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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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推进化妆品新法规的平稳实施,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推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现制定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具体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及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要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防风险、保安全,围绕新法规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化妆品经营的规范性,推动化妆品各项规定有效落实,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实行)的通知等。

三、检查重点(一)生产环节1、重点企业省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生产企业、2021年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的生产企业、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多发以及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纳入年度检查重点。

推进以检查为中心的监管工作力度,排查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督促企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水监督〔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自2022年12月5日起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7月19日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技局•【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科(教)技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6号)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2:济南市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附件3:《济南市科技经费收支情况自查表》填报说明二○○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有关科技项目、科技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管是指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证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指承担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单位和课题组成员。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

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水监督[2019]139号-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附表

水监督[2019]139号-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全附表

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管理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二)勘察设计文件4未制定勘察作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严重5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标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或未提出预防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建议严重6未对较大安全风险的设计变更提出安全风险评价较重7未确定度汛标准和度汛要求严重(三)安全事故处理8未按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较重(四)内部安全管理9未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学习一般10未组织安全生产制度检查评估一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安全保证体系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重2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落实严重3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较重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严重5调减、挪用安全管理措施费用严重6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较重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未报监理审核较重8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较重(二)技术方案9未按规定制定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严重10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组织论证较重11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较重12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较重1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较重(三)设施、设备、材料管理14未经批准,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严重15未组织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严重16租用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严重17未按规定运输、存放、使用危险品严重18安全设施、设备及相应附件、管线等保护不到位较重19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前未进行荷载试验较重20未定期对设备、用具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较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四)施工作业2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严重22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23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较重24违规用电、用火,存在风险隐患严重25未按照技术方案、操作规程作业严重2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五)施工环境27未组织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管理较重28未按要求在危险部位、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示较重29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混乱、标识不清一般30安全间距、尺寸、电压等不符合规定严重31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较重32施工照明、通风、排烟、排水、防雨、防雷、防风、防火、防辐射等不符合规定较重33施工场内交通设置不符合规定较重34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较重(六)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事故处理3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较重36安全生产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一般37安全监测发现重大异常,影响工程安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严重3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严重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瞒报严重40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严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七)防洪度汛与应急管理41未编制度汛方案严重4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重43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消防、联络通信等器材、设备严重44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防汛应急、消防等演练较重(八)安全培训教育45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46人员安全教育时间、频次不满足规定较重(九)档案管理47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用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较重48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一般49各类安全检查、检测记录不全一般(十)其他50未对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较重5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严重。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以及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8.05•【文号】水政法〔2020〕165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8月5日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附件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组织内部及下属单位的所有监督检查活动。

对于特定领域或行业有特定规定的,应当参照相应规定执行,并结合本细则进行操作。

二、检查计划设定监督检查活动应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

计划应明确检查对象、时间、内容、方式及参与人员等要素。

计划应定期评估和调整,以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三、公告告知与听取意见监督检查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和目的。

应设置合理的听取意见渠道,鼓励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资料与场地设施查看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资料。

应对被检查单位的场地、设施等进行实地查看,以了解其运行状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情况了解监督检查人员应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掌握情况。

应关注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六、问题指出与整改意见监督检查人员应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七、监督检查报告制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检查的过程、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八、监督领导与执法要求监督检查活动应在监督领导下进行,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违反法规或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协调与其他部门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必要时,应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十、宣传教育与培训应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认识和理解。

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十一、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制度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组织发展和法规变化的需要。

十二、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应推动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监督检查领域的应用,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2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2024年6月14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检查机构负责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实施检查员培训与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推进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化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省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办理,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等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职责(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其它公路项目及特种结构的桥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第五条内容,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与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下列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1、发现与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根据;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根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根据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2、工程合同文件;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者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与总体进度计划,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要紧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含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各省可参照附表一、二自行确定。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固性的重要指标、标准试验与治理质量通病的情况。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要紧内容:从业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与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运转情况,从业人员素养,工程自检、抽检资料,防治质量管理通病的效果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要紧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防治施工工艺通病的效果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要紧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防治工程实体质量通病的效果等。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技术监督工作计划(通用5篇)技术监督工作计划1为了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全面完成xx年度生产工作任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全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实行技术负责制,按照依法监督原则,对公司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全面建立技术检测、技术标准,技术推进的技术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按期完成各项监督指标,针对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或异常现象,及时提出和制定合理处理意见和措施。

加大对监控设备的检测监督力度,确保被监控设备在受控状态下运行。

二、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分析总结会。

严格按照技术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各技术专业监督组每月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公司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进行全厂范围的技术监督工作会,检查、总结、布置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并严格按照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上报及相关部门上报技术监督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三、加强对各技术监督专业成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积极创造条件选送部门技术监督骨干外出参加技术监督培训,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交流。

通过物质、精神奖励等有效手段,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真实、可靠、完整、连续开展。

四、在认真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基础上,加大设备改造和科技化水平,紧紧围绕“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发展要求,依靠先进科技,提高公司设备运行可靠性。

在努力开展技术监督工作过程中,扎实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影响设备经济运行的问题,提高设备经济运行能力,推动我厂的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按时、高质量完成,切实保证各监督项目的落实和受控。

在设备改造、检修过程中,技术监督人员要实地进行实质性的技术监督工作,掌握现场设备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做好设备改造、检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7〕14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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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试验室试验室监督检查计划
一、目的
为贯彻质量方针,保证试验室、拌合站试验组正常运转,确保本标段施工工程的质量,制定本计划。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标段所有试验检测工作。

三、检查分类
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两种。

专项监督检查是以中心试验室为主导,各级试验部门或试验检测专职管理人员协同,对试验分室、拌合站试验组开展的有计划的全方位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是以中心试验室为主导,各级试验部门或试验检测专职管理人员协同,对试验组、拌合站进行不定期随机的突击监督抽查,主要针对本项目检查中出现问题较多、信用评价较差的拌合站试验组。

四、工作要求
1、中心试验室内部质量监督
(1)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半年对在岗检测人员进行一次技术考核。

(2)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校准;资料管理员每半年对标准进行一次跟踪查新,确认使用现行有效的规范;
2、对分室及试验组的监督检查
中心试验室对所分管的试验分室、试验组、搅拌站的试验检测工作负有管理和技术指导责任,应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以保证其运行符合要求。

五、监督检查的具体过程:
1、抽查时间:采用不定期的抽查方法;
2、抽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涵盖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设备、环境、实际操作、各项记录等与工地试验室运行要求的符合性及工地试验室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等六大项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正确执行检验方法;
(2)是否制定各类计划,执行情况如何;
(3)执行标准方法有时效性;
(4)样品的接收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
(5)使用仪器设备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
(6)样品的保管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7)环境条件是否监控有无记录;
(8)人员档案、设备档案是否动态管理;
(9)记录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测依据是否及时查新,是否有效;
(11)检测人员是否按要求正确操作仪器设备;
(12)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等保管是否符合;
(13)检验样品唯一性和状态标识情况;
(14)设备管理是否按要求进行;
(15)其它;
3、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将抽查监督项目内容详细记录并保存。

五、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当遇到需要实施重点监督的情况时必须追加监督检查频次。

中铁三局杭黄铁路站前VI标中心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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