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 S G R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资料一、规则背景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组织编写的一份规范,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规范主要针对气瓶的使用者,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气瓶时需符合一定的管理规范,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二、规则内容1.管理要求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对气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应的记录。
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规格、用途和气瓶类型等。
2.气瓶安全技术要求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把评估结果记录在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中。
同时,使用者还需要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安全监测和安全检验。
3.操作规程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的操作规程,包括气瓶使用前的检查、气瓶使用时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操作规程应定期更新,并在气瓶存放区域进行公示。
4.管理机构使用者需要成立气瓶管理机构,并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气瓶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需要熟悉气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规则实施根据规则内容,使用者需要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管理机构报备相关信息。
在实际使用中,使用者需要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
同时,气瓶管理机构需要对使用者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则意义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从管理要求、气瓶安全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管理机构等方面对气瓶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气瓶的使用安全性,减少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使用者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旨在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用者需要严格遵守规则要求,定期进行气瓶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避免气瓶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背景气瓶是一种储存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安全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气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中国,制定了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气瓶的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使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大于0.05MPa,容积大于0.5L的气瓶。
规定内容1.使用登记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气瓶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委托的单位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品种、数量、规格、压力、容积、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领用使用证、验收报告等。
2.定期检验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品种、规格、用途、性质、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当符合GB11638的规定。
检验内容应包括气瓶本身的检验、外观检查、标志检查、气瓶附件的检验等。
3.特殊情况检验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气瓶被重击、落地、磕碰或者气瓶外部产生凹陷、划伤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情况;经过极度温度或压力的气瓶,应当进行特殊情况检验。
4.保养维护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
保养维护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外部的清洗、干燥、防锈、防腐等,同时保证气瓶内部无水、无油、无杂物。
5.禁止超载禁止超载使用气瓶,使用气瓶时应当按照气瓶的规格和容积使用,并应当遵守使用压力的限制,以免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6.备案管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结果应当备案,并保留10年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有关的气瓶使用、检验、保养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气瓶使用、重大损坏或事故情况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结论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气瓶的使用、检验、保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气瓶的安全可靠。
最新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范文
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发证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的使用登记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和冀质监局函[2005]418号文等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气瓶应当逐只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并逐只建立档案。
二、登记资料: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者移植性材料。
三、气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系统f2008-2.3》版本并向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数据,使用该系统打印使用证。
四、气瓶使用证作为气瓶的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五、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气瓶编号、发证编号、注册代码等均使用气瓶编码。
其中已经录入数据库的气瓶,为了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气瓶编码可以使用数据库中的索引代码(大区号+电话号码+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代替,暂不做变动,新录入数据库的气瓶编码应当使用新的编码方法,即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4位阿拉伯数字自编流水号。
附件2:气瓶漆膜和喷字说明(氢、氧气瓶)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气瓶编码举例:如保定开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的一只氢气瓶的气瓶编码为:“开达热电H0001”。
二、气瓶的字样1、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
2、字样是指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单位缩写+化学式简写+气瓶编码后四位数)。
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可用化学式表示。
3、字样采用仿宋体。
公称容积40L的气瓶,字体高度为80~100mm;其它规格的气瓶,字体大小宜适当调整。
4、字样排列:立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应按瓶的环向横列于瓶高3/4处;单位标识应按瓶的轴向竖列于气体名称居中的下方或转向180°的瓶面。
卧式气瓶的充装气体名称和单位标识应以瓶的轴向从瓶阀端向右(瓶阀在视者左方)分行横列于瓶中部;单位标识应位于气体名称之下,行间距为筒体周长的1/4或1/2。
5、字样喷涂示意如下:附件3:气瓶充装整治承诺书(式样)(氢、氧气)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保证气瓶充装安全,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特做出以下承诺: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专项整治验收,届时不能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将自愿停产整顿并制定出停产整顿计划。
TSG-R5001-2005-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
规则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的规则,确保安全使用
和管理液化气瓶。
登记管理规则
1.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液化气瓶
使用登记,包括登记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和液化气瓶的相关信息。
2. 对于新购买的液化气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购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
更新任何变更。
4. 对于已经使用的液化气瓶,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成登记手续,
具体期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5. 对于出租或借用的液化气瓶,出租或借用单位应进行登记,
交付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应保留相应的登记记录。
6.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检查液化气瓶,并按照要求保养和维修,确保瓶体和连接件的完好无损。
7. 液化气瓶的出库、入库等操作应进行记录,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8. 违反登记管理规则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
罚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
9.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总结
本文档规定了液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的规则,包括登记手续、
信息更新、检查维修等要求,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以上为我的回答,如需进一步协助,请告诉我。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全部内容。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TSG_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者不予受理决定书。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 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 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 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 (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 (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 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 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 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 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 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 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 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 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 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准予使用登记。 此证仅对《气瓶使用登记表》中已经登记、有使用登记代码永 久标记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气 瓶有效。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文档资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二、主要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 理办法》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三、颁布目的: • 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 • 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 • 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的存在 问
题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气瓶使用管理中的主要存在问题 • 气瓶登记建档率低 • 气瓶数量不清 • 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 • 气瓶安全状况不明 • 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 • 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
气瓶使用登记作业指导书
以使用南通赛卫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开 发的《在用气瓶管理系统(第四版)》 软件作为气瓶使用登记的应用工具为 基础进行编写。
气瓶使用登记的主要依据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TSG R5001-2019《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气瓶使用登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本条款规定了气瓶使用单位,
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和车用气瓶产权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则》的 有关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要求。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制
订,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 确了气瓶使用登记可委托下一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以地级以上市质监部 门名义办理。
• 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
二十二条 规定了气瓶过户和注销登 记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严格执行这些 规定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停用气瓶重 新使用后,易发事故的隐患。
• 第二十条 明确了使用单位不得申请
变更登记的7种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规定了
规则由登记机关负责印制使用登记证、 规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在用气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气瓶产权 数据库。如果申请使用登记的气瓶中有永久性标识 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两种情况,应按永久性标 识气瓶、非永久性标识气瓶分别建立数据库。 (2)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明。
使用登记程序 (一)申请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七条中规定对气瓶一次性登记数量较大
的,规定登记机关可以到气瓶使用单位现 场办理登记手续,体现了便民、廉洁、高 效的原则。
• 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使用计算机数据库对气
瓶实施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十条 气瓶不可能像固定式锅炉压力容
器那样,悬挂使用登记证或注册铭牌,气 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的标志用在气瓶上标 注使用单位代码永久性标记显示。
的单位中文简称表达。如南通万达气体有 限公司就用“万达”表示。南通华洋液化 气体加工有限公司就用“华洋”表示。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 排序代码:
(1)凡已按照气瓶专项治理要求,将气 瓶单位编号在瓶体等部位进行了永久 性标记的气瓶,即单位使用的永久性 标记作排序代码。
编号方法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条 明确了办理气瓶 使用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章 使用登记
• 考虑到气瓶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大、
流动频繁,第六条中提出了气瓶使用单位 在办理使用登记时须出具气瓶产权证明, 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交 《气瓶使用登记表》时应附电子文件的要 求,是为了便于登记机关直接在计算机上 进行汇总,减少工作量和录入失误。
二层次
TSGR精编《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CylinderServiceRegistrat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它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术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引擎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欧阳引擎(2021.01.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 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 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术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_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之欧阳总创编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 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 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 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Gas Cylinder Servic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3月提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了起草组,2004年4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首次会议,确定了制定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和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4年7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的安全技术规范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
2004年9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5年3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其目的在于巩固气瓶普查整治的成果,并且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以解决目前气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气瓶登记建档率低、气瓶数量不清、气瓶定期检验率不高、气瓶安全状况不明、气瓶事故责任无法落实以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等问题。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文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汪立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久克、陈坚强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登记 (1)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 (3)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气瓶使用登记证 (4)附件2 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 (6)附件3 气瓶过户证明 (8)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四条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五条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批量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数量由登记机关确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其他在用气瓶。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
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第八条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持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登记机关发证时应当返回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一份由登记机关盖章的《气瓶使用登记表》。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的明显部位标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有下列情况的气瓶不予登记:(一)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二)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三)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四)无法确定产权关系的气瓶;(五)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其他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在办公地点张贴悬挂使用登记程序流程图、提供免费文字介绍材料、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布气瓶使用登记的办理程序、要求,便于气瓶使用单位查询、了解。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档保存登记表,并且及时将《气瓶使用登记表》、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使用登记证编号等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传送给气瓶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登记信息后,应当对新增气瓶使用情况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填写《气瓶使用登记表》,并附电子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气瓶使用登记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并且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章过户和注销登记第十六条气瓶需要过户,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气瓶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并且向气瓶原使用单位签发《气瓶过户证明》(见附件3)。
第十七条气瓶原使用单位应当将《气瓶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气瓶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给气瓶新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气瓶过户时,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但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作时限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气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一)气瓶原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定期检验结论为判废或者到期报废的;(三)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过违规修理、改造的;(四)无技术资料的;(五)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六)制造单位不明或者制造日期不清的;(七)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气瓶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注销其气瓶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气瓶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负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格式印制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注:使用单位是指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
页眉内容附表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代码:共页第页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代码,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日期: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日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页脚内容11附件2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一)气瓶使用登记代码由登记机关编制。
(二)结构由气瓶品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使用单位代码、排序代码组成:××××××××××××排序代码使用单位代码省级行政区域代码气瓶品种代码1.气瓶品种代码如下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品种代码可省略。
2.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依据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如江苏省为32。
3.使用单位代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
车用气瓶,用登记机关的行政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代替。
即前1位为O,后2位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地)级行政区划代码,如江苏省无锡市,则为002。
4.排序代码: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采用使用单位的气瓶顺序编号。
从“000001”排至“999999”(不足六位的应在数字前加零),当气瓶总数超过999999只时,则将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第100万只的编号为A000000。
二、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号结构,由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和使用登记证顺序码组成:×××××××(特性码)(使用单位代码)(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一)特性码由QP两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
(二)使用单位代码采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确定的充装单位代码。
车用气瓶,按照本编号规定第一(二)3.要求编号。
(三)气瓶使用登记证顺序码该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的顺序编号。
页眉内容附件3注:附表见附件1中《气瓶使用登记表》页脚内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