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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 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来自百度文库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交通法规修改及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修第76条解读
一、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8/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2、在造成损害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76条不修改,在机动车一方A负次要责任的例5中需赔偿9万元, 机动车一方A没有责任的例6中需赔偿⒙9万元。可见,在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情况下,没有责任的赔偿 反而比有责任的赔偿要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方向必须是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损,而绝对不能相 反。
补充:“交通事故猛于虎”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最多承担 ⒙9×10%=⒈89万元的赔 偿责任。
总结:
1、比较修改前后的76条可以看出,适用修改后的76条,在例5中机动车A可以少付9万元-3.6=5.4万元, 而在例6中,机动车A一方可以少付⒙9-⒈89=⒘01万元,这样的修改对机动一方无不感恩涕零地拥护。
一、2010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状况统计
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 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起,同比增加3起。
二、事故案例展示 案例1:
新华网宜昌2月9日电 :9日中午,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境内的318国道发生3起连环相撞 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2人情况尚稳。
9日12时许,一辆“蒙J25441”重型货车行至318国道1235km+200m处时,与对向行 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辆“鄂AZV610”富康小轿
车 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撞,导致轿车上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车上其他
2 人受伤。随后,“鄂E53977”农用车行至事发地点时,又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 撞,导致农用车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其妻子受伤。三次交通事故共导致5人死亡、 5人受伤。
案例二: 东北网1月10日讯 : 10日10时20分许,哈尔滨市境内哈肇公路呼兰双井路
段,发生2台轿车迎头相撞事故。截至记者发稿时,已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三、道路有风险,出行需谨慎
安全出行小贴士: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新修内容解读
修改前(2004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期间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解读:
1、76条的修改部分是第一款第二项。 2、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76条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基本上均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和发生碰
撞事故的双方(加害方和受害方)。 3、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
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只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能足额赔偿损失,才能在事 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
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 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来自百度文库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交通法规修改及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修第76条解读
一、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8/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2、在造成损害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76条不修改,在机动车一方A负次要责任的例5中需赔偿9万元, 机动车一方A没有责任的例6中需赔偿⒙9万元。可见,在不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情况下,没有责任的赔偿 反而比有责任的赔偿要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方向必须是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损,而绝对不能相 反。
补充:“交通事故猛于虎”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最多承担 ⒙9×10%=⒈89万元的赔 偿责任。
总结:
1、比较修改前后的76条可以看出,适用修改后的76条,在例5中机动车A可以少付9万元-3.6=5.4万元, 而在例6中,机动车A一方可以少付⒙9-⒈89=⒘01万元,这样的修改对机动一方无不感恩涕零地拥护。
一、2010年上半年全国交通事故状况统计
1至6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 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起,同比增加3起。
二、事故案例展示 案例1:
新华网宜昌2月9日电 :9日中午,湖北省宜昌枝江市境内的318国道发生3起连环相撞 的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2人情况尚稳。
9日12时许,一辆“蒙J25441”重型货车行至318国道1235km+200m处时,与对向行 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辆“鄂AZV610”富康小轿
车 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撞,导致轿车上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车上其他
2 人受伤。随后,“鄂E53977”农用车行至事发地点时,又因避让不及与“蒙J25441”货车相 撞,导致农用车2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及其妻子受伤。三次交通事故共导致5人死亡、 5人受伤。
案例二: 东北网1月10日讯 : 10日10时20分许,哈尔滨市境内哈肇公路呼兰双井路
段,发生2台轿车迎头相撞事故。截至记者发稿时,已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三、道路有风险,出行需谨慎
安全出行小贴士:
一、行走须知 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 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不足部分的⒙9万元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因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①由A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⒈1万元(交强险2008版),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新修内容解读
修改前(2004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期间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解读:
1、76条的修改部分是第一款第二项。 2、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76条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基本上均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和发生碰
撞事故的双方(加害方和受害方)。 3、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
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只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能足额赔偿损失,才能在事 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1、按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应按如下方式赔偿:
二、乘车须知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
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