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宪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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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b1a710cc7c1cfad6195fa78f.png)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两点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制定宪法。
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草案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2.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四点区别:(1)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制国家,则需要由组成联邦的各部分通过。
(2)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为广泛。
(3)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宪法学体系结构
![宪法学体系结构](https://img.taocdn.com/s3/m/77dad990a216147916112863.png)
宪法学体系结构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总体结构宪法的基本制度宪法实施宪法的定义——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加严格确认权利产生的背景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巩固胜利成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内容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复辟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阻止工农革命培养管理人才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本宪法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理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经济条件产生的条件政治条件思想文化条件近代英国宪法代表近代美国宪法宪近代法国宪法民主共和主流化法自由主义色彩浓厚化特点宪法政治法化基宪法的运行轨迹成文法普遍化宪法西方专利化本君主立宪制为主,民主共和制为辅发展理民主共和制为主,君主立宪制为辅苏俄宪法标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论标志现代西方宪法魏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发展社会主义和民族主义宪法的发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见下)宪法的制定(见下)钦定宪法大纲(1908)晚清宪法十九信条(1911)天坛宪草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约法旧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五五宪草法中华民国宪法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理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论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共同纲领五四宪法四部宪法七五宪法新中国宪法的运行轨迹七八宪法八二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四个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宪法制定权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机关宪法制定的程序国家性质宪法的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性质的概念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地位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思想文化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我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构成工农联盟国家性质国知识分子的国家性质相同国领导力量相同家实质阶级基础相同性专政职能相同质历史使命相同地位(执政党,参政党)多党合作政治基础多党合作和基本方针(16字方针)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参加国家政权的主要特色政治协商领导人人选的协商爱国统一战线大政方针和国家事务概念新民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作用社会主义建设的源泉社会主义劳动者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爱国者联盟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任务——1个前提+2个途径+3大任务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的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我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个体经济基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私营经济本中外合资企业经外商投资经济中外合作企业济外商独资企业制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及其实现途径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我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指导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国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基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本宪法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规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化普及理想教育——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普及道德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爱国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概念单一制类型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1 民族因素决定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有统一的法律体系表现有统一的国家机构体系实行统一的领导有统一的国籍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各民族的战斗友谊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原因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各民族所处的外部条件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形成原因经济原因国家结构形式2 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历史原因——长期的历史传统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概念国家有目的的活动特点属于国家内政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的行政区划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便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的原则原则便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原则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的原则照顾历史状况的原则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和四级一般行政单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三种性质的行政单位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我国行政区划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批准概念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为前提内容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标志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州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县国家结构形式3 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政府自治权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优越性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障概念指导方针——一国两制特殊的社会制度特别行政区特点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法律地位性质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职权性质政治体制政府任职资格国家结构形式4 产生方式特别行政区职权性质职权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概念群众性特点自治性民族区域自治组织性质类型组成——3—7人性质居民委员会组成——5—9人二元君主立宪制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或会议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选民民主选举代表——前提(人民代表代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核心享受民主的主体广泛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享受民主的范围全面享受民主的效能无限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含义构成旗面红色——象征着革命国旗象征意义五颗星及其关系——亿万人民心向共产党星的颜色——红色大地上光芒万丈适用范围国家的象征构成天安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诞生国徽象征意义五星——共产党领导的全国人民大团结齿轮和谷穗——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适用范围国歌首都公民的概念公民概述国籍的作用出生取得公民与国籍国籍的取得公民的基本权利1 继有取得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概念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容禁止差别对待不排除合理的差别概念政治权利选举权内容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概念言论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出版自由内容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概念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现实基础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具有国际性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属于思想意识问题信仰自由内容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传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概念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概念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内容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概念受教育权按照能力受教育公民的基本权利3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文化教育权利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实现概念文化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内容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概念批评权诉愿权建议权申诉权内容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就业、晋级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和平等的家庭地位特定人的权利平等的人身权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概念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他义务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行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鲜明的阶级性显著的精英性特点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概述严密的组织性超凡的协调性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组织与活动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国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概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家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机代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组成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军队的代表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任期——5年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职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监督权其他权利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会议制度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工作程序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出席会议权和提案权质询案提出权权利物质保障获得权言论免责权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守法的义务义务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义务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义务关心国家事务的义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性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委员长(1人)组成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监督权职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务决定权询问和质询权调查权其他职权常委会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委员长会议工作机构提出议案工作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公布议案概念君主制国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分类实位元首和虚位元首个体元首和集体元首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条件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条件——年满45周岁个体国家元首性质虚位元首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我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产生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大会表决产生任期——5年公布法律权提名权与任免权职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概念内阁制类别总统制委员会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家行政机关组成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任期——5年总理负责制领导体制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全体会议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职权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军事法院大军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森林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森林法院司基层森林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机组成机构组成——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关职权审级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审判工作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合议制原则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被告人获得辩护原则回避原则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民组织系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察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人员组成——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检察委员会检察权职权侦查权监督权提起、支持公诉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工作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性质——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地位——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组成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领导——主席负责制。
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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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
宪法是以国家为依据的法律,凝练了一个国家的组织形态、行为原则、及在内部声明,是一个国家或政治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立法文件,其核心内容包
括权力分工、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政治机构的组建等。
因此,宪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组
织形态、行为原则、公民权利义务及国家政治机构等,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实体的完整性、确保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学科,以维护和调整宪法体系、保护宪法制度为主
要任务,对研究对象进行解析和正法,构建宪法理论体系以及研究宪法及其实施问题,因
而学界将其分为法定宪法学、实践宪法学和理论宪法学三个层面。
法定宪法学是运用法学方法解析和解释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宪法的认识、宪
法的权威、宪法的形态化、宪法的有效性、宪法的多层次结构等。
实践宪法学是通过分析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关注宪法的实践过程与操作方法,探
讨宪法的历史变革与社会实践,并论述宪法制度的实践解释、宪法施行的过程中履行与实
施等政治性质的具体问题。
理论宪法学是一门专业性的、客观性的学术体系,其主要研究范围包括宪法分析方法论、宪法原理及其完备性,宪法精神体系及其不断发展及实践性问题等。
如国家主体地位、义务伦理和伦理责任、宪法的自然解释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宪法改革的过程等。
理论宪法
学有助于研究者、学者与政府权威部门更好地洞察宪法应对当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
等深刻变化的发挥与完善。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以《宪法学》教学为视角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以《宪法学》教学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73eba42a482fb4daa58d4bbf.png)
、
国 家 . 国 家则 在 授 权 的范 围 内活 动 。 会 契 约论 本 质 上 是 为 而 社 了 建 立 国家 与 公 民之 间 的现 代 关 系 设 想 出来 的 ,其 在 理 论 假 设 上 是先 于 国家 建 立 的 。 国家 是 自然 状 态 下 作 为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与公 民借 助 社 会 契 约 让 渡 权 利 的结 果 ,从 而 表 现 为 公 民 与 国 家之 间 的第 二 次 立 约 . 约 的 文 本形 式 即 为宪 法 。 一 西 立 这 方 近 现代 宪法 理 论 模 式 的设 定 实 质 上 是 以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成 员— — 某 一 特 定 民族 国家 之 公 民 与其 所 系 属 的现 代 民族 国家 之 间 的关 系 为假 设 出发 点 的 。但 是 ,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关 系 上 .宪 法 的现 代 性 要 求 则 表 现 为 处 理 国家 与公 民之 间关 系 的 两 大 原 则要 求 :公 民在 让 渡 权 利 的过 程 中所 让 渡 的部 分 形 成 了 国家 权 力 的来 源 ( 由此 可 以引 申 出 权 力 分 立 与制 衡 的 宪 法 要 求 . 一 步 则 可 以 引 出 违 宪 诉 讼 的 宪 政 机 制 ) 未 曾 让 渡 的 进 , 权 利— — 自然权 利 则 以“ 权 ” 形式 保 留于 宪 法 契 约 当 中 。 人 的 三 、 宪 法 学》 理 论体 系设 计 《 的 ( ) 宪 法 学》 总体 设 计 及 其 理 论 意 义 一 《 的 从 现 代性 的视 角来 看 . 为 与 国家 对 应 的政 治 理 性 人 , 作 公 民在 自然 状 态 下 的 自然 平 等 关 系 基 础 上 ,以社 会 契 约论 作 为 理 论 基 础 , 过 权 利 让 渡 而 组 建 现 代 民族 国家 , 而 以 宪 法 的 通 从 形 式 法 律 化 了 公 民 与 国 家 间 的 法 律关 系 。 这 一 法 律 关 系 理 论 模 型 设 置 的 结 果 是 建 立 了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宪 政 政 治 体 制 ,即 限 制 国家 权 力 与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的 平 衡 性 法 律 机 制 ,它 是 一 种 寻 求 政 治 问题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的 模 式 。 依 照 这 一 原 理 , 的来 看 , 总 《 法 学 》 分 为 总 论 、 民基 本 权 利 论 、 家 权 力 论 和 宪 法 运 宪 要 公 国 行 论 四大 部 分 。 总 论 部 分 解 决 宪 法 的 理 论 基 础 、 辑 关 系 、 法 基 本 原 则 逻 宪 几 个 主要 问题 。 其 中 , 基 本 视 角 的选 取 来 看 , 代 性 构 成 了 从 现 现代 宪 法 的精 神 要 素 。 宪 法 的 理 论基 础 是 现 代 契 约 论 , 代 而 现 契 约论 本 来 就 是 现 代 性 的一 个 表 现 。 学 说 是 导 出“ 民权 利 该 公 国 家权 力 ” 理 论基 础 . 以公 民权 利 与 国家 权 力 这 一 宪 法 关 的 也 系 作 为 主要 内容 。 以 , 一学 说 的重 要 意 义 是解 决 当前 宪 法 所 这 学 理 论 上 无 法解 释公 民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来 源 的 问 题 。 由于 现 代 法 律 的一 个 重 要 特 征 是 建 构 权 利 体 系 , 而 把 法 律 表 现 为 从 个 权 利 结 构 体 系 , 此 , 现 代 社 会 契 约 论 为 基 础 构 建 宪 因 以 法 上 的权 利 体 系 , 以涵 盖 “ 益 关 系 论 ” 内容 。 利 益 本 来 可 利 的 就 是 权 利 的 一 个 内在 构 成 要 素 , 权 利 的动 力机 制 。而 且 , 是 公 民权 利 与 国 家权 力 是 一 个 动 态 关 系 , 然 在 价 值 上 公 民权 利 虽 具 有 基 础 地 位 和 优 先 性 , 在 实 际 的 宪 法 运 行 过 程 中 , 法 但 宪
宪法学是什么?——关于“宪法哲学”的一种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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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学理 论 。这要 求我 们 的宪法 理论 与 宪政 实践都
必 须遵循 以人 为 本 的精 神 , “ 的 全 面 而 自由 以 人
的发 展为 基本 原则 ” 充 分 尊 重并 切 实 保 障 人权 。 ,
以人 为本正 是 重 构我 国宪 法 哲 学 的 基 本原 理 , 它
法 学之 学科性 质 与 内在 体 系 的 深入 思 考 , 已经 都 切人 了哲 学方 法论 的理 论视 角 。正 是在这 种 背景
之下 , 宪法哲 学 ” “ 概念 逐 渐成 为宪 法 学人 所 广 为 讨论 的一 个话 题 。本 人认 为 , 法学 是 一 个 具 有 宪
一
、
宪法 学是一 个 独立 的学 科 吗?这 似乎 是一 个
无 须质 疑 的问题 。根 据我 国 宪法学 权威 教材 的观
点 :在 科学 研究 中 , 究对 象 往 往 是 区 分不 同学 “ 研 科 的基 本依 据 。正是 由于 各 门学科 都 已具有 矛盾
开放 性但 是有 相 对 自足 的知 识 理 论 体 系 , 法 学 宪 者对 于宪法 规 范 与 宪政 规 律 的深 入 研究 , 将 触 必
学 所研究 的对象 , 即所 谓 “ 法 、 法 现 象 及其 发 宪 宪 展规 律 ” 同样 也是 其 他 学 科 如政 治 学 、 史 学 甚 , 历 至经 济学 同样 关 注 的 问题 。既 然 如 此 , 法 学作 宪
育发 挥 了重要 作 用 。在 1 9 7 1年 宪 法 公 布 之 后 的 第2 3天 , 国政 府就 宣 布要在 大学 中进 行 宪法 教 法 育 ( 后 未 能 实 现 ) 11 事 。 8 9年 , 大 学 中 开 设 了 在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5000424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f0.png)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宪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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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3)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宪的议案(4)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5)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对修宪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二、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一、宪法的分类(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二)其他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二、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我国的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一)制定机关与制宪程序1.制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机关部室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2.制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关宪法草案(4)公布二、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2.普通法院解释制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二)宪法解释的种类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2.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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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作者认为,探讨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关键。
就此文章提出了,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五对基本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一一进行了具体的界说和分析。
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是我国宪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如何重构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构成主要决定于两大要素:一是基本范畴;二是基本范畴间的逻辑联系。
因此,研究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推动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进而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
根据宪法学范畴反映宪法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抽象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宪法学范畴分为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贯穿整个宪法学最基本的概念,也是整个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支柱。
无论是完善现有宪法学理论体系,还是重构新的理论框架,都离不开确立和界定宪法学基本范畴这一重要的基础研究。
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较少,因而基本范畴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尚未形成共识。
在此,我们提出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共五对基本范畴,希望作为引玉之砖能引起大家的讨论。
一、宪法与宪政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
它们不仅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而且直接涉及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可以说,离开宪法与宪政来讨论宪法学,会使宪法学成为失去理论与实践支撑的空壳。
因此,宪法与宪政是宪法学的第一对基本范畴。
(一)宪法什么是宪法?应该怎样来认识宪法?对此问题的回答事关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具体的宪政实践。
因此,在世界各国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宪法概念始终得到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并因而提出了各种互有差异的宪法概念。
但我们认为,虽然在宪法概念表述上人们可以不尽一致,但对宪法本身的认识却绝不可片面。
既然科学的概念是反映科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它要求反映出一个事物得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那么对宪法的认识和概括也必须立足于此。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9528bb04cc175527072208dd.png)
西方: 西方: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市民议会 制定的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 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 法律
汉谟拉比大法典
宪 法
它 们 共 同 构 成 特 定 国 家 的 法 律 体 系 一 样 律 法 等 法 讼 诉 、 法 民 、 法 刑 与 法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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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
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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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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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概念 第二章 宪法历史 第 第 第 章 宪法 章 宪法 章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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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立 宪
宪 法 条 文 发 展 的 规 律 性 , 而 不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 宪法典是1787年的 美国宪法
内 容 而 进 行 的 宪 法
领 性
据 宪 法 是 否 具 有 实
语 义 宪 法 、 名 义 宪 法 和 法 宪 范
规
宪 法 和 使 用 性
用
. 成文宪法是指 有统一的法典形 式 有宪法 的 文 法律文 宪法 枮 宪法 枮 成的宪法
意国宪法是 成文 宪法的 表
宪
最
的
法
效
高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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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法 律 的 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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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法 律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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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和 修
效 高
最
同
力
改 程 序 与 普 通 法 律 不 同
一、宪法学的概念、理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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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概论第一章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教学目标]识记和理解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对本学科形成系统的认识,树立科学的学习态度,为后面各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学法指导]结合法理学的知识,确立宪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以非意识形态的立场进行学习。
[重点难点分析]学习重点:1、法的特征,法治的概念,宪法和宪政的概念;2、宪法的基本结构,宪法的基本分类,宪法的主要特征;3、宪法与宪法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宪法学的三个层面。
学习难点:宪法、宪政与法治的关系,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第一章讲述的是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
第一节学习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讲解宪法的结构、分类与特征。
第三节阐释作为“科学”的宪法学和近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本章的重点是掌握什么是法治?什么是宪法和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宪法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近现代宪政有哪些基本价值与原则?作为本科层次的同学,还应掌握公共利益的基本含义,以及宪法为什么是一门科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这节课是本课程正式内容开始的第一节课,首先讲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宪法首先是“法”,和普通的法律一样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
宪法虽然是最高位阶的法,是根本大法,或者称为“高级法”,但是仍然是法律。
以前那种过分强调宪法的根本性、最高性,并不利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反而会虚化宪法,使宪法被束之高阁。
我们要强调宪法和一般法律的相同之处,然后再突出强调宪法的至高地位。
因此,在本节课中,我们将从一般的法开始讨论,从法与法治,再到宪法与宪政。
一、法与法治宪法首先是“法”,我们就有必要明确“法”的概念。
根据一般的理解,“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某种制裁;在现代法律发展之下,还包括鼓励、引导或者授权个人或团体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并对其中的一些行为进行奖励或支持。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3e02259c844769eae109ed64.png)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一)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 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二)修宪权的性质及其与制宪权的区别 1、从权力的位阶构造看,修宪权的地位低于制宪权,要受制宪权的制约 2、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运用的特点 3、从理论上讲,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 常又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①在制定上 1)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 起草或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解散。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同意 有的国家要求全民公决 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要求组成联邦的各个或多数成员国批准
2、宪法的主要作用 ①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④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⑤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协定宪法
是指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二、宪法的渊源
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即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 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顺序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以新修政的内容代替或者补充原文本内容的 修改方式。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 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3点) 1、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学 教学大纲
![宪法学 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896c692548d7c1c708a14549.png)
教学大纲目录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三、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四、宪法学的社会功能第一章宪法原理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结构第三节宪法的作用第四节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五节宪法秩序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国家性质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节国家的政党制度第四节政治协商制度第四章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第三节我国的地方制度第六章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第一节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述第二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第三节非公有制经济第四节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政策第七章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第一节国家基本文化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第三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第九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第三节国家主席第四节国家行政机关第五节国家军事机关第六节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七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八节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第二节居民委员会第三节村民委员会第十一章国家标志第一节国旗第二节国徽第三节国歌和首都。
宪法学j讲义——word版
![宪法学j讲义——word版](https://img.taocdn.com/s3/m/fdde482d52ea551810a687e6.png)
《宪法学》讲义绪论一、宪法学性质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二、宪法学研究范围从宪法的存在形式来看,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
三、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从内容上看应由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原理和宪法史论;宪法学中的国家理论,包括国家构成的理论、国家权力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公民与公民宪法权利理论,以及从国家、公民及其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相关问题的理论等部分构成。
四、宪法学研究方法第一,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二,历史分析与社会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四,比较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宪法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全面、准确理解宪法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能形成一个系统的有关宪法的理论知识体系。
教学重点内容提要: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结构,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精神,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作用,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秩序,宪法关系,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宪法监督。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涵义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源于拉丁语的(Constitutio),本意是组织、确立、结构之意,用来指称古罗马皇帝以诏敕方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欧洲中世纪时,宪法则指体现国王同领主、僧侣、贵族之间关系的法律。
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中国历史上,“宪”或“宪法”一词多作名词使用,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和典章制度;此外,还可以作动词使用,指颁布或实施法律。
比较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发现“宪法”一词都具有法律的含义,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类似今天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
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法律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一符号来表示这种新的法现象,且内容与组织法有一定关系。
宪法学的体系
![宪法学的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613c6866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15.png)
宪法学(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以及宪法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等方面。
其研究范围广泛,既包括理论宪法学,也包括应用宪法学。
一、宪法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法律地位是指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通常被视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其制定和修改程序相较于其他法律文件更为严格。
宪法的规定对于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宪法的制定是指宪法的创制过程,通常由制宪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宪法的实施则是指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中。
宪法的修改则是指对宪法文本的修改,通常由修宪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宪法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宪法与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方面,宪法是其他法律文件的指导性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另一方面,宪法本身也需要与其他法律文件相互协调,以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四、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制度,比较其异同点,并进行评价和比较。
比较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既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制度,也包括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宪法制度。
五、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同时期的宪法学者对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都有不同的贡献和发展。
同时,随着社会政治形势的变化,宪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六、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现状与前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以学习苏联模式为主,到改革开放后的多元化发展,再到近年来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深入研究。
当前,中国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在于如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https://img.taocdn.com/s3/m/df5511affe4733687f21aa2e.png)
精选2021版课• 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它表现主 体的机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人类世界 是一个关系世界,也是一种价值世界,从 而人类世界才是一个意义世界。但不是所 有的价值都被社会规范认可和评价,因此 获得各种社会规范所给与的正当性支撑的 共识性价值才能变成权利和权力的制度安 排,才能才成为制度化的权利和权力。
习惯规范、宗教规范和法律规范评价、认可和保护 的,就获得了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宗教权利和法 律权利的形式。
• 各种组织具有各种相应的管理职能,从而产生各种 相应的权力,社会组织产生社会权力,政府组织产 生法律权力。
• (二)权利、权力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 • 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必然是有影响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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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本体是随着社会分工产生的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模式所形成的法律权利要求。 这种管理关系表现为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 的关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法律乃是 确认人与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对物的 依赖关系的规范体系;
• 宪法的本体乃是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的日益分离、政教分离、权利与权力的分 离、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分离产生的政 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的关系模 式所形成的最高权利要求。
•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为区域和全球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发展为国内民主、区域民主和全球民主 的良性互动;文化发展为多元文化的交融和共存; 社会控制发展为国内治理、区域治理和全球治理 的有机结合;人权保障发展为国内保护、区域保 护和全球保护的有机配合;法律发展为国内法律、 区域法律和全球法律的整合,宪法的形式、内容 和实现机制有了新的变化和新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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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摘要】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
宪法以人民总契约的形式出现,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
正是通过这种契约机制,才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通过宪法是什么,为什么学习宪法,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的思考,进一步加深对宪法的认识。
【关键词】逻辑起点;契约视角;两个基本概念;三个问题
【正文】
一、逻辑起点
(一)“人是什么”的探讨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面又常新的话题。
古希腊德菲尔神庙中的一句隐言:“认识你自己”,昭示了人类自己本质的探讨。
人性,顾名思义即人之本性,或称人之本质,是与其他动物相比较而显现和凸现出人所独具有的,区别于他物的质的规定性。
但是,人的存在不单是个体的存在,而且是作为集合的社会类的存在,因此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
“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1]”
概言之,就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是在人的生存环境即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精神环境之中不断地社会化,也就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
(二)自由意志——人类本质属性
每个人受利益的驱使做出一定的行为,欲望无止境,是不是自由也无止境呢?人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是不是都没有限制呢?从本质上说,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而自然的自由是无限的。
自由就是最大的不自由,过度自由就是不自由,这是自由最基本的辩证特征[2]。
宪法的自由理念有其肯定和否定两重形态,这两种不同的形态产生出宪法的具体框架,即肯定性自由构建起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的神圣与平等,否定性自由构建起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保障权利的实现。
一言之: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3]。
二、契约视角
契约一词最早源于私法。
民事当事人在商品交易中主体地位平等,彼此选择意志自由,共享利益,实现互赢。
约的效力,本质上是话语的效力。
所谓“giveyoumywords”,对已成立的契约的遵守,是契约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平等、自由、互利是契约精神的本质内容。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但不可能人人都参与权力的行使。
为解决这一矛盾,霍布斯最早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有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力取得的国家”,一类是“按约建立的国家”[4]。
因此,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这个契约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法系。
宪法以最高法出现,它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与委托;契约思想也为宪法具体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运行机制,代议制的核心在于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去行使国家权力,选举的过程是“多数表决”的过程,
也是一种集体合意达成契约的过程。
三、两个基本概念——基本权利和公共权力
基本权利源于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具有三种形态:一、自然形态:包括追求幸福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二、法定形态:权利,人权是权利的前身,权利的法律对部分人权的确认;三、实有形态: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5]。
现代法治的特点之一是制约权力,这一功能被称为制控权,控权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和道德的不完善性决定的。
公共权力具有逐利性、独立性、扩张性、侵略性、不对等性、利益性和社会性。
公共权力的扩张本性使得制约权力,三权分立成为宪法的必要任务。
公共权力来自于每一个人权的让步,为了保障人权,实现人民主权,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四大原则,还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公共权力,防止其任性和专横,把公共权力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
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权的保障书,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实现国富民强的目标,实现民主与法治,从而保障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有序。
四、三个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做什么
(一)宪法是什么?
WhoIam?是每个未成年人走向成熟必须面对的问题,宪法也不
例外。
了解宪法的概念是我们每个法学学生的首要任务,这也是宪法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于宪法的概念很多,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
定义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6]”。
定义二:“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7]”。
定义三:“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8]”。
首先,宪法是根本法,是法律之根、之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宪法的两个基本概念,制约公共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主权,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再次,宪法是政府与人民的契约,是人民权利的让与和政府承诺的实现。
最后,宪法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因此,我认为宪法的概念是:宪法是由一定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共权力,并由一定的公共权力强制执行,具有最高效力的契约性文件。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宪法?
首先,宪法宣告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八大
类基本权利:(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在美国宾州费城宪法博物馆的题字: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个命运。
学习宪法,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法治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其次,宪法通过授权,设定国家公共权力。
利维坦说过:“国家是一种人造机器,为人使唤的机器”。
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是为了让国家听人的使唤,为人的需要服务。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律授权,国家的不自由源于人的自由。
法治,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禁止;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
国家,无论设想如何美妙,无论如何伟大,都只是一种人造机器,用来让人使唤、为人的需求服务的机器(政治和法律是用来扩大、保障人的权利的而不是限制、剥夺人的权利的),离开这一本质精神与宗旨,那国家只能是变成吞噬人权利的利维坦(Leviathan)——人的灾难了。
再次,宪法调整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控制权力,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姝地方才休止”[9]。
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反映了权力的侵犯性和不可或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用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源上解决了权力的归属问题,那么如何调整两者关系?宪法设计了分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利制约权力,有
限政府,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不如说是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或者更加清楚一点,不如说是防止国家使唤、奴役人的根本大法。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