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出台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 东 化 工出该学生平时对课程内容的学习和掌握程度,而避免了同学们只关注期末考试内容而平时疏于学习的弊端。
4 存在的问题一门课程在进行“小班授课”时,同时授课的教师数量必然增多,如何形成教学过程合力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每门课程教材的编写、选择与使用,课堂教学的设计、组织与实施,作业的布置、批改与讲评,社会实践的组织与落实,考核方式改革及考试命题与成绩评定等具体的教学工作需要每位老师的参与,但由于教师的工作比较独立,随着同一门课程授课教师人数的增多,教师在知识结构、教学经验和教学水平等方面不尽一致,有的甚至相差悬殊,因此靠教师的"单兵作战"很难把这些具体课程的建设工作做好。
目前由于教师间沟通教学和学术研究信息的机会较少,难以做到取长补短和创造良好的集体教学氛围。
因此下一步将进行课程团队的建设,这必将对"小班授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提高和人才培养等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5 结语综上所述,本文以山东理工大学实行的“小班授课”混合式教学改革项目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小班授课”混合式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施,发现“小班授课”这种模式,不但可以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主要的是增加了师生间的交流,课堂互动增强,教师可以“以学论教”,提高所有同学自主学习、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探索创新精神,使得他们的学习基础更扎实;通过多时间、多空间学习模式的建立,学生学习效能得到有效提升,而过程性评价的强化有利于促进混合式教学模式的有效开展,促进学生能力及平时学习效能的提升,对学生的考核也更加准确。
参考文献[1]朱 红,马莉萍,熊 煜.“大班授课、小班研讨”教学模式效果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6(1):42-47.[2]李 蓓.本科Seminar课程教学的综合分析[J].教育与现代化,2003(4):35-39.[3]陈雅清,刘淑彦,张艺苎,等.北京大学小班研讨课教学改革的实证研究[J].教育学术月刊,2013(11):25-30.[4]孙燕君,卢晓东.小班研讨课教学:本科精英教育的核心元素———以北京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学,2012(8):16-19.[5]应兆升.思想政治理论课"大班授课小班研讨"教学模式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6]李现平.席明纳小班研讨教学模式[J].继续教育.2012(1):23-26.(本文文献格式:焦万丽,何 静,张爱娟,等.以“小班授课”为载体的混合式教学改革实践[J].山东化工,2018,47(04):138-140.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檷)山东出台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山东省安监局组织修订了《山东省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危险化学品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成为必然选择。
二、宗旨该实施细则的宗旨是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最大程度地保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可控和环境友好。
三、内容1.项目审批: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设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定,包括场所选址、建筑结构、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等。
3.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运行、工艺控制、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等。
4.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事故报告: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实施机构1.核准机构:由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设立,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2.管理机构:由山东省环保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3.应急机构: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五、监督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落实,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山东省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同时,还将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促使其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结起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细则是山东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通过完善审批程序、建设标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等内容,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可控性和环境友好性。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合法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试)验技术(包括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拟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含原料路线、工艺操作条件、关键反应设备等)为国内首次采用的;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五条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工艺、设备、自控、安全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由5人(含5人)以上组成。
第六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3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1、实(试)验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告和工业化试验报告;2、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有资质的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3、中试鉴定意见和工业化试验验收意见(由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专家(高工、副教授及以上)参加);4、由技术开发方或技术提供方出具的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1;5、其它相关材料。
山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推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查收第六章简单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督查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单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议论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状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见告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议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议书(不予经过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查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方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本质,拟定本推行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督查管理,适用本推行细则。
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推行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协助的储蓄,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协助的储蓄、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蓄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也许设施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蓄装臵(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臵(设施)的单台(套)设施(设施)、配套和协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督查管理推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推行和属地看守的原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2日点击:20390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6月2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17号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附件: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13.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实施。
区)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概要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3-3-20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迅速将实施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0日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0月30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略。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过程安全可控,减少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监督管理职责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计划,落实监督责任。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申请人或者责任单位应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报告,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报送省级危化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防范措施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前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与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过程中各项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设施、泄漏报警装置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四、安全生产管理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制定完善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予以整改或停工整顿。
2.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六、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推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改进和完善。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应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总结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措施,对于提高项目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并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试生产(使用)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明确试生产(使用)期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条试生产(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阶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最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监督管理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的是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储存库、管道输送设施等。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泄漏处理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处理。
(六)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保持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
第三章监督执法措施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
(二)要求项目方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
(三)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限制或停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运行。
(四)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为目标,从项目准备、建设、运营以及关闭四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题确认了本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条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申请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审查。
本条规定明确了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项目在设计和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因素。
第三章建设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现场监管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关闭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退出方案,确保项目正常停产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清理和安全处置。
全文共有22条,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要求。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觉遵守。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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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本单位或者外部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收录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出具的包含安全可靠性论证内容的文件或者书面意见(复制件);未出具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含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且未经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由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对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八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