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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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0141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for water and underwater construction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特指定水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水上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并办理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
2.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的,或未获得港监许可的,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3.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水上作业人员、潜水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措施(书面)交底。
4.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船员在船期间饮酒。
5.参加施工的工程船舶必须服从所在项目部的管理和指挥,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或安全生产会议,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安排可靠的船舶避风锚地和停靠地点。
6.水上作业船舶如遇有大风、雾天,超过船舶抗风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停止作业。
7.必须按有关规定配置或租用水上交通船,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有船员适认证书,并指定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求生设备,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8.严禁在施工船舶摆动缆、牵牛缆近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在上述区域逗留。
9.施工作业者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和防污染措施进行作业,并接受港监的监督检查。
10.实施施工作业的船舶、设施需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港监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须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
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11.施工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其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
12.严禁施工作业者随意倾倒废弃物。
13.划定与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港监局或当地港监核准、公告;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者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14.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者应及时向港监理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
中港一航局天津港集装箱码头
三期工程(陆域回填)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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