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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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本细则针对河南发展大厦工程砌体工程而编制,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烧结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
一.工程概况
河南发展大厦工程地下二层地上A座27层,B座15层,裙房3层。地下及上部结构采用框架-核心筒,B座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外墙部分:A座为120mm厚混凝土和180mm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复合墙;B座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加气混凝土砌块墙,12-15层钢结构部分外墙为配筋轻骨料复合装配式外挂板,板厚220mm。
内墙部分:为加气混凝土砌块隔墙,其中120mm厚加气混凝土砌块隔墙砌筑至顶下,卫生间及有水房间隔墙1m以下设计采用页岩砖,60mm厚隔墙均采用页岩砖砌筑。
以上砌块均采用M5混合砂浆砌筑,构造柱、圈梁、过梁为C20现浇混凝土。
二.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河南发展大厦工程施工图纸(大连设计院设计编号2000—95)。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
5.有关图集和文件。
三.监理的目标和控制要点
1.控制目标;杜绝出现质量事故,质量达到优良。进度满足总进度要求,配合其他专业交叉作业。控制变更量,减少索赔,投资控制在业主目标控制范围内。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控制要点和检查方法:砌筑砂浆的强度:检查砂浆配合比等
搭缝、错缝:现场旁站
门窗洞口位置:尺量检查
预埋件和预埋管:现场检查
四.基本要求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的材料。
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3.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有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②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
槎。
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用做好补砌。
5.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①120mm厚墙和独立柱;
②过粱上与过粱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粱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④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转角处450mm范围内;
⑤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⑥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予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8.尚没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超过2﹒2m。
9.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无具体要求时,应采取1:2﹒5的水泥沙砂浆。
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根据现场质量管理情况、砂浆和混凝土强度质量、砂浆
拌合方式、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应分为三级,应达到A级标准。
11.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易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3.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14.砌体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其以上的抽检符合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15.混凝土工程的具体要求参见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五.砌筑砂浆要求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颖异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②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一般应用自来水。
5.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6.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7.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8.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②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③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0.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