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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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继承编中的49个法律要点(学生教师法律各行业人士等学习民法典应知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熟知的内容。

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第一编总则1.《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典》的实施时间?《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典》总则编有什么作用?《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总则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5.《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6.《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7.《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测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测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测试题(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2020.08.14)姓名:部门:分数: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3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3.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5.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6.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7.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

8.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9.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规定第一顺序担任监护人的是:。

10.营利法人应当设机构与机构。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20年7月1日B、2021年12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9月1日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B、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C、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4.下列不是非营利法人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B、社会团体C、基金会D、社会服务机构5.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A、名称权B、隐私权C、肖像权D、姓名权6.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共有7个章节,共计99条。

以下是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第一章:总则
条款1-16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条款17-29
自然人部分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条款30-4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部分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权利和义务、代表人和负责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第四章:民事权利
条款45-73
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条款74-88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
要件、效力和无效、撤销等,并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则。

第六章:民事责任
条款89-93
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基本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章:时效
条款94-99
时效部分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索赔的时效规则。

以上是《民法典总则》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民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简明版)

民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简明版)

49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也聚集了众多考点,在此为大家进行梳理和总结。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1)“典”特征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最新法考《民法典》必考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重点问题解读《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主体制度典型的民事主体制度主要是三⼤类:⾃然⼈、法⼈、⾮法⼈组织。

(⼀)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国家在哪些⽅⾯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呢?例如,在国家发放国库券的情况下,法⼈组织、⾃然⼈通过买卖国库券与国家建⽴的关系就属于借贷性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外发放贷款或者借款,也是⼀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在⾦融市场上为某些法⼈组织提供担保,作为担保⼈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也是民事主体。

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所有的农⽤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实⾏农村⼟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时建⽴的⼟地承包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通过公有住房出租建⽴的租赁关系中,国家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与国外⼀些企业合作勘测油⽓⽥资源时形成的是民事合作关系。

除了以上列举的内容之外,在许多情形下,国家都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典》总则编⾃然⼈⼀章规定了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组织形态。

个体⼯商户可能是⼀⼈形成个体⼯商户,也可能是以家庭为单位形成个体⼯商户,还可能以合伙的形式形成个体⼯商户,但其实质依然是⾃然⼈形态。

以个体⼯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农户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这⼀规定的重要原因是⼟地的承包经营权绝⼤多数是以户为单位来承包的,⽽⾮以个⼈名义进⾏承包。

所以 “户” 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

“户” 是⾃然⼈的⼀种延伸形态,但不是纯⾃然⼈形态。

同样,个体⼯商户有的以家庭为单位,有的表现为合伙形式。

这种情况下不能将个体⼯商户视为⾮法⼈组织。

虽然⾮法⼈组织中也有合伙企业,合伙⼈对合伙企业承担⽆限责任,但这⾥的合伙企业是⼀种组织形态。

关于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之间的区别问题,(三)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与千千万万百姓的利益有⼗分密切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解读章节一:总则第一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本条规定了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本位和创新发展,以及尊重自愿、平等自由、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二条: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民事关系,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章节二:自然人和法人第四条:自然人。

本条规定了自然人的定义,即指具有生命的个体。

第五条:法人。

本条规定了法人的定义,即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章节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第六条:经济组织。

本条规定了经济组织的定义,即指依法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的组织。

第七条:社会组织。

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定义,即指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

章节四:民事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受保护。

本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财产权。

本条规定了财产权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条:知识产权。

本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一条:人身权利。

本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含义和保障。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

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章节五: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十三条:法律行为。

本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含义和形式。

第十四条: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

本条规定了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的含义和关系。

第十五条:民事代理。

本条规定了民事代理的种类和范围。

第十六条:代理合同。

本条规定了代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

章节六:民事责任第十七条:民事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特殊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特殊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合同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总结:1.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章节进行了详细解读和注释,包括总则、自然人和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等内容。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1. 民法典的重要性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根本性法律,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法规。

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民法典内容概述民法典共有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和审判监督程序。

每一编都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财产、合同、婚姻、亲情等各个方面。

3. 物权编重点解读物权编规定了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这一编的出台,为我国的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4. 合同编重点解读合同编规定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成立、履行、修改、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合同编的出台,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5. 侵权责任编重点解读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包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6. 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编的出台,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支持。

7. 继承编重点解读继承编规定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赠等方面的规定。

继承是保障家族财产传承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继承编的出台,为我国家族和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8. 审判监督程序编重点解读审判监督程序编规定了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监督的方式、程序和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上)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基础,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带您了解《民法典》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首先,民法典是一个系统完备的法规体系。

它包含了 civil law 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准确而明确地规定了人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涵盖了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基本原则,而分则部分则分别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对民事关系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其次,民法典明确了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典》中,自治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个人权益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这些规定确保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个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机制。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民法典》通过规定夫妻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继承等内容,为婚姻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保障。

此外,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也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内容。

在《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涵盖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情形,明确了权利的归属、取得方式和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对财产权的享有,并为物权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在《民法典》中,还有一系列关于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内容的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人们的经济交往和财产安全,为公民间的交易行为和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对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个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等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了解和掌握《民法典》中的应知应会知识,有助于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典》应知应会知识(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们对其中的应知应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解读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解读第一章民法典总则编解读1、《民法典》总则编一共有10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根据本课程,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行为以及民事主体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根本性要求。

4、根据本课程,民法典总则编共十章内容,是其他各分编民事权利共通性规定的合集,具体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保护。

5、根据本课程,民法上最有特点的权利取得方式是民事法律行为.6、根据本课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7、根据本课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8、根据本课程,以下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

9、根据本课程,总则编中权利保护对应的是第八章民事责任。

10、公序良俗是对于是否违法的进一步兜底补充。

1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民法典的基础和统领。

16、总则编中基本原则是最集中地、最突出地,体现了民法的价第二章民法典物权编重点内容解读(上)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2、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他们集中被称为权利主体。

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4、根据本课程,国务院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

5、根据本课程,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根据本课程,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线是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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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一篇总则,共十章共204条)一、总则编八大亮点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二、总则编主要要点梳理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1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17.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3.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4.营利法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25.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6.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7.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8.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9.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0.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1.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32.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3.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3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3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6.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7.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消灭的主要情形:(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8.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9.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40.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4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5.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6.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7.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9.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50.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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