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积极主义_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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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主义:

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王彦明

(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

摘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忠实义务;权利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8-0098-04

收稿日期:2009-06-10

作者简介:王彦明(1967—),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基金(08BFX03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05JA820011)资助项目。

一、股东积极主义的概念和形式

近来,在国内外公司实践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公司少数股东虽然并不具有公司法上的多数股东地位,却能够实现其企业经营管理的设想,少数股东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来,并试图通过其积极行为影响甚至改变公司的命运。对此,虽然公司法框定了股东行为的整体框架,但却始终未能确定具体有效的制度规则。

原则上,股东对于自己作为公司出资人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和解释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股东既没有义务必须通过积极行为对公司政策施加影响和干预,也没有义务必须对此持消极的保留态度,是否以及如何实现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角色和功能,更多地取决于股东个人的投资目的和策略。通常情况下,股东的投资目标或关注于股东自身一定时期内在公司获得的财产收益,或具有长期战略投资的性质。而在股东战略投资场合,股东通常会通过对公司经营政策的积极影响来实现自己的公司发展构想。尤其是近年来,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各国经济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其为了维系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对其所投资公司的发展愈加关注,并进而通过积极行为参与、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以实现自己的投资预期。

对于股东积极主义,可以理解为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试图改变公司命运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原则上均属股东积极主义的范畴。就此而言,股东积极主义实际上是对股东地位和职能的积极解释。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体现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股票价格或高或低的影响,或者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此外,股东积极主义也通常会被作为提高企业透明度和民主性,以及实现公司社会性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它非经济性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股东积极主义所关注的是公司发展的政策方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权利行使。[1]股东积极主义有两方面的要义,一方面股东积极主义体现为股东在法律界限内实施的、有助于公司发展的积极行为,对此,公司管理机构应积极采纳、力推实施。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超越法律界限、应受法律规制的对公司的危害性影响行为,对于后者公司法应及时作出反应。

一般而言,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比如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法定表决权)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经营政策和发展方向,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决策。由于对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经营决策并非属于股东权限范围内事务,因此,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参与和影响原则上也仅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其它股东权而影响公司决策,这也被视为正式的股东积极影响行为。除此而外,股东也可以采取非正式的、法定股东权以外的其它积极行为影响公司的经营,该种方式在公司实践中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首先,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权的行使干预和影响企业决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管理性质的权利即为股东的表决权,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表达并形成自己的意思,进而经由公司管理机构实施和执行。然而,股东表决权并未赋予股东直接干预和影响公司经营的权力,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也仅仅局限于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因此,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股东表决权通常无法触及。除法定表决权外,综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还依法享有其它一些法定权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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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既包括单独股东权,也包括少数股东权。具体而言,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股东知情权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公司特别审计请求权、公开股东大会内容的请求权、阻止变更公司章程的权利以及提起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等。对于上述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少数股东和积极行为股东当然也有权行使,其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股东权影响公司的决策,甚至改变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命运,从而使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融入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当中。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股东的意思与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目标不一致,甚至相互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或者股东影响行为不符合股东的身份和地位,或者股东行为违背了特定义务,则会产生股东行为的法律界限问题,下文将对此祥加讨论。

其次,股东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行为方式影响公司决策。无论少数积极行为股东采取何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其参与公司管理的目的则始终在于获得高于其持股比例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与公司管理机构的力量对比,并最终能够有效影响公司决策。在公司实践中,股东非正式行为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为股东对话,另一种为媒体宣传。通过股东对话或其它类似于股东论坛这样一类的股东间的交流方式,可以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具体建议和意见,并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在股东对话中,为了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愿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积极行为股东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作为保障,信息的获得既可以来自于股东亲身而为的市场调研,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将之运用于股东咨询。新闻媒体和公共传媒作为股东积极行为方式之一,也具有特别的意义。股东可以通过向媒体施压使自己关于公司经营政策和人事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得以形成并强化,特别是对于公司的人事安排,股东的这种类似于“发动运动”的事前影响行为会对公司领导机构的组成形成强大的政策性导向影响,并进而对公司的整体运行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当然,股东的这样一类非正式积极行为通常是与公司的政策目标一致的,如果少数积极行为股东违背其法定义务,没有顾及或考虑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或者违背善良风俗,采取抨击、诋毁或中伤的手段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就会产生积极行为的法律界限问题。

二、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⒈禁止权利滥用。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即禁止权利滥用。在公司法中权利滥用的禁止还与股东的忠实义务紧密相关。当然,权利滥用禁止不同于股东忠实义务,二者不能混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股东权的滥用同时又体现为一种典型的忠实义务违反行为,则二者也会产生重叠。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个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不当,然而,如果所采取的手段与行为目的不符,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就股东权利行使而言,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与具体手段之间的不一致会对私法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产生直接的影响,其原因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观意图如果偏离了权利行使的正确目的轨道,权利行使者的私法自治也就丧失了其合法性。[2]由此也就产生了对股东表决权及其它附加权利(如知情权、提案权等)的法律限制和法律界限问题。如果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发生偏离进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就会因权利滥用而被法律所禁止。具体而言,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怀疑,只能是因为对其工作本身的不信任,而不能仅仅基于单纯的权力宣示或基于动摇公司权力结构的策略。少数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不得仅仅出于私人的抱怨或者是为了发牢骚,其召集会议的行为目的应具有合理性。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应以查明客观事实真相为目的。有关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也同样不得是刁难性的。形式上合法的股东诉讼如果实质上侵害了公司利益,则同样也有权利滥用之嫌。由上述可见,股东积极行为是否为权利滥用,通常不能仅仅依靠客观标准进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评价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⒉忠实义务。股东的忠实义务通常来源于对所有股东具有拘束力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无论忠实义务直接源自公司设立人在公司设立之时在公司合同中所做出的约定,还是基于民法规范上的一般原则,其大都涉及经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习惯法的规定。忠实义务的中心思想是,单个股东的行为既不能违背公司的目的,也不得以不适当的方式违背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忠实义务同样适用于少数股东或积极行为股东。对于股东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提起不作为以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权的行使通常会采取联合方式进行,即通过权利联合达到法定表决权多数以通过某项决议或者少数股东联合阻止某项决议的通过。股东表决权联合也同样会产生股东忠实义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确认事实上的表决权联合行使的存在就十分必要,即行为人相互之间基于有意识的思想上的联络而采取合作行动或共同行为。但尚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股东忠实义务是涉及到表决权联合行使者本人还是涉及表决权联合行使背后的股东。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发展趋势,随着股东之间约定的增加以及股东联合的增强,忠实义务要求也随之进一步提高。

然而,即便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场合,亦不能贸然地认定股东行为违反忠实义务,而应当谨慎从事。股东的自私动机本身并非法律所禁止的,是否违背忠实义务应依据行为的具体内容而定,既要权衡发生冲突和矛盾的利益关系,又要考虑到实际的公司利益结构。作为一项通行的法律准则,股东行为的影响程度越高,股东责任的标准也就越高。[3]忠实义务的内容不仅随股东持股份额的不同而变化,而且也会依据股东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及行为目的的不同,特别是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4]如果少数股东的积极行为是以提升股票价值为目标,那么少数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通常是一致的,当然也就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问题。然而,如果股东投资追求的是其它目标,比如,某个积极行为股东对公司股票价值的高低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希望公司股票贬值,因为他通过对公司经营的积极影响会从他处获得优惠和经济利益,这样就会在少数股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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