到位。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要求执行。
五、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供地。
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供地。
对已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加强国有未利用地批后监管。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资环〔2020〕337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资环〔2020〕337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8日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生态修复治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工作,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视其发展需要,分年度给予支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1〕17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标和实现预期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凡是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等相关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市( 州)、县( 市) 级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分别由市( 州)、县(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对于2008 年和2009 年省级下达的省级耕地开垦费项目,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工作。
二、加强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08〕49 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对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 以下简称全面验收) 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具有相应立项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和相关规定,组织当地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形成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批复文件中要说明新增耕地的确认以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验收为准,验收批复文件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新增耕地验收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的通知吉国土资耕发〔2010〕59 号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双阳区、江源区) 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用地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士地资源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将预审合并到审查报批程序中,不再单独进行和出具预审批复,用地规划、计划的审查作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一项内容。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的“申请用地现状”部分,增加“用地规划审查情况”,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位于*** 市( 县、镇、乡) 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 市( 县、镇、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报省政府批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取消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征地资金转人征地资金专户凭证和耕地开垦费缴纳收据。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的“相关材料办理情况”中,增加“相关费用准备情况”,表述为“该批次用地所需的征地资金,已于*** 年**月**日准备到位; 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已于*** 年**月**日全额缴纳”。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中,征地资金转人征地资金专户凭证、耕地开垦费缴纳收据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材料中取消使用林( 草) 地批准文件。
在供地审批环节,由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使用林( 草) 地的批准文件。
未提供使用林( 草) 地批准文件的,不得批准供地。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11.14
•【字号】吉自然资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推进包容审慎执法,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省厅制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必备条件,教育引导企业、群众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对不予处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好归档保存,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本清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1年。
各地可依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
细化初次违法不予处罚情形清单。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14日。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2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主体、方式第四条执法单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并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
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一)文字记录形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形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全过程。
第三章设备使用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执法人员每天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好设备时间。
执法时因执法记录设备电量,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方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5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相《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 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改进征地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方法通知如下∶一、公告内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的确认,具备条件的市(含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以下相同)、县(含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以下相同),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的主要内容∶被征土地的位置(同时附示意图)、宗数、权属、地类、面积、涉地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情况。
二、确认方法(一)在征地过程中,由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涉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村民代表和涉地的农民代表对所征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物进行实地核实和全程录像。
(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三)经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和村民代表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和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直接在涉地的村社(队、屯)进行公告,公告期7 天。
(四)相关公告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三、公告结果(一)公告期满后,无不同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由市、县政府依法进行征地报批。
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政府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完成后,依法进行征地报批。
(二)听证记录应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
(三)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而当地市、县政府不组织听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大安盐碱地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大安盐碱地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大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大安盐碱地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大安盐碱地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大安盐碱地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破解吉林西部苏打盐碱地生态修复技术难题,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主要领导要求,在吉林省大安市设立盐碱地改良技术示范基地,安排国内具有成功改良技术的单位,集中分块开展试验示范,探索研究盐碱地开发利用技术经验,引领和示范全省盐碱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成为吉林省西部盐碱地高标准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大安市位于吉林省西部,是盐碱地分布广泛、面积较大的地区,也是盐碱地改良工作最活跃的县(市),在吉林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多年来,清华大学、中国农大、吉林农大、中国科学院、吉林农科院、华清农业、海御农业、中科佰澳格霖等多家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在大安地区开展盐碱地改良试验示范,均有成功的案例。
但这些单位各自为政,政府部门一直没有为他们统一安排对比试验。
无法判断改良材料优劣。
为此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在大安市集中安排一个盐碱地土壤改良试验示范基地,旨在搭建一个“比武”试验场,在一个基础条件相对一致的土地上“打擂比武”,从中系统地总结盐碱地生态修复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为盐碱地土壤改良提供宝贵经验,也为今后出台盐碱地治理地方规范提供科学数据和技术支撑。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8〕1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估价从业机构:《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已经2018年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30日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同时载明可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
在省内注册的所有土地估价机构拟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必须依法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三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备案的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二)公司形式的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至少包括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三)土地估价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网址:http//),向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吉土整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吉国土资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5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等可行性研究阶段,了解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影响区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据此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复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做为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对中西部矿产资源比较贫乏县(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地区用地规模较小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时,可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材料,无需专门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三、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认真研究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保避让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区。
在此基础上,今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批次用地和项目用地,均不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四、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介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支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农地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从事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运动场(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饲料配制、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控、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场所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农产品电商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吉国土资法文〔201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8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圣干印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办发【2016】6 号)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涌过,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了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5日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决策部署,准确掌握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2012,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质量等别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对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的反映耕地质量优劣程度的指标。
按照《规程》规定,我国耕地质量划分为十五个等别,一等最优,十五等最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包括新增耕地、旱田改水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规程》及相关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方法步骤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
刘兴芳与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兴芳与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吉04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芳松屈永国张闯【审理法官】何芳松屈永国张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兴芳;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刘兴芳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刘兴芳【当事人-公司】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高树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高树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毕精华高树成【代理律所】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兴芳【被告】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辽源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在辽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涉案集体土地征收已经取得了集体土地征收批复,集体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市政府及相关征收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发布征地安置补偿公告,将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均已予以告知,同时也经过了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评估测算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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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景阳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丙级: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5
吉林省尚品自然资源信息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9
洮南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洮南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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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长春市中天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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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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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报测绘资质单位公示意见表
序号
单位
地区
类型
原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拟批准等级及业务范围
1
珲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珲春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13
安图县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
安图县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丁级: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丙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3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测绘队
吉林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11
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
长春市
业务范围变更
甲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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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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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
丙级: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2
四平市两点测绘有限公司
四平市
业务范围变更
丙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
4
通化市房产测绘队
通化市
业务范围变更
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丁级: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丙级: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
7
四平国土源土地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平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丁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
长春市
资质升级
丁级: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丙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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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白城市国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
业务范围变更
乙级:测绘航空摄影:无人飞行器航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还可以承担以下业务范围:丙级: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丁级: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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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吉林利发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白山市
业务范围变更
甲级: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建筑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丁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丁级: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