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内幕交易的多重法律责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崔杰律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和⾮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产⽣的责任⼀般具有复合性,⼀旦证监会的⾏政处罚成⽴,可能引发⼤规模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员也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具体责任如下:⼀、⾏政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或者⾮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将⾯临如下的⾏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5、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员采取证券市场禁⼊的措施。
⼆、民事责任《证券法》第五⼗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为属于侵权⾏为,投资⼈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内幕交易⾏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侵权⾏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法院起诉。
但是内幕交易存在很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投资者起诉⾄法院后,需要提交充⾜的证据证明⾃⼰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为避免投资者起诉⽆果,投资者起诉前应充分固定证据,或者在证监会出具处罚决定后、法院针对内幕交易刑事犯罪做出⽣效判决后,再进⾏起诉。
若违法⾏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违法所得,其财产不⾜以⽀付的,优先⽤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举证证明他⼈从事内幕交易,可参考如下⼏点证明⽅向:1、开户、销户、激活资⾦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2、资⾦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致的;3、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致的;4、买⼊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致的;5、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6、买⼊或者卖出证券合约⾏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合约⾏为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明显背离的;7、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员关系密切的⼈员的账户交易资⾦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员或者⾮法获取⼈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要 的 意义 。然而 我 国长期侧 重 于对 内幕 交 易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 不将其 作 为 内幕 交 易相关 条款 。 《 证券 法》 第7 3 条 规定 : “ 禁止证券 交 易内幕信 息 的知情人 和 任 的研 究和立 法 , 疏 于对 民事 责任 的规 范。尽 管 2 0 0 5 年 《 证券 法》 中 承认 了 内幕 交易 民事责 任 的可诉 性 。 然而 这一规 定过 于笼 非法 获取 内幕信 息 的人利 用 内幕信 息从事 证券 交 易活动 ” , 是 对 统, 实 践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因内幕 交易遭 受损 害 的投 资者无 法得 内幕 交易 的一种 笼统 的 、 包罗性 的禁 止 。7 4 、 7 5 、 7 6条则 分别 在
害者 的损 失, 维护投 资者对证 券 市场 的信 心。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民事责 任
构成要 件
美国证 券法 损 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偿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2 7 3 - 0 3
作者 简介 : 魏 倩茹 , 中国政 法大 学民商 经济 法学 院 , 研 究方向 : 民 法。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3 .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义 。布 莱克法 律大 词典 的解 释为 “ 公 司职 员 、董事 和持 有公 司 将 证券 交易活 动具体化 为 买卖 该公 司证券 、 泄露重 大 未公开信 息
l 0 %” 以上股 份 的登记 在册 股东 , 买卖 公 司证券 的行 为。 美 国著 名法 学家 波斯纳 认 为, 内幕信 息是 指 “ 公 司 的经理或 者其 他知 情 人 以还没 有 向其他股 东或 外 界公 开 的重要 信息 来对 公 司股票 进 以及建 议他 人买 卖该 证券三 种行 为 。 上述 几条 对于 内幕 交 易中的重要 概念进 行 了说 明, 但 是针对 实践 中的具 体运用 , 仍有 许 多不足之 处 。7 6条第 3 款 规定 : “ 内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民事责任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民事责任规定股权是公司章程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代表着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在公司章程中,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一般会制定相应的规定。
与此同时,公司章程还会规定股东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运营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一、股东权益保护规定1. 股权平等原则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所有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不论股东持有的股份多少,他们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如表决权、红利权和财产分配权等。
2. 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向其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
这样可以确保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并能够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3. 股东会议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以便股东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股东大会应规定具体的召开程序和表决需满足的条件,以确保股东能够有效行使表决权。
4. 股东诉权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有诉权。
当股东认为公司的重要决策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民事责任规定1. 股东违约责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在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义务、停止享有特定权益、提前解除股东合同等。
2. 股东内幕交易责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在股票交易中应遵守内幕交易规则,禁止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
对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股东,公司章程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追究赔偿责任或撤销其股权。
3. 股东侵占责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如果股东违反规定,侵占公司财产,公司章程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归还被侵占的财产。
4. 其他民事责任规定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如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对公司员工及其他股东进行诽谤或侵害其利益的行为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美国证券法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魏倩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
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
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地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传播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具有重大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特征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监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而且具有一定的重大价值。
2. 利用职务之便:内幕交易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3. 违法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其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为了便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指引中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的重大性:信息的重大性是内幕交易认定的第一要素,只有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才会构成内幕交易。
而信息的重大性通常体现在其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信息的来源: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 交易行为的时机: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行为的时机,一般要求内幕交易者在持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交易人的身份: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人的身份,主要是是否具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和能力。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 交易 行 为做 了禁 在 证 明 内幕交 易是 否 存在 已经 自己的损 失 几乎 不可 能 。在 内幕
止 性 规定 。 内幕 交 易、 欺诈 客户 、 纵市 场和 虚假 陈述是 证 券市 交 易 的案件 中 , 操 普通 投 资者只 有在证 券监 管机构 ( 监会 ) 证 对被 告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0160 10 - 9(0 91-5.2 0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2 0 于 06年 1 1日开始 实施 , 月
( ) 一 内幕人 员规 定 的范 围不全面 , 内幕人员 的规 定有遗 漏 对 《 证券 法》 7 条 关于 内幕人 员的规 定列举 性的规 定几种 内 第 4
一
( ) 二 关于民 事法律 责任规 定 不具体 < 券法 》 7 对 内幕 交 易民事 法律 责任规 定失之 于 原则 , 证 第 6
仅 仅规 定 内幕 交易 违法 行为给 他人造 成损 失, 当对 其承 担损害 应
、
内幕 交 易概念
赔偿责 任 。这样 的规 定 欠妥 当 , 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司 很难
者造 成损 失 的, 为人应 当依 法承担赔 偿责 任” 但 是这 个规 定 比较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 性 . 文主要 分析 了 行 . 在 本
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 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良内幕交 易案 , 吉林敖 东 内幕交 易案和杭 萧钢 构 内幕交 易案 等 。
多 内幕 交易 的案例 中 , 有些 违法 主体 在事 实上属 于 内幕 人 员 , 但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
我 围 列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舰 制 的 立 法 删 状
我国证券 市场起步较 晚 . {相关 制艘 包括对 危害 证券市 场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 _ , 要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 I 『 l ; 主 j 高管或控 制持 的 行为的 监管还不够 壳 善, 内幕交 易钳制 的法律 仍较 为欠缺 。 对
中图分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 I一 6 2 l0 —5 2 2 0 ) J 4 — 0 0 可 以说 , 以上 这些法律 规 定为我 围确 立 内幕交 易的民事损害
随着中 国证券 市场的 不断发展 , 证券交 易【 的 各种违 法行 为 1 ]
有关 问题 的通 》 重 新恢 复了人 法 院对 证券 民事 赔偿案件 的 销 商 、 汁师 、 师和顾 问等外 部人 员。 , 会 律
受理 , 仅仅 定 了因虚似 陈 而 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 纷案件 的范 但 民法院 发布丁《 关于 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似陈述 引发的 民事 侵权纠 纷案件有关 问题的若干 规定》 对损 失 汁弹 、 ¨受 、 , 如 归责原则 、 举证 责任的 分配等作 j较 为弹尽的 定 , u 厂证券 氏m 俊权 J妊 J 案件审 理的可操作 性, 但也 只规定 了虚似 陈述 引发 民事 侵t f X ̄ ,  ̄N r j 救济 , 内幕 交易并 未提 及 。2 0 年 1 , 对 05 0 新修 订的 《 券法》 证 我围法 律并 未将 矢 悉 内幕信 息 的 人员的 配偶及其 他有共 同 ¨ 内幕交 易行 为就游 离在 法律之 外 ,  ̄  ̄ 幕交 易的监管 。 不f : x I J j N ( ) 二 内幕信 息 , 是指有 关上 市证 券的 非公开 的重 大信 息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是 民事赔 偿 。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维普资讯
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进行解读,并介绍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及禁止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
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禁止内幕消息的获取和利用: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给他人。
2. 禁止非法获利:公司内部人员不得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
3. 禁止内幕消息的泄露: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可以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
2.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财产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价值十倍以上确定。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2-02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
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
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
在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
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
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
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行为人的过错
过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其泄露或使用内幕信 息的行为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该行为 可能造成损害而未采取避免措施。
VS
故意
内幕交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可能对 他人造成损害,仍然故意为之。
04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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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赔偿因 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赔 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者的 实际损失确定。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通常 包括实际损失、市场价值 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等。
连带责任
在内幕交易中,如果多个 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各主体对受害者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停止侵权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汇报人:
日期:
• 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预防措施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01
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该公司证券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是证券市场禁止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的背景和起源
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初源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
内幕交易猖獗需“民治”
内幕交易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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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付明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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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还不被法院受 理 ,因此 ,必须尽 I开启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 央 大门,建立证券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证券公益 诉讼制度 、集团诉讼制度 ,取消证券诉讼前置 程序 ,赋予投资者便捷的诉讼权利 ,让广大的 投资者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参与市场管理
0 4 i D E T R&O R S 8 。 8 I CO SB A D / , R 02 0
多种原因铤而走险
内幕交易之所 以愈演愈烈, 因是多方面的。第一 , 原 中国的资本市场本来就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且带有先天 性 的缺陷。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于 1 9 9 0年 ,而规范证 券市场的 《 证券法》1 9 9 8年 1 2月 2 9日才颁布,也就 是说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 ,证券市场处在 “ 无法可依 ” 的状态 ,长期的规则不健全,自然就养成了不守规则的 恶习。第二,资本市场本来就是投机家和冒险家的乐园。
的隐蔽性。内幕信息 的形成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 ,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进入市场的时间往往是在信息形成的过 程 中并在信息形成后获利,这个过程极难发现。而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又往往是隐藏在幕后 ,利用他人的账户买
卖股 票或 者指 使 亲友 买卖股 票 ,就 更不 易被 发现 。
开启民事诉讼大门
时查 处 。
第七 ,法律责任缺失。法律规定 内幕交易应当承担 民事 、行政 、刑事法律责任。然而,目前只能追究内幕 交易行为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的追究尚无法 启动。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刑事程序 ,都要经历一个漫
长的 调查取 证 过程 , 往是 在违 法行 为 已经发 生 多年后 , 往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暗礁,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规制。
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呈现出重刑事、行政而轻民事的纠察式监管特点,忽视了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直接救济。
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立足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反思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并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进行立法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内幕交易内幕人员民事责任代表人诉讼一、前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劵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①内幕交易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我国《刑法》、《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而对于其民事责任,仅于《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董正青案还是黄光裕案,我们都只看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这无疑打击了投资者对国内证券市场的信心,减轻了交易者的违法成本,有碍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与归责理论归责理论,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
归责理论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赔偿责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七类”知情人”都是因特殊地位或职业的关系可以直接接触原始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现阶段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也是以这七类内幕人员为主。
对其他内幕人员是否为赔偿主体,我国法律只有兜底条款概括规定。
至于非内部人员来讲,立法只笼统地称为”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非法的界限在哪里?并不明确,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界定。
从发达国家的证券法归责理论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公开信息”说。
即内部人获得重大信息时,除非将之公开,否则就只能选择放弃利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能推荐他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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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市场参与者或相关人员其特殊地位而获取上市公司内幕情报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亲自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均加重了对其处罚的力度(包括刑罚)。
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证券市场上可能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人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定的内幕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三是通过其它便利条件知悉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
我国新《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将内幕人员大致分为七类。
非内幕人员能否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将非内幕人员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畴。
因为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并不仅仅是那些公司关系人,其他人如公司关系人的朋友、客户等,均可从其它渠道有意或无意获悉一些内幕信息。
如果他们在交易中利用了该信息,其行为动机与危害程度实质上与内幕人员实施的内幕交易并无二致,因此非内幕人员同样也能进行内幕交易。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从而把非内幕人员利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也纳入法律禁止之列,严密了法律规定。
二、内幕交易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一旦信息被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知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即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
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该信息为与公司有某种特定关系的内幕人员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所公知;(3)该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国新《证券法》在这三个条件基础上,对内幕信息的外延作了进一步界定。
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八项属于内幕信息的重大信息。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样两个问题:(1)一些股评家和学者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往往也能造成对股价走势的实质性影响,是否也应归属为内幕信息?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凡是依据归属内部不为他人知悉的重大决定或重大事实而作出的预测和分析,应认定为内幕信息,而不能以“调查数据”等草率定性;对于那些确是运用公开信息资料而作出的股评和预测,对发行人和投资者不负保密责任,不应归属于内幕信息。
(2)股市上的传言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从表面上看,传言也是一种信息,而且是非经合法渠道公开的信息,甚至有些传言也能对股票价格构成实质性影响。
但是,传言未被证实之前,不足以判断其真伪,谈不上具有重要性,且传言持有人未必是与公司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内幕人员。
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传言认定为内幕信息。
传言如事后证实是虚构事实,企图以讹传讹,影响股市,从股价跌宕中牟取暴利,虽然它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这已属于证券法禁止的另一类证券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而与内幕交易无关。
传播谣言者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
[!--empirenews.page--] 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内幕交易行为而给一般投资者及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内幕交易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但可以救济内幕交易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即以补偿、赔偿损失等手段使其恢复到原始状态,而且还可以通过追究财产责任的方式,达到惩戒和教育内幕交易者的目的,新《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下几个问题须加以重视:(1)请求权的主体应当是因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反向交易投资者,并非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原告。
只有那些善意地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如果他们应当获利而没有获利,不应当受损而招致了损害,就可以要求从事内幕交易的人赔偿损失。
(2)因内幕交易受损的公司亦可提出赔偿之诉。
内幕信息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司财产,所以董
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也可以以其违反了诚信义务,侵害了公司财产为由,要求董事等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3)准确界定“同期交易”的“期间”。
适用同期交易原则,最大的难题是如何确定同“期”之“期间”。
同期交易原则的理论逻辑在于,一旦内幕信息公开后,就决策信息的掌握而言,所有的投资者都处在了同一水平线上,以后的投资者因此无权再主张因被人为地剥夺了信息知情权而遭受了意料之外的损失。
沿着这一思路,将该“期间”界定为自第一笔交易发生之时开始计算,直至内幕信息被市场完全吸收时止,是容易理解的。
当然,内幕信息何时已被市场完全吸收,仍无法武断地规定一个固定的日期,而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自由裁量,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二)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内幕交易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除直接与内幕交易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反交易受害人能够举证外,其他受害人举证极为困难。
根据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只要证明内幕交易者未披露内幕信息,法律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应注意:(1)原告所负的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说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
受害人起诉内幕交易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主要是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体而言要证明:被告在进行交易时知道相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交易行为同时发生;原告的交易行为是与被告反方向的交易行为;原告在此交易行为中确实遭受了损失等。
(2)内幕交易者可以提出反证。
应允许内幕交易者提出反证,推翻信赖推定。
(三)损害赔偿方法损害赔偿是民事救济的核心,在内幕交易中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而难以像一般侵权行为那么确定,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和计算方法很重要。
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进行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
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实际价值的确定。
(2)差价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价格的差额;此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
(3)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这一方法的缺陷在于难以区分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empirenews.page--] 从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来看,各有利弊,相比较而言,差价计算法可操作性较强,只要证券法或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合理的、明确的期间即可采用此种方法。
另外,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不超过欺诈行为人的不当得利(包括获得的利益和减少的损失)为限度。
对欺诈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因欺诈行为而失衡、扭曲的经济关系得以恢复原状,因此民事责任不应体现对欺诈行为人的惩罚(行政责任的追究见新《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而应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适当、公平的赔偿,以体现民事责任之补偿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