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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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修订,共9章80条。

该法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立法理念,从预防预警制度、报告制度、管控与医疗救治等多个方面,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提供了明确规定。

一、传染病等级划分我国按照发病率、病死率与传播率等多个维度,将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25项传染疾病。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2项传染疾病。

二、甲类传染病的管控措施1、发现甲类传染病应立即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更严格的隔离措施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目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机构职责与义务•患者权益保障及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总结与展望PART01传染病防治法概述立法背景与意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传染病防治法为加强国际间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定义及分类传染病定义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方式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防治原则与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通过改善环境卫生、提高个人卫生习惯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同时,对已经发生的传染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控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科学防治、依法管理遵循科学规律,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同时,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PART02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 2 3国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等。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观察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加强传染源管理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措施与制度建设03加强信息公开和通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

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责任追究及纠纷处理途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认定
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 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疫情;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 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 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02
CATALOGUE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预防措施
01
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02
开展健康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03
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 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 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疫情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
定及时报告。
疫情信息通报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信息公开与透明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 督权。
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 我防护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 服务能力。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明确宣传目标、受众、内容、 方式和时间等要素,确保宣传
效果。
多元化宣传手段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 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
高公众知晓率。
针对性宣传内容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不同的宣传 内容,突出传染病防治法的重
点和意义。
强化宣传效果评估
定期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 时调整宣传策略,提高宣传效
果。
传染病防治法的教育途径
传染病的监测与预警
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对传 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 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以掌
握传染病的动态变化。
预警机制
当监测到传染病异常增多或出现新 的传染病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 预警,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信息共享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 通报传染病疫情信息,以便采取协 同应对措施。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课件
目录
•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 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 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与监督 • 传染病防治法的亮点与特色 • 新版传染病防治法的解读与展望 • 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教育
01
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Chapter
传染病防治法的背景与意义
01
02
03
背景
传染病的流行与危害,对 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 严重影响。
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 水平和防治能力。
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应急 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疫情 的能力。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传染病防治的科研创 新,推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药
物的研发和应用。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人才培养和技 术交流,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

传染病防治法69145教学提纲

传染病防治法69145教学提纲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 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 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 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 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 病、血吸虫病、疟疾。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 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 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 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 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 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 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
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 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 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 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 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 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 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
《传染病防治法》共有九章八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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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39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种)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 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 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 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 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25种) (2009年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共26 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 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 泻病。(10种)(2008年将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共 11种)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 布。
14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 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பைடு நூலகம்
15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 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 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 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 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

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

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二、传染病有哪些特点传染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

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

传染病的分类尚未统一,可以按病原体分类,也可以按传播途径分类。

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

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人群(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

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

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

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三、传染病有哪些传染源在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可将病原体排出的人和动物,即患传染病或携带病原体的人和动物。

患传染病的病人是重要的传染源,其体内有大量的病原体。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 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 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 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疫情控制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 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 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救治
救治 02
传染病防治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22年6月22日
前言/Pref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 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 生,制定的国家法律法规。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2013年6月29日修订。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疫 情 信 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 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 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 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 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之所以将新冠肺炎未规定为甲类传 染病,系因其并未达到鼠疫、霍乱两种 疾病的高致死率,但因新冠肺炎具备如 下特征:人际传播、无特效药、危害较 大,故应按照甲类防控措施,保证其在 可控范围内。

传染病防治法完整版

传染病防治法完整版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 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农 场、林场、煤矿、劳教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 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 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 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
2、 疫情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发病地 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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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
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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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传染病 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 种。
.
甲类传染病的病种(2种):
鼠疫、霍乱---实行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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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传染病的病种(26种)
将甲型H1N1流感调整为丙类,归为季节性流 感。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由乙类传染 病甲类管理调整为乙类传染病乙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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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二、传染病防治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三、传染病的预防 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五、疫情控制 六、医疗救治 七、监督管理 八、保障措施 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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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措施)
宣布疫区: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 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 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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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概念: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
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 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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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封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本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种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传染病的报告和监测、传染病的处置、传染病的职业暴露和个人防护、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传染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种类和分类。

根据本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危害,易造成大范围传播和暴发流行的疾病,如黑热病、霍乱等;乙类传染病是指对公共卫生有一定危害,有较高的发病率和较大的传播风险的疾病,如麻疹、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是指对公共卫生有一定危害,有一定的传播风险和发病率的疾病,如感冒、痢疾等。

针对不同类别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对于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包括划定疫区、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强制隔离观察等;对于乙类传染病,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疫苗接种等;对于丙类传染病,需要开展常规防控措施,如健康教育、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等。

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了传染病的报告和监测制度。

根据本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疑似发现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病例,应当及时向公共卫生部门报告。

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和传播趋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传染病的处置程序。

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大范围传播的情况下,应当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传染病处置中的职责和权力。

传染病防治法还对传染病的职业暴露和个人防护提出了要求。

根据本法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工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依法规定的人员应当接种规定的传染病疫苗,并及时接受相关的保健知识和技能教育和培训。

传染病防治法还对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和药品使用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规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防治活动。

第三条传染病指在人类或动物中传播,能够引起严重的危害性疾病的病原体。

病原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

第四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传染病的预防研究,促进传染病的科学预测和预警。

第六条国家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预防方法等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预防意识。

第七条国家加强传染病的预防技术研究和防疫药物、疫苗的研制工作,提高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动态情况和防控措施。

第九条传染病的疫情调查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

第十条国家对传染病的疫情实行分级预警和报告制度,做到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的扩散。

第四章监管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的监管制度,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提高传染病的防控能力。

第十二条国家对传染病的病例诊断、治疗、投药、检疫等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符合科学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传染病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实验室操作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章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对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包括传染源的控制、传播途径的切断、易感人群的防护等。

第十五条传染病的传染源应当予以控制,确保不成为传播和扩散传染病的源头。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应当切断,阻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六章治疗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传染病的治疗技术和方法,提高传染病的治愈率和存活率。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将传染病的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保障患者的治疗权益。

第十九条传染病的疫苗和防疫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过临床试验和检验批准后使用。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传染病防治法(节选)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 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 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 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 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 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节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 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 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裕安疾控
2010.11
sn9122@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传染病管理工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
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 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 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 ppt课件【26页】

传染病防治法 ppt课件【26页】
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设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2、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职责
(1)检查、监督、指导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2)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3)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4)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5)及时提出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 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 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 行强制消毒处理。
10
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
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 放射科等有关科室接诊传染 病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 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做 好处置工作。
疫情管理员每日两次收取传染 病报告卡,并对卡片进行错项、 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给予指正。
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 12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 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 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 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
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 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 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分
①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情节轻微的。

2024版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24版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民众健康意识增强
3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民众对传染病的认识和 预防意识得到了提高,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传 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2024/2/2
24
未来挑战及应对策略
2024/2/2
新型传染病不断出现 随着全球化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型传染病不断出现,对防 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加强监测预警和科研攻关,提 高应对新型传染病的能力。
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防止 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交叉感染 的发生。
14
0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Βιβλιοθήκη 2024/2/215
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024/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 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 制工作。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 保传染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
提高防治技术和水平
加强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提高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和水平,为民众提 供更加安全、有效的防治服务。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渠 道和形式,向公众普及传 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 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提供心理支持
在传染病疫情期间,社会 组织可以为受影响的人群 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 助他们缓解焦虑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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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
宣传教育内容
包括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早期症状识 别、个人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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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实施日期】198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章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控制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

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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