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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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六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08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办理程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基地提交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材料);
(2)完成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财政补贴申请表、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生活补助发放证明、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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