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合集下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物内部的重要设施,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标准,提高其可靠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标准。

一、系统设计与布局。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结构和人员密集程度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足够明亮的照明和清晰的疏散指示。

2. 照明和指示系统的布设应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合理设置照明灯具和指示标识,确保全面覆盖和清晰可见。

3. 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建筑物内部的特殊环境和结构,采用合适的照明灯具和指示标识,避免光污染和视觉干扰。

二、设备选用与安装。

1.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LED照明灯具,具有低能耗、长寿命、高亮度等特点,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稳定可靠的照明。

2. 疏散指示系统应选用清晰明确的指示标识,采用防水防尘、耐高温、耐腐蚀的材质,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正常使用。

3. 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固定牢靠、连接可靠、线路整洁,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照明和指示失效。

三、系统联动与监控。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与建筑消防控制系统联动,能够实现火灾报警后自动启动,保障人员疏散安全。

2. 系统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测照明和指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维护与管理。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2. 系统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和应急预案,对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提高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总结。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建筑物内部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设计和布局、设备选用与安装、系统联动与监控以及维护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1 总则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提升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转,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拟订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饰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查收与保护;不合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的设计,一定依据国家有关目标、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色,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查收与保护,除切合本规范外尚应履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消防应急照明和分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为人员分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供给照明和分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及有关装置构成。

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为人员分散、消防作业供给照明和标记的各种灯具,包含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记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记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为人员分散、消防作业供给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标记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用图形和 / 或文字达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分散方向;b)指示楼层、逃难层及其余安全场所;c)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寄存处。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记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电池、光源及有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物内部重要的安全设施,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使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照明系统的亮度、照射范围、灯具布局等都需要符合标准要求,同时还需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其次,疏散指示系统也是消防安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疏散指示系统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内部的显眼位置,指示明确、清晰,能够引导人员快速、安全地撤离现场。

系统的指示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颜色醒目、文字清晰,能够在各种光线条件下都能够清晰可见。

此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方式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系统应当采用备用电源或者紧急照明电池等设备,以确保在主电源故障时,系统仍然能够正常工作。

同时,还需要考虑系统的自动测试和报警功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最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并且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

对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总的来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计、安装和维护系统,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重视这一问题,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程序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进行核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的监督频次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变更的类型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变更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单元划分说明及典型产品注:1、单面显示的与双面显示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取双面显示的标志灯作为主型产品;2、仅图形指示标志不同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型号产品申请,送检时选取GB17945-2010附录B中图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2台,及图、图、图和图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以及由图、图与图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进行检验,上述图形的标志灯涵盖主要图形指示标志相同且仅增加符合附录B中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的标志灯;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仅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涵盖字体相同、尺寸相同、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在检验报告中对送检图形标志进行描述;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型产品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对电池组减少而导致电池柜减少和功率降低的,可作为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择功率最大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附件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 型式试验检验依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项目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与主型产品仅存在外形尺寸、安装方式或外壳材质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a)试验前检查;b)基本功能试验;c)外壳防护等级试验;与主型产品存在其它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抽样方法抽样方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样品数量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判定准则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2 监督检验检验依据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确定;抽样方法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样品数量为1台;判定准则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附件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2.文件和记录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按相应产品的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型式认可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型式认可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11. 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1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2 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3-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型式认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1 针对具体型式认可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2 针对具体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3 针对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型式认可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1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2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3产品的供电电源、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1消防应急灯具:基本功能试验、绝缘电阻试验、耐压试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一、前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消防照明系统”)是指为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维护场所内照明和疏散指示所设置的系统。

其性能及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障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制定本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1、消防照明系统:专门为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施。

2、灯具:发光元器件及支架,供安装和使用的成套照明装置。

3、疏散指示灯具:指示疏散设施及相关信息的灯具。

4、紧急照明灯具:无需启动电源或在主电源故障状态下能够持续照明的灯具。

5、联动:指消防照明系统与消防控制系统的数据互通,实现协同工作的过程。

6、自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灯具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7、手动切换:在主电源故障时,由人工操作控制灯具切换至备用电源供电的过程。

8、独立电源:消防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

三、系统设计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地下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

2、设计准则2.1 疏散指示应覆盖整个建筑物内,保证在火灾发生后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2.2 灯具的数量应满足建筑物内的照明要求,并应根据消防控制系统和建筑物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布置。

2.3 紧急照明灯具应在不依赖于主电源、手动切换或自动切换的情况下,最长程度持续照明15min。

2.4 消防照明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能够与消防控制系统实现数据互通查控。

3、系统布局图消防照明系统的设计需要制定系统布局图,并在图纸上注明各灯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和布置位置。

4、灯具的选型依据消防照明系统的照明、疏散指示及自动切换等要求,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灯具及其附件。

5、备用电源的选型消防照明系统的独立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满足自动切换需求。

备用电源容量按照消防设施应急预留电力的要求进行设计。

四、系统施工1、施工单位应具备从事消防照明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等工作的相应资质。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设置标准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设置标准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设置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旨在规定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要求,以确保人员安全疏散,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符合国家消防规范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法规,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引导人员疏散。

三、独立供电系统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持续供电,保障疏散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明显的疏散指示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指示标识应明显、易见,能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清晰地指引人员找到安全出口。

五、感应式报警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配备感应式报警装置,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感应并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人员尽快疏散。

六、自动控制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并根据火灾发生的位置自动调整指示标识的方向,引导人员前往安全出口。

七、节能环保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选用低能耗、环保的材料和设备,以降低运行成本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定期检查和维护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检查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和维护情况。

九、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
在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识。

安全出口指示标识应清晰可见,并标明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方向,以便人员快速找到安全出口。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_(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_(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1.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 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申请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送样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 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 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 3。

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 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定2. 3. 4.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方法和判定规则。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 个人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 4 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附件 5 进行核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 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简称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简称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简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针对建筑物消防安全设施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技术要求,有效提高建筑物火灾疏散的效率和安全性。

以下是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简称。

标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一部分:引言1.1 背景本标准旨在规范建筑物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酒店、学校、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定义本部分规定了与本标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以便在后续内容中准确理解和使用相关术语。

第三部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求3.1 设计原则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确保其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可靠启动和持续供电。

3.2 设备选择要求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特点,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并确保其符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要求。

第四部分: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要求4.1 火灾疏散平面图规定建筑物应设计合理的火灾疏散平面图,标明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安全区域等信息,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识。

4.2 疏散指示灯具安装要求在建筑物内设置疏散指示灯具,确保其在火灾等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为人员疏散提供清晰指示。

第五部分:安装和维护要求5.1 安装要求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5.2 维护要求要求建筑物使用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稳定可靠地运行。

第六部分:验收和监督管理6.1 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在竣工验收中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建筑物内部重要的安全设备,其设计和安装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

本文将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从业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物内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一、系统设计标准。

1. 照明系统设计应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照明需求,保证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确保人员能够清晰地看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 疏散指示系统应设置在建筑物内部的关键位置,包括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并应采用明确、易于识别的指示标识,指示方向清晰,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安全出口。

3. 设计应考虑建筑物内部的结构和功能布局,合理设置照明和指示系统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全面覆盖,避免死角和盲区,提高疏散效率。

二、设备选用标准。

1. 照明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LED照明灯具,具有高亮度、低功耗、长寿命等特点,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稳定、持久的照明。

2. 疏散指示系统应选用明确的指示标识,包括指示灯、逃生指示标识等,应具有防水防尘、耐高温等特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3. 设备选用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照明和指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影响疏散安全。

三、安装和维护标准。

1. 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确保设备位置准确、连接可靠,避免因安装不当导致设备故障。

2. 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确保照明和指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故障,保证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工作。

3. 维护和检查记录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对设备的维护和检查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及时更新和修复设备,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应急演练标准。

1. 定期组织建筑物内部的应急疏散演练,让建筑物内的人员熟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提高疏散效率和安全意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_(新国标)执行标准GB17945-20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解读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解读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应急照明
2018/6/29
1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1、应急照明的要求与功能指标
应急照明的要求 (1)消防应急照明光源选择 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荧 光灯等。 (2)消防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 间应满足: ① 疏散照明≤15s; ② 备用照明≤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3)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5s;高危险区 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0.25s。 (4)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 (5)可调光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应用于影剧院的观众厅。 在正常情况下减光使用,火灾事故时应自动接通至全 亮状态。
2018/6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2、应急照明的测试与清洁维护
应急照明灯具清洁维护方法 外观检查和清洁。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 态的持续时间。 使用的应急灯具,不得让水进入灯体,如有 水应及时清除。清除时必须切断电源。 定期对应急灯具进行测试,接通测试按钮, 看是否能应急点亮,以保证灯具经常处于正 常工作状态。 应急照明的蓄电池有一定的寿命年限,超出 此时间后,必须进行更换。
2018/6/29 10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2018/6/29
11
CFPA
中国消防协会 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中最重要的安全管理之一,越来越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在投入使用,以保护消防人员和无辜的平民。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一部系统性、综合性的技术标准,旨在帮助消防安全管理者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本技术标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安装要求和检查测试要求等内容,具体如下:(1)技术指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照明系统、指示系统、控制系统和紧急电源系统,应满足GB502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范、结构和设计要求,应遵循《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0047《消防电气设备安装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要求。

(3)安装要求:安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0047《消防电气设备安装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及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4)检查测试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进行试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试验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除此之外,设计、安装、施工、运行和维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为公共场所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是消防安全中一个重要的部分,规范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等方面,为消防安全管理指明了方向,帮助管理者正确的选择和使用消防安全设备,从而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最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附规范全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GB 51309 -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及系统运行维护。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拿斯特(国际)照明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集保(福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路明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刘激扬、李小白、张磊、严洪、朱鸣、王金元、吕立、陈琪、汪猛、陈众励、蔡钧、钟桂生、牟宏伟、李强、汤鲁文、周志平、江清、姚增硕主要审查人:陈南、倪照鹏、赵克伟、郭树、黄德祥、王东林、李炳华、李忠陈汉民1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

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1.引言本文档制定了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规范标准,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要求,保证系统具有可靠性、安全性和实用性,让人们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技术要求2.1 系统功能要求- 疏散指示功能:系统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发布有效信号,为疏散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指示。

- 照明功能:消防应急照明应当为非常态灯光,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即使常规照明故障,也可以保持正常照明状态。

- 自检功能:系统应当具有自检功能,确保每个疏散指示灯和照明灯正常工作。

- 手动控制功能:系统应当具有手动控制功能,以方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手动操作。

2.2 系统设计要求- 疏散指示系统应当装置在公共场所的主要进出口处和疏散通道的交叉出口处。

- 照明设备应该妥善安装,不应影响人员的逃生,不应妨碍疏散途中的人员移动,不应干扰其他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 设备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扰等措施,确保其长期安全运行。

3.技术指标3.1 光源参数- 显色性:Ra≥70- 光通量:不低于100lm/W- 额定寿命:≥ h3.2 照度参数- 疏散通道及楼梯平台照度: 2~5lx- 疏散楼梯及出口照度:5~10lx- 室内无光污染区:0.5~1lx3.3 其他参数- 标志文字符号:确保字体清晰易读,标志直接编号清晰可见。

- 防护等级:IP65及以上- 自动测试间隔:不大于1个月,自动测试后对故障灯具及时报警。

4.测试方法根据技术指标,进行以下测试:- 光源参数测试- 出光角测试- 光通量测试- 显色性测试- 操作性能测试5.结论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标准确保了在紧急情况下的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应当遵照本标准进行消防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管理,这样才能够实现消防疏散指示系统顺利运行、及时发现问题、更为安全可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目录1 总则 (8)2 术语 (9)3 系统设计 (11)3.1 一般规定 (11)3.2 灯具 (12)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17)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21)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23)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4)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7)3.8 备用照明设计 (28)4 施工 (29)4.1 一般规定 (29)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0)4.3 布线 (30)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32)4.5 灯具安装 (33)5 系统调试 (37)5.1 一般规定 (37)5.2 调试准备 (37)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38)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0)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2)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44)6 系统检测与验收 (45)7 系统运行维护 (51)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53)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5)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6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71)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74)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119)本标准用词说明 (121)引用标准名录 (122)1 总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5 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6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7 集中电源独立型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8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 controlled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consists of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19 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3.20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Distribution and switch equipment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4分类:4.1 系统分类按系统形式可分为:a)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b)集中电源独立型;c)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d)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4.2 灯具分类:4.2.1 按用途分为:a)标志灯具;b)照明灯具;c)照明标志灯具。

4.2.2按工作方式分为:a)持续型;b)非持续型。

4.2.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a)自带电源型;b)集中电源型;c)子母电源型。

4.2.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a)独立型;b)集中控制型;c)子母控制型。

4.3 集中电源分类按应急输出电压类型分为:a)直流输出型;b)交流输出型。

5防护等级: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93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5.2 安装在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93规定的IP54,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5.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6一般要求:6.1总则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6.2通用要求:6.2.1主电源应采用220V/380V,50Hz交流电源。

6.2.2系统内各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

6.2.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

6.2.4楼层指示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为主要标志信息。

6.2.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 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 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 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 A。

6.2.7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1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条和b)条自检功能,手动自检时间应作为自动自检的开始时间;d)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或持续应急工作时间少于30min时,应在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6.2.8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3系统与整机性能:6.3.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6.3.2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3 cd/m2,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 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6.3.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15lm。

6.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应同时满足6.3.3和6.3.4条要求。

6.3.6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

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7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 计权),且清晰可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