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a.认证证书编号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h.发证日期i.证书有效期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31•【文号】环科[1996]319号•【施行日期】199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环科[1996]319号1996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产品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法定性凭证。
第三条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
第四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批准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使用环境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产品认证合格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并缴纳环境标志批准费(使用费)。
第六条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第七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第八条认证证书封面为浅墨绿色,中间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第九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作并统一编号。
第十条认证证书有中、英文两种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环境标志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的企业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使用统一的环境标志。
生产环境标志产品(如低值易耗产品)有特殊印制要求的企业,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可在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中增加特殊条款,允许企业交纳环境标志使用费后,在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维护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认证机构、获证组织以及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认证证书的管理(一)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信息: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标志、认证编号、获证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依据、认证有效期、发证日期等。
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二)认证证书的申请与颁发获证组织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撤销或者注销其认证证书。
1、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未按时接受监督检查等。
2、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获证组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3、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获证组织未申请延续;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注销认证证书等。
三、认证标志的管理(一)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认证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认证机构的要求。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
第四条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
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
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的使用。
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
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一、引言1.1 目的本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旨在规范环境标志认证相关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1.2 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所有参与环境标志认证的相关人员。
二、管理体系2.1 管理原则•环境保护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永续经营的基石。
•确保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2 组织结构•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部门要配合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的工作,确保环境标志认证顺利进行。
三、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流程3.1 申请阶段•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环境标志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评估企业申请资料,确定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3.2 认证审核阶段•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等环节。
3.3 认证决定阶段•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认证决定。
•企业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以使用环境标志。
四、环境标志认证管理要求4.1 外部沟通•企业要在合适的场合公开环境标志认证情况,提升企业形象。
•合作伙伴应关注企业环境标志认证情况。
4.2 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标志认证顺利进行。
•建立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员工参与环境管理。
五、管理手册更新与维护5.1 更新机制•将根据环境标志认证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管理手册内容。
•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对管理手册进行审查和修订。
5.2 维护责任•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手册的维护。
•所有使用管理手册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维护管理手册的完整性。
六、总结本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旨在指导企业合规参与环境标志认证工作,确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升企业环保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上为环境标志认证管理手册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能够遵循管理手册要求,共同维护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证书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证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证书的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证书的颁发、使用和监督,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
二、证书的分类和适用范围(一)环境保护证书分为以下几类:1、环境影响评价证书:适用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
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通过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
(二)各类证书的适用范围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证书的申请条件(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
3、具备相应的运营设施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2、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和性能。
3、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证书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核查报告。
(四)审核通过的,颁发相应的环境保护证书;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证书的颁发和变更(一)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环境保护证书。
证书应载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类别、有效期限等内容。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管理得以有效实施。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对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认证管理办法,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2. 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 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机构是负责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职责和义务如下:- 制定认证标准:认证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标准。
- 进行认证评估: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评估,验证其是否符合认证标准。
-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认证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发布认证证书。
4. 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认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
2. 资料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实地评估,验证其合规性。
4. 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
5. 发布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认证,并发布认证证书。
6. 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已认证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的管理制度,确保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6. 相关法规和处罚违反本认证管理办法的,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上报违规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7. 总结本文档提出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认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认证机构的职责和义务、认证程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和管理,以及相关法规和处罚。
通过执行本认证管理办法,可以确保环境保护产品的认证工作得以规范和有效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保障认证机构的权益,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对符合特定要求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
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所认定的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符号化表示的标识。
第三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确保其适合范围与认证结果相匹配。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编制认证证书样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证证书样式应包含以下内容:1.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连系方士;2. 被认证组织名称、地址、连系方士;3. 认证证书的编号、颁发日期、有效期等;4. 认证依据和评定结果的基本信息;5.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范;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在发放认证证书时注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告知被认证组织。
第七条认证机构对已经发放的认证证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被认证组织继续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八条认证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认证标志的形式、颜色、尺寸等应当清晰、醒目;2. 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编号相匹配;3. 认证标志不得与其他标志混淆使用;4. 认证标志在相关领域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范、合法。
认证机构应当对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评定的专业机构,根据认证规则对组织、产品、服务等进行评定并发放认证证书。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管理规定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七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正确使用,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审批、颁发认证证书和发布环境标志图形式样。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环境标志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环境标志的法定性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环境标志。
第五条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认证证书式样为浅墨绿色封面,中间镶嵌有金色的环境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的环境特性、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使用年限、依据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二、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按照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的规定可将环境标志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出厂合格证上。
四、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向认证委员会报告一次使用环境标志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五、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六、对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主。
第六条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一、环境标志是环境标志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其图形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
二、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
三、颜色为单色,色彩应与产品或包装本身颜色有明显区别(一般为绿色)。
四、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五、使用环境标志时,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批准,根据产品的环境特性,可在图形正下方标出可回收利用型、低毒低害型、低排放型、低噪声型、节水型、节能型、可降解型等字样。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引言环境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我国逐步推行环境标志认证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标志,引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产品。
本规定旨在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提高其认知度和使用效果。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标识(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所有办理环保标志认证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3.环保标志的含义环保标志是为体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而用来指导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产品的标志。
符合环保标志认证的产品可以打上符号,显示其比同类产品对环境更加友好,可被广泛认可。
4.环保标志使用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依据环保标志证书中的相关规定,合法使用环保标志,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4.1 环保标志必须与产品包装或广告等相应与之关联的资料、文件同时使用,不得随意且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使用环保标志,不得吊销、替换或随意改变环保标志的形状、颜色等任何细节。
4.2 环保标志只能用于与其相应的认证产品上,不得用于其他产品或其他用途。
4.3 未获得环保标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非法使用生产、销售、广告等任何形式宣传其与环保标志的关联关系。
4.4 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通过监测评估工作,确保产品的环境友好性能的有效、可靠和准确。
4.5 申请和持有环保标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接受环保标志授权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和审核,保证环保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
5.环保标志滥用行为与惩罚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环保标志,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环保标志,或以虚标代款,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无法顺利购买到认证产品的,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予以追究责任;涉及经济利益或影响极其恶劣的,可以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禁入等措施。
6.总结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提高企业和社会组织对环保标志的认识和正确使用,加强对环保标志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证书和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确保认证活动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展开,分别是: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以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
正文:一、认证证书的发放流程1. 申请认证证书:申请人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相关文件和表格。
2. 审核申请材料: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 实地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核实其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
4. 颁发认证证书:审核通过后,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确认其认证合格。
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1. 合格单位使用认证标志:认证合格的单位可以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认证标志。
2. 标志使用方式:认证标志应在产品上明显位置进行合理放置,并确保使用清晰可见。
3. 认证标志的保护: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4. 标志的追踪管理: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追踪管理,确保标志使用的合规性。
三、认证证书的内容和格式1. 基本信息:认证证书应包含单位名称、证书编号、认证项目等基本信息。
2. 认证标准:证书应明确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证书应注明认证的有效期限。
4. 变更说明:若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说明和调整。
四、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维护1. 标志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建立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保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 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检查:认证机构需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单位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
3. 标志维护和更新:认证机构应及时对标志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标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效期和变更1. 证书有效期管理:认证机构应设定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在证书到期前对单位进行复评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环保证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环保证件的使用,保障环保证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保证件,是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证书、标志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条环保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证件的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证件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环保证件的种类和内容第五条环保证件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排污许可证;(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五)环境友好型产品认证证书;(六)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许可证;(七)其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环保证件。
第六条环保证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证书名称;(二)颁发单位;(三)持证人名称;(四)证书编号;(五)证书有效期;(六)发证依据;(七)证书内容摘要;(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环保证件的颁发和注销第七条环保证件的颁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二)审查;(三)公示;(四)颁发。
第八条申请颁发环保证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环保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环保证件的有效期由颁发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环保证件:(一)环保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未申请延续的;(二)持证人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三)环保证件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的;(四)持证人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CACEB:EA—220第一条为规范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认证标志是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第三条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认证证书名称:ISO14001认证证书;2.认证机构标志和“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3.认证证书编号;4.获准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6.认证所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7.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8.认证机构的名称;9.认证机构盖章及其代表签字。
第五条认证证书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秘书处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机构自行设计,报环认委备案。
第六条认证证书的证书编号由环认委统一管理。
认证机构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环认委秘书处,环认委秘书处进行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第七条认证机构向获准认证的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应将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环认委秘书处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第九条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日期终止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审核后颁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重新认证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第十条认证证书的使用:1. 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和宣传用语;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能用于与组织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三篇篇一: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 认证资格的引用和标志的使用1.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是证明通过认证产品符合相应模式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和标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可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用于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1.2 认证标志只能由本公司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借用。
使用时,必须与本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近旁;2 控制要求2.1在宣传资料、广告等媒介上使用认证资格、证书、标志时,遵守XX有限公司公开性文件及双方合同的规定,必要时将使用的情况或方案通知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以防误用。
2.2认证证书是证明本单位通过认证产品符合相应模式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用于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合格或符合标准的情况。
2.3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不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2.4本单位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要求引用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并在认证申请签署相关承诺,以满足以下要求: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公开性文件及合同规定;在对认证资格进行说明时不使用可能导致误解的描述,如管理体系认证资格不使人误解为产品通过认证或产品是符合标准或合格的,产品认证资格不使人误解为其管理体系或服务或其过程通过认证等;认证证书的使用或引用应准确,不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在其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消时,有义务按中环联合认证中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范围缩小后,应及时修改所有与之相关的宣传材料;在宣传或引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不暗示其产品/服务或过程通过了认证;认证仅适用于获得认证的范围(如产品、地域、场所、现场等),不得暗示该范围之外的也获得了认证;在使用认证资格时,获证组织不得使用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
( 管理体系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safety management methods that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In different periods, the same enterprise must have different management system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开展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工作,保证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认证,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签订标识转让合同的形式,表明企业的自我环境声明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环境标志与声明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企业有益于环境的自我环境声明的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资)和境外企业及其代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执照。
b)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经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企业近期(一年内)未受到当地环保部门的处罚。
第六条申请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b)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c)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d)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e)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f)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三章认证程序申请认证的企业向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直接领取《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申请书》,申请书也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第八条由中心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合格后与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合同。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08-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8号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部制定了《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一、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三、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四、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五、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六、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
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第九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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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发布环保产品标志图形式样。
授权中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环保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环
保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环保标志是表示环保产品已经符合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要求的图形标识。
环保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第六条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认证证书由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认证机构统一印制。
(二)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认证证书镶嵌环保标志图形、认可委标志图形及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证书内容应包括:
a.认证证书编号
b.申请认证企业名称
c.申请认证企业注册地址
d.申请认证企业生产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
地址)
e.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通过认证产品名称
h.发证日期
i.证书有效期
j.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五)认证证书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第七条环保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环保标志是认证专用标志,由认证中心依据本办法统一制作不干胶的防伪标志,或根据产品实际特点授权通过认证企业制作相适宜的环保标志,并监督管理标志的使用。
(二)环保标志在中国颜色体系样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在相关部门注册(三)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环保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认证标志。
(四)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环保标志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模压、印刷、金属牌或不干胶防伪标志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五)当使用模压、印刷、金属牌、不干胶防伪标志时,企业须在产品外包装、铭牌、说明书以及出厂合格证上的其中任何一处,在环保标志的正下方注明认证证书的编号。
(六)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产品的适当位置明示环保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主管部门、认证机构的市场监督。
并将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认证中心备案。
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标注环保标志或注明认证证书号时,须经认证中心批准。
如对有特殊要求的认证产品做环保标志的文字注解时,企业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七)认证证书持有者在认证中心授权制作环保标志时,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小或放大,尺寸准确,不得变形。
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环保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
环保标志如采用模压、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建立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设专人对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
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
的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
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认证中心进行汇报,并接受认证中心的检查。
(二)通过认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仅限于在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认证中心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并按规定向认证中心交纳年度监督审查费和标志使用费(年金)。
认证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环保标志使用所作出的相应决定,应按《环保产品认证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认证证书和环保标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标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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