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
渝社险发〔2010〕4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等文件精— 1 —神,现就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的,统一将此类人员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
(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保的,从2010年1月起进行清算;对201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城保的,从参保之月起清算;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纳入清算范围的除外。
二、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业务处理(一)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其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城保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2),连同连同电子文本及其户口簿复印件,— 2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
北京市2010年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解答赵巍巍【摘要】@@ 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期刊名称】《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4)003【总页数】3页(P62-64)【作者】赵巍巍【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2月1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0年2月2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印发了《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2010年3月30日,京人社居发〔2010〕93号印发了《关于发布201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15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京人社就发〔2010〕139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6月8日,京人社就发〔2010〕142号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2010年10月1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京人社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2﹞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社保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助办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管理、保险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稽核与内控管理、生存认证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经办机构的职责(一)市、区(县)级经办机构设置收缴岗、支付岗、审核岗、财务岗、统计岗、档案管理岗、信息系统管理岗、稽核内控岗及需要设立的相关岗位。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补缴保险情况说明
补缴保险情况说明第一篇:补缴保险情况说明位经理,鉴于最近项目提交的保险补缴材料出现一些问题,现就保险补缴材料提交以及保险补缴相关政策对大家做一统一说明,说明如下首先,北京市社保规定所有城镇户口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保险中断未交费,均可补缴相应时间段的社会保险。
所有农村户口人员,无论本市农户或外地农户,均只能补缴2011年7月之后的社会保险。
其次,补缴材料的相关说明,社保以当年的4月至下一年的3月为一个补缴整年,举例来说现在为2013年4月,员工补缴2013年4月—2014年3月期间的保险均为当年保险补缴,补缴2013年4月之前的保险均为跨年补缴!当年保险补缴与跨年补缴所需材料略有不同,在此进行说明:当年补缴:1.补缴申请(必须有项目或部门经理签字确认)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跨年补缴:1.补缴申请(同上)2.员工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4.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5.补缴时间段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请大家收集材料之前检查仔细是否含有全部补缴时间段,另外,尽量告知员工多打几个月以便发现遗漏)6.补缴时间段个人完税证明(同上)以上为补缴所需材料,另外,从本月开始,保险增加无需再提供纸质版照片,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电子版照片即可,上两个月为过渡期,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请各项目经理查看后相互转告,谢谢大家配合!第二篇:补缴保险申请书补缴保险申请书随着时代在进步,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
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补缴保险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补缴保险申请书1XXXX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本人姓名:XXXX,性别: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由于当时对购买社保意识不足,从XXXX年XX 月至XXXX年XX月从事XXXXXXXX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社保,现申请补缴这段时间的社保费,本人愿意从现在起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望批准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2000年9月11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
告知书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和《关于参保人员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后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险中心函〔2014〕4号)的相关规定,您在京职工养老保险为“临时缴费账户”,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为“管理岗位”,可以补缴、变更个人身份,但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需将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您户籍所在地或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特此告知。
本人已知晓上述情况。
参保人签字:
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单位、个人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补填流程(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具有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或原行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补填流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不属于《手册》补填范围,经单位核实确能证明其已经缴费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填流程: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旧《转移单》补填~~~~~~~~~与旧库数据一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2010年前资金到账的外省转入人员补填补填流程: 2010年1月1日前外省转入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外省转移资金已到账附件一: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申请表编号:附件二:编号:qx000000X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件内容:选择“其他资料”为附件办理补填时需上级主管单位签章确认;3、初审时,单位应提供已经封存好的此人档案资料; 4、初审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初审告知书》,单位依此办理补填;5、“旧库补填”模块查询不到的旧《转移单》,需由原开具旧《转移单》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实;6、表头编号区县自行统一编写,例:cy0000001表示朝阳区序号为1的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关于社保补缴说明
2011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现已发布,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文件)及我局社会保险补缴审批问题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5日至9月30日,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养老保险的,需用人单位向我中心稽核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程序,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具体程序如下:一、用人单位补缴前,应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时段、缴费基数状况,一次性为全部需补缴职工出具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申请时间为每月5至15日。
二、接到单位补缴申请后,稽核部向用人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单位经办人员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领取、签收。
三、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规定时间,向稽核部提交如下材料:1、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印自何处、是否与原件相符)。
2、如单位由银行代发工资,需提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代发协议》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2009年1至2011年3月各月代发工资明细。
如单位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需出具其他相关证明3、《员工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工资明细表》(纸介表格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 表格电子版)4、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31日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及双方签章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5、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底人员离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离职人员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双方签章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6、《承诺函》(一式一份)7、《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稽核部将在60至9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检查工作,并在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补缴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2010年11月08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补填流程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具有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或原行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 补填流程:~~~~~~~~~~~~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 补填范围:不属于《手册》补填范围,经单位核实确能证明其已经缴费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填流程:~~~~~~~~~~~~~~旧《转移单》补填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 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与旧库数据一致《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 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2010年1月1日前外省转入补填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2010年前资金到账的外省转入人员补填 补填流程:~~~~~~~~~~~~~~~外省转移资金已到账附件一: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申请表编号:编号:qx000000X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件内容:选择“其他资料”为附件办理补填时需上级主管单位签章确认;3、初审时,单位应提供已经封存好的此人档案资料; 4、初审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初审告知书》,单位依此办理补填;5、“旧库补填”模块查询不到的旧《转移单》,需由原开具旧《转移单》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实;6、表头编号区县自行统一编写,例:cy0000001表示朝阳区序号为1的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京人社发〔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0号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社保行政管理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现决定宣布废止失效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0]40号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
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北京社保补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0]40号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 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QUOTE:【批注:这是对于我们单位来说适用的补基数差计算标准。
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补填流程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具有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简称“手册”)或原行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补填流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不属于《手册》补填范围,经单位核实确能证明其已经缴费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填流程: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旧《转移单》补填~~~~~~~~~与旧库数据一致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社保系统打印的旧《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2004年12月前的数据)记载内容。
补填流程:《原行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3号)补填范围:2010年前资金到账的外省转入人员补填补填流程: 2010年1月1日前外省转入补填~~~~~~~~~~~~~~~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6月外省转移资金已到账附件一:补填时间段工作经历表申请表编号:附件二:编号:qx000000X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填申请表件内容:选择“其他资料”为附件办理补填时需上级主管单位签章确认;3、初审时,单位应提供已经封存好的此人档案资料; 4、初审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填初审告知书》,单位依此办理补填;5、“旧库补填”模块查询不到的旧《转移单》,需由原开具旧《转移单》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实;6、表头编号区县自行统一编写,例:cy0000001表示朝阳区序号为1的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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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
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
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
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
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
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
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
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
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
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
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
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
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
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
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
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
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
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
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
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
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