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学籍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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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技工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优化育人环境,依法从严治校,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实现技工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范。

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

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通过对学生的严格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的提高,保障学生健康成长:通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管理和学习生活指导,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简称“三自”)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学生管理工作体制及职责一、学生管工作体制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实行校、科、班三级行政管理体制。

校级管理由校级领导组织实施;科级管理由各职能科室、共青团委、学生会组织实施;班级管理由班主任、共青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实施。

二、学生管理层级及职责(一)校级管理及职责l.校级领导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审定学生管理原则、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定期研究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在统筹安排学校人、财、物使用时,充分考虑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

2.校长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学生管理工作队伍和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规划、计划落实情况,安排一定时间参加学生管理工作会议、班主任会议和学生民主评议会,及时给予工作指导;负责班主任的聘任工作。

3.各校级领导必须支持学生管理工作,发挥所管辖的职能科室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并检查、督促和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保证学生管理工作齐抓共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粤劳社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各技工学校:为了使我省技工教育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技工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增强技工教育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开放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加快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现将《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六章学分奖励第七章学生毕业第八章学校收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与社会充分就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促进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满足各类群体接受多样化技工教育的需求,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试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

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第三条学分制首先在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试行,在总结提升经验做法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开。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创版】目录1.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2.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3.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问题与挑战4.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技工院校是我国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学生学籍管理对于技工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的提升以及学校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利于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1.完善学生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成绩等,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对新生进行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的合理执行;对在校生进行定期注册,保障学生学籍的连续性。

3.严格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根据学生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转专业、转学事宜,确保学生能够在适合自己的专业中发挥潜能。

4.加强学生休学、复学管理: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要严格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学生,要及时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5.规范学生退学管理:对于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依法依规进行退学处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问题与挑战1.学生信息管理不规范:部分技工院校对于学生信息的管理不够重视,导致学生信息不准确或遗漏,影响学籍管理的有效性。

2.转专业、转学管理不透明:部分技工院校在转专业、转学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现象,导致学生和家长无法了解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

3.休学、复学管理不严格:部分技工院校对于学生休学、复学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及时复学或者复学过程中出现漏洞。

4.退学管理不规范:部分技工院校在退学处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能引发学生的不满和纠纷。

四、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1.推进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学生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可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

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不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

第三条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可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领取或校园网下载《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证明,把相关材料一起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如符合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由教务处将变更决定报送省教育厅,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

第五条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申请,且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的九月份。

在上述期限内未曾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以后,若再次提出变更,学校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职成[2001]9号文《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籍规定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习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高中毕业生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及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新生入学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评定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要换算成百分制进,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XXX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范》。

一、新生注册与入学1.新生注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

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4.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前基本信息、招生入学成绩、录取通知书和体检表等相关材料;(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5.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XX市要求,及时上报并输入XX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

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6.外籍或无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生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7.本市与外省份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学业全部在本市就读的,按本市生源办法进行注册;招生当年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采用预注册的办法取得本市中职预备学籍,预注册办法参照本市生源办法执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籍管理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工(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按照省技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国家相关信息查重系统核查后,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健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宜留校学习,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入校,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和家长签名的成绩报告单到学校指定的地方报到注册,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时间从规定正式上课的日期算起,未请假的作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电子档案通过省系统建立。

学籍档案分年级、专业,按学籍号依次建立。

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通知书、有一寸近照的新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材料。

学生个人的操行材料。

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走;毕业的学生,应交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归档。

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份学生学籍卡在学生工作处存档。

因特殊情况,档案材料遗失者应及时补办手续。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3条 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2章 入学与注册第4条 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5条 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6条 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7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8条 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3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9条 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 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科是学校主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学校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与学生学籍相关的管理工作。

辅导员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日常事务。

班主任负责核实所管理班级学生学籍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第三条学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全日制专业及学制。

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办理完相关入学报到手续后,由学生科指导班主任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电子注册学籍,并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取得学籍。

学生取得学籍后,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第六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所学专业的报考、录取、注册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班主任报学生科作转专业或退学处理并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成绩与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的规范化管理。

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先树优、评审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由班主任负责组织,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条学业考核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相关规定负责组织,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

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1. 简介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是基于学校行政管理的需求而设计与实施的一套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该系统旨在提供一个全面、高效、准确的学生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学校管理学生的入学、转专业、退学、毕业等学籍变动,并能记录、跟踪学生的学业发展与行为表现。

2. 系统功能- 学生入学管理: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

同时记录学生的入学时间、录取专业和班级。

- 学生信息变动管理:对学生的转专业、退学、复学、休学等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及时更新学生信息。

- 学业管理:记录学生的学习计划、课程表、考试成绩等学业信息,提供学生学业发展的参考依据。

- 奖惩管理:记录学生的奖项和惩罚记录,包括学业成绩奖励、优秀学生评选、违纪处分等。

- 毕业管理:记录学生的毕业时间、毕业证书颁发等信息,确保学生的毕业手续完备。

- 学籍档案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信息、奖惩记录等,方便学校随时查询学生档案。

3. 系统特点- 数据集中管理:系统将所有学生的信息集中存储,方便学校全面了解学生的学籍情况。

- 高效准确查询:系统提供快速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学生的个人信息、专业班级等条件进行筛选和查询。

- 学生自助服务:学生可以通过系统自助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变动申请。

- 数据安全保密:系统对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护,只授权给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查询。

- 系统可扩展性:系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进行扩展,增加更多功能模块,提供更全面的学籍管理服务。

以上是一份技工院校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简要介绍,希望能为技工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支持。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力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所属的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

百分制、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90-l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值分即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训管理制度。

(2)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制定。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职责:a. 制定、修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b.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培训质量;c. 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d. 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合理控制培训成本;e. 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成果进行总结和反馈;f. 负责内部讲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内部讲师能力;g. 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批工作;h. 指导、监督、检查培训服务期的履行情况。

(2)权限:a. 对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决定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b. 对培训预算进行审批,合理调配培训资源;c.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培训改进措施;d. 对内部讲师进行选拔、培训、评价、激励等;e. 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公司文化及基本情况介绍-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快速了解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历程、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增强归属感。

- 培训对象:所有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共计10个学时。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参观学习、互动交流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人力行政部负责组织公司文化、发展历程等内容培训;相关部门负责介绍部门职能、业务流程等。

(2)第二阶段:专业技能培训-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 培训对象:根据岗位要求,针对不同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根据岗位要求,一般为2-4周,共计20-40个学时。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

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全省依法设立、规范办学的技工院校全部纳入。

二、认定范围本校已开设专业所对应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三、认定对象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生。

四、认定级别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开展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认定:普通技工学校可开展5级、4级;高级技工学校可开展5级、4级、3级;技师学院可开展5级、4级、3级、2级。

五、备案流程按照《广东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工作指引》(试行)统一实施。

六、建立人才评价有效性评估体系(一)基本原则。

各技工院校在广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指导和技术服务下,按照统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的要求,面向本校在校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技工院校可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模式,以企业认可、就业对口、毕业学生薪酬待遇等为评判依据,确定其人才培养评价的有效性。

(二)评估指标。

技工院校通过学生顶岗实习后的评价反馈、市场就业工资和专业就业对口率等数据反馈、企业用人部门评价、招生规模、投诉率等,建立技工院校技能人才评价有效性评估体系。

(三)数据采集。

通过全省统一建设的监管服务平台,由技工院校学生在参加企业顶岗实习后填写对院校的评价、工资待遇、专业对口就业率、投诉等反馈信息。

由联盟提供各院校招生规模、评价规模、投诉率等信息。

探索由院校邀请企业或正式就业一段时间的学生填写代表企业用人部门评价的反馈信息。

七、其他说明职业院校面向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参考以上一至六点执行,并可根据其办学层次开展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认定:中职院校可开展5级、4级;高职院校可开展5级、4级、3级;应用型本科院校可开展5级、4级、3级、2级。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三)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技校、中专、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六年;(四)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不脱产学制技工教育,须注册为非全日制,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至三年;(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三年及以上学制的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依法服兵役,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其它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应实施分段注册,并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引言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而制定的文件。

它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各种情况进行规范,并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学生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条件:学生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经过入学考试或面试的评定,同时提供相关的入学材料。

2.入学程序:–学生提交入学申请并缴纳入学费用。

–学校组织入学考试或面试评定学生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对入选学生进行确认,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材料:–学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生户口簿复印件。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非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证明。

三、学生转学管理1.学生转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转学:–就读学校无法提供学生所需的专业课程。

–学生家庭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城市或地区就读。

–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

2.转学程序:–学生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学校进行审核,核实学生的申请理由。

–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发出转学证明并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学生携带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退学管理1.学生退学条件: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在学校期间多次违纪,且经过处理仍无改变。

2.退学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审核学生的申请,核实退学理由。

–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生在校学籍。

五、学生档案管理1.学生档案存储:学生档案由学校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记录、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档案使用:学校在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学生档案,如申请奖学金、转学、就业等。

3.学生档案保密:–学生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由授权人员进行操作。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技⼯学校学⽣学籍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学与注册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五章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做好技⼯学校学⽣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学校教学⼯作的顺利进⾏,根据《技⼯学校⼯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技⼯学校应当建⽴健全学⽣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学校学⽣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技⼯学校均应执⾏本规定。

第⼆章⼊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学⼿续。

因故不能按期⼊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学资格。

第六条新⽣在⼊学后的三个⽉内,应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招⽣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必须按规定⽇期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条学⽣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记分册,并归⼊本⼈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综合评定。

第⼗⼀条学⽣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次。

第⼗⼆条学⽣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次。

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条擅⾃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

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组织安排的活动。

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

⽆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学校每学期对学⽣进⾏操⾏评定,在学⽣毕业时进⾏操⾏总评。

广州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技工学校管理大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素质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称课程均含技能课)的考核,学期、学年考核成绩填入学籍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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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 数、详细理由、整改措施等,需加盖学校公章及校长签 名、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
2、学生实际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均需学 校加盖公章,包括:学籍手册、在校期间考试成绩、班 主任评语、鉴定情况等);
3、学生入学缴费有关凭证(学费或住宿费、课本 教材费等复印件,复件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 盖财务专用章);
(2)学生本人签名的入学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由 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
(3)学生入学缴费有关凭证(学费或住宿费、课 本教材费等复印件,复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 盖财务专用章);
(4)按落地学校申请原则,学生已在转入学校就 读,如转出学校未在系统中及时办理异动,造成转入学 校无法给学生申报学籍的,转入学校可提交学生在校电 子照片文档等相关佐证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4、学校所属市招办盖章,并加具核对意见;
5、学校的其他有效佐证材料(需加盖学校公 章)。
三、学籍备案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备案 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增减;所有提交材料的复印 件,须经学校核对原件后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 学校公章。
办理程 序:
1、学校按程序通过省系统进行注册新生学籍信 息,并下载打印《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名册》封面 及内页盖章确认。
(2)学生初中毕业证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 相符”并加盖学校章。
4、在“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 系统)“证件类别”项目选择“其他”注册,需根据学生情 况,提交相关材料,经省招办复核,符合条件,情况属 实的,同意学生学籍备案。
(1)学校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需说明录取原 因,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真实有效的联系电 话);
案。
1、经学校所属市招办和学校盖章确认的《广东省 技工院校新生录取名册》封面及内页。
2、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提交学校加盖公章的 《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入学前学历登记表》。
3、招收未满14周岁、持有初中毕业证的学生,提 交以下材料:
(1)学校书面说明(需说明录取原因,学生到顶 岗实习期未满十六周岁的教学安排,需加盖学校公章; 提供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真实有效的联系电 话);
工作时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间:
办理期 限:
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 准及依 据:
根据《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0〕122号)规定,技校招生录取费每生 50元。由学校根据新生备案人数,向招生办公室交纳, 市属备案学校向各市招办交纳,省属及跨市招生学校由 省招办统一收取。该费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5)学校加盖公章的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5、春季招收应届初三分流学生的,提交当地招生 部门或学生原就读中学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6、学籍备案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说明或佐证材料 (加盖学校公章)。
二、逾期申报(或漏报)新生学籍。在新生学籍备 案期限过去后,确因学校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办理新生 学籍手续,提供以下材料,经省招办复核,同意补办新 生学籍备案。
2、学校备齐相关材料送学籍备案部门。
3、省招办现场受理学校申报材料,经核对,材料 符合要求的,备案《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名册》封 面及内页,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 容,请学校补正后再提出申报。
受理地 点:
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方 式:
咨询电话:020-83372995,监督电话:020-83354699。
3、从2013年起,非全日制招生资格放宽到省重点 以上技工学校。招生学校必须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师 资队伍、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 理的总体规划和本校推行学分制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 则,招生对象为企业在职员工(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 退休年龄)。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 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完善前, 省系统与国家系统并行,学校要同时上报有关数据,并 确保两个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7、工作失误漏报、错报、逾期申报学生学籍,未 按规定在省系统和国家系统申报有关数据而造成其它后 果的,由漏报、错报、逾期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由于学 生本人不认真填写或不认真核对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承 担责任。
1、《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名册》封面及内页 统一用A4纸横向双面打印,装订成册(用订书钉或拉线 装订),页面边距、表格行高列宽、字体大小可调整; 内页数据须按办学点、学习形式重新排序后打印,但数 据内容绝对不能擅自修改。
备注:
2、学生在校电子照片采集要求:学生拿本人身份 证和当日报纸,站在本校校牌前拍照,报纸要露出报 头、日期和头版头条新闻,校牌要清晰可见“XXX技工 学校”,照片像素不限(满足照片经放大后,清晰可见 身份证号即可),电子照片以“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命 名。
5、严禁在省系统和国家系统中录入学生重复信息 和虚假信息。凡学校在校学生数据与学校实际学生数不 符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凡不按相关规定违规注册学籍 或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其他后果的,由违规单位承担责 任;属于学生、家长(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后果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承担责任。
6、对于身份证号信息重复的问题学籍,由双方学 校提供佐证材料,交各自所属招办核对,省招办复核后 进行仲裁并直接删除问题学籍。
《关于颁布〈全国技工学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 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55号)
办理条 经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批 件: 准,具有招生资格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
所需材 料:
一、新生学籍备案。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 季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3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当年11月20日。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省招办存一份、 学校所属地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 办)存一份、学校存二份),市县属学校先报所属市招 办备案后,再报省招办备案,省属学校直接报省招办备
广东省技工院校新生学籍备案办事指南
办事对 象:
除广州、深圳市外技工院校
主管部 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机 构:
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中国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 行。)
办事依 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 干技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3〕134号)
《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管理软件技校学籍 管理平台的通知》(粤技招〔2009〕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6号)
《关于在全省技工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通知》(粤劳 社函〔2009〕1385号)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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