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
第三章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审定管理
二、品种审定的申请和受理 (一)品种审定的申请 1、申请人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申请;
外国人或国外企业单位,需要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 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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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与现有品种(本极品审会已受理或者审定通过的品 种)由明显区别 (3)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 具有适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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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被宣告无效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实施的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造成他人损失应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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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限制和侵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实施
1、植物新品种权实施的含义 品种权人将以获得的品种权新品种用于农业生产,从而 获得经济回报;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只是使用权的有偿 转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 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 有排他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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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1、职务育种品种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区域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小区品种比较试验、抗性鉴定 试验和生产试验等。 一、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重要性
1、区域试验结果是国家依法进行品种审定的依据
2、区域试验是促进育种成果转化和品种合理布局的需要 3、区域试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4、区域试验审定是保护育种家利益和民族种业的重要措施
(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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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种试验
限量品种管理制度范本
品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品种管理,规范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工作,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农作物、林木、花卉等植物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品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品种审定第四条品种审定是指对新品种植株及其繁殖材料进行的评价和认定,以确保品种的优良性状、生产性能和适应性。
第五条品种审定分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农业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
第六条品种审定应当依据科学的数据和试验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品种审定指标包括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等方面。
第七条品种审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品种审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品种审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三章品种登记第九条品种登记是指对已审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的登记,以确保品种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品种登记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登记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品种登记过程中,应当对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保品种登记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品种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农民和市场选择。
第四章品种保护第十三条品种保护是指对具有创新性、特异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鼓励育种创新。
第十四条品种保护由农业部负责。
品种保护申请应当提交品种说明书、育种方法、繁殖材料等材料。
第十五条品种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品种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 protected variety 标志,不得生产、销售、推广该品种。
第十六条品种保护期内,品种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品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品种管理数据库,提高品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国家重点研发 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指南1. 引言1.1 概述种质创新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对种子进行改良和优化,以培育出具有更强抗病性、适应性和产量的新品种。
随着农业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家对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大。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关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指南。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引言、种质创新的重要性、新品种选育流程与关键环节、技术手段在新品种选育中的应用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这些内容来系统地介绍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关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的相关指南。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国家对于种质创新及新品种选育工作的支持政策以及相关科学方法和技术。
同时,通过对不同环节和流程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提供一个指导性参考,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科学研究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以上是“1. 引言”部分的内容。
2. 种质创新的重要性2.1 定义与概念种质创新是指通过收集、保育和利用种质资源,通过遗传改良方法和技术来培育出具有优异性状、抗逆性强或者其他特殊特点的新品种。
种质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品质和抗病虫害能力具有极大的意义。
2.2 种质创新对农业发展的意义种质创新在农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种质创新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通过选取具有良好遗传基础的优良材料进行交配与育种,可以获得更好的后代并且增加了植物个体间的遗传多样性,从而提高了农作物的适应力和生产潜力。
其次,种质创新可以提高农作物对环境变化及病虫害等逆境的抵抗能力。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各种疾病和害虫问题日益严重化,培育具有抗逆性强的新品种将成为保障农作物生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此外,种质创新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优化植物基因组,可以降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作物品质和安全性,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2.3 国家对种质创新的支持政策为了促进种质创新的发展并推动现代农业的进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与栽培管理(SOP制定)
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与栽培管理(SOP制订)第一节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一、良种的含义和作用二、良种选育的途径三、良种繁育四、良种推广五、良种复壮六、品种认定和审定注意事项七、良种选育实例第二节生产操作规程(SOP)的制订一、编制SOP的原则二、生产操作规程的制订三、常见的存在问题四、对策第一节药用植物良种选育一、良种的含义和作用品种是人们在一定的自然和经济条件下,根据需要创造的具有特定性状和遗传一致性的作物群体,是农业生产上用来播种的重要生产资料,它是人类在长期栽培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于一定环境条件和栽培技术条件的群体。
药用植物栽培上所指的品种,是由那些适应于当地环境条件,在植物形态、生物学特性以及产品质量都比较一致、性状比较稳定的植株群体所组成。
目前大多数中药材品种不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的选育形成的,生产上应用的品种大多是地方品种、农家品种、地方类型、生态类型、化学类型等,并且普遍存在品种相互混杂,品种不纯问题较为突出,例如大叶型白术地方品种与小叶型白术地方品种的相互混杂,白花元胡与红花元胡的相互混杂,不同花色的石蒜相互混杂。
药用植物的生长发育与人们的要求有时是不一致的,如益母草在开花前的品质较好,但从繁衍角度来说,是希望有较好的生殖生长的。
这不仅影响中药材的生长发育进程、产量,还严重影响中药材的质量,使同一地块生产的中药材产品的外观性状和有效成份有很大差异,即个体间的均一性较差,从而导致中药材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较差。
这是中药材生产实施GAP管理的最主要障碍之一。
药用植物优良品种是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表现出有效成分含量高、品质好、产量高、抗逆性强、适应性广、遗传稳定的药用植物群体。
育成石蒜品种“浙石蒜1号”,于2008年获得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新品种证书(浙认药2008004)。
平均亩产921.10kg,比对照增产10.54%。
加兰他敏含量达0.021%。
该品种适应性强,性状稳定,产量高,品质优,适宜在本省丘陵、山区等地种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农办种〔2016〕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办种〔2016〕9号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进一步规范植物品种测试行为,加强测试机构管理,我部对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管理规定》(农办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的管理,保证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测试机构是指农业部批准或授权从事农业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的指定机构,包括挂靠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测试分中心,以及农业部授权的其他测试单位。
第三条测试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并采用统一标识。
标识由测试中心设计、发布、实施。
第四条测试机构应对出具的测试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五条测试机构主要承担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及其相关工作。
包括:(一)承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委托的植物品种DUS测试与鉴定工作;(二)承担种子等有关管理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有关品种侵权等案件的技术鉴定;(三)开展植物品种测试和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测试指南的研制;(四)收集、整理、保存植物品种测试所需的繁殖材料、抗病虫性鉴定所需的病原和虫源等;(五)建设维护农业植物品种的性状描述、DNA指纹、图像等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植物新品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批准第六章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第七章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第八章费用和公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四条《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离开原单位后 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四)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申请审定和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
中间试验
第十七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申请审定前,培育者可以进行中间试验,对品种、配套系的生产性能、适应 性、抗逆性等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育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品种、配套系暂定名; (二)新品种、配套系特征、特性; (三)拟进行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等。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 批准的,应当明确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规模及培育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培育者不得改变中间试验的地点、期限和规模。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间试验结束后,培育者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 源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公文
01 总则
03 审定公告 05 监督管理
目录
02 申请受理 04 中间试验 06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5号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 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五日
审定公告
第十一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初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演示; (三)答辩; (四)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初审结论应当经2/3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四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 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通过审定或者鉴定。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或者畜禽遗传资源,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中国 农业信息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 鉴定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试行)一、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猪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猪遗传资源鉴定。
1. 新品种审定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
1.1.2 体型、外貌基本一致,遗传性比较一致和稳定,产仔数变异系数在20%以下,日增重和胴体瘦肉率等变异系数在10%以下。
1.1.3 经中间试验增产效果明显或品质、繁殖力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性状。
1.1.4 提供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1.5 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1.2 数量条件纯种基础母猪达到1000头以上,符合品种标准要求的个体应占70%,即(u-X)/S<-0.5244(u是品种标准,X是群体平均数,S是群体标准差)。
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10个以上。
1.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1.3.1 外貌特征描述毛色,肤色,体型,头型,耳型,四肢特征以及作为本品种特殊标志的特征。
1.3.2 性能指标公、母猪初配体重,母猪初产、经产平均产仔数及育成数,21日龄窝重,肥育猪达到屠宰体重的日龄,活体背膘厚,日增重,料重比,屠宰率,胴体平均背膘厚,眼肌面积,肉品质,瘦肉率等。
2. 配套系审定条件2.1 基本条件除具备新品种审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固定的杂交模式,该模式应由配合力测定结果筛选产生。
2.2 数量条件2.2.1 由两个以上专门化品系组成,包括父系和母系,有固定杂交组合及相应的商品名称。
2.2.2 每个母系的基础母猪达到300头以上,每个父系的基础母猪达到100头以上,且三代之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系应有5个以上。
2.3 应提供的外貌特征和性能指标与新品种审定条件相同。
3. 遗传资源鉴定条件3.1 血统来源基本相同,分布区域相对连续,与所在地自然及生态环境、文化及历史渊源有较为密切的联系。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第五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
各审定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杂一代品种的选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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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鉴定、筛选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种苗鉴定、筛选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种苗鉴定、筛选制度是农业生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种子、幼苗等材料进行鉴定和筛选,可以确保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
种苗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制定鉴定标准、确定鉴定方法和培训鉴定人员。
而筛选制度则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方法,对种苗进行筛选,以达到提高农作物品质和产量的目的。
本文将首先介绍种苗鉴定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鉴定标准的确定、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鉴定人员的培训。
接着将详细探讨筛选制度的要点,包括筛选条件的设定、筛选方法的实施以及筛选效果的评估。
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和经验总结,展望未来种苗鉴定、筛选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为农业生产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介绍种苗鉴定制度,包括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鉴定人员培训等方面。
随后,我们将详细讨论筛选制度,包括筛选条件、筛选方法和筛选效果评估等内容。
最后,我们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同时提出建议以完善种苗鉴定和筛选制度。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深入了解种苗鉴定、筛选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从而为种苗选育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3 目的:种苗鉴定、筛选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体系,以确保选用优质种苗,提高作物生长发育的质量和产量。
通过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培训专业的鉴定人员,使得种苗的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建立筛选制度可以在种苗繁育过程中,根据特定条件和方法,筛选出更适合种植、更具抗逆性的优质种苗,从而提高农作物的适应性和抗性,为农业生产提供更有保障的基础。
综上所述,种苗鉴定、筛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作物生长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农业产业的持续发展。
2.正文2.1 种苗鉴定制度种苗鉴定制度是保障良种繁育质量、推动农业生产与科技进步的重要环节。
其主要包括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鉴定人员培训三个方面。
种质资源 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规程
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技术规程是指对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的种
质资源进行鉴定和评价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种质资源是指具有
遗传变异的生物资源,包括不同品种、种属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鉴定评价技术规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种质资源,促进农业、畜牧业、渔业等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技术规程包括对种质资源进行形态学、生理学、生化学等方面的鉴定,以确定其遗传特征和性状。
通
过形态学特征的观察和记录、生理生化指标的测定等方法,可以全
面客观地描述种质资源的特征,为其后续的利用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鉴定评价技术规程还包括对种质资源进行遗传多样性分析,包括分子标记技术、遗传图谱构建等方法,以评估种质资源的
遗传多样性水平,为材料的选择、杂交育种等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鉴定评价技术规程还涉及对种质资源的抗逆性、品质特
性等方面的评价,以确定其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适应性和利用潜力,为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总的来说,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技术规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旨在全面、准确地描述和评价种质资源的遗传特征和性状,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这些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业生产、改良品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公司种子及种苗选用制度(标准版)
种子及种苗选用制度
1.种子、种苗作为特殊生产资料,在选择时,必须根据季节性和区域性相符的原则,选择优质、高产、抗病虫害的品种。
2.种子、种苗选用程序如下:田间管理员根据公司制定的生产计划,至少提前一个月,在充分了解品种品质、产量、抗性、栽培技术要点等特性基础上,筛选2-5个品种,填写种子及种苗选用审批表,报总经理、技术顾问、副总经理、生产队长共同研究确定。
3.研究确定果树种苗时,总经理、技术顾问、副总经理、生产队长、田间管理员中,至少应有2人对预选品种进行现场考察,且对品种特性、栽培技术、病虫防治熟悉。
4.研究确定蔬菜种子时,如有本土栽种的传统品种,则优先选择本土品种。
如有经公司多年种植、市场反应好的品种,可优先选择。
如需更换品种,或新种植品种,则须选择2-5个品种,进行严格的品比试验后,方可确定,且每个品种品比试验面积不得超过100M2。
5.进行品比试验的品种,田间管理员应认真填写品比试验记录表,记录各品种的种子商品性状、栽培技术、生长特性、抗性、产量等生物学特征特性,为品种确定提供详实依据。
6.基地栽培地蔬菜品种,凡能够自我繁殖留种的,相应田间管理员应报公司批准后,进行留种,并按相关要求贮藏种子。
新品种试验管理制度范文
新品种试验管理制度范文新品种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品种试验的管理,提高试验质量,保障试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新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新品种试验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原则。
第四条新品种试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经专家审查批准。
第五条新品种试验应保护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让和使用。
第六条新品种试验需要取得试验用地、试验材料和试验设备,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新品种试验应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实施和总结,遵循试验计划和试验方案。
第八条新品种试验需要进行数据采集和结果分析,应按照规定进行数据管理和结果报告。
第九条新品种试验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试验评估和试验审查。
第十条新品种试验应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改进和提升试验工作水平。
第二章试验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新品种试验计划应根据研究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试验目标和方案。
第十二条新品种试验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试验申请,应向试验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试验申请中应包括试验计划、试验目标、试验方案、试验人员、试验经费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试验管理机构应对试验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准或驳回。
第十五条试验批准后,试验管理机构应发放试验许可证,并登记试验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试验实施和管理第十六条新品种试验实施前,试验单位或个人应组织试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七条试验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试验方案和试验计划进行试验实施,并做好试验记录和数据采集工作。
第十八条试验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保障试验场所和试验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试验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对试验材料进行标识、保管和管理,并保证其纯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试验单位或个人应遵守试验计划的要求,及时报告试验进展和可能的问题。
第四章试验数据管理和结果报告第二十一条试验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试验数据进行采集、录入和存储。
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
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福建柘参种业司有限公司 GAP 文件文件名称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生效日期编号 SMP-ZF-001-00 页次第 1 页共 1 页替代起草部门质量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部门□综合部□质量部□生技部□研发部□种植基地□加工车间□仓储部1 1 目的明确生产和实验基地所种植物种基源的正确性;确定品种选育路线和方法。
2 选育品种保证生产品种的有效、稳定、高产优质。
3 范围:适用于所有 GAP 生产和实验的品种。
4 职责所有参与 GAP 生产和实验管理活动的人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质量部负责人负责抽查执行情况。
4.1 内容:4.1.1 物种鉴定 4.1.2 一般可委托科研院所植物所(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对栽培的药用植物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1.3 鉴定方法可采取田间鉴定和标本鉴定两种方式。
4.1.3.1 田间鉴定。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育成熟植株,以供鉴定。
鉴定时间应在基地筹建前和引进的品种进入实验地前。
田间鉴定分为苗期、花果期。
苗期主要以幼苗、叶形、叶色和长势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花果期的物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为充分、明显,主要以生殖器官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
4.1.3.2 标本鉴定。
鉴定要制作腊叶标本 3~5 份,供鉴定用。
标本要有代表性,要有花期、果期、药用部位、成熟植株等不同时期的标本。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育成熟植株的标本,以供鉴定。
4.1.4 鉴定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典型性状描述;2.鉴定依据,包括(药用)植物志、物种分类检索表等有关资料;3.鉴定方法主要通过对照和比较。
4.鉴定结论。
目前栽培物种的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2 品种选育 4.2.1 品种选育过程品种调查收集-品种整理-品系鉴定(抗性、生态适应性)等。
4.2.2 选育结果分析分析品种的典型特征、植物学形态、生长特性、品种性状、产量、品质(包括药材性状、显微鉴别、薄层鉴别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浸出物、指标性成分等含量),以及品种的抗病性与适应性,进行品种的综合评价。
保育的规章制度怎写
保育的规章制度怎写一、动植物资源的分类与保护1. 保护动植物资源是国家的责任。
动植物资源按照珍稀程度可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动植物。
国家一级动植物是指生存环境极为有限、濒临灭绝的物种,包括大熊猫、华南虎等;国家二级动植物是指处于较为危险状态的物种,包括雪豹、栖息地遭到破坏的金丝猴等;国家三级动植物是指生存环境相对稳定、繁殖能力强的物种,如草原大鸟等。
2. 保护动植物资源应当遵循“以科学为依据、合法为准绳、保护为主旨、合理开发为目标”的原则。
保护国家一级动植物资源,严禁捕杀、交易、非法狩猎等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对于国家二级和三级动植物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其数量和生存环境的持续稳定。
3. 为了更好地保护动植物资源,国家设立了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
在这些保护地内,严格禁止砍伐树木、放牧、采集植物等破坏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二、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与监测1. 建立动植物资源监测系统,定期对各类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了解资源数量、分布、繁殖状况等信息,为科学保育提供依据。
2. 加强对动植物资源的管理,建立动植物资源档案库,并逐步推行DNA鉴别技术、微芯片追踪等先进技术,确保资源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制定动植物资源的管理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措施,促进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保持。
三、保护动植物资源的宣传教育1. 加强对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2. 通过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和动植物资源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性,呼吁大家共同爱护和保护动植物资源。
3. 建立较为完善的动植物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体系,使公众更加了解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 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更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
QCP0011017-4对照品标定规程
题目Reference StandardsDemarcate编号QCP0011017-4 部门质管部页码第1页共8页取代QCP0011017-3QCP0011018-2生效日期年月日附录 5 分发号起草人及日期审核人及日期部门主管:QA:批准人及日期:原件保存:质管部分发:QC办公室1份QC理化室1份QC仪器室1份QC微生物室1份题目Reference StandardsDemarcate编号QCP0011017-4 部门质管部页码第2页共8页目的:建立一个检验分析用对照品管理规程,加强对照品管理,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范围:本公司检验分析用所有对照品。
职责:质管部QC、对照品管理员。
规程:1 分类1.1定义1.1.1一级对照品:对照品(RS,对照品不一定用于物理性质的参照)是一级对照品,要求有最高可能的纯度,它们可以从药典委员会或NIST(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处购买(I级),也可由研发部门用特定的方法合成和精制出来(II级)或从可靠的商贸公司购买(III级)。
所有的一级对照品被认为是100%的纯度,除非另有规定。
实验室使用的最高纯度的商业试剂(作为III级对照品)应有厂商提供的报告单。
用于含量检测的,其含量/纯度不能低于95%(按干品计),用于杂质检测的,其含量/纯度不能低于90%(按干品计)。
1.1.2二级对照品即工作对照品:二级对照品是来源于一级对照品的工作对照品(用一级对照品进行标定)。
二级对照品的含量/纯度不能低于95%(按干燥品计)。
用于杂质定量分析的,其含量/纯度不能低于90%(按干品计)。
工作对照品不一定用于物理性质的检测。
1.1.3参照物:这些内部的或商业购买的参照物仅用于定性分析(如,用于RT / RRT的定位)。
参照物应有厂商的报告单或用特定的方法来加以识别。
参照物的纯度至少为75%(按干品计,在发放时)。
混合参照物(含有主要产品的混合参照物应进行检测,对相应的杂质RT/RRT 进行确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负责14个分中心的工作协调、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国植物新品种测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的研制和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所以我国比别的国家更需要更多的粮食,对于激励大家培育出更多的农业植物新品,我国推行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吧。
农办科[2007]3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提高测试指南研制水平和质量,我部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以下简称测试指南)的研制和修订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对植物新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的测试(简称DUS测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测试指南的申报、研制、审定、发布、修订等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测试指南的项目申报第四条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测试指南研制规划向社会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国内科研、教学、推广、企业单位及相关专业协会根据《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项目申报指南》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指南研制立项申请。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研制测试指南,愿意自筹资金研制测试指南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七条申请单位或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该植物科研领域具有优势。
(二)具有收集到该植物品种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相关试验的人力和物力条件。
具有该植物DUS测试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测试指南能力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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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物种鉴定及品种选育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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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质量部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综合部□质量部□生技部□研发部□种植基地□加工车间□仓储部
11目的
明确生产和实验基地所种植物种基源的正确性;确定品种选育路线和方法。
2选育品种
保证生产品种的有效、稳定、高产优质。
3范围:
适用于所有GAP生产和实验的品种。
4职责
所有参与GAP生产和实验管理活动的人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质量部负责人负责抽查执行情况。
4.1内容:
4.1.1物种鉴定4.1.2一般可委托科研院所植物所(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对栽培的药用植物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1.3鉴定方法可采取田间鉴定和标本鉴定两种方式。
4.1.3.1田间鉴定。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
育成熟植株,以供鉴定。
鉴定时间应在基地筹建前和引进的品种进入实验地前。
田间鉴定分为苗期、花果期。
苗期主要以幼苗、叶形、叶色和长势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花果期的物种特征特性表现最为充分、明显,主要以生殖器官等典型性状为检查依据。
4.1.3.2标本鉴定。
鉴定要制作腊叶标本3~5份,供鉴定用。
标本要有代表性,要有花期、果期、药用部位、成熟植株等不同时期的标本。
如果是引进的种子、种苗,需要经过栽培试种,拿到发育成熟植株的标本,以供鉴定。
4.1.4鉴定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典型性状描述;2.鉴定依据,包括(药用)植物志、物种分类检索表等有关资料;3.鉴定方法主要通过对照和比较。
4.鉴定结论。
目前栽培物种的亚种、变种或品种、中文名及学名。
4.2品种选育4.2.1品种选育过程品种调查收集-品种整理-品系鉴定(抗性、生态适应性)等。
4.2.2选育结果分析分析品种的典型特征、植物学形态、生长特性、品种性状、产量、品质(包括药材性
状、显微鉴别、薄层鉴别和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浸出物、指标性成分等含量),以及品种的抗病性与适应性,进行品种的综合评价。
4.2.3品种审(认)定:完成系列研究后,申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品种审(认)定,正式命名品种,并在适宜区域应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