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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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粤民宗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6〕6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顺德区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委研究,现就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一)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被选送或考取所在县(市)的其他中学就读,而户口仍在原籍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三)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高中阶段到新迁移的户口所在地中学读高中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迁入我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我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精)工作心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统节日休假权的法律保障

(精)工作心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统节日休假权的法律保障

(精)工作心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统节日休假权的法律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民族传统节日和其他许多传统民族文化一样,是各族人民生活中重要的内容。

随着民族意识的增强,少数民族群众对合法享受传统节日休假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在民族自治地方这一需求多能得到满足,但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传统节日休假权基本处于权利保护的边缘。

本文从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传统节日放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提出建议。

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传统节日休假权流动人口一般指那类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不改变自身户籍状况,并且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另一行政区域暂住、寄居或临时外出的人口。

与世居或通过合乎户籍管理规定迁移的城市少数民族不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就是流动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指“非当地城市户籍,但在当地从事各种经济、文化活动的少数民族”[2]。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务工者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在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就从7000万增长到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这一数据在2011年将近再翻一番,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超过了2.6亿人。

在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中,包括了一部分在语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具有鲜明特征的少数民族人口。

按照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比重8.49%推算,2011年,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到2207万人。

当前,中国仍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经济发达地区的迅速增长,除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禁锢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冲破城乡壁垒后的自发性转移这个大背景外,更主要的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促进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以及少数民族群众追求生活水平提高的动力推动下的人口流动。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一文库()〔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县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提高人口素质,为努力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社会上的不平等做了大量的工作。

直辖以来,**县共向市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0万余元,这些资金全部用于了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当地的汉族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一、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县有32个少数民族,总人口6000余人。

全县20个街镇都有少数民族,但主要以**居多。

农村少数民族约有5300人,占少数民族总数的88.3%。

苗族、彝族为世居民族,人口近4000人,主要分布在**地区,较为集中居住在海拔600—1400米的偏远山区。

近年来,县委和县政府严格执行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许多特殊的扶持措施,争取市县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20XX年以来共争取市级资金70万元,用于新建**饮水工程、**饱水工程、添置**卫生院医疗设备、**镇中电子音像馆、**沼气池建设和新修**公路等项目,解决了当地出行难、饮水难等问题;积极争取市级少数民族失学儿童救助金10余元,选送优秀贫困少数民族学生到市民族职业中学就读,解决学生入学难问题;逐年加大县级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安排力度,由20XX年的2万元逐步增加到50万元,用于新修散杂居地区村级公路、苗族小学、饮水工程等项目,逐步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生活上的差距。

由于当地少数民族受思想认识、居住条件等多方面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相对于当地汉族至少落后5年以上。

据统计,20XX年,少数民族的人均纯收入仅2050元,人均粮食不足400公斤,如遇如遇灾荒年景,他们的收入和粮食还将减少。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将帮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优惠照顾政策和措施,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对城市民族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自然村以及行政村,可以确认为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民族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享受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福利待遇外,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三条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建立对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9•【字号】益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9日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治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帮助散居少数民族乡村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全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县)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在干部提拔重用、晋升职级和评先评优上予以倾斜。

第五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Revision 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urban ethnic work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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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章2: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订)文档篇章1: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符合我国的文物和文化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精神的,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有关《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建议你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

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

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

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

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

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

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

第五章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及法律保障ppt课件

第五章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及法律保障ppt课件

2 城市的辐射功能,决定了城市民 族问题反映快、连锁性大。
3 城市的中心作用,决定了城市民 族关系是我国民族关系的睛雨表。
由于城市是某一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 心,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又都时 刻关心本民族、本民族地区的发展,本民族地 区发生的重大事情都会立刻反映到城市中来。 所以,城市与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之间, 无论是在言语、感情上还是在实际行为都相互 影响。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选民依法选出, 代表必须联系选民,对选民负责,在人民代 表大会开会期间要反映选民的意志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经济建设。
各民族乡在经济建设上要注意扬长避 短,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国家的帮 助和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勤俭创业的精神,加速各项生产建设事 业的发展;
同时加强民族乡的文化建设。
第五章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散居少数民 族的状况及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认 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在当今中国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趋势。
教学重点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主要内 容及法律保障。 课时数
4学时
主要内容
一、散居少数民族及其特点 二、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
第一,完善立法。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 第三,严肃司法,及时追究侵犯城市散居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者的法律责任。
返返回回目目录录
五、关于民族乡的法律规定
1、民族乡(现有1200多个)的建立 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级行政区域。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族乡是既不同于 民族自治地方,又不同于一般乡的具有特殊地 位的一级政权。它具有一般乡所没有的一定的 民族自主自治的权利,但又不同于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权利。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开发资源,搞活流通,发展经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帮助民族乡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加强能源、交通、通讯、农田、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饮水、流域治理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当地配套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帮助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合理开发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旅游资源较为丰富的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第十一条:“实施财税倾斜政策。……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州级配套资金。”
1.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应”改为“应当”,“或”改为“或者”。
2.目前,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和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分布,明确有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配备有民族工作干部。原条例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第五条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删除原第一款
第一款同左第二款
第五条同左
省政府已经明确不再批准民族乡。
第四条省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辖有民族乡和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应确定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或配备民族工作干部。

少数民族殡葬相关政策法规

少数民族殡葬相关政策法规

少数民族殡葬相关政策法规(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民事发〔1999〕17号)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

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委令第2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节录),1998年1月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4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工作。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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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3年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十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全文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年日国务院批准,年日国家民委令第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谈新形势下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法制保障问题

谈新形势下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法制保障问题
少数 民族 人 口 日益 散居 化 已经成 为 我 国社 会转 型和 发展 的一个 新 趋 势 。 在 当今 我 国经 济 和社 会转 型
的新 形势 下 ,如何 保 障散 居少 数 民族人 口的合 法 权 益 ,直 接关 系 到 能 否 最 大限 度地 调 动散 居 少 数 民 族 从 事经 济社 会 事业 的积 极性 ,关 系到 各 民族 团结 和社 会稳 定 ,关 系 到社 会 主 义现 代 化建 设 事业 的 兴 衰成 败 。本文 就新 形势 下我 国散 居少 数 民族合 法权 益 法制 保 障问题 作 一初 步探 讨 。


散 居 少 数 民族 权 益 法 制 保 障 是 当前 我 国 民 族 法 制 建 设 面 临 的 重 要
任 务
党 的 十五 大 系统 阐 述 了依 法治 国的 思想 ,明确 提 出 “ 法 治 国是 党 领 导人 民治理 国家 的基 本 方 依
略 ,是 发展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客 观 需要 ,是 社会 文 明 进步 的重 要 标 志 ,是 国家 长 治久 安 的重 要保
关 ” 9 4年新 中 国的第一 部宪 法 明确 规定 “ 少数 民族 聚居 的地 方实 行 区域 自治 。各 民族 自治地 方 。1 5 各

7 .
都是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不可分 割 的部分 。 ”根 据宪法 的规定 ,18 9 4年 制定并 实施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
族 区域 自治法 》 ,以基本 法 的形式把 民族 区域 自治政 策 固定 下来 ,使 民族 区域 自治 更加 规范 化 。大多
障 。 19 ” 9 9年 3月九 届全 国人 大二 次会 议把 “ 法 治 国”载入 宪法 ,标 志 着 我 国民 主法制建 设 进入 了 依

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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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Revision document of regulations on urban ethnic work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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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人已经读过。

本条例中的主要宗旨,本意是要体现民族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非常好的。

但是,这个很好的宗旨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来,相反还处处显示出这个条例中对不同民族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

现针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提出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斟酌。

1、城市民族工作,就是事实上的少数民族工作,但本条例没有明确。

所谓的城市民族工作,应包含汉族群众的工作和其他民族群众的工作,如此方能称得上完整。

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汉族群众的劳动、生产、生活,行使公民权利,执行公民义务,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来实际对接,还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来约束和规定。

在这些政府机关部门、法律法规之外,另行执行一套“民族工作条例”,等于实际上制造了一个法外之法,在行政管理上人为制造出一个更高的执行机构。

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主 要 内容
民族平等是 马克思 主义 民族观的根本原则 , 是党 和政府制定 民族 政策的一项总原则 。 宪法 》 4条第 《 第

款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各 民族 一律平等” “ 。我 国
第一个专 门针 对散 杂居 民族 的行政法 规《 关于保 障一
我 国的散杂 居 民族政 策是指党 和政府 为 了保 障
计, 少数 民族 在党 代 会、 代 会 、 协 都 有一 定代 表 人 政 数 , 中, 级党代会有 7人 , 其 市 县级有 4 1人 ; 市级 人代
会 有 9 , 级 有 5 人 ; 级 政 协 委 员 有 1 人 , 级 人 县 6 市 8 县
对培养少数 民族干部作 了具体规定 。 如北京市牛街制
定 的 《 街 街 道关 于 培 养 选 拔 少 数 民族 工 作 的意 见 》 牛 ,
规定在街 道领 导班子 中、 街道 机关 干部 中、 回族 比较
集 中 的社 区干部 中 , 数 民族 干 部 占 1 3以上 , 通 少 / 并
杂居 民族权益保 障的核心政策 。 散杂居 民族政策 主要包括 政治、 经济 、 教育 、 风俗 习惯与 宗教 信仰等具体政策 。
作 者 简 介 : 安 辉 (9 2 )女 ( 李 1 7 一 , 回族 )湖 南 省桃 江 县人 , 南 民族 大 学 副 教 授 , 士 , , 中 博 主要 研 究 民族 理 论 与 政 策 、 杂 居 民 散
收 稿 日期 : 0 0 7 2 2 1 —0 — 0
基 金 项 目: 育 部 “ 念 建党 9 教 纪 o周 年” 项 课 题 “ 党 9 专 建 o周 年 以来 党 的散 杂 居 民族 理 论 创新 及历 史 经 验 研究 ”

关于加强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关于加强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建议

案类案号:提案第20140179号案由:关于加强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建议提出人:曾祥陆(共1名)办理类型:未分派承办单位:内容:近年来,随着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前来务工经商、生活居住。

由于这部分人员构成复杂,生活方式多样,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流动性、边缘性、聚群性特征明显,在融入本地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一些矛盾摩擦,特别是近年来涉疆涉维案(事)件多发,给城市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如何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在粤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办法:结合实际,提以下几点意见建议。

一要更加重视,强化领导。

做好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事关民族团结和睦,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事关广东改革发展形象。

从外来少数民族的自身特殊性看,他们有着本民族独特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对其管理和服务工作往往与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密切相关。

在不少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看来,本地干部群众对待他们一个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不是简单的对待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对待一个民族的问题,因此一些看起来小的矛盾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极易引发大的时段,2009年发生的备受境内外关注的韶关“6.26”事件即为例证。

从广东特殊区位特点看,广东地理位置特殊,是改革开放的“领头羊”、舆论信息的“集散地”、毗邻港澳的“桥头堡”,加上曾发生过韶关“6.26”事件,近两年发生在广东的涉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特别是涉疆涉维大小事件,都极易被境外媒体聚焦炒作,极易被敌对势力插手利用,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从当前反恐怖的特殊背景看,当前省内涉疆涉藏维稳形势总体平稳,但仍存在较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新疆、北京等重点地区加大对暴恐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后,不排除“三股势力”团伙成员和暴恐分子逃窜广东藏匿于我省内普通外来少数民族人群中伺机实施暴恐活动的可能,也不排除省内受极端宗教思想影响的个别人员以合法掩护非法、以公开掩护秘密借机制造事端的可能,当前省内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压力凸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3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5年9月7日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除《条例》规定的参事聘任条件外,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参事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可以选聘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参事任职除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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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关于《2020年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少数民族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将帮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优惠照顾政策和措施,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对城市民族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申请设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建立,必须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一经建立,其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报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自然村以及行政村,可以确认为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确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民族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享受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福利待遇外,比照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录用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予以倾斜照顾。

第十三条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媒体、文艺表演和其他活动中出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及侵犯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类纠纷,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经济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贷款,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对民族乡和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优先给予照顾和扶持。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改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条件和加快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乡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免除民族乡承担的配套资金。

建立民族乡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省、市生态保护区域的民族乡,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民族乡的财政支出基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

民族乡的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全部返还当地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保障一定比例用于民族乡的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所辖的民族乡安排机动财力,设立一定的机动金和预备费。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十八条在民族乡从事森林、水力、矿产等资源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或者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税务、财政部门应当从此类企业或者项目年上交税中返还10%给民族乡政府作资源补偿费,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和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乡进行招商引资,发展特色经济,扶持民族乡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居住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寄宿制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小学。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民族中学、民族职业技术学校。

第二十一条民族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编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散居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降低10—20分录取。

民族乡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省内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散居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散居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学生、大学生应适当减免学杂费,并在发放助学金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省、市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乡工作,组织其他地区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民族乡开展对口支援工作,选派民族乡和重点少数民族聚居村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到发达地区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劳务培训时,每年应当安排一定名额给本行政区域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族传统节庆及文化体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散居少数民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民族特色村寨,帮助民族乡办好民族文化站,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办好民族文化室。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的购置、更新,支持卫生院(站)标准化建设和发展。

培养民族医药人才,扶持发展民族医药,提高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的健康保障水平。

散居少数民族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假日,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调查研究、社会管理、社区管理、联络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和企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支持兴办必要的清真饮食服务行业。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

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工作。

对上款所列10个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占。

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在财政、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有宗教信仰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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