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积极主义_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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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行动主义与公司绩效分析

股东积极行动主义与公司绩效分析

股东积极行动主义与公司绩效分析【摘要】现代公司股东分散的情况下存在着股东冷漠主义的普遍现象,作为中小股东的投资者,由于所持股份较少,不能对公司投票结果产生影响,并且在为决策而收集充分信息过程中,会面临巨大的成本,于是,“华尔街规则”(It was easier to switch than fight)盛行。

但从上世纪8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评论人声称,机构投资者通过授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将有可能提高公司治理的绩效。

笔者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则认为,股东理性冷漠主义对于现代公司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些扩展股东公司治理权利的建议仍需谨慎。

【关键词】股东积极行动主义;股东理性冷漠行动;公司绩效;公司治理一、问题的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特征。

在现代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不再是企业管理者,管理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成为公司的控制者,由此展开了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公司的名义所有者——股东,实际上无法执行从公司日常运作到长期决策制定的控制权。

相反,控制权则授予了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

但他们的持股比例却很少。

现代资本市场逐步提高的投资风险使得股权进一步分散化。

股东分散的情况下,存在着股东冷漠主义的普遍现象。

中小股东的投资者,关心的只是短期投资回报的多少,不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公司的经营事务采取消极态度,不愿意介入公司的决策,如果对公司管理存在不满,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

股东冷漠主义带来的最突出问题就是公司管理层监督的弱化,导致管理层在经营中忽视股东利益,如果越来越多的股东放弃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公司有可能成为管理层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积极行动主义应运而生,股东积极行动主义就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

现阶段的股东积极主义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

正式的股东积极主义要求股东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力滥用。

其核心要求积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股东积极主义》课件

《股东积极主义》课件

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协会
投资者协会在推动股东积 极主义方面的作用,如提 供咨询、组织维权等。
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对公司的评级标 准和结果对股东积极主义 的影响,如ESG评级。
媒体舆论
媒体舆论对公司行为的监 督和影响,以及在推动股 东积极主义方面的作用。
公司绩效与市场环境
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财 务状况对股东积极主义的影响。
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
提高股东意识
通过投资者教育,培养股东的长期价 值投资理念,增强对公司治理的关注 和参与意愿。
提升股东能力
传授相关知识和技能,帮助股东更好 地理解公司财务报表、发展战略等信 息,提高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治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越来越多,需要各国股东共同参与治理,加强国际 合作。
02
股东积极主义的核心在于股东对 公司治理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影响 ,通过股东的行动来推动公司改 进。
起源与历史发展
股东积极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 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一些大型 机构投资者开始意识到他们作为股东 的权利和责任,开始积极参与公司治 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股东积极主义逐渐 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许多国 家的投资者也开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推动公司改进。
统一监管标准
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各国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的统一标准,降低监管套利和跨境 风险。
THANKS。
《股东积极主义》PPT课件
目 录
• 股东积极主义的定义与背景 • 股东积极主义的主要形式 • 股东积极主义的影响因素 • 股东积极主义的实践案例 • 股东积极主义的未来发展
01
股东积极主义的定义与背景

浅析股东积极主义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浅析股东积极主义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浅析股东积极主义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股东积极主义以及我国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实践的分析,肯定了在我国推行股东积极主义的必要性。

并指出股东积极主义在恰当的制度环境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主义是指机构投资者不再“用脚投票”而是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提出股东议案等方式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

股东积极主义是相对股东消极主义而言的。

由于存在搭便车行为,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以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知识等原因,投资者在传统上并不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他们通常用脚投票。

当其投资对象的市场价值提高的时候,他们保留股票,而当所投资对象的市场价值下降的时候,他们就卖掉股票。

实际上,采取这一策略惫味着当价格下降时,投资者卖出股票,从而导致确定性的损失。

这些投资者被认为是消极股东。

积极股东试图在不改变公司控制权的同时,通过自己的“声音”改变公司状况。

他们通常是机构投资者。

这些“声音”包括采取代理投票权、同管理层直接协商、将公司置于公众关注之下?即利用媒体向其他投资者传递关于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所需变化的信息等。

这些种类繁多的行为包涵多个主题,但大多数集中于社会政策或者公司治理改革。

二、我国实行股东积极主义的必要性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实行积极股东主义存在争议。

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股市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机构投资者虽然在发展,但并未在股市中发挥关健性作用。

而且,国内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薄弱。

因此,我国的情况与美国存在很大区别。

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学习美国经验实行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主义在我国是否有效和可行,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和必须的。

1、股东积极主义体现了股东权利和机构投资者责任。

股东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提案和进行投票。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股东积极主义同样是机构投资者的责任。

机构投资者代表客户持有股票,他们有责任保护客户利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经济法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其中包括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以及追索权等。

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拥有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投票权。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股东的投票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经济法强调了股东的投票权应当受到平等和自由的保护,公司内部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股东行使投票权所需满足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公司内部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东的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权是指股东所持有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权益,主要包括分红权和派息权。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依法分享公司盈余的权利。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根据盈利状况合理分配利润,保障股东的收益权。

经济法还规范了公司分红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分配利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渠道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提供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经济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股东的追索权股东的追索权是指股东依法索要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性权益。

在公司法中,股东根据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进行追索。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权违法侵害股东权益。

经济法还规定了追索赔偿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股东的追索权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有着重要的解读和规范。

在经济法的指导下,公司应当尊重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投票权、收益权、知情权和追索权。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合法和有效的保护。

上市公司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条件的一般性探究——从方大集团得到的启示

上市公司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条件的一般性探究——从方大集团得到的启示

上市公司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条件的一般性探究上市公司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条件的一般性探究 ————从方大集团得到的启示从方大集团得到的启示从方大集团得到的启示 摘要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公司治理研究逐渐成为了现代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而随着我国股权分制改革的演变,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一些中小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出于各种缘由开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通过案例研究的研究方法对对方大集团的两位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案例进行研究,剖析案例企业股东积极主义发生的条件,并采用归纳法对上市公司股东实施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一般性条件进行概括,进而得出研究结论:在企业具有核心资产指标显示利好、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及释放企业价值被低估等特点时,将增强公司股东实施积极主义行为的动机。

关键词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方大集团 引言引言 近年来,一个新名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逐渐兴起——股东积极主义,这种源于美国华尔街的股东行为投资策略,其运行机制是股东购入股价严重低估的公司的大量股票,迫使标的公司以较高溢价实施回购,或是通过递交股东提案、行使投票权、私下协商、行使股东诉权等方式改变公司经营方针,改善公司治理,改善公司业绩。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先天不足,相比于国外资本市场,我国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正处于起步阶段,与此相关的研究目前也较少。

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使得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并使其发生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研究当中不可避免的课题。

为了研究股东积极主义发生的一般性条件,本文选择方大集团为案例企业,拟对其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实施条件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谋求总结出股东积极主义行为实施条件的一般性结论,为丰富公司治理理论提供可鉴视角。

一、公司介绍与案例简介公司介绍与案例简介 (一)公司简介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1年12月28日,集团总部位于深圳市,在深圳、北京、上海、沈阳、南昌、东莞、成都等地建有大型现代化生产基地,在国内外30多个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是我国知名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节能环保领域的“领头羊”。

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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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大 学 .吉 林 吉 长春 102 ) 3 0 1
行 绚公 罚法 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要 :股 东积 极 主 义 是 股 东定 期 地 以 特 定 的 公 司经 营政 策 为 目标 而 实施 的 干 预 和 影 响行 为 。 股 东既 可 以通 过

越 来 越 多 地 参 与 到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当 中来 . 并 试 图 通 过 其 积 极 行 为 影 响 甚 至 改 变 公 司 的 命 运 。 此 , 然 公 对 虽 司法 框 定 了 股 东 行 为 的 整 体 框 架 . 但 却 始 终 未 能 确 定
具 体 有 效 的 制 度 规 则 原 则 上 .股 东 对 于 自 己作 为 公 司 出 资 人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的 理 解 和 解 释 是 自由 的 、 受 限 制 的 , 东 既 没 有 不 股
局 限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之 内 .股 东 可 以通 过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行 使 表 决 权 以及 其 它 股 东 权 而 影 响 公 司 决 策 . 这 也 被 视 为 正 式 的 股 东 积 极 影 响 行 为 。 此 而 外 。 东 除 股
上 的股 东权 利 ( 如在股 东大 会上 行使 法定 表决权 ) 比 以 干 预 和 影 响 公 司 的 经 营 政 策 和 发 展 方 向 .也 可 以 通 过 其 它 非 正 式 的 积 极 行 为 影 响 公 司 的 决 策 。 由 于 对 公 司 的 直 接 领 导 和 经 营 决 策 并 非 属 于 股 东 权 限 范 围 内 事 务 . 此 . 东 对 公 司 政 策 的参 与 和 影 响 原 则 上 也 仅 仅 因 股

南京大学茅宁教授--- 公司治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从价值分配到价值创造

南京大学茅宁教授--- 公司治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从价值分配到价值创造

经理人形形色色的道德风险
推卸责任(Insufficient effort):不全力以赴 过度投资(Extravagant investment):根据 自己的偏好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守成策略(Entrenchment strategies):为保 持和巩固自己的地位,如使自己不可或缺、盈 利操纵、反对收购 牟取私利(Self-dealing):额外补贴、任人唯 亲、内幕交易
小节
公司治理的问题起源于两权分离导致的代理成本 背景: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使股东无法约束高管行为 主流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代理理论 代理人(高管)与委托人(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导致前者的行为偏离后者的利益,即代理成本 如何影响高管的选择(自由裁量权) 付出多少努力 消费多少职务津贴 选择何种战略和业务 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必须以股东利益为驱动
Top-Tier Management Journal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Organization Science Journal of Management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Business & Society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治理、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governance)意是对权力的运用 公司治理就是研究企业中权力的来源、分配及其运行 的机理(机制)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上述机制运行的结构性保证 实质:对管理者的激励与监督(约束) 问题:既要赋予经理人管理公司的足够权力,又要他 们对权力使用的结果负责 如何实现激励相容的约束,实现双赢 激励与监督需要成本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_法律界限_基金支持热词逐年推荐_【万方软件创新助手】_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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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理天下" "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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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银监会 法律性质 地方政府 国家调制机关 跨界 资源配置 责任 设区的市 规制 行政许可 行政区划 脑死亡 职业许可 职业自由的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 管理区 第三次分配 立法权 立法协作 空气质量标准 空气污染防治 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限额 社会工作实务 监督监管义务 环境保护 渤海漏油污染 法治 法律界限 法律概念 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分析 法律促进 治理问题 污染治理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 撤销 撤回 挂靠 小城镇 宪法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际经验 国际犯罪 国防建设 国内犯罪 回应型法 吊销 合同效力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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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热词 道德 路径 第三种强制 空隙 界限 法律 法制化 民间金融 填补 台湾 刑案调解 乡镇市调解
推荐指数 1 1 1 1 1 1 1 1 1 1 12009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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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 任意性规范 事实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 中东政治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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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主义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及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股东积极主义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及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构的重要 机制 。
代 理问题。机构投资者所拥有 的资金优势 、信息优势和 专业优 势也使 他们 有能力采取更积极 的态 度参 与公司治理 。通过采取 积极 干预的办法 ,如 向董事会施加 压力 ,迫使董事会对经 营不
善 的公 司用更换总经理的办法彻底 改变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关键 人 事 ,进 而 实 现 主 动 参 与 和 改 进 公 司 治 理 。Mi al se c e U em h (96 19 )认 为美 国的公 司治 理制度正在 从 由经理人事 实上执 掌
资者带来 了巨大 的风 险 ,采用 “ 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股东 对公司的关注变得越来越低效 。机构投资者更加关 注改进公 司 治理和增加 收益 ,而不是 买人新公 司的股票 和面临新 的委 托一
构投资者的持股 比率不断上 升。在美 国 , 退休基 金 、保 险基 金
和共 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在企业资产 中所 占的 比例 已从 15 年 90
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从根本上 改变 了传 统的投资理念, 机构投 资者长期持股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的行 为便发展起来 。原 因在
于 :首先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十分庞大 ,一旦 他们决定 出
全权 、不受监督制约 的 “ 管理人 资本主义 ”向由投资者控 制 、 监督经理层 的 “ 投资人资本 主义 ”转化 。2 世纪9 年代 ,美 国 0 0 五家 大公 司的董事会 (B IM、通用汽车 、康柏 、A &T T 和美 国捷 运 )在 机构 投资者的压力下 ,先后解雇 了首席执行官 ,迫使公
பைடு நூலகம்
水平迥异 ,公司治理 和业绩表现 大相径庭 。对 于机构投 资者参 与公 司治理从 而降低交 易成本、改善公 司决策、提高上市公
司业绩的分析 尚不深入 ,尤其缺乏严谨的 实证分析 。本文试 图在 回顾相 关理 论的基础 上 ,运用wid n 数据库的数据进行 实证 分析 ,考察机 构投 资者的 傲 东积极主义 ’对于 中国上市公 司的绩 效影响并提 出相关建议 。

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影响因素分析

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影响因素分析
重 要课 题 。
快 速发 展 , 逐步 取代 个 人投 资者 成 为资 本市 场 主要 的投 资 即便 不能 监督 管理 层 . 大股 东也 可 以通 过与 竞标 者 的利益 但 D uoz等 (0 6 对 美 国 14 lg s 20) 2 0家 公 司 的股 权结 构 调 查发 现 . 国公 司 中普遍 存 在 多重 大股 东股 权结 构 。在 美
制 和外 部治理 机制 内部治 理机 制 主要探 讨股 东 与经理 层 共 利 益 的 属性 。如何 确 保 这 种 改善 的有 效 实 施 。S li r he e f
的激 励 约束 机制 。外 部治 理机 制 则 主要 包括 外部 投 资者 、 和 Vsn (9 6从 单 一大 股东 参 与接 管 的视 角进 行 分析 , i y18 ) h 外 部市 场 、 中介 机构 和政府 监管 部 门对 公 司进行 治理
图的投 资项 目和策 略 . 者颠覆 无效 率的决策 者行为 。 或 相对 东 。 即便 对 于 外部 股 东 ,7 5 %的公 司 拥有 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于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由于拥 有 资金 、信 息 和专业优 的外部 大股东 .仅 有 2 %的公 司仅 拥有 一个 外 部大 股东 。 3
势 . 其有 能力采取 股 东积极 主 义参 与公 司治理 . 实力 去 使 有
监 督 公 司 管 理 者 (hefr& Vs n 。9 6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S li e i v18 ) h
因此在 多重 大 股东 结构 普 遍存 在 的情 况下 . 拥有部 分 股权
的投 资者 面临监 管 动机不 足 的约 束 。 多重 大股 东的存 在 加 剧 了股东 积极 主 义带 来 的“ 便 车 ” 搭 问题 . 化 了机构 投 资 弱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原则解析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原则解析

公司股权分配的法律原则解析公司股权分配是指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分配给各个股东的过程。

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分配中的法律原则进行解析。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股权分配中,各个股东应当平等地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收益的权利。

这意味着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应当遵循股东平等享有权益的原则,不得因为股东身份、背景或其他因素而进行偏袒或歧视。

二、认购原则认购原则是指公司在增资扩股或新设立公司时,优先向现有股东认购股份。

公司应当根据现有股东的认购比例和认购意愿,按照正当程序进行认购,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股东权益。

这样可以避免现有股东权益被稀释,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

三、获利权原则获利权原则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其所持有股权的比例,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的权益。

公司在决定利润分配时,应当依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章程来分配利润。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利润的合理分配和股东权益的得到保障。

四、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是指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应当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相关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便股东能够全面了解公司股权的分配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的透明度和股东的知情权。

五、法律合规原则法律合规原则是指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合法设立和运营,遵循各项法律要求,并确保股权分配的合规性。

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分配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纠纷,对公司形象和经营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六、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公司及其股东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

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信息,并按照承诺和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股东积极主义

股东积极主义

2020/12/1
22
2020/12/1
23
汇报结束
谢谢大家! 请各位批评指正
大股东是公司的积极监督者吗? 动机&能力
2020/12/1
10
什么是股东积极主义?
大股东监控
更加开放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更倾向于缺少大股东监控
WHY ? 成本——Do not have Enough Money to be a Major Sharehol der 利益——Want to make a Portfolio Investment 结果——Can not be sure with the Considerable Benefit 什么阶段的公司更需要大股东?
2020/12/1
8
什么是股东积极主义?
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
目前,多数的股东提案体现的是治理导向(governance-oriented) VS Operation-oriented 反接管(anti-takeover)的修订案 股东审议规则 董事会的构成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个人股东提案并不会获得通过 沟通比较困难 成本较高
2020/12/1
6
什么是股东积极主义?
个人股东的积极主义(Activism by Individual Shareholder)
路易斯•吉尔伯特(Lewis Gilbert)被誉为首个个人股东积极主义者。 1 932年,因为持有纽约统一天然气公司(Consolidated Gas Compan y)10股的股份,他参加了该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但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吉尔伯特十分惊讶地发现,作为纽约统一天然气公司的所有者之一 (尽管仅拥有公司很小一部分的股份),自己竟然没有提问的权利。毕 竟,他只是一名公司的部分(很小的一部分)所有者。此后,吉尔伯特 开始与其兄弟一道积极推进公司改革,1942年,SEC(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终于规定,任何股东(无 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寡)均可以提交审议提案,而且这些审议提案有可能 获准投票通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范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范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股东在市场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策略,对大股东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分析其作用机制及实际效果,为优化资本市场治理结构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

二、文献综述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然而,随着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兴起,这种局面有所改变。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指的是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投票、提出议案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理论分析(一)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内涵与特点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强调中小股东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其特点包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运营状况、通过投票等方式表达意见等。

这种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市场公平。

(二)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定义与危害大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

(三)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机制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实施,使得大股东在实施掏空行为时需考虑更多因素,如中小股东的监督、市场舆论压力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实证研究(一)研究设计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数据,运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研究样本为上市公司,研究期间为近五年。

(二)数据收集与处理本研究从公开数据库中收集了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情况、大股东掏空行为等。

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实证结果表明,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显著的制约作用。

具体表现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运营状况,通过投票等方式表达意见,使得大股东在实施掏空行为时需考虑更多因素。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依照公司的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P5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P12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P44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46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P46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P47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P55公司章程: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P58公司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P62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又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公司 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

公司 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的规定》在商业世界中,公司作为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其运营和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了解公司法中关于自身权益的规定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股东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还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权益。

首先,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

这意味着股东有权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分红。

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可以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亏损或者未达到盈利目标,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分红。

其次,股东拥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比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

再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

公司应当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重要信息,以便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此外,股东还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薪酬待遇等。

这保证了股东能够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股东的利益。

在股权转让方面,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股东转让股权的自由,又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

对于新加入的股东,其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新股东在加入公司后,依法享有与原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诉讼权利。

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股东积极主义》课件

《股东积极主义》课件
《股东积极主义》PPT课 件
本课程将介绍股东积极主义,探讨其定义、原理、例子,以及其优势和挑战。
股东积极主义的定义
股东积极主义是一种理念,旨在鼓励股东参与企业决策,分享智慧和资源,以实现长期共赢。
股东积极主义的原理
股东积极主义的原理是建立一个开放和透明的企业文化,鼓励股东参与战略 规划、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
股东积极主义的例子
股东会议
定期召开股东会与股东合作,共同制定战略目标 和业务计划。
股东投票
以民主方式,让股东对重要事项 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积极主义的优势
创新和灵活性
通过与股东的密切合作,企 业可以获得新的创意和灵活 的决策。
共享风险和奖励
股东参与企业决策后,共同 承担风险,并分享成果。
加强公司形象
积极参与股东可以提升企业 声誉,增强投资者信心。
股东积极主义的挑战
信息不对称
股东可能缺乏企业内部信息, 难以做出有根据的决策。
利益冲突
股东之间的利益可能不一致, 导致决策困难。
时间和资源限制
股东可能缺乏时间和资源投入, 难以有效参与企业决策。
总结和结论
股东积极主义是一种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鼓励股东参与和 合作,可以实现共赢局面。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在公司法中,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拥有的一切权益和利益的总称。

它是公司治理中一项关键的法律概念,对于股东参与和保障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进行解读,从权利内容、保障机制和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权益的权利内容股东权益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1. 出席和发言权:作为股东,可以依法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事务发表意见和建议。

2. 投票权:股东拥有决策公司事务的投票权,通过表决参与公司决策,影响公司发展方向。

3. 当选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以合法方式参选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也有资格作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4. 分红权和分配权:作为股东,有权分享公司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现金分红或以其他形式从公司利益中获益。

5. 资产分配优先权:在涉及公司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时,股东享有分配优先权,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收回投资本金及盈余。

二、股东权益的保障机制为了保障股东权益,公司法设立了以下保障机制:1. 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等,确保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有充分了解。

2. 股东大会决策:股东大会是公司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参与投票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保障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 董事会监督: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应履行职责,监督公司运营,保护股东权益,避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4. 法律救济途径:如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或公司违法行为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股东权益的限制条件尽管股东权益在公司法中被高度重视,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1. 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行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利益。

2. 有限性:股东权益不能被无限扩大,其行使应当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前提,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良好发展。

3. 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特别是在股东群体较多、利益冲突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权益行使做出一定程度的约束。

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评析[摘要]机构投资者积极主义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这一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形成了正反两方面的观点。

研究结果大多趋向于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可以改善公司治理。

本文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在恰当的制度环境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同时,还应该认识到这种监督机制并不完美,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和潜在风险。

机构股东的监督有时是一种补充,有时是一种替代,有时又会强化其他方法。

我们需要将这种风险与监管的潜在收益和当前体制下必然存在的公司管理者滥用职权之间进行权衡。

寻求在一定的监督、一定的机构投资者滥用权力的风险和一定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滥用职权之间找到一个大致的“最佳”组合。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公司治理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机构投资者实力的增强和相关环境的变迁,以养老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开始从一味地奉行“华尔街准则”和“用脚投票”的被动投资策略发展为主动地、“用手投票”去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投资策略,从“保持距离”(Arm’s— length)型投资策略向“控制导向”(control-oriented)型投资策略转变,从无监控的(unmonitored)向有监控的(Monitored)、从不掌握信息的(uninformed)到掌握信息的(Informed)投资策略转变(John Pond),从而由股东消极主义(shareholder Passivism)走向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

一、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典型模式“关系投资”模式和“过程”模式是美国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基本行为模式,LENS基金和CaLPERS基金分别是这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实践证明,尽管在具体的操作上有所差异,但是分别运用这两种模式的LENS基金和CaLPERS基金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案例一:LENS基金——“关系投资”模式LENS FUND(透镜基金)是实行公司治理导向投资战略的机构投资者中参与公司治理最积极的代表,它只投资于少数几家股票,进行“关系投资”(relationship investment)。

股东积极主义视角下大股东参与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风险承担的中介作用

股东积极主义视角下大股东参与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风险承担的中介作用

股东积极主义视角下大股东参与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风险承担的中介作用
张峰;杨建君
【期刊名称】《南开管理评论》
【年(卷),期】2016(19)4
【摘要】文章主要考虑企业内部治理,运用股东积极主义视角研究大股东参与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根据以往文献,大股东参与行为被分为对抗性的战略干预和合作性的战略共享,两者对经理人风险承担和企业创新绩效有不同的影响.本文通过对182个企业样本的分析发现,大股东战略干预行为对经理人的风险承担和企业创新绩效有负向影响,而战略共享正向影响经理人的风险承担和企业创新绩效.此外,经理人的风险承担完全中介大股东战略干预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而部分中介大股东战略共享行为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最后,本文讨论了研究理论和实际意义,并提出了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总页数】9页(P4-12)
【作者】张峰;杨建君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互联网环境下“顾客参与”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基于知识创造中介作用的分析 [J], 关辉国;陈达;耿闯闯
2.电子商务视角下分享经济参与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J], 邹玲; 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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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职合一视角下高管海外经历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J], 黄海艳;吴从周
5.城乡差异视角下社会保障参与行为对社会公平感知的影响研究 [J], 孔潇婉;李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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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王彦明(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摘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

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

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忠实义务;权利滥用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98-04收稿日期:2009-06-10作者简介:王彦明(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基金(08BFX0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05JA820011)资助项目。

一、股东积极主义的概念和形式近来,在国内外公司实践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公司少数股东虽然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多数股东地位,却能够实现其企业经营管理的设想,少数股东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来,并试图通过其积极行为影响甚至改变公司的命运。

对此,虽然公司法框定了股东行为的整体框架,但却始终未能确定具体有效的制度规则。

原则上,股东对于自己作为公司出资人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和解释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股东既没有义务必须通过积极行为对公司政策施加影响和干预,也没有义务必须对此持消极的保留态度,是否以及如何实现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角色和功能,更多地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投资目的和策略。

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投资目标或关注于股东自身一定时期内在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或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性质。

而在股东战略投资场合,股东通常会通过对公司经营政策的积极影响来实现自己的公司发展构想。

尤其是近年来,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各国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其为了维系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对其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愈加关注,并进而通过积极行为参与、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以实现自己的投资预期。

对于股东积极主义,可以理解为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

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试图改变公司命运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原则上均属股东积极主义的范畴。

就此而言,股东积极主义实际上是对股东地位和职能的积极解释。

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体现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股票价格或高或低的影响,或者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

此外,股东积极主义也通常会被作为提高企业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及实现公司社会性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它非经济性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股东积极主义所关注的是公司发展的政策方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权利行使。

[1]股东积极主义有两方面的要义,一方面股东积极主义体现为股东在法律界限内实施的、有助于公司发展的积极行为,对此,公司管理机构应积极采纳、力推实施。

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超越法律界限、应受法律规制的对公司的危害性影响行为,对于后者公司法应及时作出反应。

一般而言,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比如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法定表决权)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经营政策和发展方向,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决策。

由于对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经营决策并非属于股东权限范围内事务,因此,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参与和影响原则上也仅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其它股东权而影响公司决策,这也被视为正式的股东积极影响行为。

除此而外,股东也可以采取非正式的、法定股东权以外的其它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经营,该种方式在公司实践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权的行使干预和影响企业决策。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性质的权利即为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表达并形成自己的意思,进而经由公司管理机构实施和执行。

然而,股东表决权并未赋予股东直接干预和影响公司经营的权力,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股东表决权通常无法触及。

除法定表决权外,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还依法享有其它一些法定权利,这98其中既包括单独股东权,也包括少数股东权。

具体而言,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公司特别审计请求权、公开股东大会内容的请求权、阻止变更公司章程的权利以及提起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等。

对于上述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少数股东和积极行为股东当然也有权行使,其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影响公司的决策,甚至改变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命运,从而使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融入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当中。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股东的意思与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目标不一致,甚至相互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或者股东影响行为不符合股东的身份和地位,或者股东行为违背了特定义务,则会产生股东行为的法律界限问题,下文将对此祥加讨论。

其次,股东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行为方式影响公司决策。

无论少数积极行为股东采取何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其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则始终在于获得高于其持股比例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与公司管理机构的力量对比,并最终能够有效影响公司决策。

在公司实践中,股东非正式行为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股东对话,另一种为媒体宣传。

通过股东对话或其它类似于股东论坛这样一类的股东间的交流方式,可以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并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股东对话中,为了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愿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积极行为股东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作为保障,信息的获得既可以来自于股东亲身而为的市场调研,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将之运用于股东咨询。

新闻媒体和公共传媒作为股东积极行为方式之一,也具有特别的意义。

股东可以通过向媒体施压使自己关于公司经营政策和人事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得以形成并强化,特别是对于公司的人事安排,股东的这种类似于“发动运动”的事前影响行为会对公司领导机构的组成形成强大的政策性导向影响,并进而对公司的整体运行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

当然,股东的这样一类非正式积极行为通常是与公司的政策目标一致的,如果少数积极行为股东违背其法定义务,没有顾及或考虑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或者违背善良风俗,采取抨击、诋毁或中伤的手段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就会产生积极行为的法律界限问题。

二、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⒈禁止权利滥用。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即禁止权利滥用。

在公司法中权利滥用的禁止还与股东的忠实义务紧密相关。

当然,权利滥用禁止不同于股东忠实义务,二者不能混同。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股东权的滥用同时又体现为一种典型的忠实义务违反行为,则二者也会产生重叠。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个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不当,然而,如果所采取的手段与行为目的不符,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

就股东权利行使而言,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与具体手段之间的不一致会对私法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原因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观意图如果偏离了权利行使的正确目的轨道,权利行使者的私法自治也就丧失了其合法性。

[2]由此也就产生了对股东表决权及其它附加权利(如知情权、提案权等)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界限问题。

如果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发生偏离进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就会因权利滥用而被法律所禁止。

具体而言,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怀疑,只能是因为对其工作本身的不信任,而不能仅仅基于单纯的权力宣示或基于动摇公司权力结构的策略。

少数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不得仅仅出于私人的抱怨或者是为了发牢骚,其召集会议的行为目的应具有合理性。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以查明客观事实真相为目的。

有关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也同样不得是刁难性的。

形式上合法的股东诉讼如果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利益,则同样也有权利滥用之嫌。

由上述可见,股东积极行为是否为权利滥用,通常不能仅仅依靠客观标准进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评价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⒉忠实义务。

股东的忠实义务通常来源于对所有股东具有拘束力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无论忠实义务直接源自公司设立人在公司设立之时在公司合同中所做出的约定,还是基于民法规范上的一般原则,其大都涉及经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习惯法的规定。

忠实义务的中心思想是,单个股东的行为既不能违背公司的目的,也不得以不适当的方式违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忠实义务同样适用于少数股东或积极行为股东。

对于股东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不作为以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权的行使通常会采取联合方式进行,即通过权利联合达到法定表决权多数以通过某项决议或者少数股东联合阻止某项决议的通过。

股东表决权联合也同样会产生股东忠实义务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确认事实上的表决权联合行使的存在就十分必要,即行为人相互之间基于有意识的思想上的联络而采取合作行动或共同行为。

但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股东忠实义务是涉及到表决权联合行使者本人还是涉及表决权联合行使背后的股东。

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发展趋势,随着股东之间约定的增加以及股东联合的增强,忠实义务要求也随之进一步提高。

然而,即便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场合,亦不能贸然地认定股东行为违反忠实义务,而应当谨慎从事。

股东的自私动机本身并非法律所禁止的,是否违背忠实义务应依据行为的具体内容而定,既要权衡发生冲突和矛盾的利益关系,又要考虑到实际的公司利益结构。

作为一项通行的法律准则,股东行为的影响程度越高,股东责任的标准也就越高。

[3]忠实义务的内容不仅随股东持股份额的不同而变化,而且也会依据股东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及行为目的的不同,特别是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4]如果少数股东的积极行为是以提升股票价值为目标,那么少数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通常是一致的,当然也就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问题。

然而,如果股东投资追求的是其它目标,比如,某个积极行为股东对公司股票价值的高低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希望公司股票贬值,因为他通过对公司经营的积极影响会从他处获得优惠和经济利益,这样就会在少数股东与99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而在股东以其积极行为优惠敌意收购以及诋毁公司名誉的场合,也同样会产生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问题。

[5]值得强调的是,积极行为股东是否追求特别利益和优惠,进而导致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严重损害,不能仅仅简单地基于对代表多数股东及公司管理机关利益的团体利益的违背或偏离而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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