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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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
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
1、出租人存在的问题:(有打√,无打×),不须填写;
2、承租人存在的问题:(有打√,无打×),不须填写;
3、民警的要求和意见:对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提示和建议;
4、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及反馈:租赁屋被检查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用工单位登记表
6
7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此栏为存根)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位存留)
8
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灾害事故登记表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9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
责
任
书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2012]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作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和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社会区(村)综治工作站(警务室)等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5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提交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县外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报告。
十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诩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庆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应当支持配合(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入户检查、宣传、星级评定等工作。
十八、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九条、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危房、险房、车库、地下室、违章搭建的房屋不得出租。
乡镇(场)综治委(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4份,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乡镇综治办、出租人、承租人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