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保密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剧保密协议(详细)
要点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创作的剧本并和甲方共同商洽合作项目,双方对协议有效期、保密信息的范围
及内容进行约定。
编剧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系一家致力于剧本开发、采购、商业授权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乙方长期从事剧本创作,有意向甲方提供其创作之剧本,并与甲方共同洽商潜在合作项目;
3.双方为开展上述业务合作之需要,将向对方提供剧本、项目方案或各自的其他
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自披露方处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为接收方”
因此,为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同意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______ 年,自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起
至_______ 年月____________ 日止。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内容2.1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
(1)剧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的任何剧本及其草稿、修改稿、定稿和故事大纲、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拍摄台本、剧本统筹资料等一切剧本相关资料,无论双方是否决定就该等剧本进行合作。
(2)制作信息:双方或一方根据剧本信息已经完成的、正在执行的、尚在研究的、或计划实施的任何拍摄方案、演职人员聘用方案、聘用报酬与期限、角色分配与造型设计及相关运作方案、即将或已经形成的拍摄素材、拍摄计划、发行方案等。
(3)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已执行之合作项目或潜在项目、或双方各自
执行或计划执行的任何其他项目的前期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合作意向、协议;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投资合作方、赞助方、广告客户、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销售策略、方案;运营模式、宣传推广方案、数据库信息、开发计划、营销方案、商业模式、公司决议、公司战略;根据剧本开发的相关影视作品的宣传方案、策划方案、招商方案等。
(4)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账簿、报账;演职人员薪酬、报税方案;根
据剧本开发的相关影视作品的发行报价、发行方案和发行回款或盈亏状况;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来源等。
(5)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签署的其他业务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事项。
(6)双方因业务合作关系而接触、获得、交换取得的另一方具有保密性质的任
何信息。
(7)—方明确标注[保密]、[专有]、[机密]等相关字样或表示的或口头说明其保
密性质的任何其他信息。
(8)其他与本协议一方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并能为该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保密信息。
(9)其他与本协议签署、执行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
2.2为免疑义,保密信息包括本协议一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以及第三方所有并经
第三方授权而由该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保密信息。
2.3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不受本协议关于保密信息使用与处理相关条款的
约束:
(1)在接收之前已经成为或接收后成为公众所知,且并非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
约定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在披露方披露前已为接收方所知,包括接收方通过
合法途径从第三方得到的信息或由其自主研究得出的信息;
(3)获得披露方书面解禁的保密信息;
(4)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政府或行政监管部门的
要求所披露的信息,但接收方应在接到该等命令或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该等命令或要求告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长期有效,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直到披露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义务事实上不会给披露方造成任何形式上的损害为止。
第四条保密义务
一方就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义务:
4.1 一方不得故意窃取、接触、查询与双方之间业务合作无关的另一方保密信息。
4.2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将其接收到的另一方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披露方的任何合作伙伴及其职员)进行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一方因双方业务合作之必要,需向会计师、主管、职员、律师、顾问或其他人员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应当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否则相关责任应该由该方承担。
4.3接收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至少采取与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等级(但任何情况都不低于合理的谨慎)的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不擅自使用、披露、报道、转让或出版。
4.4接收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接收到保密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将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获得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无论是否因自身过失而泄露),接收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将泄密情况书面通知披露方。
4.5 一方接收到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仅可在双方业务合作范围内使用,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披露方业务相竞争之目的,或用于可能对披露方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之其他目的。
4.6密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披露、复制、变更、修改、分解。
4.7 一方妥善保存其因工作、业务和合作关系而保管、接触的另一方文件、资料, 不得复制或公开含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文件。
4.8双方业务关系解除时,接收方应配合披露方妥善办理保密信息及其物质载体
的移交手续,包括:
(1)向披露方返还或销毁其持有的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和含有任何保密信息的
一切物质载体;
(2)不得保留关于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副本、摘录或其他复制品(而不论是
机械或电子的);
(3)销毁、删除其控制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磁盘、移动硬盘、光盘、
U盘或其他任何电子终端设备内,云盘、网盘等网络服务器中)保存的披露方的
所有保密信息,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备的所有电脑记录、文件。备忘录、笔记和任何其他文字材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作为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因违反协议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